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伊恩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債 權 人 口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韻智 債 務 人 邱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8,187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 違約金新臺幣75,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3-司促-13462-20250117-2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浩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098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284-20250117-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意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540元,及自民國95年11 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潘意如於民國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94-20250117-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潘慧香、陳錦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潘慧香、陳錦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三、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264-20250117-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致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與債務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 加速條款)及有約定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68-20250117-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債 務 人 曾鼎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6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3-司促-11224-20250117-3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林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561元,及其中新臺幣18,7 79元部分,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1-17
PTDV-114-司促-144-20250117-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1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鍾修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54元,及自民國102年4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29
PTDV-113-司促-12512-20241129-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淇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4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 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 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 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日止,帳款尚餘62,430元,及其中 本金59,739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681元 陳淇昱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 002 新臺幣16058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4-10-31
PTDV-113-司促-11078-20241031-1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致遠 債 務 人 陳珣玹即陳和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0-31
PTDV-113-司促-11116-202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