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3-訴-898-2025033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后俞 選任辯護人 廖家瑜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221號),嗣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后俞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而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高后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898號第一審判決,其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然未敘述具體理由,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者,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