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伊恩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蘇建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增丞即賴增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併陳明起 息日及利率計算方式為何(是否為自提示日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11
PTDV-113-司促-10016-20241011-1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許順麟 相 對 人 黃健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之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13日簽發 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1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2024-10-11
PTDV-113-司票-870-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