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EV-114-桃補-56-20250121-1
字號
桃補
法院
桃園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6號 原 告 游意順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閎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綮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