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楊昌霖
相 對 人 楊宗義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
、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受扶養權利
人即相對人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號4樓,此有相對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
住居所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
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PCDV-114-家非調-293-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