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文
相關判決書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梓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70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0254元 潘梓瑜 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47312元 潘梓瑜 自民國113年08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3%計算之利息
2024-08-30
TNDV-113-司促-17003-20240830-1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7,70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閔華於民國111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26日止累計87,706元正未給付,其中82,785元為本金 ;4,921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785元 黃閔華 自民國113年08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08-30
ILDV-113-司促-4073-20240830-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紫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紫瑩於民國111年0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1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1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22日止累計304,502元正未給付,其中227,489元為本 金;76,71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紫瑩於民國107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8月22日止累計452,459元正未給付,其中329,812元為本 金;122,34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7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7489元 林紫瑩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9812元 林紫瑩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08-30
PCDV-113-司促-24762-20240830-2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7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亞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亞璇於民國11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26年0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8月22日止累計426,728元正未給付,其中413,319元為本金 ;13,4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47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3319元 林亞璇 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
2024-08-28
PCDV-113-司促-24747-20240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