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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CAN THANH TRINH 告了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和陳正嘉,因為過失傷害的案件想要請求賠償。不過,法院覺得這個案子有點複雜,可能要花不少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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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CAN THANH TRINH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被 告 立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正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勞安易字第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吳孟宇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