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
相關判決書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蕭○○ (年籍資料、住居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 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55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 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50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一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所載;原不起訴 處分理由如附件二所載;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如附件三所載 。 二、程序部分: 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 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 重誹謗罪嫌、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及第315條之2第3項之妨 害秘密罪嫌,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 法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等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24日以113年 度偵字第1350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長於11 3年9月27日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2555號為駁回再議之處分 ,前開駁回再議之處分書於同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之營業 處所,由聲請人之受僱人收受,聲請人以律師之身分於同年 月1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各情,有前揭不起訴處 分書、再議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 含狀上本院所蓋收文戳章)等件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法定 期間內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上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上開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處分之理由暨事證,均經本院調 閱前開卷宗核閱屬實,而就本件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 主張,茲分述如下: ㈠關於加重誹謗罪部分: 查加重誹謗罪規定係就意圖散布於眾,以散布文字或圖畫方 式,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事實性言論行為, 施以刑罰制裁之規定,乃立法者為維護他人受憲法第22條所 保障之名譽權,對表意人言論自由所施加之限制。為謀求憲 法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間之合理均衡,立法者於刑法第31 0條第3項特設言論真實性抗辯要件之規定,是加重誹謗罪之 成立,除言論表達行為須符合加重誹謗罪規定之犯罪構成要 件外,尚須不具刑法第311條所定特別阻卻違法事由,且不 符同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所定言論真實性抗辯要件規定,始 足當之。基此,誹謗言論如涉及公共利益,表意人雖無法證 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 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 ,即屬合於同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至表意 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法院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 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憲 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113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 ⒈聲請人曾以IG私訊被告表示:「您好:我是Ashley的委任律 師,關於剛剛您在IG動態公布我當事人個資一事,核實已侵 害我當事人之隱私權,請您在10日內與我聯繫,詳談後續賠 償事宜,果若置之罔聞,定當依法訴究全部民、刑事責任, 用保我方當事人權益,幸勿自誤為禱,以免訟累。○○國際法 律事務所 甲○○律師 00-00000000」,有該訊息翻拍截圖在 卷可佐,是上開事實先堪認定。 ⒉而被告後續曾委請對於法律事務較為熟悉之友人潘○○代為查 詢前揭律師身分之真實性,此據證人潘○○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證述:因為現在詐騙很多,被告也擔心對方是不是詐騙, 所以我跟她另外一位律師朋友有去幫她查詢一些資料,我有 去法務部網站查詢執業的律師,發現甲○○並不是掛名在○○國 際法律事務所,後來我有打電話去這間事務所問,他們也沒 有給我正面答覆,而且那支00-00000000號電話打過去,我 聽到總機回覆是開發建設公司,我就說不好意思我可能打錯 了,後來我就跟被告說有可能是詐騙,要小心一點等語明確 ,並有證人潘○○與○○國際法律事務所間之對話紀錄附卷可考 。且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一般民 眾使用)、法務部律師資料管理系統查詢聲請人之基本資料 ,發現聲請人所登記之事務所為「○○法律事務所」,而非○○ 國際法律事務所,且○○國際法律事務所之聯絡電話亦非聲請 人所留下之「00-00000000」,反而上開市話與○○建設開發 公司網頁上之電話相符,有各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佐。是 綜合上情,堪認證人潘亞璇之證詞應屬可信。 ⒊由前引證人潘○○與○○國際法律事務所間之對話紀錄中,雖可 見事務所人員曾回覆:「您好,經查核後,確實係甲○○律師 留言給您,請您與甲○○律師聯繫。謝謝您。」之訊息內容, 然亦可見證人潘亞璇復向其表示:「電話號碼是○○開發建設 有限公司」、「不要騷擾好嗎?如果需要律師函文請用正規 渠道合法送達」後,事務所人員均未予以回應或提供聲請人 之其他聯絡方式以釐清證人之疑惑,則在上開查詢結果均與 聲請人所留下之訊息內容有所歧異的情形下,證人潘亞璇及 被告懷疑聲請人律師身份之真實性,尚與常情無違。 ⒋而被告之貼文既係基於證人合理查證之事實上,本於相當理 由確信所為的意見陳述及評論為真實,且貼文內容亦係為提 醒友人防範詐騙集團可能假冒聲請人之身分詐騙財物,則該 內容顯然已非單純涉及私德,而係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 應屬可受公評範疇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縱使被告用字遣 詞或含有嘲諷、批評之意而使聲請人感到不快,然該內容既 屬與事實有關連之主觀意見或評論,即難認被告之貼文為蓄 意捏造而有真實惡意。綜上,本件被告所為自不該當於誹謗 罪之構成要件,尚難以加重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㈡關於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 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 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定有明文 。故成立上開罪名,尚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等意圖,始足當之。經 查:被告在盡其合理查證義務後,主觀上仍對於留言者是否 即係聲請人、是否具有律師身分等節有所質疑,已如前述, 則在被告主觀認知該留言可能係自稱Ashley Chen之人為詐 取錢財而佯裝律師之情形下,自難認被告張貼聲請人之留言 等個人資料係基於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損害聲請人利益之意圖 。準此,被告所為尚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有 間,當無從逕以該罪對被告相繩。 ㈢至有關被告妨害秘密部分,因聲請人於刑事聲請再議狀中即 未附具理由,經高雄高分檢檢察長以再議不合法為由簽結, 自不屬於本件聲請准許自訴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偵查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及高雄高分檢檢察 長所為再議駁回處分之證據取捨及認定之理由均無違背經驗 、論理與證據法則之處。本院尚無從認定被告犯罪嫌疑已達 准予提起自訴之條件。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提起自訴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2025-03-31
KSDM-113-聲自-96-20250331-1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2-訴-455-20241230-1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742-20241230-3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600-20241230-3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憲 輔 佐 人 蔡雅如 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紅沅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111年度 偵字第1939、2116、2117、2243、2267、2573、2648、2671、27 13、2714、3034、3035、3036、3081、3119、3523、3585、3642 、3766、3767、4583、4700、4701、4834、5018、5019、5020、 5067、5371、6204、6503、6622、7612、8108、8312、8763、92 76、9449、9478、10033、10469、10557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 60號、112年度偵字第285、514、1118、1571、1880、2430、277 0、2788、3148、3479、3920、3921、3922、3923、4049、、447 3、4474、4475、5755、6630、6631、6796、11874號、113年度 偵字第2741、47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 偵字第18876、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 所示之刑及沒收。 寅○○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503、6622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未扣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1,009,360、344,844元、台新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新臺 幣634,376元、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其他 違法行為所得新臺幣264,105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至110年4月13日間之某日至同年12 月26日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張○○、陳○○、蕭 ○○等人所組成之以網際網路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 薦等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佯稱投資性質為代償信用卡逾期 、美金等詐術,誘使不特定投資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投資 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再由組織內部成員提領匯入款項以獲 利為目的,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 未成年人),寅○○並負責依指示設立空殼獨資商號,並提供 其本人及空殼獨資商號帳戶之金融帳戶供作被害人匯入詐欺 贓款使用,再由其本人或其指示之人,自其提供之金融帳戶 內提領或轉匯匯入款項之工作,寅○○並可獲得自提領之款項 1%計算後其中6成之報酬。寅○○、張○○、陳○○、蕭○○(張○○ 、陳○○及蕭○○所涉犯嫌部分,均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年成員(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 辦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使用網際網 路對公眾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 在以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寅○○於民國110年4月13日委由不 知情之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向桃園市政府申請虛設空殼獨 資商號「益發企業社」,寅○○再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分 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甲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乙帳戶)、永豐商業銀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丙帳戶)後,寅○○並提供上開3組益發企業 社之金融帳戶及其本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供詐欺集團收取贓款。嗣不詳之本案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於110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間,使用不詳電子 設備連線網際網路,以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並 在社群軟體散布投資資訊或慫恿不知情之投資人向親友推薦 等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 」欄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詐欺方式」欄所示之詐術,致附 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 於附表二「轉帳/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轉帳或匯款附表 二「轉帳/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二「轉帳/匯款帳 戶」欄所示之帳戶,再由寅○○親自或指示附表二「提領人/ 轉帳人」欄所示之人前往提領或轉帳,再將提領之款項扣除 報酬後轉交給蕭○○或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本案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經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報警,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李○○、吳○○、黃○○、游○○、李○○、彭○○、王○○、 衛○○、王○○、莊○○、劉○○、葛○○、陳○○、陳○○、唐○○、林○○ 、陳○○、張○○、楊○○、郭○○、劉○○、陳○○、潘○○、彭○○、乙 ○○、王○○、謝○○、楊○○(原名:楊○○)、林○○、黃○○、陳○○ 、許○○、鄭○○、蔡○○、施○○、黃○○、鄭○○、曾○○、馮○○、洪 ○○、王○○、蔡○○、呂○○、張○○、邱○○、蔡○○、吳○○、林○○、 江○○、范○○、鄭○○、蔡○○、郭○○、林○○、呂○○、桑○○、蔣○○ 、張○○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己○○○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 和分局;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呂○○、癸○○ 、庚○○、陳○○、劉○○、許○○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梁○○、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王○○訴由苗 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賴○○、巳○○、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壬○○、賴○○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子○○、丑○○、辛○○、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丁○○、丙○○訴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郭○○、蔡○○訴由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陳○○、楊○○、方○○、王○○、張○○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方○○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 分局;黃○○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劉○○、周○○、 楊○○、王○○、許○○、姜○○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楊○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林○○、林○○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林○○ 、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林○○訴由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 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 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審理範圍 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為刑事 訴訟法第267條所明定,是為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 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於起訴所指之基本社會事實同 一性範圍內予以審究。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 係一個訴訟客體,故檢察官就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後 ,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其他部分與起訴部分均屬有罪,且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時,其起訴之效力自及於未經起 訴部分,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判(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18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二編號14、27 、29、31、33、78、83、107所示之告訴人部分,依各該告 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交易明細 資料可知,附表二編號14之告訴人黃○○尚有於110年8月24日 3時17、33分許、8月31日13時53分許、10月4日9時45分許, 陸續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0,000元、1筆9萬元;附表二 編號27之告訴人張○○尚有於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匯款 1筆42,135元;附表二編號29之告訴人郭○○尚有於110年10月 29日22時56分許、10月30日23時36分許、11月2日0時43分許 ,陸續匯款3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31之告訴人劉○○尚有 於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 號33之告訴人王○○尚有於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匯款1 筆50,000元;附表二編號78之告訴人陳○○尚有於110年9月16 日15時40分許、9月24日14時21分許、10月18日17時59分許 、10月27日15時26分許、10月29日16時15分許,陸續匯款1 筆100,000元、1筆10,000元、1筆40,000元、2筆10,000元; 附表二編號83之告訴人楊○尚有於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匯款1筆30,000元;附表二編號107之告訴人蔡○○尚有於11 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10月1日16時1分許、10月15日16時 39分許、10月25日15時49分許,陸續匯款1筆50,000元、1筆 30,000元、1筆20,000元、1筆38,000元,檢察官均漏未載明 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及其附表中,雖有未當, 然該等部分因與業經起訴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4、27、29、 31、33、78、83、107所載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關係(詳如後述),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且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已就檢察官漏 未記載部分詢問被告寅○○及辯護人,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防 禦、辯論之機會,自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被告所犯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 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皆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4、204頁), 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檢察 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 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至本判決其餘引用為證 據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非實施刑事 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 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三、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 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此為刑事訴訟 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且較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1 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更為嚴謹, 自應優先適用。依上開規定,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規定之適用 ,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號、第1 900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被告本人以外之 人於警詢未經具結部分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 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 於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部分,不具證據能 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然就其等涉及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罪名部分,則不受此 限制,仍得作為證據,自屬當然。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 不諱(本院訴480號卷三第49至176、201至212、215至276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陳○○、蕭○○、梁○○、李○○、 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他8972號卷一第311至315頁、 偵18876號卷四第3至14、15至21、23至30、31至36頁、偵19 39號卷第84至87、94至95頁;偵1939號卷第102至104頁、偵 18876號卷四第55至63頁;偵18876號卷四第39至43、45至48 頁、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頁;他8972號卷一第47至54頁、 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他8972號卷一第255至257頁、 他8972號卷三第77至80頁;他8972號卷三第39至47、85至91 頁)、證人即永律合署會計師事務所職員楊○○、簡○○於警詢 之證述(本院訴480號卷一第51至52頁;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59至60頁)大致相符,並有甲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1份(偵4475號卷第163至249頁)、乙帳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1至159頁)、丙帳戶基本資料、 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1至370頁)、丁帳戶基本資 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0774300號卷 第28至78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4008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 份(偵3642號卷第14至17頁)、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1年6 月6日作心詢字第111053110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資料1份 (偵3036號卷第205至225頁)、被告之診斷證明書4份(偵1 939號卷第45、46頁、偵2243號卷第55、56頁)、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111年4月24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偵2243號卷 第50頁)、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 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 、2921、2922、2923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 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 偵3036號卷第228至23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月10日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47頁 )、陽明醫院111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偵1939號卷第 48頁)、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08646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抄本1份(偵2243號卷第4 7至4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偵18876號卷三第151至15 6頁)、桃園市政府110年4月13日府經商行字第1109004728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設立登記資料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61 至105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 0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 院訴48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 紀念醫院112年7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 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 醫院112年10月6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 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 瑟事字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 嘉字第1121250338號函暨被告寅○○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 日嘉南司字第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 訴480號卷一第477 至490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7日永豐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 號卷三第18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 月5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89至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三第193至194頁)、檢察官113年度蒞字第2638號補 充理由書暨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本院訴728號卷第347 至378頁;訴742號卷第351至382頁;訴455號卷第343至374 頁)及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上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 據。 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 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2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 刑法,於9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則規定:「行 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 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該條項係規 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 施行後,自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 之比較;又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 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 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再適用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處斷,而不得一部割裂分別適用不同之新舊法(最 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7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佈施行,於同年0 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條各款 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 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條號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未區分洗錢行為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金額多寡,法定刑均為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3項亦規定「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 定最重本刑之刑。」,是依本件被告經本院認定所犯特定犯 罪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之情形下,所科之刑即不得重於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最重本刑即「7年有期徒刑 」;修正後則以1億元為界,分別制定其法定刑,將洗錢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之洗錢行為,提高法定刑度 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未達1 億元之洗錢行為,則修正為法定刑度至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本件經本院認定洗錢之財 物未達1億元以上,是若以法定最重本刑之比較下,應係新 法之法定最重本刑即有期徒刑5年顯然輕於舊法之有期徒刑7 年,且依前述舊法下,被告所科之刑不得重於有期徒刑7年 ,就新舊法於未適用任何減刑規定之情形下,舊法下所科之 刑之上限為7年有期徒刑,是適用舊法之結果,依據刑法第3 5條之規定,較為不利被告,是本案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 ㈢至刑法第339條之4於112年5月16日修正,於同年月31日經總 統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此次修正乃新增該條第1項 第4款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 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加重事由,就該條第1項 其餘各款規定並未修正,該修正對被告本案犯行並無何有利 不利之情形,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之規 定。另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亦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同 年月31日經總統公布,其中第3章「溯源打詐執法」規定( 即第43條至第50條)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又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所增訂之加重條件(如第43條第1項規定詐欺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之各加重其法定 刑,第44條第1項規定並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所列 數款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 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 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此乃被告行為時 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 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按行為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 重詐欺取財之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 繼續進行,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之 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 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為準,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 取財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就其他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單獨論罪 科刑即可,無須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77 6號刑事判決意旨即明。經查,本案被告本訴係於111年8月3 日起繫屬於本院,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所犯案件中最 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是本案附表二編 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係於110年1月12日即經施以詐術,並 於同年7月19日匯款至本案丁帳戶,係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後所為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其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自應於附表二編號33所示之告訴人王○○被害部分論處。至起 訴書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參與犯罪組織罪,惟經公訴檢察 官當庭補充(本院訴480號卷三206頁),且此部分犯罪事實 ,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與其已經起訴且有罪之加重詐欺、 一般洗錢部分之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諭知該部分所犯法條,而使 被告、辯護人得以辯論表示意見,未造成突襲,本院自得加 以審理。 三、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就其餘附表二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 錢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 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 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而就附 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其中雖有數次匯款行為者,然 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對告訴人、被害人以相 同之理由對其等施以詐術,使告訴人、被害人陸續匯款處分 財物,故應認被告係各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施,復侵害同一法意,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均應論以接續犯。至 公訴意旨雖就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告訴人彭○○及彭○○部分論 以數罪,然依告訴人彭○○及彭○○於警詢中之證述可知,告訴 人彭○○被害之金額係其委由告訴人彭○○代為匯款,告訴人彭 ○○自身所受損害之部分,並未匯款至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中,是本案公訴意旨所指告訴人彭○○及彭○○被害部分,被 害之財產法益應屬相同,並為同一行為,應僅以一罪即足評 價,公訴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敘明。 四、查被告本案雖未親自對告訴人施用詐術,然被告係於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前揭方式誆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後,而提供本案甲、乙、丙、丁帳戶收受款項,並 再由其本人親自或指示其餘同案被告蕭○○、張○○等人前往轉 帳或提領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再將提領之款項交 付予陳○○轉交上游,被告及其所屬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彼 此相互利用其他成員之部分行為以遂行本案三人以上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目的,是被告 與陳○○、蕭○○、張○○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3告訴人王○○被害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其餘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被 害部分,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 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均應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侵害附表二編號1至114 所示不同告訴人、被害人間財產法益,共114次,犯意各別 ,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113年7月31日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除部分條文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之條文中, 新設第47條「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 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之規定,並就該條所稱詐欺犯罪,於第2條第1款明定「詐 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㈡犯第 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 犯罪」。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 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 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亦規範較輕刑罰等減刑規定之溯及適 用原則。從而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 (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刑原因暨規定者,於 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故行為 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關於自白減刑部分,因刑法本身 並無犯加重詐欺罪之自白減刑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則係特別法新增分則性之減刑規定,尚非新舊法均有 類似減刑規定,自無從比較,行為人若具備該條例規定之減 刑要件者,應逕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 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 疑人時,準用之。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 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 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 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 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 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 當之法律程序。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 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 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至辯護人雖於本案中為被告 主張本案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適用,而被告係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始就本案犯罪事實為自白之表示,然係因 被告於本案偵查之初,即遭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懷疑被告 私吞詐欺財物,而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委託他人砍傷被告, 且傷勢程度嚴重並持續入院治療,於傷後更對於本案案情經 過之細節皆已不復記憶,並於本訴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後未 到庭,才經偵查檢察官請承辦員警至被告入住治療之醫院對 案情為詢問,被告則皆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等情,有 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2243號卷第57至58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419、2920、2921、2922、2923 號起訴書1份(偵1939號卷第133至134頁)、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桃園分局查訪調查表及照片1份(偵3036號卷第228至23 0頁)、被告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2 月10日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7頁)、陽明醫院111 年3月11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偵1939號卷第48頁)存卷可 證,是本訴及後續追加起訴之偵查檢察官固因被告身體疾病 之因素未再傳訊被告,即將案件起訴,而使被告未能有就本 案犯罪事實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依本案 卷內事證,本案中僅有本訴部分,曾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 而被告於該次警詢中,亦未明確表達否認犯行之意,且係因 身體疾病尚未恢復,於存有認知障礙之情形下,僅就員警之 詢問以「不知道、不記得」回答,是卷內並未存有被告於警 詢或於偵查中即已明確表示否認本案犯行之主張,本院審酌 被告之身體疾病因素,尚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又依前開 判決意旨,為免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 律程序,自以被告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仍符合偵審均自白之 條件,然上開詐欺犯罪防制條例減刑規定,尚要求被告須繳 回犯罪所得,而被告經本院認定有犯罪所得(詳後續沒收說 明),而被告及其辯護人則表示:被告現無能力繳回犯罪所 得等語(本院訴字第480號卷三第206頁),是本案雖被告符 合偵審自白之條件,然未能繳回其犯罪所得,仍未合於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非無謀生 能力,然其為圖本案詐欺集團允諾之利益,無視近年詐欺案 件頻傳,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而損失慘重之情形,竟接受詐 欺集團成員指示而設立空殼商號,而以之申辦更多金融帳戶 ,以利收受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詐欺贓款、並擔任提領 車手及指示其他同案共犯擔任提領之工作,足見其價值觀念 有誤,所為應予嚴厲非難,且考量本案犯罪規模之龐大,而 被告迄今均未能賠償任何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損害,自難為 有利被告之量刑因子,本院併審酌告訴人、被害人受損害之 金額,作為量刑之考量因素。惟念及被告雖就本案犯行之細 節雖不復記憶,然與辯護人商討後依卷內事證仍選擇坦承本 案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犯行前未有 其他前案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81至301頁),兼衡被告自 陳家中尚有父母親、由其姐姐擔任其輔佐人,其為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仍無工作能力,持續治療及復健中等情, 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1年9月30日診斷 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111頁)、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2年2月2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 0號卷一第229頁)、被告之身心障礙證明1份(本院訴480號 卷一第231至232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 112 年7 月27日長庚院雲字第1120750176號函1份(本院訴4 80號卷一第265頁)、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 年10月6 日診斷證明書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5頁)、 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112年10月31日若瑟事字 第1120005064號函1紙(本院訴480號卷一第287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113年2月6日長庚院嘉字第1 121250338號函暨被告病歷資料光碟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 第451頁)、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113年5月7日嘉南司字第 1130004158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本院訴480號卷一第 477至490頁)在卷可參而作為量刑參考資料,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陳○○、郭○○、楊○○、劉○○、邱○○ 、王○○、梁○○、姜○○及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本案量刑所 表示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73至175、275至277頁)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 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 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 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本案所犯數罪為數罪併罰案件,然被告另涉其餘詐欺案件, 業已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亦有經檢察官起訴然尚 未繫屬審理中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為免無益之定應執行刑,宜俟被 告所犯之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之,本院爰不予 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九、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76、第 34812號移送併辦等部分(即告訴人蔡○○、林○○、彭○○、王○ ○、劉○○、被害人韓○○),與本件提起公訴部分(即附表二 編號69、59、36、52、71、93)告訴人、被害人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均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得併予審理 。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同以「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 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 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 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 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如尚 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於犯罪行為人,仍應 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與上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就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依共同被告張○○於偵查中之證述:益發企業社是同案被 告蕭○○要被告去辦理的空殼商公司,它的目的只是在於開設 金融帳戶,被告的薪水是提領總金額之1%繳給我們,其中6 成給出本子的人,提領車手拿2成、我拿2成等語(偵1939號 卷第84至87、94至95頁)、共同被告蕭○○亦於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成立益發企業社,是要用益發企業社開設帳戶去收取 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匯入之款項後會有「志哥」陳○○通知我 ,我再告訴被告去提款,被告提款後再將錢交給「志哥」, 被害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後,我們總共拿1%,其中被告可以 拿0.6,我跟張○○可以各拿0.2等語(偵1939號卷第110至112 頁);同案被告梁○○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於集團內是負責提 領款項,通常是張○○指示被告,被告再指示我去領款,如果 一張卡領50萬元,會給我0.4至0.6%的報酬,會去統計我們 提領的總額後發薪水等語(偵18876號卷四第49至52頁), 又經本院詢問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上開共同被告所證述被告本 案報酬計算方式是否有所爭執,被告、辯護人亦均表示並不 爭執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6頁),而經本院確認本案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之 款項,均已經提領完畢,並無未及提領之情形,而本案中告 訴人最後匯款日期為110年11月4日,距離被告因遭同案被告 懷疑侵吞詐欺所得而遭砍傷日期為110年12月26日,而有所 差距,尚無被告已遭懷疑侵吞款項而無從自本案詐欺集團領 取報酬之疑慮,則依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彼此印證及被告並 不爭執以此計算其犯罪所得之方式、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 入之款項確已遭領取,而被告係於110年12月26日遭他人砍 傷等節,自可認定被告應受提領之相對應報酬,並該計算方 式應以被害人匯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金額之0.6%作 為其本案獲得之犯罪所得(小數點四捨五入,至被告雖有親 自提領部分,因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因此得重複獲得報酬,自 應以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僅以0.6%計算),而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如附表二各該編號 所示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各追徵其價額。 三、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 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 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詐欺犯罪,有事 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 20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經查,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經警示後,帳戶內之金額並 經圈存,迄至查詢基準日之113年10月31日止,皆無人申請 或為推算可領取之順位得依「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 辦法」之規定而申請返還款,而本案甲、乙、丙、丁帳戶現 存款項分別為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44,8 44元等情,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7日永豐 商銀字第113110170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7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中信銀字第 113224839484008號函暨附件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89至 19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5日台 新總作服字第1130026525號函1份(本院訴480號卷三第193 至194頁)在卷可查,又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 已經提領或經轉匯至其餘帳戶,亦有本案甲、乙、丙、丁帳 戶之交易明細紀錄可證,是可認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內 現存之金額亦非本案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詐欺贓款並同為 洗錢財物,而係來源不明之款項,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 ㈡然本院依照桃園市政府111年6月1日府經商行字第1110145507 號函暨益發企業社歷次商業登記資料1份(偵1939號卷第64 至75頁)可知,益發企業社係被告於110年4月13日經申請核 准設立之獨資商號,而非與他人合資所開設。是被告於益發 企業社設立後更以益發企業社之名義申辦本案甲、乙、丙帳 戶,被告並提供以自己名義申辦之丁帳戶用於收受詐欺贓款 等情,亦有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可證,又被告之辯護人更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被告主張:被告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如 何處理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本案帳戶內款項之權利,因本案 帳戶實係被告及其所屬詐欺集團用來收受詐欺贓款所開設的 等語(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4至205頁),是確可認定本案 甲、乙、丙帳戶確係被告依指示設立益發企業社後,且除申 辦本案甲、乙、丙帳戶,被告並再提供自身名義申辦之丁帳 戶,以收受本案詐欺集團所騙取之詐欺贓款,為被告及其所 屬本案詐欺集團專供作為洗錢、詐欺等財產犯罪使用,經依 蓋然性權衡後,當可認上開來源不明之1,009,360元、634,3 76元、264,105元、344,844元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而 本案甲、乙、丙、丁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其中丙帳戶更 於110年11月16日經永豐商業銀行銷戶後轉掛其他應付款項 待被害人申請發還,並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 交易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將由金融機構依開戶資 料聯絡被告協商處理剩餘款項事宜,亦即,縱使被告並未持 有本案甲、乙、丙、丁帳戶,該帳戶仍僅為被告所得支配( 但不得自行領取或移作他用),公訴檢察官更於本院審理中 主張聲請沒收上開來源不明之款項(本院訴480號卷三第205 頁),本院自應依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2項 、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就本案甲、乙、丙 、丁帳戶內剩餘之1,009,360元、634,376元、264,105元、3 44,844元均宣告沒收之。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3、6622號追加 起訴意旨中就其附表編號2、3、6所示部分,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同犯詐欺取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等罪嫌等語。 貳、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 按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 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 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 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 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 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 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 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 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不 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 照)。 參、經查:被告被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650 3、6622號附表編號2、3、6所示之部分,前已經同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偵字第1939、2243、2648、3034、3035、3036、3 081、3642、4700、4701、4834、5018、5019、5020、5067 、5371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起訴書(下稱前案起訴 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0號),此有被 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在卷可參。又觀 諸前案起訴書,其中附表編號28、32、30之告訴人張○○、劉 ○○、郭○○,即與上開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6所示之告 訴人部分相同,上開追加起訴書又繫屬在後,是此部分事實 ,顯屬重複起訴,並經公訴檢察官表示:請本院依法判決等 語之意見(本院訴480號卷三第91頁),並無侵害公訴權之 疑慮,是上開追加起訴書既係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繫屬 在後,爰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戊○○、陳○○、吳○○、朱○○ 、李○○、顏○○、黃○○、周○○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移送併辦,經 檢察官黃薇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欣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嘉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記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甲帳戶 益發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乙帳戶 益發企業社台新商業銀行812-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丙帳戶 益發企業社永豐商業銀行807-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帳戶 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實際入帳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帳/匯款帳戶 提領人/轉帳人 證據出處 備註 主文欄 1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匯款27,820元至丙帳戶,惟該筆款項實係同附表編號2之告訴人匯款,與交易明細不符,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1日15時3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41至142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4至115頁、第140頁、第143至14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⒌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4時41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1至32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47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4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16至119頁、第145頁、第149至15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初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債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43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吳○○110年12月6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3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2頁反面至153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3頁反面至15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0至121頁、第151頁、第155至15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0日向被害人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分期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被害人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 14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被害人吳○○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4至35頁) ⒉被害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⒊被害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8頁) ⒋被害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2至123頁、第157頁、第160至1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黃○○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0時45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4至125頁、第16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4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林○○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7頁) ⒉被害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5至16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6至127頁、第16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54至6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2時16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 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7日向告訴人游○○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22時21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游○○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1至42頁) ⒉告訴人游○○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1至132頁、第171至1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6至67頁、第22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22時22分 50,000元 甲帳戶 8 李○○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李○○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李○○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李○○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李○○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68頁) ⒊告訴人李○○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68至17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28至130頁、第16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彭○○、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8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後查卡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經由其家人彭○○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8日19時29分許 28,09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3至46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79頁) ⒊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7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南庄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3至134頁、第17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9、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1月1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47至49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2至183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5頁、第18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1日20時4分許 5,700元 甲帳戶 11 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衛○○110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1頁) ⒉告訴人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185頁) ⒊告訴人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8至189頁) ⒋告訴人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6號卷第187至18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6至137頁、第18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3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經由其友人協助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偵3036號卷第5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6號卷第19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6號卷第138至139頁、第190頁、第192至19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6號卷第68至11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4日向告訴人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0時30分許 41,7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莊○○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3035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12頁) ⒊告訴人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3035號卷第108頁、第110頁) ⒋告訴人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5號卷第11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035號卷第113至1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35號卷第10至10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7時22分許 35,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3081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37至39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40至51頁) ⒋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81號卷第35至36頁、第52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3081號卷第31至3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16至26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27至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081號卷第8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9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4日3時1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4日3時3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9時45分許 90,000元 乙帳戶 15 伍○○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31日向被害人伍○○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被害人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7時2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伍○○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1939號卷第14至15頁) ⒉被害人伍○○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21頁) ⒊被害人伍○○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7至33頁) ⒋被害人伍○○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939號卷第22至2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939號卷第19至2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939號卷第16至17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3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1月11日警詢筆錄(偵3034號卷第10至11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2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17至21頁) ⒋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034號卷第22至2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034號卷第15至1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3034號卷第13至1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2日9時46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2243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243號卷第16至22頁、第27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243號卷第29至3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5日向告訴人呂○○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8月28日14時3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呂○○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偵3642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49頁反面)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642號卷第27至44頁、第52頁、第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642號卷第1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2日向告訴人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1年9月22日15時3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葛○○110年11月22日、23日警詢筆錄(偵4700號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28頁、第30頁反面至31頁、第32頁反面、第36頁) ⒊告訴人葛○○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700號卷第23至25頁) ⒋告訴人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26頁) ⒌告訴人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0號卷第37至39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0號卷第40至41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5至1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0號卷第18至2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5時54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23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9時3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9時22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20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繳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0時2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2日、111年1月7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2至16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偵4701號卷第38頁、第40至42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至49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45頁反面、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第50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701號卷第29至3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24至25頁、第28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7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0時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8月27日0時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8月27日23時2分許 21,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4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4時5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1時5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14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4日2時37分許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21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1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19日警詢筆錄(偵4701號卷第17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51頁反面)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01號卷第52頁反面至57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4701號卷第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01號卷第18至2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9日向告訴人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4時1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梁○○110年12月6日、111年1月5日警詢筆錄(偵4834號卷第18至22頁) ⒉告訴人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31頁、第33頁) ⒊告訴人梁○○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台新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4834號卷第39頁、第41至43頁) ⒋告訴人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834號卷第23至2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73至8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834號卷第81至83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23 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3日向告訴人唐○○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9時39分許 27,665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唐○○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偵5018號卷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8號卷第16頁、第19至2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8號卷第14至1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月18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債務可賺取佣金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1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4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記帳資料1份(偵5019號卷第39至4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32至33頁、第35至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8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1月4日11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25 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5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被害人葉○○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為清償貸款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9時2分許 16,54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葉○○111年5月1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16至19頁) ⒉被害人葉○○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⒊被害人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至55頁) ⒋被害人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4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19號卷第41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6至28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9至31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0日22時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5分許 12,000元 丁帳戶 2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1月3日透過Pairs派愛交友網站、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並佯稱以該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3日6時1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19號卷第21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34頁、第8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59頁、第6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19號卷第60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偵5019號卷第56至5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19號卷第22至2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4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6時52分許 48,93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7日、9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11至20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85頁反面、第87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77至87頁) ⒋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88至9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3頁、第51至52頁、第104至10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⒎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8日16時13分許 42,135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4時43分許 49,648元 乙帳戶 28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1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楊○○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21時1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1至22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3至94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2頁、第9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4頁、第53至54頁、第106至10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9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2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96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5頁、第55至56頁、第108至10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23時3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25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2日0時4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1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0 古○○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古○○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被害人古○○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時34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古○○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6至28頁) ⒉被害人古○○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5020號卷第98至9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青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6至47頁、第57至60頁、第110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2日22時5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3日2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0日向告訴人劉○○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8時2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29至30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8頁、第61至62頁、第112至11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年11月1日8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1年11月1日8時3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32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10月7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8時41分許 1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20號卷第32至3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20號卷第10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20號卷第49至50頁、第63至64頁、第114至11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20號卷第67至76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12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19日21時18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5日、6日、24日警詢筆錄(偵5067號卷第4至8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頁反面)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5067號卷第14至16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067號卷第12至13頁、第18至3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3至4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6至4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41至42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067號卷第38至40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4日14時35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9時59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3日21時8分許 27,000元 乙帳戶 34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4日、5日間向告訴人賴○○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4時11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0年11月21日、23日、111年2月5日警詢筆錄(少連偵60號卷第39至47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07至109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手書記帳資料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少連偵60號卷第110至1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少連偵60號卷第7至8頁、第98至104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少連偵60號卷第60至94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39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55,460元 丁帳戶 35 潘○○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1日向告訴人潘○○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1日21時28分許 28,13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潘○○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8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18至19頁) ⒊告訴人潘○○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2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12至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41至4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20時48分許 29,8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0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52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36 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8分許 27,82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彭○○110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偵5371號卷第22至23頁) ⒉告訴人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5371號卷第3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371號卷第24至28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371號卷第31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7、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2日向告訴人巳○○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7月22日21時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巳○○110年12月1日警詢筆錄(警852號卷第18至24頁) ⒉告訴人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52號卷第26至29頁、第32至39頁) ⒋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52號卷第100至10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0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7月22日21時4分許 5,988元 丁帳戶 110年11月4日14時26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38 壬○○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17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壬○○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壬○○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7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壬○○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7872號卷第2至3頁) ⒉告訴人壬○○提出之匯款單據、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97至98頁、第100至102頁) ⒊告訴人壬○○提出之土地銀行、元大銀行、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警7872號卷第51至5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內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872號卷第59至96頁、第103至105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872號卷第12至3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6時4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5時44分許 1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0日12時2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4日14時48分許 2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39 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子○○於110年7月20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協助償還債務可分紅云云,致告訴人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3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子○○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8493號卷第2至4頁) ⒉告訴人子○○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各1份(警8493號卷第24至25頁) ⒊告訴人子○○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頁) ⒋告訴人子○○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493號卷第26至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8493號卷第13至19頁、第32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493號卷第49至111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0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5時3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28日15時38分許 17,826元 丁帳戶 40 癸○○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初某日發布紙本廣告,告訴人癸○○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申請帳號,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日11時29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癸○○110年12月3日、11日警詢筆錄(警2571號卷第16至18頁) ⒉告訴人癸○○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 ⒊告訴人癸○○提出之Trust Global廣告文宣1份(警2571號卷第2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571號卷第19頁、第21至26頁、第29頁反面)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5日21時41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41 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7日向告訴人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8時40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丑○○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1511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丑○○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交易明細1份(警1511號卷第26至27頁) ⒊告訴人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2至34頁) ⒋告訴人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1511號卷第37至4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1511號卷第47至6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5日向告訴人己○○○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49分許 70,528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己○○○110年11月19日、12月19日警詢筆錄(警8051號卷第21至29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051號卷第30至35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⒌永豐商業銀行111年1月5日作心詢字第1101229112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14至20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051號卷第3至8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60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7日1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7日22時45分許 27,566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6時59分許 27,701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22時22分許 27,701元 丙帳戶 寅○○ 110年9月10日14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9月10日14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21時30分許 27,641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3日18時0分許 27,651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18時59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4日22時15分許 83,43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15日11時33分許 27,84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0日14時20分許 111,44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4日11時2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21時37分許 278,9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30日16時31分許 5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9時20分許 365,04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4分許 223,6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7日18時43分許 56,02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8日14時3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4日22時5分許 12,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4時59分許 196,4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50分許 83,46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0日18時50分許 77,893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2分許 139,95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2日14時51分許 97,23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3日13時44分許 97,58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6日15時24分許 181,22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29日20時23分許 134,016元 丁帳戶 43 辰○○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辰○○於110年6月16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21時34分許 4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辰○○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警645號卷第20至21頁) ⒉告訴人辰○○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45號卷第43頁) ⒊告訴人辰○○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45號卷第44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45號卷第22至35頁、第52至53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辛○○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間某日向告訴人辛○○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4日10時34分許 104,288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辛○○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7092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辛○○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092號卷第33頁、第34頁反面) ⒊告訴人辛○○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5至36頁) ⒋告訴人辛○○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092號卷第31至3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7092號卷第14至16頁、第25至28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6日10時17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5 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乙○○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18時2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乙○○110年12月8日警詢筆錄(警4066號卷第9頁) ⒉告訴人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4066號卷第10至11頁) ⒊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066號卷第12頁) 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066號卷第31至3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066號卷第29至30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3時4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45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1月4日13時59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46 丁○○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13日向告訴人丁○○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6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丁○○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902號卷第14至15頁) ⒉告訴人丁○○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902號卷第16至17頁) ⒊告訴人丁○○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902號卷第18至2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902號卷第27至31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2日16時7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2日16時8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47 卯○○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8日向告訴人卯○○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58分許 30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卯○○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413號卷第2至4頁) 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13號卷第11頁反面至16頁) 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1日19時2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48 庚○○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月5日向告訴人庚○○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庚○○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5日18時22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庚○○110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7612號卷第5至8頁) ⒉告訴人庚○○提出之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7612號卷第59頁) ⒊告訴人庚○○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7612號卷第6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612號卷第54至58頁、第60至6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653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413號卷第17至37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8時4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49 甲○○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甲○○於110年10月1日下載APP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被害人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17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甲○○110年11月18日警詢筆錄(警8822號卷第2至3頁) ⒉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8822號卷第116頁) ⒊被害人張家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8822號卷第107至11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滿州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8822號卷第99至106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4247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8822號卷第6至92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丙○○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8日向告訴人丙○○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每日操作三筆查卡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丙○○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4日15時17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丙○○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4300號卷第46至47頁) ⒉告訴人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49頁) ⒊告訴人丙○○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300號卷第50至5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4300號卷第54至60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300號卷第21至45頁) 111年度訴字第528號(111年度偵字第211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徐○○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5日向告訴人徐○○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徐○○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8時57分許 77,444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徐○○111年4月10日警詢筆錄(警4542號卷第4至5頁) ⒉告訴人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542號卷第46至5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77449號函暨寅○○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542號卷第9至44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9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分潤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0日9時2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76號卷第105至107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08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潮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6頁、第43至45頁、第122至123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⒍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10年11月30日作心詢字第1101125107號金融資料查詢回覆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83至8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9日18時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張○○ 110年10月30日2時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53 謝○○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25日向告訴人謝○○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購買信用卡債權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謝○○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5日18時4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謝○○110年12月31日警詢筆錄(警276號卷第24頁) ⒉告訴人謝○○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76號卷第11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76號卷第37頁、第46至4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19572號函暨益發企業社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76號卷第77至82頁) 111年度訴字第545號(111年度偵字第650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陳○○於110年7月12日瀏覽網站並申請會員帳號後,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19時0分許 3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47至248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69至27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73至289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51至2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8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6時5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1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55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0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4日13時4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1月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97至99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131至1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3至159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1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87頁、第101至12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6日11時16分許 9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7日20時46分許 23,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9日11時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0日11時27分許 1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30分許 3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4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9時55分許 4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1時24分許 9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3日18時32分許 27,5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0時50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56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方○○於110年7月23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6日11時1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0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2頁、第234至235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4頁、第236至240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3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218至23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⒎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2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00022839號函暨益發企業社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91至330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8日10時4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5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4日透過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王○○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信貸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2時1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169至175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⒊告訴人王○○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205至20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177至20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一第331至579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1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12時13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42分許 13,865元 丁帳戶 5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3日向告訴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0日14時23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警2803號卷一第42至4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存摺影本1份(警2803號卷一第56頁、第61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803號卷一第50至5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803號卷一第48至49頁、第64至8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2803號卷二第3至747頁)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111年度偵字第76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4時4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8108號卷第13至2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93至100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108號卷第107至151頁、第157至15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33至4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45至6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67至92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108號卷第25至2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0號(111年度偵字第8108號追加起訴書、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7日14時3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6日10時4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7日13時28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4時5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1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7時5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9日13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19時12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20時15分許 2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1時49分許 1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2時15分許 250,000元 丙帳戶 60 楊○○ (原名: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YAHOO網站發布廣告,告訴人楊○○於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美金儲值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5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0年12月24日、27日、31日警詢筆錄(偵8312號卷第21至36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台新銀行、彰化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中華郵政、富邦銀行存摺影本1份(偵8312號卷第77至119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8312號卷第59至7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45至4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312號卷第37至39頁) 111年度訴字第623號(111年度偵字第831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4日6時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25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1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2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8日16時1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61 方○○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7日向告訴人方○○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費用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23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方○○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偵8763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方○○提出之匯款單據1份(偵8763號卷第41頁) ⒊告訴人方○○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51至52頁) ⒋告訴人方○○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8763號卷第49至50頁、第53至6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8763號卷第31至33頁、第39頁、第69頁、第177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8763號卷第267至300頁)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111年度偵字第8763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46分許 300,000元 丁帳戶 6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9日15時49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1年6月7日警詢筆錄(偵9449號卷第39至4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87至89頁、第97頁、第105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49號卷第75至83頁、第91頁、第95至109頁、第119至16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9449號卷第35至37頁、第167至1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49號卷第219至22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偵字第944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3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9日15時5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5日13時54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3日19時10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63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4時5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2月9日警詢筆錄(偵9276號卷第9至11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85至9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9276號卷第59至83頁、第99至10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15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276號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111年度偵字第927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7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15時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6日19時3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7日10時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20時57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0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8日10時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6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6日向告訴人林○○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21時27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0至41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43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警3772號卷第4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1分許 42,015元 甲帳戶 65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黃○○於110年9月25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9時46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0日、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62至66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71頁) ⒊告訴人黃○○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72至7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68至70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6時2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08至109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17至120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⒋告訴人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宏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10至11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9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8日19時14分許 1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3日17時43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3日10時40分許 28,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1日10時5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30分許 5,000元 甲帳戶 67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告訴人許○○於110年10月6日瀏覽並下載後,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 83,88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22至12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28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30至132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25至12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3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12時54分許 55,920元 乙帳戶 68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12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代還信用卡分用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4日16時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57至158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3至175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62頁反面)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9至16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1日23時9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蕭○○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44至48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54至56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9至61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56至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49至5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6、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3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2日16時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70 施○○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8日向告訴人施○○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2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施○○110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88至189頁) ⒉告訴人施○○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3至19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0至192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8日21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20分許 7,760元 乙帳戶 7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被害人劉○○於110年8月26日瀏覽後,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劉○○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33至134頁) ⒉被害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0頁) ⒊被害人劉○○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4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3772號卷第135至13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8、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0日6時5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4日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0日8時4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寅○○ 72 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30日10時2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黃○○110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2至143頁) ⒉告訴人黃○○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46至147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44至14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9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73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鄭○○於110年10月1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金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55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21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76至177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83至18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78至180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3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2分許 29,000元 甲帳戶 74 曾○○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9日向告訴人曾○○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曾○○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曾○○110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96至197頁) ⒉告訴人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06頁) ⒊告訴人曾○○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05至213頁) ⒋告訴人曾○○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21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98至2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日11時4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75 馮○○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30日向告訴人馮○○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馮○○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0日18時47分許 27,873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馮○○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76頁) ⒉告訴人馮○○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⒊告訴人馮○○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⒋告訴人馮○○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85至8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77至8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8時4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76 洪○○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8日向告訴人洪○○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潤云云,致告訴人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3日13時51分許 56,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洪○○110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87頁) ⒉告訴人洪○○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03至105頁) ⒊告訴人洪○○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1頁) ⒋告訴人洪○○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2號卷第100頁、第102頁、第106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88至96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6至18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9至23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7日10時40分許 55,62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1時57分許 16,776元 丙帳戶 77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5日向告訴人王○○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信用卡代償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0年12月3日警詢筆錄(警3772號卷第148至150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156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2號卷第151至154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3772號卷第24至32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陳○○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10日17時3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8月20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15至26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514號卷第27至35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⒍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3時21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25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6日15時40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16日16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17日11時2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21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日9時52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48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0日8時10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5日19時3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7時59分許 4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9日13時1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19日16時1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7日15時2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9日16時15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79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劉○○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13時37分許 110,512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偵514號卷第53至5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514號卷第49至51頁、第57至59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83至95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514號卷第99至12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7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21時49分許 112,04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8日13時49分許 56,180元 乙帳戶 80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告訴人許○○於110年7月17日瀏覽後至網站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14時12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1118號卷第90至94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119至122頁) ⒊告訴人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18號卷第122至12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1118號卷第99至114頁、第133至13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23至3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85至87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1118號卷第33至84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6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8日18時8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8日20時55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28分許 25,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3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4時53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5時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6時5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17時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8時9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81 劉○○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21日向告訴人劉○○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劉○○111年2月19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77至78頁) ⒊告訴人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79至83頁) 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70至76頁、第85至8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21至38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39至41頁) ⒏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日13時30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3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2日15時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2日15時12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3日12時18分許 45,000元 乙帳戶 82 周○○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間某日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周○○聯繫,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周○○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46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周○○111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警6號卷第14至20頁) ⒉告訴人周○○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100至101頁) ⒊告訴人周○○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號卷第101至11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號卷第91至99頁、第113至126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42至53頁) ⒍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號卷第54至66頁) 112年度訴字第146號(112年度偵字第285號附表編號1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16時50分許 5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6時53分許 40,000元 丁帳戶 110年9月25日17時3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3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2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及傳送APP下載連結予告訴人楊○,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1時5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5月11日警詢筆錄(偵9478號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39頁、第49頁) ⒊告訴人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1至57頁) ⒋告訴人楊○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9478號卷第59至6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7至24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9478號卷第13至16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1至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9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時0分許 6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8日19時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1日17時8分許 9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3日12時25分許 9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3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84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1日向告訴人蔡○○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回款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日13時4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9月13日警詢筆錄(偵10033號卷第111至11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0033號卷第125至126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0033號卷第117至123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0033號卷第33至110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9月22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美元可獲利云云,致被害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2日19時2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呂○○111年6月23日、28日警詢筆錄(偵47187號卷第41至46頁) ⒉被害人呂○○提出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份(偵47187號卷第53至55頁) ⒊被害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7187號卷第57至60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187號卷第47至51頁、第61頁、第8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73至8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7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3日14時4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8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5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認識「陳緒紅」及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陳緒紅」佯稱以該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面交現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19時5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9164號卷第11至14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164號卷第63至6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9164號卷第107至12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9164號卷第19至57頁、第36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187號卷第63至72頁) 112年度訴字第153號(111年度偵字第9478號附表編號9至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5日22時28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5日11時41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87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28日透過網路、影音軟體YOUTUBE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張○○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8日9時55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1年4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33至37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偵2430號卷第55頁) ⒊告訴人張○○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430號卷第39至4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被害人張○○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可獲得紅利云云,致被害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4日5時55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被害人張○○111年4月13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57至59頁) ⒉被害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75至7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63至6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6日23時21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6日23時22分許 27,960元 甲帳戶 89 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邱○○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息云云,致告訴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9日22時11分許 27,89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邱○○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81至82頁) ⒉告訴人邱○○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97頁) ⒊告訴人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00頁) ⒋告訴人邱○○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97至10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83至96頁、第101頁、第10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4日13時31分許 28,16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9日13時40分許 84,180元 乙帳戶 9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初某日向告訴人蔡○○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4日23時18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2430號卷第105至107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2430號卷第115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8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2430號卷第115至11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430號卷第109至11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13日19時40分許 56,740元 甲帳戶 91 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吳○○介紹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Trust Global001」之人及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手續費及利息云云,致告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7時37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吳○○111年2月11日警詢筆錄(警2469號卷第57至61頁) ⒉告訴人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09頁、第111至113頁) ⒊告訴人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1至115頁) ⒋告訴人吳○○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2469號卷第104至106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2469號卷第65至93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11至20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2469號卷第21至33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9時28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5日13時5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5時1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5日16時20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6日18時49分許 1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1月2日11時2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92 楊○○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6日向告訴人楊○○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楊○○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6日10時5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楊○○111年12月4日警詢筆錄(警7996號卷第17至21頁) ⒉告訴人楊○○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115至117頁、第12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信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7996號卷第87至11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49至82頁) ⒌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7996號卷第23至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00號(112年度偵字第24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4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6日10時56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25分許 100,000元 丁帳戶 110年8月19日20時46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93 韓○○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14日向告訴人韓○○介紹下載「全球信託」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18日15時5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韓○○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9972號卷第7至12頁) ⒉告訴人韓○○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6至19頁、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各1份(警9972號卷第23至119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23至138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49至16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9972號卷第139至148頁) 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偵字第314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同111年度偵字第1887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6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5時41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4日14時40分許 8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4日15時6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5日13時8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6日22時49分許 10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6日14時19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94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5月間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Trust Global」網站,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儲值代還帳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8日3時12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23至27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29至33頁) ⒊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44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0日11時6分許 14,000元 甲帳戶 9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7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網站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2日23時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2月4日警詢筆錄(偵3479號卷第35至37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5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479號卷第39至4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479號卷第15至21頁) 112年度訴字第281號(112年度偵字第3479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19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7日8時59分許 19,543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0號卷第41至4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0號卷第61至63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0號卷第51至5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8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日11時2分許 33,285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7日13時34分許 33,372元 甲帳戶 110年9月29日9時54分許 27,890元 甲帳戶 97 江○○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6日向告訴人江○○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報酬云云,致告訴人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6日19時14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江○○110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3921號卷第45至47頁) ⒉告訴人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1號卷第113至117頁) ⒊告訴人江○○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1號卷第11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1號卷第51至111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6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31日21時33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8日1時41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9月11日12時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98 范○○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4月底某日向告訴人范○○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分潤云云,致告訴人范○○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9日14時55分許 10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范○○110年11月10日、19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45至67頁) ⒉告訴人范○○提出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范○○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09頁) ⒋告訴人范○○提出之LINE群組記事本內容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99至10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2號卷第69至9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0日13時21分許 100,000元 乙帳戶 99 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10月31日向告訴人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得傭金云云,致告訴人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1日1時3分許 28,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鄭○○110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3922號卷第113至116頁) ⒉告訴人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2號卷第129頁) ⒊告訴人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2號卷第123至125頁、第131至133頁、第137頁、第141至1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3922號卷第119至122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6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10月3日透過網路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操作定額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7日10時15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0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49至50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63頁、第67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1至73頁) ⒋告訴人蔡○○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73至7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51至6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33至35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0時3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7日21時31分許 30,000元 丁帳戶 101 郭○○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7月間某日向告訴人郭○○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13日20時39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郭○○110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3923號卷第77至79頁) ⒉告訴人郭○○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3923號卷第93頁) ⒊告訴人郭○○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5至97頁) ⒋告訴人郭○○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3923號卷第9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3923號卷第81至91頁、第10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1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2日22時13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16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2日22時25分許 45,254元 乙帳戶 102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底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7日11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1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4049號卷第27至28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049號卷第45至46頁、第48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049號卷第50至6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中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049號卷第29至43頁、第71至7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4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15時28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7日15時23分許 28,010元 乙帳戶 103 呂○○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中旬某日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發布廣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呂○○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呂○○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23日10時58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蕭○○ ⒈告訴人呂○○110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偵4473號卷第45至46頁) ⒉告訴人呂○○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3號卷第63至64頁) ⒊告訴人呂○○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頁) ⒋告訴人呂○○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3號卷第67至68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公園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3號卷第49至62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7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27日15時19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8日某時 30,000元 金合發國際企業社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於110年11月2日14時1分許,此筆款項與其他不明款項共計600,000元經轉帳至丙帳戶。 110年10月30日13時55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04 桑○○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桑○○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以「Trust Global」APP儲值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桑○○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16時52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寅○○ ⒈告訴人桑○○110年11月30日、12月3日警詢筆錄(偵4474號卷第29至34頁) ⒉告訴人桑○○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存摺影本1份(偵4474號卷第51頁、第61頁、第67頁) ⒊告訴人桑○○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75至95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4號卷第35至49頁) ⒌告訴人桑○○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4號卷第95至9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4日19時0分許 20,000元 乙帳戶 蕭○○ 110年10月6日13時55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不詳 110年10月29日10時43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05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8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林○○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APP代償信用卡款項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6日14時13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26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13至16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3至25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個人頁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19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20至22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31至41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⒏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7日11時10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8日10時37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9日12時3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06 陳○○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2日向告訴人陳○○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固定匯款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3日20時13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陳○○111年1月25日警詢筆錄(偵4475號卷第43至45頁) ⒉告訴人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47至49頁、第51頁、第56至58頁) ⒊告訴人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4475號卷第61至9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4475號卷第95至11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65至24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112年度偵字第392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2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30日0時1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3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7日19時39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19日19時1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3時47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3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107 蔡○○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於110年3月間某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告訴人蔡○○聯繫,佯稱以「Trust Global」投資平台完成每日任務可收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蔡○○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0日16時26分許 5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蔡○○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警4977號卷第2至5頁) ⒉告訴人蔡○○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37頁反面至38頁) ⒊告訴人蔡○○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4977號卷第34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4977號卷第31至33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123至1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475號卷第253至370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4977號卷第21至30頁) 112年度訴字第394號(112年度偵字第5755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9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日16時5分許 18,000元 丁帳戶 110年10月1日16時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15日16時39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110年10月25日15時49分許 38,000元 丙帳戶 108 林○○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8月24日前某日向告訴人林○○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進行投資並加入會員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8月25日20時2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林○○110年11月5日警詢筆錄(警3773號卷第7至9頁) ⒉告訴人林○○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1至23頁) ⒊告訴人林○○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20頁) ⒋告訴人林○○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3773號卷第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3773號卷第11至1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3773號卷第27至73頁) 112年度訴字第422號(112年度偵字第6796號追加起訴書)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8月29日7時21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09 蔣○○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23日向告訴人蔣○○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傭金云云,致告訴人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追加起訴書另有記載,尚有110年10月25日匯款3萬元至乙帳戶,與交易明細不符,並經公訴檢察官主張更正) 110年09月23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蔣○○111年4月15日、17日警詢筆錄(警689號卷第25至32頁) ⒉告訴人蔣○○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1至53頁) ⒊告訴人蔣○○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5至50頁) ⒋告訴人蔣○○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警689號卷第41至4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689號卷第33至4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57至63頁) ⒎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5至67頁) ⒏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9號卷第69至71頁) ⒐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1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05日7時44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08日12時44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4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 12時56分許 30,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4日 10時21分許 20,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24日 10時31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 張○○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間某日向告訴人張○○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可分潤云云,致告訴人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09月04日7時17分許 1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張○○110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警686號卷第25至28頁) ⒉告訴人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43至4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686號卷第29至4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3至5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59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警686號卷第61至65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2年度訴字第455號(112年度偵字第663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至14)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09月11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甲帳戶 110年09月06日21時45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09月13日16時24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0時11分許 50,000元 丙帳戶 陳○○ 110年09月15日 12時8分許 10,000元 丙帳戶 陳○○ 111 賴○○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9月1日向告訴人賴○○介紹註冊「Trust Global」網站之會員,該網站客服人員佯稱代償信用卡費用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2日18時19分許 10,000元 丁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賴○○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偵11874號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賴○○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43至45頁) ⒊告訴人賴○○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至48頁) ⒋告訴人賴○○提出之提出之Trust Global畫面截圖1份(偵11874號卷第4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11874號卷第37至39頁、第49至60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19至23頁) ⒎寅○○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11874號卷第27頁) 112年度訴字第692號(112年度偵字第1187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5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29日10時12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7時22分許 2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1月4日12時51分許 27,730元 丁帳戶 112 王○○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 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透過不知情之投資人,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告訴人王○○介紹下載「Trust Global」APP,該APP客服人員佯稱代還信用卡款項可賺取利息云云,致告訴人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1月1日14時53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王○○112年12月2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1至43頁) ⒉告訴人王○○提出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0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2741號卷第93至97頁、第105至10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許○○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9月8日向告訴人許○○佯稱儲值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9月8日9時17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許○○112年11月25日警詢筆錄(偵2741號卷第45至49頁) ⒉告訴人許○○提出之中華郵政帳戶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1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北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2741號卷第117至137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1至55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61至85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2741號卷第58至59頁)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113年度偵字第27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9月19日11時18分許 10,000元 乙帳戶 110年9月24日8時46分許 30,000元 丙帳戶 110年9月29日19時09分許 30,000元 甲帳戶 114 姜○○ 詐騙集團成員架設「TrustGlobal」(全球信託)投資平台網站及APP並散布廣告,該APP客服人員於110年10月3日向告訴人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指定帳戶。 110年10月3日21時22分 14,000元 甲帳戶 不詳 ⒈告訴人姜○○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偵4757號卷第109至112頁) ⒉告訴人姜○○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5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新烏日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偵4757號卷第141至151頁) ⒋益發企業社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29至137頁) ⒌益發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9至127頁) ⒍益發企業社之永豐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偵4757號卷第113至117頁) ⒎ATM監視器畫面照片1份(他8972號卷二第157至179頁、第182頁、第193至204頁、第206至208頁、第217至225頁、第227至229頁、第233頁、第273頁、第276頁、第281至284頁、第295至298頁、第309至312頁、第315至322頁、第337至346頁) 113年度訴字第256號(113年度偵字第4757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寅○○犯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24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年10月3日22時23分 10,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10日19時58分 35,000元 丙帳戶 蕭○○ 110年10月16日22時3分 25,000元 乙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20分 68,00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4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6分 27,850元 甲帳戶 110年10月30日21時58分 20元 甲帳戶
2024-12-30
ULDM-111-訴-545-20241230-3
家暴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 上 訴 人 蕭○○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112年5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697號,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91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蕭○○有如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 撤銷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犯傷害罪刑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二、惟查: ㈠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 ,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職權定其取捨,依心 證而為判斷,但此項判斷職權之運用,仍應受客觀存在之經 驗法則、論理法則所支配,非可任意為之,觀諸刑事訴訟法 第2條第1項、第155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證據雖已調查,但 若仍有其他重要證據或疑點尚未調查釐清,致事實未臻明瞭 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難謂無應於審判期 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傷害致人於死罪之成立,以死亡之結果與傷害之行為具有相 當因果關係為限。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以所生之結果觀 察,認為確因某項因素而惹起,又從因素觀察,認為足以發 生此項結果,始克當之。 ㈡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被害人周○○與友人賴○○、林○○、張○○ 一起喝酒飲宴,被害人因酒醉起身不穩,後仰倒地撞擊頭部 。嗣由上訴人、賴○○及林○○合力將被害人抬進自用小客車後 座,載回上訴人、被害人同居之桃園市桃園區龍安街住處。 嗣上訴人因不滿被害人在房間內吵鬧,以腳多次踢擊被害人 頭、臉部,致被害人左眼眶周圍至左顴弓部浣熊眼狀瘀傷( 大小為7公分×6.5公分)、左眼結膜出血、左嘴角外側擦傷 瘀傷(分布於5公分×4公分區域內)、左上門牙斷裂掉落、 下嘴唇左側內面黏膜局部性挫傷瘀血、左前額部頭皮下出血 (大小為6公分×4公分)、顱腦損傷出血,包括左側大腦表 面廣泛硬腦膜下腔出血(血腫塊重量約147公克)、大腦中 線向右偏移、大腦腦迴腫脹、大腦腦底多處(左額葉前端、 左顳葉前端和大腦縱裂兩側嗅球周圍腦迴)挫傷出血,導致 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等情。亦即認定發生被害人之死亡結果 ,與上訴人之踢擊被害人頭、臉部之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係以上訴人所為不利於己部分之供述、賴○○之證詞,以 及卷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鑑定報告書(下稱解 剖鑑定報告書)、民國109年5月4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下稱法醫研究所109年5月4日函)、111年7月11日法 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下稱法醫研究所111年7月11日 函),為其主要論據。 然查:解剖鑑定報告書之解剖鑑定結果記載:被害人死亡之 導因為顱腦損傷出血(左側大腦表面廣泛硬腦膜下腔出血、 左額葉前端、左顳葉前端和大腦縱裂兩側嗅球周圍大腦腦底 腦迴挫傷出血)而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研判酗酒、重度脂 肪肝之情況,可為加重死亡之因素,目前被害人「左側」的 顱內出血分布樣態和腦部外傷性軸索損傷,可能為遭受踢擊 ,或是頭往後摔倒,或是兩者共同所造成而無法區分,應俟 後續司法調查;法醫研究所109年5月4日函復意見記載:被 害人之「左側」顱內出血是遭受踢擊,或頭往後仰,或二者 共同所造成,建請調查確認被害人於起身往後摔倒至經友人 開車送回住處這段期間內,被害人是否仍有「意識」作為佐 證。如果被害人還有意識,則可能該時段顱內無出血,或出 血量不多,或無外傷性軸索損傷,顱腦損傷出血可能發生在 回到住處之後。如果被害人明顯意識不清或已失去意識,應 考慮顱腦損傷出血可能發生於被害人起身往後倒碰撞就已造 成;法醫研究所111年7月11日函復意見記載:依卷內被害人 鄰居張○○轉述他女兒有聽到吵架的聲音,建請確認如果僅係 男生單方面吵架的聲音,研判被害人從摔倒後的意識狀態可 能都非正常,應考慮顱腦損傷出血可能發生於被害人起身往 後倒碰撞就已經造成。如果有男女雙方的吵架聲音,研判被 害人回到住處尚有意識,顱腦損傷出血可能發生在回到住處 吵架後。如果對於意識的評估有所爭議,建請洽詢臨床神經 科醫師確認(見109年度偵字第10914號卷第24、27、37、38 頁、第一審卷第245、246頁)。可知解剖鑑定報告及法醫研 究所109年5月4日、111年7月11日函復意見,尚未對「被害 人顱腦損傷出血之原因是死者起身往後倒碰撞所造成,或遭 受踢傷造成,或兩者共同所造成」,以及「被害人摔倒後有 無意識」作出判斷,必須進一步調查、釐清被害人於酒醉後 倒之際及返回住處時是否具有意識?並建議「如對意識之評 估有所爭議,建請洽詢臨床神經科醫師確認」。則被害人「 顱腦損傷出血」之致死原因,究係單純後仰倒地所造成?或 純粹係上訴人踢傷所造成?或兩者合併所致?仍有疑義。原 判決雖說明:賴○○於第一審審理時證稱:被害人跌倒後,被 扶上車時,有說她頭不舒服,全身沒力,車抵達她的住處後 ,我問她有無辦法下車,她還是說頭痛、全身沒力氣(見第 一審卷第197、198頁);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審理時供稱 :被害人臉上的傷是我造成的,她回到家被放在床上後,她 又從床上滑下來躺在地上,便開始吵鬧,大喊大叫,叫我把 她拉起來,我有喝酒,無法將她拉起來,她就一直吵鬧、一 直敲門,當時我腳穿拖鞋,就朝她的臉踢了幾下(見109年 度相字第158號卷〈下稱相字第158號卷〉第83頁、第一審卷第 60、61頁)各等語,足認被害人後仰倒地後,直至返回住處 ,不僅能清楚表明不舒服之身體部位,甚至對上訴人大聲吵 鬧,一直敲門,要求上訴人將她拉起來,顯示被害人於斯時 尚非處於無意識狀態等節。惟依卷附現場勘察及相驗照片( 見相字第158號卷第172至176頁),被害人之頭、臉部位, 臉部左眼瘀青發黑腫脹,其餘左嘴角外側擦傷瘀傷、下嘴唇 左側內面黏膜局部性挫傷瘀血、左前額部頭皮下出血(大小 為6公分×4公分),未見有其他明顯嚴重傷勢(例如臉部骨 折),上訴人是否有原判決理由所指多次「用力」踢擊被害 人頭、臉部,致造成顱腦損傷出血之嚴重致死傷勢情事?尚 有疑問。又據卷附第一審勘驗被害人摔倒現場監視錄影光碟 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畫面擷圖顯示:被害人(身長164公分 )於後仰倒地撞擊頭部「前」,其尚可持握上訴人手上之酒 瓶、雙手各拿行動電話、鑰匙,並扶著圓桌支撐身體起身、 小幅行走2步,似無因酒醉而有意識不清或全身癱軟之情形 ;於其因身體重心不穩而由「站立」直接後仰倒地撞擊頭部 「後」,則出現須由他人對其支撐身體以維持坐姿、經他人 呼喚或拍打均無反應、低頭及全身癱軟等情(見第一審卷第 104至107、111至156頁),可見被害人因此所受傷情似乎相 當嚴重,且已顯現其意識狀態可能十分異常。再者,法醫研 究所111年7月11日函回復意見表示「似無法排除死者於後摔 倒地至友人駕車送其回住處期間內有意識不清的可能性」( 見第一審卷第245頁),而據賴○○證稱:被害人跌倒後,無 法站立行走,沒有講話,是整個人癱軟的狀態,有叫她站起 來,但她沒有回答,我與上訴人及林○○3個人對被害人又抱 又拖上車,上車後沒有講話,到了她家後,拉她下車,是我 揹還是抱她上樓,將她放到床上,她都沒有講話,呈癱軟狀 態(見第一審卷第197至201頁);林○○證稱:我是聽到聲音 被嚇到,被害人幾乎是癱軟在地上,喊她也沒有反應,後來 送她回家,她沒有辦法跟人互動講話,純粹就是癱軟那樣( 見第一審卷第211、212、214、217頁)各等語,則被害人後 仰倒地後,在現場有無已出現意識不清、全身癱軟之情形? 仍不無研求之餘地。以上疑點,攸關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是否 為上訴人之傷害行為所造成,亦即死亡之結果與傷害之行為 有無相關因果關係,而應成立傷害致人於死罪?或傷害罪? 有無「罪疑唯輕原則」之適用?亦影響量刑之輕重,此與上 訴人之利益有重大關係,應有詳為調查、審認之必要。原判 決逕行認定及說明:上訴人以腳踢擊被害人頭、臉部,致被 害人顱腦損傷或累積損傷出血而發生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之 結果等語,未就此進一步探究明白(例如檢附卷內相關重要 事證資料,以及敘明相關疑點與所憑具體證據,函請法醫研 究所補充鑑定及補充說明,或另行囑託臨床神經科醫師鑑定 ),亦未詳為說明其論斷之依據,遽認上訴人有傷害致人於 死之犯行,致上訴意旨執以指摘,難昭折服,有調查職責未 盡、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欠備之可議。 三、綜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而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原判決上述之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及量刑之輕重, 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林婷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君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26
TPSM-112-台上-3514-20241226-1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014號),因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對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 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OPPO手機壹支(含SIM卡及記憶卡各壹 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蕭○○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本院113年度司附民移調字 第65號調解成立筆錄1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外, 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程序部分: 按行政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定有 明文。本院製作之本判決書,屬於必須公開之文書,依上揭 規定,足以識別被害人即告訴人代號BA000-S00000000(民 國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告訴人)身分之資訊, 均予隱匿,合先敘明。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蕭○○行為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8月7日修正,同年8月9日施 行。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 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 :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 以下罰金。是以,修正後規定提高罰金刑之最低刑度,經比 較新舊法規定,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第1項之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被告所犯上開罪名,係就被害 人年齡所設之特別處罰規定,自毋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 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 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 。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理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 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 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 為時狀態定之,故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經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為其鑑定行為 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經該院參酌被告過去生 活史與疾病史,並對被告為身體檢查、精神狀態及心理評估 ,鑑定結果略以:被告為智能障礙者,認知功能較常人減退 ,行事上有衝動、無法考慮後果的特色,加上法治觀念薄弱 ,雖能明白性侵害屬違法行為,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卻難以 將自身的行為與行為後果進行內化,雖於一般社會情境的判 斷能力較弱,行為當時往往無法即時思考後續衍生的問題及 法律責任,行為自控能力有限,綜合被告之過去生活史、疾 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本院認為 被告因上述精神疾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顯著降低等情,有該院113年3月14日草療精字第11 30003171號函及所附刑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偵卷第131 至149頁)。本院審酌上開鑑定報告書無論自鑑定人之專業 資格、鑑定之方法、鑑定資料及鑑定結論等,自形式及實質 上判斷,均無鑑定方法或結果上之瑕疵,當值採信,堪信被 告於行為時雖具有相當辨識能力,然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故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 ㈣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請審酌被告家庭狀況貧困,家中有 母親、奶奶需要扶養。和解金也是先跟洗車場老闆借款,且 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請依刑法第59條予以減輕其刑等語,惟 被告本案所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1 9條第2項減輕其刑後,處斷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與 其犯行已屬相當,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亦查無有其他特殊 原因,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處,自無從再依刑法第 59條酌減其刑,是辯護人所請,礙難准許。 ㈤本院審酌:被告⑴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 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⑵知悉告訴人 係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身心尚在發展,自我判斷力與 保護能力未臻成熟,猶要求告訴人拍攝性影像,顯然缺乏保 護少年正常成長權益之意識,犯罪動機及目的實有可議;⑶ 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給付完畢之犯後態度;⑷ 於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從事洗車、經濟狀況貧困、家中有 媽媽及阿嬤需要其扶養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㈥緩刑部分: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上開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 具有悔意,且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本院衡酌上情 ,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 以啟自新。又為加強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能深知警惕,避 免再度犯罪,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 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2 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 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又本院審 酌被告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堪認被告本案所為應僅屬一 時、偶發性之犯罪,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已見悔意, 認應無再命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各款事項之必要,附此敘明 。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OPP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IMEI: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記憶卡1張),為被 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手機記憶卡中存有本案性影像,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本院卷第118頁),自應依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6、7項規定,連同性影像在內,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一併宣告沒收。 ㈡至卷附告訴人性影像之翻拍照片,為偵查機關採證及翻拍所 得,係供作證物之用,並置於不公開之偵卷密封資料袋內, 是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宣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 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 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 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 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6014號 被 告 BA000-Z00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 ,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A000-Z000000000B(真實年籍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下稱甲男)於民國112年6月2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EMO 結識代號BA000-S00000000(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 詳卷,下稱A女)。其知悉A女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竟基於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之犯意,於同日21時 48分許,要求A女自行拍攝私密之數位照片,A女應允後即依 指示,自行拍攝裸露胸部之數位照片1張後,透過MESSENGER 傳送予甲男。嗣A女母親(代號BA000-S00000000A號)發現 後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男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 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勘察採證同意書、被告與告訴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告訴人傳送予被告之照片2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 項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嫌。又被告於案發時 因為智能不足的關係,缺乏對後果之深入思考的能力,衝動 行事,而有控制與辨識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精字第1130003171號函在卷可 憑,足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請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 定,減輕其刑。本案扣案之被告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存 有本案猥褻照片為其附著物,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6條第6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第39條第2項非法持有兒童或少年為猥褻之電子訊號罪 嫌。然該法條係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 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 1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同條例第39條第3項規定,第2次以上被查獲者,處2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而被告前未經主管機關查獲罰鍰乙節 ,有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本署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 ,堪認其為初次遭查獲持有前開物品,僅為行政處罰。惟此 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開涉犯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 子訊號罪嫌,具有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 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俊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蘇鈺陵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 、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 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 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 7 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 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 項至第 4 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 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
2024-12-25
NTDM-113-訴-126-20241225-1
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黃清發 住○○○○○區○○街000巷0號0樓 林郁茹 林郁純 林宏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桂梅 前列林宏謙 法定代理人 林貝嵐 聲 請 人 黃巧如 黃俊翔 黃政瑋 黃子晏 黃筱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勇富 前列黃筱真 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黃桂梅、黃清發、黃勇富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二、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林郁茹、林郁純、林宏謙、黃巧如 、黃俊翔、黃筱真、黃政瑋、黃子晏部分)應予駁回。 三、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施招治之孫子女、曾孫子 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於9月26日 知悉成為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 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現戶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文件, 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 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 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 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亦分別規範明確。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施招治(女,民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113年6月24日死亡,聲請人黃○○、黃○○、 黃○○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 在卷可證,其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㈡聲請人林○○、林○○、林○○、黃○○、黃○○、黃○○、黃○○、黃○○ 為被繼承人施招治之曾孫子女為第一順位三親等之繼承人, 惟被繼承人施招治尚有第一順位二親等之孫子女蕭○○、蕭○○ 、蕭○○、黃○○、黃○○、黃○○、黃○○、黃○○未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其尚無繼承權,其聲明拋棄繼承 ,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2024-10-29
CYDV-113-繼-1569-20241029-1
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蕭○○ 住○○市○○區○○街00號 非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男,民國000年00月0 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變更為 母姓「蕭」。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4年3月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 子女張○○及張○○(年籍詳如主文,下合稱未成年子女),雙 方於110年10月29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兩名未成年子女親權 由相對人單獨任之。惟相對人因案遭通緝,將未成年子女交 由相對人之舅舅、舅媽照顧,期間甚少回高雄探視未成年子 女,嗣經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裁定改由聲請人單獨 擔任親權人。又相對人自法院改定親權後,從未曾給付兩名 未成年子女任何扶養費,即使送強制執行亦無效果,現聲請 人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未曾聯繫,亦未對未成年子 女有過任何關心或探視,故請求將兩名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 姓姓「蕭」等語。 二、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調查程序期日到場,經本院當庭電 話聯繫相對人,相對人表示就未成年子女更改姓氏乙節尚未 考慮清楚。本院諭知相對人於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惟相對 人迄今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 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㈣父母 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 5項第4款定有明文。另法院為變更子女姓氏之裁定時,應依 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之。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 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 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 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為子女之利益,父母之一方 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再 者,民法規範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向以追求與維護子女 之最佳利益為最優先考量,藉以實現憲法保障子女人格權益 之價值,至於如何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綜合家庭狀 況、親權行使、子女人格成長等整體情狀予以審酌。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資料、 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49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繼續執行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1、24、 55、56頁、本院113年度家補字第225號卷第9至20頁),而 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綜上,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兩造 已離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現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且相對人 離婚後未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等情,應屬有據 。 ㈡、又本院為明瞭變更子女姓氏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依職權囑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基督教家庭服務協會對聲請人及 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並提出評估建議略以:兩造於協議離 婚之後,相對人因無能力照顧,故將未成年子女交給舅舅照 顧,期間未關心未成年子女的成長或提供金錢的支持,聲請 人於111年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其單方行使。依未成年子 女之舅公所述,從改定親權至今相對人亦無關心探視未成年 子女或是提供扶養費。聲請人單親監護扶養未成年子女,雖 未能親力親為與未成年子女相依生活,但在未成年子女主要 照顧者舅公生病治療期問,亦能妥善安排照顧就學等事務, 並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親子之間關係緊密,如今提出 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在母兼父職角色的重擔下評估亦為維 護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之利益,其動機評估尚合於情理等語 ;另相對人則於社工聯繫約訪過程中態度消極,對於未成年 子女更改姓氏乙節雖表達不同意,惟事後社工多次聯繫卻未 再接電話,亦未主動聯繫接受訪視,有該協會113年8月7日 高服協字第113261號函暨所附訪視調查報告及無法訪視轉介 單可考(本院卷第87至93頁)。 ㈢、綜合上開事證及訪視調查報告內容,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自 兩造離婚後主要由相對人之舅舅、舅媽照顧,平日生活起居 、課業教導均由其等負責,而未成年子女雖未與聲請人同住 ,然聲請人仍積極處理安排未成年子女之就學等事務,並負 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互動頻繁, 情感依附關係緊密,未成年子女亦以書信表達願改從母姓之 意願。而相對人自與聲請人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疏於聞問 ,鮮少探視未成年子女,亦未按時給付扶養費,顯有未盡保 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且情感上缺乏連結。佐以姓氏屬姓名 權,為人格權之一部分,除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尚具 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本案若使未成年子女持續保有其父姓氏 ,將使未成年子女之實際受照顧及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 絡之姓氏不相一致,恐使子女產生身分認同混淆,反不利其 人格健全發展,遂認改從母姓「蕭」係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2024-10-16
KSYV-113-家親聲-423-20241016-1
輔助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彥銘 住○○市○區○○街00巷00號 相 對 人 黃國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黃國倫(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黃彥銘(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黃國倫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黃國倫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為相對人之弟弟,相對人因身相 障礙之故,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另 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 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 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 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 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 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 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會議同意書、 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書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3至19頁) 。而本院於113年9月25日會同鑑定人即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 分院王登五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相對人能辨識自己 與在場人身分,惟不清楚鑑定目的,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精 神狀況為鑑定後,鑑定結果認:被鑑定人為71年次男性,鑑 定當日由母親陪同,步行前至本院精神科大樓接受鑑定評估 。整體外觀方面,其穿著無顯著怪異之情形,清潔度可,顯 示基本自我照能力尚具備。意識清楚,態度可配合,注意力 持續度可。對時間、地點、人之定向感無顯著異常。對於自 身基本資料(如:姓 名)尚能回答,但無法說出自己身分 證字號、自己出生年月日、自家地址,在母親協助下亦然。 理學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方面,被鑑定人身體方 面無顯著具精神病理意義之異常發現。精神狀態檢查(ment al status examination)方面,其情緒平穩,情感表達無甚 大異常;行為無躁動、怪異等表現;言談方面,其話量偏少 ,構音有異常,整體語言結構不佳,但尚能切題:思考方面 無明顯鬆散或缺乏邏輯之現象,内容則較為貧乏,但無妄想 等症狀;知覺方面無顯著視、聽幻覺之干擾。認知功能方面 ,其定向感正常,短期及長期記憶無顯著缺損,但簡單計算 能力、抽象理解執行能力、空間建構、書寫、注意力等表現 較為不佳。再參照被鑑定人病史及相關病歷記載,其自小即 出現神經發展上之遲緩,但在學齡前與同儕互動尚可,惟在 幼稚園階段起,其各項學習能力及社會適應能力顯著不佳。 113年1月4日於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接受魏氏成人智力 測驗(WechslerAdult Intelligence Scale Fourth Editio n; WAIS-IV),其全量表智商分數為42 (百分等級<0.1,95% 信賴區間為39〜47),整體智能落入中度障礙範圍,綜合考量 其臨床適應表現,符合中度智能不足之診斷準則。此外,綜 觀被鑑定人過去病史,其無具診斷意義之情緒或精神症狀, 無自言自語、情緒不穩、暴力、自傷等臨床表現,臨床上尚 難認符合其他臨床精神疾患之診斷。綜上,被鑑定人黃國倫 於臨床上主要為中度智能不足,應可認有「其他心智缺陷」 之情形。鑑定晤談時,被鑑定人對於鑑定人提問之問題能夠 理解且能給予切題回答,所表達之語句雖簡短,雖結構完整 度不佳,但内容大多正確。關於自己不確定之部分,則會選 擇不答。其語言表達、對物品命名、單字訊息登錄表現尚有 一定水準,雖無法獨自完整陳述較複雜之句子,但在協助下 ,尚能夠理解他人所傳遞之語言訊息,亦能經過協助表達出 自身内在之想法,故推估其臨床上「為意思表示」及「受意 思表示」之能力略遜於一般同年齡之成年人,但未達到不能 。被鑑定人由於中度智能不足,臨床上計算能力、理解執行 能力、空間建構、書寫等能力有缺損。再參酌其病歷記載中 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之測驗結果,其一般生活常識、視 覺空間概念、計算能力、邏輯推理、語 文性抽象思考能力 等皆落於中度不足程度範圍,明顯落後同年齡者所應表現之 水準,評估其對複雜事務之理解、處理及解決等面向有相當 困難在衡量各種訊息以進行決策或判斷之能力有顯著降低, 故推估其在處理各種法律行為(如:與人交易或進行契約之 締結等)時,評價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確有顯著低於一般同 年齡成人之水準,且就精神病理而言,上開能力之減損,與 其智能不足有腦神經科學上之關聯性。然,儘管如此,由鑑 定晤談之觀察,被鑑定人對於日常生活常見之事、物等,仍 有粗略之價值判斷能力,如:其尚能大致辨別日常中小額物 品之價值(如:衣物、泡麵、一份餐點等)約略為何,能區 辨日常用品、昂貴奢侈品與不動產等物 在一般社會概念中 有價值上的差距,儘管無法精確辨認個別價值(如:判斷智 慧型手機確切價值為多少、土地確切價值為多少),但評估 在他人協助並提供足夠資訊後,被鑑定人尚有部分能力對自 身基本生活所需之交易進行評價判斷,進而為部分與生活較 貼近之法律行為,可謂即便其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降 低,仍尚未達到不能之程度。據此,可推估被鑑定人臨床上 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但未達到不能之程度 。就臨床精神醫學觀點而言,被鑑定人黃國倫於鑑定時,有 其他心智缺陷(中度智能不足)之情形,致使其「為意思表 示」、「受意思表示」以 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確實有顯著降低,惟未達不能之程度,故相對人因其他心 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有本院113年9月25日勘驗筆錄、精神 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至55頁)。本院審酌上開勘 驗結果及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中度智能不足,致其對複雜 事務之理解、處理及解決有相當困難,在衡量各種訊息以進 行決策或判斷之能力已顯著降低,足認相對人已達因其他心 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 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 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既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自應為其選定 輔助人。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父親黃○○已歿,母親為蕭○○ ,兄弟姊妹為弟弟即聲請人黃○○、妹妹黃○○,聲請人有意願 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蕭○○、黃○○均表示同意等情,有親屬 會議同意書、戶籍謄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13至17頁、第29、31頁),本院參酌聲請人黃 彥銘為相對人之弟弟,為相對人至親,有相當之信賴關係, 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認由聲請人黃○○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開規定,選 定聲請人黃○○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2024-10-01
CYDV-113-輔宣-46-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