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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吳銘祥,要他還31,818元,其中28,670元從114年1月20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5%,還要賠償500元程序費用。如果吳銘祥對這個命令有意見,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銀行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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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銘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818元,及其中28 ,670元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