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補-383-20241107-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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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俊憲等人告楊燦慧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因為他們沒繳裁判費,法院要求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8700元,不然就會被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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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3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李俊憲李順茂 李順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燦慧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3,224元【計算式:661.02㎡3,600元1/3=793,224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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