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鳳龍
相關判決書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003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劉沛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6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88,66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2月13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6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14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88,66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23
SLDV-113-司票-30038-20241223-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7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裕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4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988,200元,及自民國113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44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3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 尚有票款本金988,2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23
SLDV-113-司票-28781-20241223-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872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邱如君 林美篡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 請人新臺幣3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56,971元,及自民國113 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 同)396,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256,971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20
SLDV-113-司票-28722-20241220-1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394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12-19
TNDV-113-司促-24394-20241219-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4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張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18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42,12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2月8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8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9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42,12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13
SLDV-113-司票-27346-20241213-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26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丁氏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33,3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4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133,38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10
SLDV-113-司票-27326-20241210-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32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鄭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47,62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8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47,6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10
SLDV-113-司票-27320-20241210-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28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亞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24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220,74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240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5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220,74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09
SLDV-113-司票-27280-20241209-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19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謝佩庭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4月24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12-09
SLDV-113-司票-27190-20241209-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761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 對 人 伊比.索克魯曼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 新臺幣10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7,52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 00,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7月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 有票款本金17,52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09
SLDV-113-司票-27761-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