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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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林欣怡 被 告 何晉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欣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2024-12-10

NTDM-113-附民-152-20241210-1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永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緝字第 24號、112 年度少連偵字第42號、112 年度偵字第3162號、 112 年度偵字第3351號、112 年度偵字第7416號、112 年度偵字第81 91號、112 年度偵緝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2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2024-12-03

NTDM-113-易-174-20241203-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張嘉芯 被 告 簡昱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   ,係指係民事訴訟法第1 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   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或同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被告簡昱文被訴詐欺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   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判決免訴在案,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張嘉芯聲請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移送被告   之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民事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2024-11-15

NTDM-113-附民-257-2024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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