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聲-692-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永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永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永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高永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 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0月13日,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10月13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470號裁定撤銷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如附表編號3、4、6至10、1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惟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2、5、1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聲請,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除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幫助 洗錢罪以外,其餘皆為施用毒品之罪,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相關刑事政策、受刑人以書狀及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1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應依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1月17日 下午4時12分許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1年9月28日 晚間9時10分許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1年11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7310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7310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7310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0月13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5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9月25日 112年4月6日 凌晨4時55分許 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12年4月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7310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228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2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762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7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5日 113年3月6日 113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107號、第402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762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7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9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5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4月22日 112年4月19日 112年7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4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4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40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08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08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3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5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7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08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708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5月14日 113年8月6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5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1年11月29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440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偵緝字第291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5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9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簡字 第1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98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6日 113年8月6日 113年12月3日 備註 編號1至11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63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655號 編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35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60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易字 第26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 執字第656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