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M-112-附民-588-202410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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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蘇毓雯告邱新翔詐欺,還提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不過因為案情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法院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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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88號 原 告 蘇毓雯 被 告 邱新翔 (原名邱秉賢) 0○○○○○○○執行,借提桃園監獄)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52號),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林佳儀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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