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
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送監執
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卷證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TYDM-114-聲保-127-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