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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解除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複代理人 凃奕如律師 被 告 北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3萬24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37萬7467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13萬2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在廠區內引入無人車搬運設備進行自動化送 料等事宜,於民國110年6月29日至111年4月20日陸續與被告 締結自動化系統設備之6項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詳如 附表所示),伊已按付款期程給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12 60萬8400元,惟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仍未完成交付 ,除已交付之項目存在瑕疵未修復,且未給付之項目包含軟 體設備之管理系統、派車軟體及倉儲軟體,伊無從進行操作 、測試、驗收。另附表編號5、6所示項目,被告雖有交付, 但此二項目之功能皆為輔助其餘系統所設,仍無法運作,形 同虛設,經伊定期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已陷於給付遲延, 且被告於113年9月30日申請停業,已無履約能力,陷於給付 不能。本件締結契約之目的無法達成,伊依民法第254條規 定主張解除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及第179條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價金1260萬8400元。另兩造於合約書第6 條第2項約定如有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而遲延者,以合約未 稅總價10%作為罰款之上限,伊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共52萬400 0元(計算式:380萬元×10%+144萬元×10%=52萬4000元)。 又因被告遲延給付,致伊向訴外人安閎機械有限公司(下稱 安閎公司)及訴外人銓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銓量公司)所 購買無人搬運車之附屬設備自動倉儲系統淪為無用,受有損 害722萬7027元(包含支付安閎公司價金383萬2500元、搬運 與配電費用4445元、支付銓量公司價金337萬8037元及搬運 與配電費用1萬2045元),伊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722萬7027元。伊否認曾要求更改規格,本件買賣乃被告 按伊廠內需求,設計規劃AGV搬運設備系統之相關硬體設備 規格與軟體系統功能,被告所提供之軟硬體,本該符合伊廠 內之需求,始符合買賣契約預定之效用,被告遲未交付重要 軟體,已交付之項目無法進行串接整合,且現已無履行之可 能,伊主張解除契約,於法有據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 付原告1260萬8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775萬102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就附表編號1所示項目,伊已完成交機,係因原 告要求設備更改,已超出原報價範圍,現行馬達無法完成, 原告未付更改費用,故無法驗收,此乃不可歸責於伊。就附 表編號2所示項目,伊已完成交機、完成驗收,係因原告要 求設備更改,未付更改費用,而生爭議,不可歸責於伊。就 附表編號3所示項目,伊已完成交機,原告可正常操作設備 。就附表編號4所示項目,伊已完成交付、完成驗收,設備 可正常使用。因上述4項買賣內容屬特定物,為客製化設備 ,伊已投入設計、生產,為免原告要求解約,伊損失慘重, 故買賣契約雙方約定僅有契約終止權及賠償本合約未稅總價 10%作為上限,原告並無解除權,故原告主張4筆買賣契約全 部解除,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軟體的部分沒有交 付,伊現在確實無法修復,公司現在也停業,員工離職了。 原告早已於108年7月19日購買自動倉儲系統,與本件110年6 月29日至111年4月20日4筆買賣無涉,原告請求伊賠償購買 自動倉儲之損失共722萬7027元,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至111年間陸續以報價單、合約書締 結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自動化系統設備買賣契約,原告 已給付價金共1260萬8400元等語,業據提出報價單、合約 書、供應商付款明細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67頁), 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被告未如期交付所 有設備,且已交付項目存在瑕疵未修復,已陷於給付遲延 ,經原告催告履行而不履行,原告主張解除契約。就附表 編號5、6所示項目,被告雖有交付,然因被告未交付附表 編號1至4所示項目,此部分形同虛設,原告仍得主張解除 契約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 ,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 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54條定有明文。故契約當 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 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故債務人遲 延給付時,須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債務人於 期限內仍不履行時,債權人始得解除契約(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茲債務人負有 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 不完全給付,債務人如抗辯不完全給付係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所致,應由其負舉證責任。    2.證人戴啟翔到庭證述略以:伊是原告公司自動化二組組長 ,負責AGV搬運設備系統1000公斤項目,被告於111年3月2 8日所交付之AGV1000公斤之車體,車體運作正常,上下料 沒有測試,因為沒有連結機台,系統還沒有好,沒有辦法 連接機台測設,伊有向被告反應,被告說程式部分還在寫 ,後續沒有修補、排除瑕疵。被告沒有完成交付DCS中央 操作系統,被告交付之RCS車輛調度軟體不能正常順暢運 作,一次接受太多任務就會停止。112年11月底的時候要 過來測試,後來測試結果是整個軟體都有問題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4-6頁)。   3.證人林仁山到庭證述略以:伊是原告公司自動化一組組長 ,負責AGV搬運設備系統300公斤項目,被告在締約前有派 員到原告公司實地勘察廠內需求與動線,AGV300公斤之硬 體設備沒有進場,是我們去被告現場進行車體場勘,要看 車子功能是否正常運作,但是沒有辦法運作只是擺在那邊 。現場並沒有展示連線測試,AGV300公斤不能正常連線使 用。被告沒有完成並交付RCS車輛調度系統之軟體項目並 實際進行測試。被告沒有完成並交付DCS中央操作系統之 軟體項目並實際進行測試。原告有要去被告自有廠區或協 力廠商處看AGV300公斤是否可以正常運作,但對方說有問 題無法運作。車子無法運作,對方馬達選用錯誤。牽引機 構+電爪物件之項目沒有全部進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1 0頁)。   4.另依被告提出之110年12月17日至112年5月22日會議記錄( 見本院卷一第161-226頁),可知被告遲至112年5月22日仍 未完成RCS車輛調度系統、DCS中控系統,且就軟體部分仍 在商討,尚未完成對接,遑論進行連線測試與驗收,與證 人戴啟翔、林仁山上開所述被告並未完成軟體撰寫工作    相符。此外,被告法定代理人到庭自陳略以:軟體的部分 沒有交付,不瞭解是否可以正常運作,車子有二台在廠內 是1000公斤的,有二台在外面在修升降馬達。確實我們現 在無法修復,公司現在也停業、離職了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62-163頁)。則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完成交付,已交付 之設備並未具備雙方約定之功能性質,且迄今未能完成改 良驗收等節,被告未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屬不完全給付之 情形,應可採信。   5.被告辯稱:被告已完成交機,係原告要求設備更改,原告 廠內沒有WIFI無法測試,故無法驗收,應不可歸責於被告 等語。惟證人林仁山到庭證述略以:原告未曾要求被告更 改「單鍵五軸回HOME」,被告也沒有請原告給付更改費用 。AGV1000公斤廠域已建置WIFI,AGV300公斤廠域暫緩建 置WIFI是因為車子還沒有好,建置也沒有辦法用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7-10頁)。是被告所辯,難認可採。   6.被告再辯稱以: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項目屬客製化設備, 故雙方約定僅有契約終止權及賠償上限,並無解除權,原 告主張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得請求減少價金等語。查 ,如附表編號3、4之合約書第11條合約提前終止與處理, 其中第1項約定:任一方違反本約經另一方限期改正而未 改正時,另一方得於正式通知後終止本約(見本院卷一第 43、51頁),係約定契約當事人得主張終止合約之情形, 並未排除原告本於民法遲延給付解除契約之法定解除權行 使,不能因此遽認原告僅得主張終止合約,不得依法解除 契約,且原告依法行使正當權利,難謂有何顯失公平之處 。   7.綜上,本件依卷內現存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已依債之本旨 完成給付,並已經原告完成驗收無誤,被告亦未舉證證明 有何不可歸責之事由,依法自應負給付遲延之責。而原告 前於112年12月28日以律師函催告被告應於收受律師函後1 5日內,交付未履行交付之貨物,原告已定相當期限催告 被告履行,被告仍未履行,原告復於113年1月16日再以律 師函對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價金 ,此有原告提出之律師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77-88 頁),被告對此不為爭執,是系爭契約已合法解除。  (三)原告主張:系爭契約業經原告解除,原告依民法第259條 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價金等語。 經查:   1.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 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 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259條第2款、第179條分 別定有明文。   2.原告前已給付被告1260萬8400元,有匯款紀錄在卷可憑( 見本院卷一第59-67頁),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業經原告合 法解除,雙方即應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原告請求被告返 還已收受之價金1260萬8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 告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為同一請求,因與民法第259條請 求權為選擇合併關係,本院既認定後者有理由,即無庸就 前者論斷裁判,附此敘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如期交付設備,原告依合約書第6條第2 項約定,向被告主張違約金共52萬4000元等語。經查:   1.觀諸附表編號3、4之合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乙方(即 被告)應按附件一所訂進度完成工作及交付文件,若有可 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延遲者,每逾一日扣除本合約未稅總 價之千分之一作為罰款,但以本合約未稅總價之百分之十 為上限。」(見本院卷一第41、51頁)。    2.被告既未能提供合於契約約定之設備予原告,原告已合法 解除契約,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告據此請求被告給付延 遲罰款,自屬有據。是原告請求AGV搬運設備系統1000Kg( 合約編號00000000)未稅總價之10%即38萬元、安全圍籬未 稅總價之10%即14萬4000元,合計52萬4000元,自屬有據 。    (五)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給付設備,致原告所購買之無人搬 運車之附屬設備自動倉儲系統淪為無用,受有損害722萬7 027元,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 辯。經查:   1.按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 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260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 損害賠償之請求,並非積極的認有新賠償請求權發生,不 過規定因其他已發生之賠償請求權,不因解除權之行使而 受妨礙,故當事人之一方因他方遲延給付而解除契約,其 得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應係他方遲延給 付所生之損害,至於契約消滅後所生之損害,則不包括在 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確有損害發生及有責任原 因存在,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且主 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應 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309號民事判決意 旨參照)。   2.原告主張因被告遲延給付,致原告所購買之無人搬運車之 附屬設備自動倉儲系統淪為無用,受有722萬7027元之損 害,固據其提出銓量公司108年7月19日報價單、安閎公司 110年4月30日、111年4月15日報價單為據(見本院卷一第 91頁),惟查:原告與被告簽訂契約前,原告自行向銓量 公司購買自動倉儲系統所生之費用,尚難認與被告之債務 不履行間有何相當之因果關係。此外,原告所主張支出此 等費用之損害,均係因信賴系爭契約有效,為履行該契約 所支出之費用,縱被告依債之本旨履行,原告仍需為此支 出,雖因原告解除系爭契約而成為無益費用,亦係因解除 契約所生之損害,並非契約解除前,因被告給付遲延債務 不履行所生之履行利益損害,揆諸前開說明,自不在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是原告依民法第260條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遲延給付所生損害722萬7027元之損害,尚非有據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及合約書第6條第2 項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313萬2400元(計算式:返還買賣價 金1260萬8400元+遲延罰款52萬4000元=1313萬24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30日(見本院卷一第111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 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審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表: 編 號 項目 交付情形 原告已支付價金(新臺幣) 1 AGV搬運設備系統300Kg (報價單號0000000000) 已交付項目如原證11編號7-12、16-20;原證10編號1-6、13-15未交付 567萬元 2 牽引機構+電爪物件300Kg (報價單號0000000000) 原證11編號1-13未交付 94萬5000元 3 AGV搬運設備系統1000Kg(合約書編號00000000) 已交付項目如原證12編號1-3、6-9、12-14;原證12編號4、5、10、11、15未交付 319萬2000元 4 安全圍籬 (合約書編號00000000) 已交付項目如原證13編號1-12、15;原證13編號13、14未交付 151萬2000元 5 安全圍籬套組 (報價單號0000000000) 已全部交付 47萬400元 6 Wireless AP+Switch(報價單號0000000000) 已全部交付 81萬9000元 合計 1260萬8400元

2025-03-28

TCDV-113-重訴-138-20250328-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陳一鳴 劉明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邱淑敏 吳信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洪岳廷 陳桂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顏志龍 曾慶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1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洪春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一鳴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劉明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淑敏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吳信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岳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暨接受肆小 時之法治教育。 陳桂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顏志龍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曾慶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參萬元。 陳瑋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瑋婷前曾經營批發零售業;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分別曾係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商業之各該登記負責人,洪春培、 陳瑋婷並各如附表二編號2、4至5所示商業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曾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名義與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 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而申請刷卡設備,約定信 用卡持卡人得以信用卡支付在特約商店消費之款項。詎其等 均知悉非持卡人實際消費即不得接受以信用卡簽帳融資,再 製作簽帳單據以請求撥付款項後經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求 墊款,藉此向發卡機構取得資金,竟與同無消費真意之陳慧 如、周玉惠(所涉部分均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或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 1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約定分潤方式,並由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交付或提供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使用 之刷卡機等物品供陳瑋婷、洪春培統籌運用,另由陳瑋婷、 洪春培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所示商業不知情之負責人借用 刷卡機,先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灣某處,以各該刷卡 機持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 之信用卡過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而製作無交易事實之簽帳 單會計憑證,嗣再將不實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資料,透過 電子簽帳端末機傳送之方式,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 算後,發卡銀行因誤認確有消費之事實,如數代墊刷卡費用 與收單銀行,收單銀行扣除以刷卡總額計算之手續費後,再 將剩餘款項撥入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指定之受款帳戶,足生 損害於發卡銀行撥款之正確性,並致使發卡銀行遭受呆帳風 險。嗣陳瑋婷與陳慧如、周玉惠因繳付信用卡費用事宜有所 爭執,陳慧如、周玉惠申告處理,始悉上開各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移送及陳慧如向同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暨周玉惠向 同署檢察官告發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以下合 稱被告10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取得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 芳、顏志龍、曾慶和坦承不諱(見偵2170卷一第85至92頁、 金訴949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113、183頁、卷二第319至35 9頁、卷三第204至205頁、卷六第257至258頁),上揭如附 表三編號1至44、51至156、174至180所示各犯罪事實,則據 被告洪春培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13、183、卷六第257 至258頁),並有證人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證人陳瑋 婷之員工劉思敏、黃郁琇、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商業 負責人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 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約定資 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6至233 頁),已足認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 龍、曾慶和及被告洪春培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洪春培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三編號45至50所示各犯 罪事實,被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矢口否認有何上 開各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洪春培辯稱:伊不認識邱淑敏,這部分伊沒有參與,用 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刷卡機刷卡部分不是伊做的,伊也沒有支 付這部分的刷卡金額給陳瑋婷及邱淑敏等語。  ⒉被告劉明奇辯稱:宜慶商行是伊開的也是伊經營的,但伊把 店裡事務都交給店長陳瑋婷處理,陳瑋婷跟伊是合夥關係, 因伊要照顧爸爸、自己也有工作,所以沒有空經營這家店, 伊不知道陳瑋婷有用宜慶商行的刷卡機換現金的行為,每個 月宜慶商行的營業額扣掉房租、水電等費用後如有盈餘,伊 才會分到紅利等語。  ⒊被告邱淑敏辯稱:原本是伊自己經營琦美生活用品館,後來 陳瑋婷說可以善用企業貸款,要幫伊衝業績跟銀行借錢來交 易房屋,陳瑋婷用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名義去銷售她的菸酒, 讓琦美生活用品館的401表銷售額變高,讓營業額比原本還 要多,這樣子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伊都交給陳瑋婷處理 經營,伊只知道陳瑋婷將銷售菸酒的發票開在琦美生活用品 館的名義下,刷卡的部分伊都不知道,後來陳瑋婷說她的生 意做很大又說要開好鄰居商行來避稅,拜託伊借用名義給她 經營的,陳瑋婷說要避稅,還說她的信用沒辦法開,其餘經 營狀況就跟琦美生活用品館一樣,都是陳瑋婷在經營,好鄰 居商行的刷卡部分伊也不知等語。  ⒋被告吳信杰辯稱:鴻浚商行是陳瑋婷用伊的名義開的店,是 陳瑋婷找伊投資菸酒生意,說要先開店做給伊看,說她做的 菸酒生意會賺錢,伊那時沒有想太多,就讓陳瑋婷用伊的名 義開店,後來伊聽陳瑋婷說她生意做很大,她邀約伊投資伊 就出錢,陳瑋婷每個月會固定給伊紅利,鴻浚商行的刷卡機 也都是陳瑋婷在處理,伊並不知情,伊只有出錢,洪春培是 朋友介紹伊認識的,伊跟洪春培只是單純認識,伊不知道他 有做任何刷卡換現金的事情,洪春培介紹陳瑋婷給伊認識, 洪春培說陳瑋婷生意做得很好,伊認為自己是被陳瑋婷騙的 ,伊也有提告她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10人曾各自經營前開批發零售業或任各該商業之登記或 實際負責人,且均曾與各該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 而申請刷卡設備,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並交付或提供向各該 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刷卡機等物品供被告陳瑋婷、洪春培使 用,嗣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即以各該刷卡機持陳慧如、陳一 鳴或周玉惠授權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之信用卡過刷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均未實際交易 消費等各節,均為被告洪春培、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所 不爭執,並有證人陳一鳴、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劉思 敏、黃郁琇、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 卷六第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 約定資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 6至233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被告洪春培曾自雅合公司、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 鴻浚商行、宜慶商行提領大量現金並轉存至雅合、義慶商行   、宜慶商行、陳洺泓之帳戶,同案被告劉思敏、黃郁琇亦曾 自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申設之金融帳戶提領大量現 金,有各該交易明細、取款條、現金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 等在卷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286至315頁),足徵被告洪春 培確有統籌運用琦美生活用品館之資金及持用琦美生活用品 館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是被告洪春培所涉此部分犯行,堪 以認定;被告洪春培辯稱自己與琦美生活用品館無涉,顯係 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⒊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均知悉陳瑋婷無刷卡實際消費 之真意而仍為前開刷卡行為,業據證人陳瑋婷於偵訊時證述 明確(見偵2170卷四第292至296頁),參以①被告邱淑敏係 為衝高營業額、貸款或避稅而交付刷卡機,顯已無經營各該 商行之真意,業據被告邱淑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②被告吳信杰與陳瑋婷間非如 一般投資經營商業情形係以實際經營所得扣除成本後獲利約 定分潤,而係約定以特約商店之銷售額百分之3作為被告吳 信杰之所得,亦據被告吳信杰於調詢時自承在卷(見偵2170 卷三第17頁),並有回款金額對帳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偵 2170卷四第95至137頁),③被告劉明奇一直係另以打零工維 生,對於宜慶商行之經營情形毫不熟悉,有被告劉明奇於調 詢時之供述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17至21頁),衡情被告劉 明奇應無不能自行經營而須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經營宜慶商 行之狀況,況縱使被告劉明奇係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處理事 務,衡情應無可能全然無法提出任何指示陳瑋婷如何進銷貨 之相關紀錄,卻始終未能提出,上開各節均堪佐證人陳瑋婷 前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辯稱不 知悉無刷卡實際消費等詞,均非可信。  ⒋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 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 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 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 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 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 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 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 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 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 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 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及特約商店為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於刷卡 之際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88號等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洪春培、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明知無刷卡實 際消費之交易仍參與前開各該刷卡行為,自係與無消費真意 之信用卡持卡人陳一鳴、陳慧如或周玉惠配合製作無交易事 實之簽帳單,共同詐欺各該發卡銀行請求交付墊款。另陳慧 如、周玉惠均知悉其等無實際消費仍提供他人刷用信用卡, 業據證人陳慧如、周玉惠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偵續卷一第 70頁、他935卷第267頁),自均分別係與被告10人共同為上 開各犯行;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陳慧如、周玉惠均係 被害人而非共同正犯,尚有未洽,爰予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 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10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未據實製作 簽帳單此一會計憑證,所為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因其 此部分所為係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故毋 庸另論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908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涉案被告欄所示各該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10人與涉各犯 行之各該涉案被告或信用卡持卡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10人就各該所涉附表三編號6、48、49、51、62、65至68 、70至73、78至79、88、91、150、155、179所為於同一日 以同一特約商店之刷卡機刷用同一信用卡之各舉止,係於相 近時間、在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同 一,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10人各 該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之 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 欺為目的,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至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80所為各該刷卡行為 係於不同時間以不同特約商店之刷卡機持用不同信用卡為之 者,犯罪時間已得明確區隔,犯罪方式亦可顯然辨別,且涉 及侵害不同之法益,顯係被告基於分起之犯意所為,行為互 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仍認被告10人此等所為仍應 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有未洽。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 陳慧如、周玉惠係被害人,從而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 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就各該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 未洽,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 中告知其等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80至185、343至3 44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另被告洪春培固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而有於107年間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被告劉明奇則曾因妨害風化 等案件而有於103年間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 公訴意旨未就被告洪春培、劉明奇(就附表三編號18至28所 示部分)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本案自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 或依該規定加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 衡酌被告洪春培、劉明奇之前揭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10人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本案各犯行,所 為造成如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損失前揭財物,並影響商業治 理及會計帳目之正確性,足徵其等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 難,並考量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   、曾慶和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洪春培僅坦承部分犯行,被 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 意,被告陳桂芳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 被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外,其餘被告均尚未能與各該發 卡銀行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陳瑋婷、被告洪 春培有多次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陳 一鳴有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劉明奇 有妨害風化及相類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等各自之素行,另斟酌被 告10人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 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六第88至89、207頁), 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  ㈤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 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 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10人所 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10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 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 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第1至10項所示。  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被 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迭坦認犯罪,甚有悔悟之意,被 告洪岳廷犯後亦終能坦認犯罪,非無悔悟之意,堪認本案應 係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一時失慮所犯,其 等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 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 和、洪岳廷為圖一己之私即為本案各犯行,且被告洪岳廷犯 後曾認自己所為正當,為督促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日後確能記取教訓,並為預防被告洪岳廷再犯,本 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如主文 第7至10項所示緩刑,諭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7至10項所示金額,被告被 告洪岳廷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接受如主文第7項所示 法治教育。倘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違反本 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被告10人為本案各犯行之扣除應償還之信用卡簽帳金額及手 續費後之獲利約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百分之8,其中①就如附 表三編號1至4、18至144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 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 之3、百分之2,②就如附表三編號5至17、145至156所示犯行 ,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 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之3.5、百分之1.5,③就如附表三編 號157至158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已將此部分所得連同給付 被告陳桂芳之報酬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元均交由被告陳 桂芳取得,④就如附表三編號159至170,被告陳瑋婷、顏志 龍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6、百分之2,⑤就如附表三編 號171至173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所得即為各該金額百分之 8,被告曾慶和則尚未分得此部分款項,⑥就如附表三編號17 4至180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所得即為各該金 額百分之8,有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陳桂芳、顏 志龍、曾慶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可參( 見偵2170卷四第33至37、175、369頁、他2701卷第153頁、 本院卷二第129頁、卷六第401頁),堪以認定;又被告陳瑋 婷、洪春培均不承認有分得上開⑥部分之所得,則參照民法 第271條以為沒收之標準,應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平均各 分得各該金額百分之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基此:  ㈠被告陳桂芳既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被 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六第409至411頁),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陳桂芳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顏志龍之前開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顏志 龍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   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尚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罪嫌(見本院卷六第184頁)。惟被告邱淑敏僅被動提 供刷卡機,衡情對於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間確切如何分工及 層級或是否另有覓得其他共謀策畫本案各犯行之成員等事項 應無所知,應無參與甚或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之犯意,又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雖共同統籌徵得之刷卡機或 信用卡,惟除分配獲利外尚無指示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或 信用卡之持卡人積極參與前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之情形,尚難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有 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意思,亦無從認定其等已經組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2條所指犯罪組織。是本案不能逕認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邱淑敏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惟因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就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 其等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婷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謂向 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 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竟於108年間,明知自己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 行業務之機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對告訴人陳慧如、被害人劉書宏、 楊文逸、陳景旭表示:自己經營菸酒公司,銀行有人脈,投 資可獲得高額紅利,或可交付並授權使用申辦之信用卡,以 每期刷卡金額充當投資款項,每期刷卡費用由被告陳瑋婷繳 交,可藉此獲得每月5%至17.5%不等之紅利等語,致使陳慧 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為獲取高額利息,而於如附表 四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現金或信用卡與被告陳瑋婷,被告 陳瑋婷總計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收受或刷卡總額達1,230 萬6,839元,再由被告陳瑋婷每月按保證利率計算之利息以 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予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 嗣被告陳瑋婷投資失利,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紅利或繳納刷 卡費用,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陳瑋婷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瑋婷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陳瑋婷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慧如   、證人即被害人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或偵訊時之 證述、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陳慧如之弟即 陳谷源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陳谷源及陳慧如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瑋婷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就是缺資 金週轉,所以向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週轉,月 初向他們借款,說月底會還款,伊說月底如果有利潤,就會 多還一些錢給他們,伊大約抓伊賣菸酒的利潤是百分之10至 15,伊當時覺得會賺錢,所以沒有想到虧錢時要怎麼還他們 錢,也沒有跟他們談到如果伊虧錢該如何償還,他們也沒有 問,因為都是好朋友,伊沒有吸金詐騙的意思,伊交給他們 的不是紅利、是還款,且伊是拿陳慧如的信用卡去換現金等 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借貸之對象非廣泛存在於社會大眾 之不特定人,而是互相認識,金融風險不高,不符合銀行法 向抽象人吸金投資情形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陳瑋婷曾向上開人等收取前開各該現金,固為被告陳瑋 婷所不爭執,並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190至191頁), 另有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存卷可查(詳見本院卷六第208 至21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均未能提出任何提及投 資內容之聯繫紀錄,陳慧如係於案發後始自行製作陳瑋婷給 付紅利明細表,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 65至68、75至79、81至85、213至215頁),又被告陳瑋婷雖 曾向陳慧如、劉書宏等人出具保管條,惟保管條上未有任何 關於投資之記載,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則僅足證明被告陳瑋 婷與陳慧如間曾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有各該保管條、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查(見偵續卷一第35至37、313至3 21頁、卷二第69至73頁、卷三第69至73頁),均已難憑以認 被告陳瑋婷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 旭、楊文逸投資之情形。況稽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立法 意旨係為免地下投資公司大量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遂行收受存 款之實,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有其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縱令被告陳瑋婷確有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 文逸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等報酬 之情形,被告陳瑋婷尚非係針對社會大眾主動招攬為之,有 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偵訊時之證 述可查(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66至67、75、83、 213至215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陳瑋婷已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自亦與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 據之結果,既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瑋婷犯有此部分犯行 之確切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犯行應 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至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二者間被告陳瑋婷被訴取得資 金之事由及對象皆顯然迥異,且被告陳瑋婷前揭經本院認定 有罪部分之各該所為,或係侵害不同金融機構之財產法益, 或非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而應予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從而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應係基於分起之犯意 所為不同之行為,本院自應就此另諭知無罪之判決,不得以 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說明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略以:被告陳瑋婷 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以收受 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犯意,於107、108年間, 邀約告訴人周玉惠、周麗芬、周春玉、王庭甄投資其經營之 菸酒生意,並發放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紅利,以此手法非法吸 金;因認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惟本案被告陳瑋婷被訴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移送併辦意旨所載 被告陳瑋婷所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洪春培部分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負責人 商業 地址 1 洪春培 有形有色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 2 劉汶慧 維京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3 陳一鳴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4 劉明奇 宜慶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5 邱淑敏 好鄰居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6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7 吳信杰 鴻浚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8 洪岳廷 肯峻資訊社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9 陳桂芳 桂冠生活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0 顏志龍 夏梵美髮沙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 曾慶和 義慶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2 邱瑞琴 吉祥開運會館 花蓮縣○○市○○街00號1樓 13 魏細冉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金額(新臺幣) 犯罪所得(新臺幣) 涉案被告 陳瑋婷 洪春培 特約商店 1 108年9月29日 有形有色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30  1,795     1,795     1,197 陳瑋婷、洪春培 2 108年10月3日 有形有色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 3 108年12月10日 有形有色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60       449       449       299 陳瑋婷、洪春培 4 108年11月19日 維京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0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 5 108年9月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29,970     6,899     8,049     3,45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6 108年9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890     1,197     1,396       5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59,930     1,798     2,098       899 7 108年9月1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980     4,199     4,899     2,10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8 108年9月1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3,850     2,216     2,585     1,10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9 108年9月1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623     1,124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0 108年9月18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2,095       8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1 108年9月19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940     3,898     4,548     1,94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2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9,910     3,597     4,197     1,7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3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60     2,096     2,445     1,0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4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60     1,799     2,09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5 108年9月21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30     1,798     2,098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6 108年9月2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980     2,849     3,324     1,425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7 108年12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73       896     1,046       4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8 108年7月19日 宜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0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19 108年7月20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00     4,497     4,497     2,9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0 108年8月7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1 108年10月25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2 108年10月31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3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00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4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5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6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70       599       599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7 109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8 108年11月19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8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9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30       598       598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0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1 108年12月5日 宜慶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6       450       450       3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2 108年12月11日 宜慶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2       446       446       2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3 108年12月16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766     1,493     1,493       995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4 108年12月26日 宜慶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56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5 108年12月28日 宜慶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108       393       393       262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6 108年8月1日 好鄰居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5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7 108年10月2日 好鄰居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20     2,095     2,095     1,3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8 108年10月28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30       745       745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8,950       869       869       5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0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880     3,296     3,296     2,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1 108年11月6日 好鄰居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850     2,846     2,846     1,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2 108年11月11日 好鄰居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55       419       419       2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3 108年11月12日 好鄰居商行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755       353       353       23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4 108年11月17日 好鄰居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8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5 108年5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75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6 108年5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5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7 108年6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 108年6月1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49,975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970     1,469     1,469       979 49 108年6月1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24,500       735       735       4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99,955     2,999     2,999     1,999 50 108年6月1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1 108年6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50     1,499     1,499       999 52 108年6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5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3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00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4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50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5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80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6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0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7 108年6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5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9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0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1 108年6月2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2 108年7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870     1,196     1,196       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9,950     1,199     1,199       799 63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70       746       746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4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50     1,049     1,049       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5 108年7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80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66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00     1,197     1,197       7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60     1,499     1,499       999 67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8,970       869       869       579 68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0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49,950     4,499     4,499     2,999 69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6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70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6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9,890       897       897       598 71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0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920     1,198     1,198       798 72 108年7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1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4,900     1,047     1,047       698 73 108年7月2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1,796     1,1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870     1,766     1,766     1,177 74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970     1,349     1,34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5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80     2,399     2,399     1,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6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90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7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8 108年8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48,890     1,467     1,467       978 79 108年8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850     4,196     4,196     2,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39,950     4,199     4,199     2,799 74,950     2,249     2,249     1,499 80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870     3,896     3,896     2,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1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82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950     1,949     1,949     1,2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3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90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4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5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7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6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90     2,097     2,097     1,3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7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8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9,880     2,096     2,096     1,398 89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20     1,498     1,498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0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1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1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9,950     2,999     2,999     1,999 92 108年8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248     1,4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3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870     1,346     1,346       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4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7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5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7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6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850     2,966     2,966     1,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7 108年8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9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8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9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0 108年8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84,970     2,549     2,549     1,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1 108年9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2 108年9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50     2,399     2,399     1,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3 108年9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70     4,496     4,496     2,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4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80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5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6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7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80     1,496     1,496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8 108年10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630       889       889       5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9 108年10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0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1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1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2 108年10月2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830     1,945     1,945     1,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3 108年10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630     1,639     1,639     1,0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4 108年10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810     1,644     1,644     1,0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5 108年11月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6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500     3,285     3,285     2,1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7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8 108年11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790     1,044     1,044       6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9 108年11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55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0 108年11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35     2,998     2,998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1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75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2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23 108年11月17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9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4 108年11月21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873       566       566       377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5 108年12月3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75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6 108年12月4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76       596       596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7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8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8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2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9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7       447       447       2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0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5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1 108年12月18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5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2 108年12月20日 鴻浚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97       570       570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3 108年12月25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7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4 108年12月28日 鴻浚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3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5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93       897       897       5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6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955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7 109年1月6日 鴻浚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6,933       808       808       53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8 109年5月26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3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9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2,495       975       975       65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0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4,989     2,250     2,250     1,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1 109年6月10日 鴻浚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5,000     1,350     1,350       9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2 109年7月8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8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3 109年7月14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4 109年7月15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20       598       598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5 108年10月24日 肯峻資訊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80       596       696       29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6 108年12月4日 肯峻資訊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9       447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7 108年12月31日 肯峻資訊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788       594       693       297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48 109年1月8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75       446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9 109年7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10       897     1,047       449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0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70       899     1,049       4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9,950       599       698       299 151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699       3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2 109年10月12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980     1,199     1,3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3 109年10月19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4 109年11月2日 肯峻資訊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500     1,455     1,698       72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5 109年11月9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49,000     1,470     1,715       735 156 109年11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560     1,187     1,385       59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7 108年12月4日 桂冠生活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3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8 108年12月19日 桂冠生活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2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9 108年11月4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60 108年11月9日 夏梵美髮沙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870       832 -       277 陳瑋婷、顏志龍 161 108年11月13日 夏梵美髮沙龍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60       238 -        79 陳瑋婷、顏志龍 162 108年11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30       896 -       299 陳瑋婷、顏志龍 163 108年11月18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10       895 -       298 陳瑋婷、顏志龍 164 108年11月23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65 108年11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060       664 -       221 陳瑋婷、顏志龍 166 108年12月1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00       588 -       196 陳瑋婷、顏志龍 167 108年12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680       821 -       274 陳瑋婷、顏志龍 168 108年12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6,370       982 -       327 陳瑋婷、顏志龍 169 109年2月6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70 109年2月7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71 108年11月11日 義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3,683     3,495 - - 陳瑋婷、曾慶和 172 108年11月18日 義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893     2,791 - - 陳瑋婷、曾慶和 173 108年11月26日 義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82     1,519 - - 陳瑋婷、曾慶和 174 108年9月10日 吉祥開運會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50     5,998     5,998  - 陳瑋婷、洪春培 175 108年9月18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6 108年9月19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7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50     3,994     3,994 - 陳瑋婷、洪春培 178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9 108年5月9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99,950     3,998     3,998  - 180 108年5月25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附表四: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約定月報酬 金額(新臺幣) 備註(新臺幣) 1 108年5月8日至同年10月17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之好鄰居商行 陳慧如 現金17.5%;刷卡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及刷卡換現金,陳慧如分別於108年5月8日、108年9月20日交付現金各20萬元,另交付其申請之信用卡刷卡750萬6,839元。 領得紅利111萬1,300元 2 108年9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與至善路附近之陳瑋婷開設店面 劉書宏 7%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劉書宏交付現金150萬元。 領得現金紅利31萬5,000元 3 108年底 臺中市○○路000巷00號1樓之晶鑫生活用品館 楊文逸 5-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楊文逸陸續投資現金150萬元。 領得7個月之不詳金額現金紅利 4 108年間某日 臺中市西區向上路之雜貨店 陳景旭 5%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陳景旭陸續以現金50萬元、90萬元,計投資140萬元。 領得約50萬元現金紅利

2025-03-26

TCDM-111-金訴-949-20250326-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949號 111年度訴字第16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瑋婷 選任辯護人 林家豪律師 李仲景律師 被 告 洪春培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陳一鳴 劉明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 被 告 邱淑敏 吳信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世華律師 王柏硯律師 被 告 洪岳廷 陳桂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官厚賢律師 被 告 顏志龍 曾慶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羅泳姗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2170、20893號、111年度偵續緝字第2號)及追加起訴(110 年度偵字第11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瑋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洪春培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陳一鳴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劉明奇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邱淑敏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吳信杰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洪岳廷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暨接受肆小 時之法治教育。 陳桂芳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顏志龍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刑之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緩刑肆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曾慶和犯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參萬元。 陳瑋婷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陳瑋婷前曾經營批發零售業;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分別曾係 如附表二編號1至11所示商業之各該登記負責人,洪春培、 陳瑋婷並各如附表二編號2、4至5所示商業之實際負責人, 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曾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名義與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 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高雄銀行、陽信商業銀行、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香港商台灣環滙亞太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等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而申請刷卡設備,約定信 用卡持卡人得以信用卡支付在特約商店消費之款項。詎其等 均知悉非持卡人實際消費即不得接受以信用卡簽帳融資,再 製作簽帳單據以請求撥付款項後經收單機構向發卡機構請求 墊款,藉此向發卡機構取得資金,竟與同無消費真意之陳慧 如、周玉惠(所涉部分均未據起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先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由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或分別與如附表二編號 1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約定分潤方式,並由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商業之負責人交付或提供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使用 之刷卡機等物品供陳瑋婷、洪春培統籌運用,另由陳瑋婷、 洪春培向如附表二編號12至13所示商業不知情之負責人借用 刷卡機,先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臺灣某處,以各該刷卡 機持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 之信用卡過刷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而製作無交易事實之簽帳 單會計憑證,嗣再將不實消費日期及消費金額之資料,透過 電子簽帳端末機傳送之方式,經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 算後,發卡銀行因誤認確有消費之事實,如數代墊刷卡費用 與收單銀行,收單銀行扣除以刷卡總額計算之手續費後,再 將剩餘款項撥入附表三所示特約商店指定之受款帳戶,足生 損害於發卡銀行撥款之正確性,並致使發卡銀行遭受呆帳風 險。嗣陳瑋婷與陳慧如、周玉惠因繳付信用卡費用事宜有所 爭執,陳慧如、周玉惠申告處理,始悉上開各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 查站移送及陳慧如向同署檢察官告發偵查起訴,暨周玉惠向 同署檢察官告發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 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以下合 稱被告10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均 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皆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陳述及其作成時之情況均尚無違法取得或證明 力明顯過低等瑕疵,作為證據應係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第2項,認均得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各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 芳、顏志龍、曾慶和坦承不諱(見偵2170卷一第85至92頁、 金訴949卷《下稱本院卷》卷一第113、183頁、卷二第319至35 9頁、卷三第204至205頁、卷六第257至258頁),上揭如附 表三編號1至44、51至156、174至180所示各犯罪事實,則據 被告洪春培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13、183、卷六第257 至258頁),並有證人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證人陳瑋 婷之員工劉思敏、黃郁琇、證人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商業 負責人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 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約定資 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6至233 頁),已足認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 龍、曾慶和及被告洪春培此部分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㈡訊據被告洪春培矢口否認有何如附表三編號45至50所示各犯 罪事實,被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矢口否認有何上 開各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⒈被告洪春培辯稱:伊不認識邱淑敏,這部分伊沒有參與,用 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刷卡機刷卡部分不是伊做的,伊也沒有支 付這部分的刷卡金額給陳瑋婷及邱淑敏等語。  ⒉被告劉明奇辯稱:宜慶商行是伊開的也是伊經營的,但伊把 店裡事務都交給店長陳瑋婷處理,陳瑋婷跟伊是合夥關係, 因伊要照顧爸爸、自己也有工作,所以沒有空經營這家店, 伊不知道陳瑋婷有用宜慶商行的刷卡機換現金的行為,每個 月宜慶商行的營業額扣掉房租、水電等費用後如有盈餘,伊 才會分到紅利等語。  ⒊被告邱淑敏辯稱:原本是伊自己經營琦美生活用品館,後來 陳瑋婷說可以善用企業貸款,要幫伊衝業績跟銀行借錢來交 易房屋,陳瑋婷用琦美生活用品館的名義去銷售她的菸酒, 讓琦美生活用品館的401表銷售額變高,讓營業額比原本還 要多,這樣子就可以跟銀行申請貸款,伊都交給陳瑋婷處理 經營,伊只知道陳瑋婷將銷售菸酒的發票開在琦美生活用品 館的名義下,刷卡的部分伊都不知道,後來陳瑋婷說她的生 意做很大又說要開好鄰居商行來避稅,拜託伊借用名義給她 經營的,陳瑋婷說要避稅,還說她的信用沒辦法開,其餘經 營狀況就跟琦美生活用品館一樣,都是陳瑋婷在經營,好鄰 居商行的刷卡部分伊也不知等語。  ⒋被告吳信杰辯稱:鴻浚商行是陳瑋婷用伊的名義開的店,是 陳瑋婷找伊投資菸酒生意,說要先開店做給伊看,說她做的 菸酒生意會賺錢,伊那時沒有想太多,就讓陳瑋婷用伊的名 義開店,後來伊聽陳瑋婷說她生意做很大,她邀約伊投資伊 就出錢,陳瑋婷每個月會固定給伊紅利,鴻浚商行的刷卡機 也都是陳瑋婷在處理,伊並不知情,伊只有出錢,洪春培是 朋友介紹伊認識的,伊跟洪春培只是單純認識,伊不知道他 有做任何刷卡換現金的事情,洪春培介紹陳瑋婷給伊認識, 洪春培說陳瑋婷生意做得很好,伊認為自己是被陳瑋婷騙的 ,伊也有提告她等語。  ㈢經查:    ⒈被告10人曾各自經營前開批發零售業或任各該商業之登記或 實際負責人,且均曾與各該收單機構簽訂契約成為特約商店 而申請刷卡設備,各該特約商店負責人並交付或提供向各該 金融機構申請使用之刷卡機等物品供被告陳瑋婷、洪春培使 用,嗣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即以各該刷卡機持陳慧如、陳一 鳴或周玉惠授權提供如附表三所示信用卡卡號之信用卡過刷 如附表三所示金額,陳慧如、陳一鳴或周玉惠均未實際交易 消費等各節,均為被告洪春培、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所 不爭執,並有證人陳一鳴、陳慧如、周玉惠、劉汶慧、劉思 敏、黃郁琇、魏細冉於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 卷六第189至192頁),另有各該銀行函文、信用卡服務條款 約定資料及交易查詢資料等件附卷可憑(詳見本院卷六第19 6至233頁),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⒉被告洪春培曾自雅合公司、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 鴻浚商行、宜慶商行提領大量現金並轉存至雅合、義慶商行   、宜慶商行、陳洺泓之帳戶,同案被告劉思敏、黃郁琇亦曾 自琦美生活用品館、好鄰居商行申設之金融帳戶提領大量現 金,有各該交易明細、取款條、現金支出傳票、匯款申請書 等在卷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286至315頁),足徵被告洪春 培確有統籌運用琦美生活用品館之資金及持用琦美生活用品 館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是被告洪春培所涉此部分犯行,堪 以認定;被告洪春培辯稱自己與琦美生活用品館無涉,顯係 卸責之詞,尚無足採。  ⒊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均知悉陳瑋婷無刷卡實際消費 之真意而仍為前開刷卡行為,業據證人陳瑋婷於偵訊時證述 明確(見偵2170卷四第292至296頁),參以①被告邱淑敏係 為衝高營業額、貸款或避稅而交付刷卡機,顯已無經營各該 商行之真意,業據被告邱淑敏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28頁),②被告吳信杰與陳瑋婷間非如 一般投資經營商業情形係以實際經營所得扣除成本後獲利約 定分潤,而係約定以特約商店之銷售額百分之3作為被告吳 信杰之所得,亦據被告吳信杰於調詢時自承在卷(見偵2170 卷三第17頁),並有回款金額對帳資料等件在卷可查(見偵 2170卷四第95至137頁),③被告劉明奇一直係另以打零工維 生,對於宜慶商行之經營情形毫不熟悉,有被告劉明奇於調 詢時之供述可參(見偵2170卷二第17至21頁),衡情被告劉 明奇應無不能自行經營而須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經營宜慶商 行之狀況,況縱使被告劉明奇係聘用陳瑋婷擔任店長處理事 務,衡情應無可能全然無法提出任何指示陳瑋婷如何進銷貨 之相關紀錄,卻始終未能提出,上開各節均堪佐證人陳瑋婷 前開所述內容為真實;被告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辯稱不 知悉無刷卡實際消費等詞,均非可信。  ⒋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非僅 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 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 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信用卡之持卡人得於特約商店先以 信用方式購物或享受服務,由發卡銀行代為結帳付帳,再依 其與發卡銀行約定之期限內向發卡銀行繳款,係一種信用憑 證,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之簽帳交易, 及非實際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付現款,又一般使用信用卡消 費無須支付利息,如以現金卡或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則須 支付利息,發卡銀行對於兩者之信用評估、風險控管,甚而 繳款之利息均不相同,是未經發卡銀行之同意而以信用卡簽 帳融資現款,不僅違反信用卡使用及特約商店接受帳單交易 之相關規定外,亦使發卡銀行承受其所無法評估之風險,準 此信用卡之持卡人及特約商店為假消費之刷卡行為,於刷卡 之際有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之不法所有意圖(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88號等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洪春培、邱淑敏、吳信杰、劉明奇明知無刷卡實 際消費之交易仍參與前開各該刷卡行為,自係與無消費真意 之信用卡持卡人陳一鳴、陳慧如或周玉惠配合製作無交易事 實之簽帳單,共同詐欺各該發卡銀行請求交付墊款。另陳慧 如、周玉惠均知悉其等無實際消費仍提供他人刷用信用卡, 業據證人陳慧如、周玉惠於偵訊時自承在卷(見偵續卷一第 70頁、他935卷第267頁),自均分別係與被告10人共同為上 開各犯行;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認陳慧如、周玉惠均係 被害人而非共同正犯,尚有未洽,爰予更正。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10人所為上開各犯行均堪認 定,皆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10人均為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其等未據實製作 簽帳單此一會計憑證,所為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因其 此部分所為係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故毋 庸另論刑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 字第3908號、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 核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涉案被告欄所示各該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10人與涉各犯 行之各該涉案被告或信用卡持卡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10人就各該所涉附表三編號6、48、49、51、62、65至68 、70至73、78至79、88、91、150、155、179所為於同一日 以同一特約商店之刷卡機刷用同一信用卡之各舉止,係於相 近時間、在相同地點密接為之,且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同 一,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各應認係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又被告10人各 該所為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部分之 犯行,其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均以同次詐 欺為目的,各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處斷。至被告10人就如附表三編號1至180所為各該刷卡行為 係於不同時間以不同特約商店之刷卡機持用不同信用卡為之 者,犯罪時間已得明確區隔,犯罪方式亦可顯然辨別,且涉 及侵害不同之法益,顯係被告基於分起之犯意所為,行為互 殊,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仍認被告10人此等所為仍應 屬接續犯而各論以一罪,則有未洽。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 陳慧如、周玉惠係被害人,從而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 桂芳、顏志龍、曾慶和就各該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嫌,容有 未洽,業如前述;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並經本院於審理 中告知其等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卷六第180至185、343至3 44頁),無礙其等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另被告洪春培固曾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而有於107年間經 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被告劉明奇則曾因妨害風化 等案件而有於103年間經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素行,惟 公訴意旨未就被告洪春培、劉明奇(就附表三編號18至28所 示部分)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 出證明方法,本案自不能逕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所指累犯 或依該規定加重其刑,爰僅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科刑時一併 衡酌被告洪春培、劉明奇之前揭素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10人各自分擔前揭工作而共同為本案各犯行,所 為造成如附表三所示發卡銀行損失前揭財物,並影響商業治 理及會計帳目之正確性,足徵其等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 難,並考量被告陳瑋婷、陳一鳴、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   、曾慶和犯後均坦承犯行,被告洪春培僅坦承部分犯行,被 告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則均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有何悔 意,被告陳桂芳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 被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外,其餘被告均尚未能與各該發 卡銀行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陳瑋婷、被告洪 春培有多次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陳 一鳴有相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劉明奇 有妨害風化及相類詐欺等案件紀錄、被告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等各自之素行,另斟酌被 告10人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 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六第88至89、207頁), 暨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 欄所示之刑。  ㈤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係經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多數有期徒 刑,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10人所犯上開各罪 均係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犯罪類型,其犯罪情節、手段及 所侵害法益相似,犯罪時間則相近等情,以判斷被告10人所 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被告10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 特性,復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暨當事人及 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第1至10項所示。  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而被 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迭坦認犯罪,甚有悔悟之意,被 告洪岳廷犯後亦終能坦認犯罪,非無悔悟之意,堪認本案應 係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一時失慮所犯,其 等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應以暫不執 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 和、洪岳廷為圖一己之私即為本案各犯行,且被告洪岳廷犯 後曾認自己所為正當,為督促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日後確能記取教訓,並為預防被告洪岳廷再犯,本 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各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如主文 第7至10項所示緩刑,諭知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 洪岳廷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第7至10項所示金額,被告被 告洪岳廷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暨接受如主文第7項所示 法治教育。倘被告陳桂芳、顏志龍、曾慶和、洪岳廷違反本 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被告10人為本案各犯行之扣除應償還之信用卡簽帳金額及手 續費後之獲利約為如附表三所示金額百分之8,其中①就如附 表三編號1至4、18至144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 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 之3、百分之2,②就如附表三編號5至17、145至156所示犯行 ,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及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所得分別為 各該金額百分之3、百分之3.5、百分之1.5,③就如附表三編 號157至158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已將此部分所得連同給付 被告陳桂芳之報酬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元均交由被告陳 桂芳取得,④就如附表三編號159至170,被告陳瑋婷、顏志 龍所得分別為各該金額百分之6、百分之2,⑤就如附表三編 號171至173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所得即為各該金額百分之 8,被告曾慶和則尚未分得此部分款項,⑥就如附表三編號17 4至180所示犯行,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共同所得即為各該金 額百分之8,有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陳桂芳、顏 志龍、曾慶和於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可參( 見偵2170卷四第33至37、175、369頁、他2701卷第153頁、 本院卷二第129頁、卷六第401頁),堪以認定;又被告陳瑋 婷、洪春培均不承認有分得上開⑥部分之所得,則參照民法 第271條以為沒收之標準,應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平均各 分得各該金額百分之4(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401號判 決意旨參照)。基此:  ㈠被告陳桂芳既已賠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商業銀行逾被 告陳桂芳犯罪所得之款項,有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六第409至411頁),倘再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 陳桂芳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不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 洪岳廷、顏志龍之前開各該犯罪所得均未扣案,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於本院就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陳一鳴、劉明奇、邱淑敏、吳信杰、洪岳廷、顏志 龍之各該犯行所諭知主文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予宣告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不另為無罪   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尚涉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 組織罪嫌(見本院卷六第184頁)。惟被告邱淑敏僅被動提 供刷卡機,衡情對於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間確切如何分工及 層級或是否另有覓得其他共謀策畫本案各犯行之成員等事項 應無所知,應無參與甚或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 之犯意,又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雖共同統籌徵得之刷卡機或 信用卡,惟除分配獲利外尚無指示各該特約商店之負責人或 信用卡之持卡人積極參與前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之情形,尚難認被告陳瑋婷、洪春培有 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之 有結構性組織之意思,亦無從認定其等已經組成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2條所指犯罪組織。是本案不能逕認被告陳瑋婷、 洪春培、邱淑敏有追加起訴意旨所指參與犯罪組織之情形, 惟因被告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就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 其等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瑋婷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 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而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謂向 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 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竟於108年間,明知自己並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 行業務之機構,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之集合犯意,對告訴人陳慧如、被害人劉書宏、 楊文逸、陳景旭表示:自己經營菸酒公司,銀行有人脈,投 資可獲得高額紅利,或可交付並授權使用申辦之信用卡,以 每期刷卡金額充當投資款項,每期刷卡費用由被告陳瑋婷繳 交,可藉此獲得每月5%至17.5%不等之紅利等語,致使陳慧 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為獲取高額利息,而於如附表 四所示時間、地點,交付現金或信用卡與被告陳瑋婷,被告 陳瑋婷總計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收受或刷卡總額達1,230 萬6,839元,再由被告陳瑋婷每月按保證利率計算之利息以 現金或匯款之方式交予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 嗣被告陳瑋婷投資失利,無法繼續給付利息、紅利或繳納刷 卡費用,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始知受騙。因認 被告陳瑋婷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瑋婷涉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陳瑋婷於調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陳慧如   、證人即被害人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或偵訊時之 證述、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陳慧如之弟即 陳谷源所申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陳谷源及陳慧如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件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陳瑋婷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就是缺資 金週轉,所以向陳慧如、劉書宏、楊文逸、陳景旭週轉,月 初向他們借款,說月底會還款,伊說月底如果有利潤,就會 多還一些錢給他們,伊大約抓伊賣菸酒的利潤是百分之10至 15,伊當時覺得會賺錢,所以沒有想到虧錢時要怎麼還他們 錢,也沒有跟他們談到如果伊虧錢該如何償還,他們也沒有 問,因為都是好朋友,伊沒有吸金詐騙的意思,伊交給他們 的不是紅利、是還款,且伊是拿陳慧如的信用卡去換現金等 語;辯護人則為其辯稱:借貸之對象非廣泛存在於社會大眾 之不特定人,而是互相認識,金融風險不高,不符合銀行法 向抽象人吸金投資情形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陳瑋婷曾向上開人等收取前開各該現金,固為被告陳瑋 婷所不爭執,並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詳見本院卷六第190至191頁), 另有各該保管條、陳瑋婷給付紅利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 明細、國民身分證影本等件存卷可查(詳見本院卷六第208 至212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惟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均未能提出任何提及投 資內容之聯繫紀錄,陳慧如係於案發後始自行製作陳瑋婷給 付紅利明細表,有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 調詢、偵訊時之證述可參(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 65至68、75至79、81至85、213至215頁),又被告陳瑋婷雖 曾向陳慧如、劉書宏等人出具保管條,惟保管條上未有任何 關於投資之記載,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則僅足證明被告陳瑋 婷與陳慧如間曾有資金往來之情形,有各該保管條、存摺封 面及內頁明細等件在卷可查(見偵續卷一第35至37、313至3 21頁、卷二第69至73頁、卷三第69至73頁),均已難憑以認 被告陳瑋婷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 旭、楊文逸投資之情形。況稽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立法 意旨係為免地下投資公司大量吸收社會大眾資金遂行收受存 款之實,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有其立法理由可資參 照,縱令被告陳瑋婷確有邀約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 文逸投資並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等報酬 之情形,被告陳瑋婷尚非係針對社會大眾主動招攬為之,有 證人陳慧如、劉書宏、陳景旭、楊文逸於調詢、偵訊時之證 述可查(見偵續卷一第69至72頁、卷三第66至67、75、83、 213至215頁),依卷存事證尚無從認定被告陳瑋婷已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自亦與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上述證據,其證明仍未達於超越 合理懷疑之程度。本案依現存證據資料,經綜合評價調查證 據之結果,既尚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陳瑋婷犯有此部分犯行 之確切心證,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犯行應 屬不能證明,依法應諭知其無罪之判決。至公訴意旨雖認被 告陳瑋婷被訴此部分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惟二者間被告陳瑋婷被訴取得資 金之事由及對象皆顯然迥異,且被告陳瑋婷前揭經本院認定 有罪部分之各該所為,或係侵害不同金融機構之財產法益, 或非係於相近之時間、地點密接為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而應予分論併罰,業如前述,從而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應係基於分起之犯意 所為不同之行為,本院自應就此另諭知無罪之判決,不得以 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說明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七、移送併辦意旨(110年度偵字第11753號)略以:被告陳瑋婷 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 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 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以收受 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 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犯意,於107、108年間, 邀約告訴人周玉惠、周麗芬、周春玉、王庭甄投資其經營之 菸酒生意,並發放如附件之附表所示紅利,以此手法非法吸 金;因認被告陳瑋婷就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惟本案被告陳瑋婷被訴非法 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既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移送併辦意旨所載 被告陳瑋婷所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自與本案不生審判不 可分之關係,而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采蓉追加起訴及移送併 辦,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洪春培部分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明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8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9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0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1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淑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2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5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6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7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8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3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9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0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2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3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信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4所示特約商店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4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1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2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3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岳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一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桂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5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5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1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2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3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4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5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6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7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8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6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69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顏志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0所示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1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1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2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2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2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3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3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3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慶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74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4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4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5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5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6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6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6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7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7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8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8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8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79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9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犯罪事實欄一 附表三編號180 陳瑋婷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陳瑋婷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春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80所示洪春培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負責人 商業 地址 1 洪春培 有形有色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 2 劉汶慧 維京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 3 陳一鳴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4 劉明奇 宜慶商行 臺中市○○區○○○街00號1樓 5 邱淑敏 好鄰居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6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樓 7 吳信杰 鴻浚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8 洪岳廷 肯峻資訊社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 9 陳桂芳 桂冠生活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10 顏志龍 夏梵美髮沙龍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11 曾慶和 義慶商行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12 邱瑞琴 吉祥開運會館 花蓮縣○○市○○街00號1樓 13 魏細冉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臺中市○○區○○路000號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特約商店 發卡銀行 信用卡卡號 持卡人 金額(新臺幣) 犯罪所得(新臺幣) 涉案被告 陳瑋婷 洪春培 特約商店 1 108年9月29日 有形有色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30  1,795     1,795     1,197 陳瑋婷、洪春培 2 108年10月3日 有形有色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 3 108年12月10日 有形有色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60       449       449       299 陳瑋婷、洪春培 4 108年11月19日 維京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0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 5 108年9月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29,970     6,899     8,049     3,45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6 108年9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890     1,197     1,396       5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59,930     1,798     2,098       899 7 108年9月1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980     4,199     4,899     2,100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8 108年9月1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3,850     2,216     2,585     1,10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9 108年9月13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623     1,124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0 108年9月18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2,095       89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1 108年9月19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940     3,898     4,548     1,94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2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9,910     3,597     4,197     1,7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3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60     2,096     2,445     1,0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4 108年9月20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60     1,799     2,09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5 108年9月21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30     1,798     2,098       899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6 108年9月22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980     2,849     3,324     1,425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7 108年12月5日 雅合實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73       896     1,046       448 陳瑋婷、洪春培、陳一鳴 18 108年7月19日 宜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0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19 108年7月20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00     4,497     4,497     2,9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0 108年8月7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1 108年10月25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2 108年10月31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3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00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4 108年11月4日 宜慶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5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6 108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70       599       599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7 109年11月5日 宜慶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28 108年11月19日 宜慶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8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29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30       598       598       3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0 108年11月23日 宜慶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陳一鳴 31 108年12月5日 宜慶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6       450       450       300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2 108年12月11日 宜慶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2       446       446       298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3 108年12月16日 宜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766     1,493     1,493       995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4 108年12月26日 宜慶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56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5 108年12月28日 宜慶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108       393       393       262 陳瑋婷、洪春培、劉明奇 36 108年8月1日 好鄰居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5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7 108年10月2日 好鄰居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20     2,095     2,095     1,3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8 108年10月28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30       745       745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8,950       869       869       5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0 108年11月2日 好鄰居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880     3,296     3,296     2,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1 108年11月6日 好鄰居商行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4,850     2,846     2,846     1,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2 108年11月11日 好鄰居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55       419       419       2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3 108年11月12日 好鄰居商行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755       353       353       23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4 108年11月17日 好鄰居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8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5 108年5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75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6 108年5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5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7 108年6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 108年6月1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49,975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8,970     1,469     1,469       979 49 108年6月1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24,500       735       735       4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99,955     2,999     2,999     1,999 50 108年6月1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19,990       600       600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1 108年6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50     1,499     1,499       999 52 108年6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85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3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00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4 108年6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50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5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80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6 108年6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0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7 108年6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5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9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0 108年6月2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61 108年6月2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990     1,470     1,470       9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2 108年7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870     1,196     1,196       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39,950     1,199     1,199       799 63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70       746       746       4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4 108年7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50     1,049     1,049       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5 108年7月1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80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00     1,497     1,497       998 66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00     1,197     1,197       7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49,960     1,499     1,499       999 67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0       899       8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8,970       869       869       579 68 108年7月2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0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49,950     4,499     4,499     2,999 69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6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70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60       899       899       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29,890       897       897       598 71 108年7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0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9,920     1,198     1,198       798 72 108年7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910     1,047     1,047       6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34,900     1,047     1,047       698 73 108年7月2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860     1,796     1,796     1,1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58,870     1,766     1,766     1,177 74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970     1,349     1,349       8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5 108年7月25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80     2,399     2,399     1,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6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90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7 108年7月3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78 108年8月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48,890     1,467     1,467       978 79 108年8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9,850     4,196     4,196     2,7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39,950     4,199     4,199     2,799 74,950     2,249     2,249     1,499 80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29,870     3,896     3,896     2,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1 108年8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82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950     1,949     1,949     1,2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3 108年8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90     3,000     3,000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4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5 108年8月1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70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6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9,890     2,097     2,097     1,3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7 108年8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88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69,880     2,096     2,096     1,398 89 108年8月1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20     1,498     1,498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0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91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1 108年8月1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9,950     2,999     2,999     1,999 92 108年8月1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74,930     2,248     2,248     1,4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3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4,870     1,346     1,346       8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4 108年8月2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70       896       896       5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5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8,870     1,466     1,466       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6 108年8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850     2,966     2,966     1,97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7 108年8月2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90     1,497     1,497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98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99 108年8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0 108年8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84,970     2,549     2,549     1,6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1 108年9月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2 108年9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9,950     2,399     2,399     1,5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3 108年9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870     4,496     4,496     2,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4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80     2,999     2,999     2,0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5 108年10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6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6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陳一鳴 107 108年10月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80     1,496     1,496       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8 108年10月9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630       889       889       5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09 108年10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9,850     1,496     1,496       9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0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80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1 108年10月22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10       297       297       1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2 108年10月26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64,830     1,945     1,945     1,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3 108年10月28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630     1,639     1,639     1,093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4 108年10月3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4,810     1,644     1,644     1,0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5 108年11月1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90     2,997     2,997     1,998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6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09,500     3,285     3,285     2,190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7 108年11月4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玉山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750     4,493     4,493     2,995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8 108年11月7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790     1,044     1,044       696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19 108年11月10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55       446       446       297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0 108年11月13日 琦美生活用品館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935     2,998     2,998     1,999 陳瑋婷、洪春培、邱淑敏 121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975     1,199     1,199       8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2 108年11月9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23 108年11月17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9       747       747       4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4 108年11月21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873       566       566       377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5 108年12月3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975       599       599       4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6 108年12月4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76       596       596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7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9,988       900       900       6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8 108年12月12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8,992     1,170     1,170       7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29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87       447       447       2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0 108年12月17日 鴻浚商行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5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1 108年12月18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975       749       749       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2 108年12月20日 鴻浚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97       570       570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3 108年12月25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77       569       569       38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4 108年12月28日 鴻浚商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63       299       299       1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5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三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893       897       897       5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6 108年12月31日 鴻浚商行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955     1,469     1,469       97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7 109年1月6日 鴻浚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6,933       808       808       53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 138 109年5月26日 鴻浚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3     1,499     1,499     1,0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39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2,495       975       975       65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0 109年6月5日 鴻浚商行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74,989     2,250     2,250     1,5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1 109年6月10日 鴻浚商行 彰化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5,000     1,350     1,350       900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2 109年7月8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58     1,499     1,499       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3 109年7月14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99,965     2,999     2,999     1,999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4 109年7月15日 鴻浚商行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20       598       598       398 陳瑋婷、洪春培、吳信杰、陳一鳴 145 108年10月24日 肯峻資訊社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9,880       596       696       29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6 108年12月4日 肯峻資訊社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9       447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7 108年12月31日 肯峻資訊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788       594       693       297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48 109年1月8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75       446       521       22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 149 109年7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10       897     1,047       449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0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29,970       899     1,049       4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9,950       599       698       299 151 109年10月1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19,980       599       699       3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2 109年10月12日 肯峻資訊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980     1,199     1,399       60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3 109年10月19日 肯峻資訊社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8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4 109年11月2日 肯峻資訊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8,500     1,455     1,698       728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5 109年11月9日 肯峻資訊社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49,970     1,499     1,749       750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49,000     1,470     1,715       735 156 109年11月13日 肯峻資訊社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一鳴 39,560     1,187     1,385       593 陳瑋婷、洪春培、洪岳廷、陳一鳴 157 108年12月4日 桂冠生活館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93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8 108年12月19日 桂冠生活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24,882 - - - 陳瑋婷、陳桂芳 159 108年11月4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60 108年11月9日 夏梵美髮沙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870       832 -       277 陳瑋婷、顏志龍 161 108年11月13日 夏梵美髮沙龍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960       238 -        79 陳瑋婷、顏志龍 162 108年11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30       896 -       299 陳瑋婷、顏志龍 163 108年11月18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10       895 -       298 陳瑋婷、顏志龍 164 108年11月23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65 108年11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1,060       664 -       221 陳瑋婷、顏志龍 166 108年12月1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800       588 -       196 陳瑋婷、顏志龍 167 108年12月16日 夏梵美髮沙龍 陽信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3,680       821 -       274 陳瑋婷、顏志龍 168 108年12月27日 夏梵美髮沙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6,370       982 -       327 陳瑋婷、顏志龍 169 109年2月6日 夏梵美髮沙龍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860       892 -       297 陳瑋婷、顏志龍 170 109年2月7日 夏梵美髮沙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520       871 -       290 陳瑋婷、顏志龍 171 108年11月11日 義慶商行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43,683     3,495 - - 陳瑋婷、曾慶和 172 108年11月18日 義慶商行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34,893     2,791 - - 陳瑋婷、曾慶和 173 108年11月26日 義慶商行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8,982     1,519 - - 陳瑋婷、曾慶和 174 108年9月10日 吉祥開運會館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149,950     5,998     5,998  - 陳瑋婷、洪春培 175 108年9月18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6 108年9月19日 吉祥開運會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7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凱基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99,850     3,994     3,994 - 陳瑋婷、洪春培 178 108年9月20日 吉祥開運會館 元大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陳慧如 59,910     2,396     2,396 - 陳瑋婷、洪春培 179 108年5月9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99,950     3,998     3,998  - 180 108年5月25日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周玉惠 99,980  3,999     3,999 - 陳瑋婷、洪春培 附表四: 編號 時間 地點 被害人 約定月報酬 金額(新臺幣) 備註(新臺幣) 1 108年5月8日至同年10月17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之好鄰居商行 陳慧如 現金17.5%;刷卡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及刷卡換現金,陳慧如分別於108年5月8日、108年9月20日交付現金各20萬元,另交付其申請之信用卡刷卡750萬6,839元。 領得紅利111萬1,300元 2 108年9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臺中市西屯區西屯路與至善路附近之陳瑋婷開設店面 劉書宏 7%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劉書宏交付現金150萬元。 領得現金紅利31萬5,000元 3 108年底 臺中市○○路000巷00號1樓之晶鑫生活用品館 楊文逸 5-10%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楊文逸陸續投資現金150萬元。 領得7個月之不詳金額現金紅利 4 108年間某日 臺中市西區向上路之雜貨店 陳景旭 5% 佯稱投資菸酒生意獲利,陳景旭陸續以現金50萬元、90萬元,計投資140萬元。 領得約50萬元現金紅利

2025-03-26

TCDM-111-訴-1680-20250326-3

家繼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胡怡雯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被 告 胡憶章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凃奕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湯秋貞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 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湯秋貞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 ,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即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 又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 遺囑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又被繼承人曾將新臺幣( 下同)450萬元寄放在證人張素珍處,後經協議由張素珍轉 交250萬元寄放在被告處,被告應依消費寄託關係,將此250 萬元返還予兩造公同共有作為遺產分割標的。又原告有將上 開250萬元中部分金額購買被保險人為被繼承人、臺灣人壽 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之保險(下稱系爭台灣人壽保險), 此部分投資收益金額48,267元應依消費借貸之規定屬被繼承 人所有,被告應返還作為遺產分割標的。再就被告主張之被 繼承人喪葬費用中誦經師父費用6,000元部分,原告不確定 被告是否確有代墊此項費用,否認應自遺產中支出。原告爰 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 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 聲明:被繼承人之遺產請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被繼承人起初將450萬元寄放在證人張素珍處, 後被繼承人與被告約定由被告負擔照護被繼承人至死亡,期 間所有生活開支、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之義務,而由證人張 素珍交付被告其中200萬元,又50萬元原由被繼承人自行運 用,後餘40多萬元,又將其中40萬元交付被告,共附負擔贈 與被告240萬元,是被繼承人與被告間就該240萬元並非成立 消費寄託關係。縱認屬消費寄託關係,惟被告於收受上開款 項後,亦實際支出於被繼承人之生活、醫療及喪葬費用,僅 餘833,539元,是僅有此金額得作為遺產分割之標的。再系 爭台灣人壽保險為被告自行購買,並非以被繼承人交付之款 項購買,是此部分收益不應作為遺產分割。末被告支付被繼 承人之喪葬費用除兩造不爭執之285,616元外,另有對年儀 式給付誦經師父費用6,000元,此金額亦應由遺產支出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爭點及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1.被繼承人湯秋貞於111年10月25日死亡。   2.被繼承人湯秋貞無爭執之遺產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   3.兩造同意附表一編號1、2之不動產由原告單獨取得,並補 償被告523,750元。   4.被告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至少285,616元   5.被告支付被繼承人於111年9月24日榮總醫療費用272,381 元。   6.被繼承人於109年間,曾自行或透過張素珍交付給被告至 少240萬元。 (二)本件爭點:   1.被繼承人自行或透過張素珍交付被告的款項之性質為附負 擔贈與或消費寄託?金額為240萬或250萬?   2.承上,若為消費寄託,則被告應返還多少金額做為遺產分 割標的?   3.系爭台灣人壽保險投資收益金額48,267元是否應列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   4.被告支付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除兩造不爭執事項4.部分外 ,是否另有誦經師父費用6,000元?   5.本件遺產分割方式為何?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繼承人自行或透過張素珍交付被告的款項之性質為附負 擔贈與或消費寄託?金額為240萬或250萬?   1.證人張素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是兩造的舅媽,被繼承 人生前大約在109年11月間曾交給我450萬元,之後我有轉 交250萬元給被告,原本被繼承人沒有要讓兩個子女知道 這筆錢,後來被告知道後有要求把這筆錢交給他,討論後 被繼承人把其中200萬元交給被告保管,200萬給我保管, 50萬元給被繼承人自己使用,之後被告認為不希望200萬 留在我這邊,被告跟被繼承人討論後,最後就是250萬元 給被告保管,我這裡留200萬。被繼承人說所有醫療生活 開銷都要從被告那邊的250萬元支出,那邊的錢用完後才 用我這邊的錢。我是分三次交現金給被告等語。   2.本院審酌:依原告提出、被告不否認形式真正之「被告所 製作之PDF檔案」(見本院卷第205頁),被告於其中稱「 再次強調媽媽放在我這保管的現金,都是由媽媽自己的同 意才做動用,並非我的主意做其他的運用,我也沒有盜用 」,被告雖稱並非法律專業人士,難以期待能用精確法律 用語表述,不能以上開證物作為認定相關款項法律性質之 依據云云,惟該等款項若確是被繼承人贈與被告,縱被告 無法律專業,其既為具有正常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 應不會使用「放在我這保管」、「盜用」等字眼;而證人 張素珍既為兩造長輩,且與本件遺產分割事件並無利害關 係,其證言應有一定可信度。是綜合參酌上開書證及證人 張素珍之證言,可認被告與被繼承人間就上開款項之法律 性質為消費寄託,於扣除相關花費後應返還作為遺產分割 之標的。    3.就被繼承人自行或透過張素珍交付被告的款項之金額多少 ,依證人張素珍前開證述:被繼承人原給證人張素珍保管 之450萬元,經協商後由證人張素珍留200萬元、被繼承人 自己使用50萬元,給被告200萬元,之後又改為給被告250 萬元等語,是被告所稱:原由被繼承人自己使用之50萬元 ,經被繼承人花用一部分後,將其餘之整數40萬元交付被 告等情,並非無據。證人張素珍既以領取現金之方式交付 被告款項,如今亦乏其他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證人張素珍交 付被告之金額確實為何,是綜參上開各情,被繼承人自行 或透過證人張素珍交付被告的款項金額為240萬元。 (二)就被告與被繼承人間之法律關係為消費寄託時,被告應返 還做為遺產分割標的之金額,被告主張自被告名下中國信 託銀行及台新銀行匯款至被繼承人名下郵局帳戶之金額共 達1,255,000元,再加上如不爭執事項4、5之醫療、喪葬 費用、對年誦經師父費用6,000元,被告已為被繼承人支 出金額1,818,997元,是被告取得之240萬元扣除上開金額 ,僅須返還833,539元等語。原告則稱:對於被告主張如 民事答辯(四)狀之更正後附表五、更正後附表六(見本 院卷第384至387頁)之匯款至被繼承人郵局帳戶金額不爭 執(見本院卷第426頁),然於109年11月之前之匯款難認 與被繼承人交付之款項有關,109年11月之後之匯款亦無 從認定是被告為被繼承人墊付款項,應由被告證明法律關 係等語。本院審酌:   1.就被告於109年11月前匯款部分,時間上既然在被告取得 上開240萬元之前,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與被繼 承人間有「先由被告墊付應支出費用,其後再由被告取得 之240萬元中扣除」之約定,是此部分匯款縱屬被告為被 繼承人生活、醫療所需而支出,應認屬被告因孝心、親情 之自願給付,無從自上開240萬元中扣除。   2.就被告於109年11月後匯款之841,100元部分,原告雖否認 此部分匯款係被告為被繼承人墊付費用,然查,證人張素 珍及被告均稱被繼承人交付被告之款項是用於被繼承人之 生活、醫療或喪葬費用所需,而原告亦未舉證被告與被繼 承人間有何其他法律關係使被告多次匯款至被繼承人郵局 帳戶供本院參酌,是本院認被告匯款之原因即為支付被繼 承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被告應返還作為本件遺產分割標 的之金額,自得扣除此部分841,100元(計算式:27,000+ 100,000+20,000+5,000+60,000+19,000+10,000+15,000+2 0,000+20,000+20,000+38,000+30,000+25,000(以上為中 國信託銀行帳戶匯出)+432,100(為台新銀行帳戶匯出)=84 1,100)。   3.從而,被告自前開240萬元中為被繼承人支出生活醫療費 用841,100元、如不爭執事項4之喪葬費用285,616元、如 不爭執事項5之醫療費用272,381元,是被告應依消費借貸 規定返回給遺產之金額為1,000,903元(計算式:2,400,0 00-841,100-285,616-272,381=1,000,903;至本件爭點4 費用6,000元部分詳後述)。     (三)原告主張:依消費寄託之法律規定,寄託款項之孳息亦應 一併返還寄託人,而依證人張素珍交付被告款項及被告投 保系爭臺灣人壽保險之時間,可認定被告投保系爭台灣人 壽保險後,將證人張素珍交付的款項從被告名下之台新銀 行帳戶匯款至保險公司繳納保費,是系爭台灣人壽保險之 收益金額48,267元於消費寄託關係終止後,亦應一併返還 作為遺產之一部分等語。本院審酌:如前所述,證人張素 珍係以現金交付被告,該等款項本難確認金流,且與被告 自身之財產混合後,亦難認定同一性;無論被告是否主觀 上因取得來自被繼承人之240萬元而起意購買系爭台灣人 壽保險,均無從認定系爭台灣人壽保險之收益為被繼承人 消費寄託款項之孳息,被告自無須返還收益金額48,267元 周作為遺產分割標的。 (四)就被告主張除兩造不爭執之部分外,其另為被繼承人支出 對年誦經師父費用6,000元部分,並未提出付款單據為證 ,且依民間習俗,處理亡者喪葬事宜之必要範圍應為自往 生時起至遺體火化後,將其骨灰裝入骨灰罈,再送往納骨 塔止。被告所主張之對年祭祀費用,並非屬喪葬事宜之必 要範圍,性質屬子女於親人逝世後,出於追思而自行之支 出,尚不得從被告應返還之款項中扣除。       (五)本件遺產分割方式:   1.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配偶有相互繼 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 人平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2.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如附 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 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方法部分,本 院認附表一編號1、2部分,按兩造不爭執事項3之方式分 割;編號3至5、7部分屬金錢債權,給付內容係可分,由 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編號8對被告之債 權,全由被告取得,避免後續追索之煩擾;編號6之債權 ,則由原告先取得編號8部分本應取得之金額,餘由由兩 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五、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 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附表一: 編號 財產所在或名稱 分割方法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85/10000 由原告單獨取得,並補償被告523,750元。 2 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市○○路000號4樓之9)應有部分1/1,含共有部分同段891建號,應有部分77/10000、986建號,應有部分520/10000。 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01,866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渣打銀行存款1,458元 同上 5 郵局存款72元 同上 6 對張素珍之消費寄託債權200萬元。 由原告取得其中1,500,452元,餘由被告取得 7 對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退款債權135,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對被告之消費寄託物返還債權1,000,903元 由被告單獨取得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比例 胡怡雯 1/2 胡憶章 1/2

2025-03-26

MLDV-113-家繼訴-38-20250326-1

消債全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32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黃莉棋即黃淑美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黃博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21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5月18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1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2025-03-21

TCDV-114-消債全聲-32-20250321-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王秋汝 王廖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複 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被 上訴人 趙鍊慶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 日本院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王秋汝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 元,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由上訴人王廖美玉簽發,再由 上訴人王秋汝背書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予伊供擔保。 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原為民國108年10月14日,嗣由上訴人王 秋汝持上訴人王廖美玉之印章,陸續更改發票日為109年10 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1年10月14日。另上訴人王秋汝 自108年間起陸續向伊借款,約定月利率為百分之2.5,並交 付分別由上訴人王廖美玉、訴外人即上訴人王秋汝之子王江 名及由其擔任負責人之牛角王攤位出租有限公司所簽發,並 由上訴人王秋汝背書之支票交予伊供擔保,故伊持有包含如 附表一編號1、2所示支票在內共11張支票,借款本金合計86 5萬元,及計至111年10月31日止之利息5,190,054元,借款 本息已達13,840,054元。又上訴人王秋汝於108年11月至109 年7月間邀伊投資其所經營之攤位出租事業,雙方約定以攤 位之租賃契約書為擔保,每份契約書之投資金額為100萬元 ,每月紅利回饋約5%至6%,伊共投資900萬元,此為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61號處分書所認 定之事實。倘以每月5%紅利回饋計算,至111年5月間止之紅 利回饋為11,650,000元,再加計投資本金9,000,000元,合 計20,650,000元,上訴人王秋汝所匯款之10,769,500元,仍 不足清償全部借款本息及攤位投資之紅利回饋。伊於111年1 0月17日持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經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為由退票未獲兌現,上訴人2人尚未清償系爭支票所 擔保之借款債務。又伊前以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支票提起給 付票款訴訟,分別經本院以111年度豐簡字第584號、112年 度簡上字第167號判決(下稱前訴訟)認上訴人尚未清償借 款債務,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訴人連帶 清償546,000元等語。 貳、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王秋汝於108年10月14日向被上訴人借 款,上訴人王廖美玉基於擔保該消費借貸關係,而簽發系爭 支票交予被上訴人。惟系爭支票之票據利息應自退票日即11 1年11月17日起算,而上訴人王廖美玉於111年11月17日前已 匯款154萬5,000元(如附表二所示),已期前清償,且均為 清償本金,是如附表一所示2支票之票面金額110萬元,均已 全數清償。況上訴人王秋汝自108年間起匯款至被上訴人合 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計金額 達10,769,500元,已逾上訴人王廖美玉、王江名及牛角王攤 位出租有限公司所簽發之11張支票票面金額865萬元,而系 爭支票乃擔保上訴人王秋汝向被上訴人所借之第1筆款項, 應先就本金為清償,足認已清償完畢。又因上訴人王秋汝係 以匯款方式清償債務,並非當面交付現金,故被上訴人於上 訴人王秋汝清償全部借款後,仍拒絕返還系爭支票,上訴人 王秋汝遂未能如期取回系爭支票。至被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 攤位投資分紅契約及上訴人以匯款方式給付上揭投資契約分 紅金等節,就此均未為舉證,不足採信等語置辯。 參、原判決斟酌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後,命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 上訴人546,000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不利上 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之人, 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 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 、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 一般原則。本件上訴人對於由上訴人王廖美玉簽發系爭支票 ,並由上訴人王秋汝背書後交付被上訴人,用以擔保上訴人 王秋汝向被上訴人所借款項等情不爭執,僅爭執該款項已清 償,是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自應就已清償借款之有利於己事 實,負舉證責任。 二、上訴人王廖美玉主張其於109年7月27日至110年3月29日間, 先後匯款1,545,000元予被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 第56頁、57頁),此有上訴人王廖美玉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該帳 號帳戶自109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記錄各1份在卷 可查(見原審卷第64頁至第66頁、第123頁至第203頁)。另 上訴人王秋汝主張於108年10月15日至111年5月24日間,先 後匯款10,769,500元(此部分金額包括上揭1,545,000元) 予被上訴人,亦有上訴人王秋汝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該帳號帳戶自 108年12月31日至110年5月3日交易記錄、王江名之臺中市第 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暨該帳號帳戶自108年11月14日至110年12月22日交易記錄、 王廖美玉之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該帳號帳戶自108年10月15日至111年 5月24日交易記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21頁至第416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33頁、第137頁、本 院卷第122頁),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三、經查,被上訴人主張王秋汝自108年間起陸續向其借款,並 將由上訴人王廖美玉、王江名與牛角王攤位出租有限公司所 簽發,並由上訴人王秋汝背書之支票交予被上訴人供擔保, 故被上訴人持有包含如附表編號1、2所示支票在內之11張支 票,此為上訴人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7頁),並有各該支 票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司促11334號卷第12頁、豐簡584號 卷第149頁至第201頁、第305頁)。稽之上訴人王秋汝於前 訴訟一審審理時證稱:附表二(本判決)的匯款,是我操作 我太太王廖美玉的帳戶,匯款至被上訴人帳戶,用以支付借 款利息。我太太帳戶的匯款,非僅用於清償附表一所示2張 支票所擔保原因借款債務的利息,也可能用於清償我交付給 被上訴人其他張支票所擔保原因借款債務的利息。110年2月 17日當天有4筆3萬元的匯款,就是清償別張支票所擔保借款 債務的利息,不是在清償附表一所示2張支票所擔保借款債 務的利息。109年8月匯款總金額超過99,000元,也可能包含 清償我交付給被上訴人其他張支票所擔保借款債務的利息。 109年10月從我太太帳戶匯款給被上訴人的總金額為15萬元 ,表示所清償的利息金額不止附表一所示2張支票所擔保借 款債務的利息,應包含其他張支票所擔保借款債務的利息等 語(見豐簡584號卷第398至403頁)。足認上訴人王秋汝與 被上訴人間除系爭支票所擔保之借款,尚有其他消費借貸關 係,而如附表二之匯款,除部分用以清償附表一編號1、2支 票所擔保之借款債務的利息,另有用以清償上訴人王秋汝積 欠被上訴人之其他借款債務利息,故附表二之匯款,並非特 定清償系爭支票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已可認定,已難為上 訴人有利之認定。 四、上訴人王秋汝雖自108年10月15日至111年5月24日先後匯款 共10,769,500元予被上訴人,已如前述。惟上訴人王秋汝所 交付被上訴人之支票金額已達865萬元(見豐簡584號卷第14 9至201頁、第305頁)。復觀諸上訴人王秋汝所交付被上訴 人之支票影本(含系爭支票),可見各該支票有多次修改發 票日期之情事(支票號碼WHA0000000號自109年4月5日更改 至110年4月5日【見豐簡584號卷第161頁】、支票號碼WHA00 00000號自109年7月5日更改至110年7月15日【見豐簡584號 卷第167頁】、支票號碼WHA0000000號自109年8月19日更改 至110年8月19日【見豐簡584號卷第173頁】),可見各該支 票之發票日期陸續自108年更改至110年。參以上訴人王秋汝 於前訴訟審理中證稱:系爭支票發票日自108年10月14日, 更改為109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後又更改為111年1 0月14日,是由我蓋用我太太的印章更改的,每次更改都是 我去被上訴人公司改的,系爭支票發票日從110年10月14日 更改為111年10月14日,是在110年10月14日到期前2、3天去 被上訴人公司改的,有拿現金過去,要付利息給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始會應允更改日期,利息是去更改發票日期時付現 金等語(見豐簡584號卷第399頁)。上訴人王秋汝已自陳應 支付利息,被上訴人始同意更改發票日等情,堪認上訴人王 秋汝與被上訴人已就利息先暫為結算始更改發票日。考及上 訴人王秋汝自108年10月15日至111年5月24日止陸續匯款予 被上訴人達3年之久,而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原記載108年10月 14日,嗣先後更改為109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1 年10月14日(見本院支付命令卷第10頁),且迄今均未取回 任何所開立之支票,堪認上訴人王廖美玉所匯款如附表二所 示款項,及上訴人王秋汝所匯上開款項,均未特定清償系爭 支票所擔保之借款本息,尚難認該匯款即為清償系爭支票債 務為真。再者,上訴人為成年且有相當智識之人,倘依上訴 人自行主張之11張支票加計利息之合計總額為9,808,903元 (見前訴訟二審卷第277頁至第287頁,計算式:608,904+1, 191,507+1,163,918+525,479+1,046,849+1,179,178+1,155, 342+1,129,041+555,068+562,877+690,740=9,808,903), 然上訴人2人及王江名竟願意自108年10月至111年3月陸續匯 款高達10,769,500元予被上訴人,若非渠等間仍有其他債權 債務關係,殊難想像上訴人2人及王江名會如此輕易超額清 償。參酌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王秋汝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及讓渡契約書(見豐簡584號卷第203至289頁),且上訴人 王秋汝與被上訴人於上開借款期間,均保持密切聯絡,對於 當期匯款金額屬清償何筆借款之本金亦或利息均有確認,然 上訴人王秋汝仍持續匯款逾所認知積欠之本息,益徵被上訴 人所稱其有投資上訴人王秋汝之事業,上訴人及王江名所為 匯款10,769,500元匯款包含該事業之分紅,而非均為清償上 開11張支票所擔保借款之本息一情,難謂無據。是本件尚難 排除兩造間仍有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難僅以上訴人2人、王 江名曾匯款10,769,500及予被上訴人,即認系爭支票債務已 經清償。 五、至上訴意旨所稱因匯款之故而未能當面取回所清償之系爭支 票云云。然系爭支票發票日期之更改,係上訴人王秋汝持現 金親赴被上訴人公司為之,已如前述,已與其所辯不符,尚 難採信。至上訴人所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 易字第90號判決之發票人、借款、提示票據及清償情節之基 礎事實,均與本件不同,尚難比附援引,亦不足為上訴人有 利之認定。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所擔保之債務業已清 償,即難憑採。 伍、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上 訴人連帶清償546,000元,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柒、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萱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原始發票日) 更改後最後之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提示日 (退票日) 支票號碼 1 王廖美玉 王秋汝 (108年10月14日) 111年10月14日 60萬元 111年10月17日 NL0000000 2 王廖美玉 王秋汝 (109年1月29日) 111年1月29日 50萬元 111年4月6日 NL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匯出帳戶) 收受人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臺中市二信第二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廖美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戶名:趙鍊慶 109年7月27日 3萬元 2 109年7月30日 2萬7,000元 3 109年8月6日 3萬元 4 109年8月13日 3萬元 5 109年8月17日 2萬7,000元 6 109年8月17日 3萬元 7 109年8月17日 1萬5,000元 8 109年8月20日 3萬元 9 109年8月25日 3萬元 10 109年8月25日 2萬元 11 109年8月26日 1萬元 12 109年8月31日 3萬元 13 109年9月7日 3萬元 14 109年9月14日 3萬元 15 109年9月21日 3萬元 16 109年10月13日 3萬元 17 109年10月20日 3萬元 18 109年10月20日 3萬元 19 109年10月26日 3萬元 20 109年10月30日 3萬元 21 109年11月16日 3萬元 22 109年11月16日 1萬2,000元 23 109年11月20日 3萬元 24 109年11月25日 3萬元 25 109年12月1日 3萬元 26 109年12月7日 1萬5,000元 27 109年12月16日 3萬元 28 109年12月16日 1萬5,000元 29 109年12月25日 3萬元 30 109年12月30日 3萬元 31 110年1月6日 1萬5,000元 32 110年1月13日 3萬元 33 110年1月18日 3萬元 34 110年1月18日 1萬5,000元 35 110年1月20日 3萬元 36 110年1月26日 3萬元 37 110年2月1日 3萬元 38 110年2月8日 1萬5,000元 39 110年2月17日 3萬元 40 110年2月17日 3萬元 41 110年2月17日 3萬元 42 110年2月17日 3萬元 43 110年2月20日 3萬元 44 110年2月25日 4萬5,000元 45 110年3月3日 4萬2,000元 46 110年3月8日 4萬5,000元 47 110年3月12日 1萬5,000元 48 110年3月15日 1萬5,000元 49 110年3月16日 7萬2,000元 50 110年3月22日 3萬元 51 110年3月25日 3萬元 52 110年3月25日 2萬元 53 110年3月25日 4萬元 54 110年3月29日 4萬5,000元 合計:154萬5,000元

2025-03-14

TCDV-113-簡上-24-20250314-1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11號 上 訴 人 張添秀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代 理 人 高民 被 上訴 人 鄧昭明(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麗容(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培琳(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苑翌(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郁璇(即鄧輝銓之繼承人) 鄧創仁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徐劉秀枝(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鳳妏(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慧如(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慧珠(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卓宏俊(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霆(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志(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鴻邑(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汶靜(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江美玉(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0 Forest Green dr. Magnolia Houston TX 00000 U.S.A. 江福順(即江玉匙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永彬律師 凃奕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鄧昭明、鄧麗容、鄧培琳、鄧苑翌、鄧郁璇為被上訴人 鄧輝銓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鄧輝銓於本院判決前死亡,其繼承人為鄧昭明 、鄧麗容、鄧培琳、鄧苑翌、鄧郁璇等5人(下稱鄧昭明等5 人),且均未聲請拋棄繼承,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 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47頁 至第59頁、第77頁至第79頁)。茲據上訴人聲明由鄧昭明等 5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CHV-111-上-211-20250314-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32號 原 告 劉發裕 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曾柏瑜 陳俊宏 張凱閔 魏孝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49萬6,000元,及被告陳俊宏及魏孝 崴自民國111年6月年9日起、被告曾柏瑜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 、被告張凱閔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俊宏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 織之犯意,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 有結構性犯罪組織,而於民國106年1月16日設立懷誠開發有 限公司(下稱懷誠公司),並擔任登記及實質負責人,又於 107年7月31日指示被告曾柏瑜變更登記為臻愛生命有限公司 (下稱臻愛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再於108年8月26日設立鴻 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鴻興公司)及指示曾柏瑜擔任登記負 責人,陳俊宏乃懷誠、臻愛、鴻興公司之實質負責人,陳俊 宏進而主持、操縱、指揮對原告所為之詐欺行為。嗣張凱閔 、魏孝崴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陳俊宏為首之詐 欺集團犯罪組織,與曾柏瑜共同均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擔任接洽客戶、銷售靈骨塔塔位(下 稱塔位)或骨灰罐(下合稱殯葬產品)之業務員,並明知其等 並無替他人代為銷售殯葬產品之真意,亦不存在有意購買該 等殯葬產品之買家,更無所謂辦理節稅、繳納稅金或支付相 關費用等問題,卻輪流以前後連貫之不實話術行騙,對原告 為如附表所示之詐騙行為,使原告陷於錯誤,並交付如附表 所示之金錢,待騙得款項後,再將款項交由上游收取,使原 告之意思自由決定權受到侵害,並使之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共 計新臺幣(下同)549萬6,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49萬6000元,並自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曾柏瑜則以:對於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願意對原告負損害 賠償責任,但認為賠償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陳俊宏、張凱閔、魏孝崴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 五、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起訴書及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佐,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 所涉之刑事卷證全卷查核無訛,亦經曾柏瑜對原告主張之侵 權行為事實表示不爭執,又陳俊宏、張凱閔、魏孝崴皆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為 自認,是以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曾 柏瑜、張凱閔及魏孝崴基於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為行為分 擔,共同參與陳俊宏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對原告為如附表所 示之詐欺行為,侵害原告之意思決定自由權,並使其受有金 錢上之損害,被告之行為自為原告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應 連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曾柏瑜雖辯稱賠償金額過高等 語,惟曾柏瑜既共同參與對原告之詐欺行為,自為原告損害 發生之共同原因,就原告所生之損害即應與其他被告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其抗辯原告主張之金額過高,為不可採。準 此,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549萬6000元,即屬有據。  ㈢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係屬未定期限之債 務,而本件對張凱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6 月10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應 於同年月20日對張凱閔生送達效力,復於同年6月8日送達陳 俊宏、魏孝崴,同年月9日送達曾柏瑜,有送達證書可稽( 見111年度附民字第773號卷第27頁、25頁、39頁)。準此, 原告請求陳俊宏、魏孝崴均自同年6月9日、曾柏瑜自同年月 10日及、張凱閔自同年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 執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規定, 爰酌定不高於原告請求金額10分之1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詐騙行為過程 金錢交付時間及方式 107年12月27日至108年1月11日間,張凱閔、魏孝崴自稱為臻愛公司業務員,向原告佯稱其原先持有之塔位可轉換成蓬萊祥雲觀塔位後轉售獲利,惟需先支付轉換費用39萬元,且渠等保證會幫原告完成代銷等語,致其陷於錯誤,給付如右列款項。 108年1月11日某時,交付現金39萬元給張凱閔、魏孝崴。 108年5月20日至同年5月29日間,張凱閔、魏孝崴又向原告謊稱已有買家願意購買其先前轉換之3個蓬萊祥雲觀塔位,但需再加購骨灰罐搭配塔位一起出售,買家才願意購買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給付如右列款項。 108年5月29日某時,交付現金303萬6000元給張凱閔、魏孝崴。 108年6月28日至同年7月9日間,張凱閔、魏孝崴復誆稱先前買家之購買權已由另一位買家接手,因新買家想要購買家族墓,故需加購更多骨灰罐塔配塔位出售,才能完成交易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給付如右列款項。 108年7月9日某時,交付現金207萬元給張凱閔、魏孝崴。

2025-03-07

TCDV-113-訴-2932-2025030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建字第61號 原 告 陳定鑫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被 告 金豐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惠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向雪霸國家公園承攬「雪霸國家公園110年度避難山屋興 建(終止契約後重新發包)」(下稱系爭工程),被告將其 中組件山屋(油婆蘭、瓢單山屋)之工程(下稱系爭山屋工 程)委由原告施作,兩造並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簽立工程合 約書(下稱系爭承攬契約)。斯時被告請原告估價,而因系 爭工程地點位於臺中市和平區,原告考量施工地點位於高海 拔之山區,需經長途跋涉始能到達,且工人施工期間應配合 工程進行居住生活於山上,具備高山施工能力之師傅難找等 客觀情狀,故系爭山屋工程僅包含舊山屋拆除、山屋組裝等 項目,並不包含材料搬運費等費用,兩造達成系爭山屋工程 金額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合意。  ㈡其後系爭工程經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驗收完畢,被告因此領 得工程款,顯見原告亦確已依約完成系爭山屋工程,嗣原告 遂與被告進行結算,然被告將系爭工程之材料運輸費用等不 在系爭承攬契約範圍之費用計入,並稱加計原告借支請款93 萬元,合計已超過被告依系爭承攬契約應給付之工程款,故 拒絕給付工程款予原告。其中93萬元原告不否認係於工程期 間依工程進度陸續向被告請款之金額,惟其餘被告提出之工 程計價項目,並不在系爭承攬契約之範圍,原告不同意被告 自原告得請領之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已多次向被告請求給付 工程款87萬元,惟被告置之不理,原告爰依系爭承攬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尾款。另於工程期間,被告委請原告代為購買 兩棟白鐵螺絲、材料支出65,000元;及因直升機吊掛材料發 生碰撞致材料部分毀損,原告修復材料支出85,000元,以上 合計15萬元,被告允諾於工程完工時一併結算,迄今被告亦 仍未給付,原告爰依委任之法律關係一併請求被告給付。是 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102萬元(計算式:87 萬元+15萬元=102萬元)。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雖承攬被告系爭山屋工程,惟原告於施作過程中,先向 被告借支請款93萬元,表示要使用該等款項用於聘請工人及 支應相關食宿開銷。實際上在系爭山屋工程施作過程中,有 諸多項目均係由被告另行委請卡車、吊車、挖土機,由被告 聘僱工人,由被告支付食宿、保險與雜項開銷等,且此部分 雖不存在於系爭承攬契約中,但兩造並未排除系爭山屋工程 之部分由被告派工施作。  ㈡原告雖主張系爭工程業已完成,然依系爭承攬契約第3點約定 ,系爭山屋工程之計價係依照工程結算數量實做實算增減。 換言之,系爭山屋工程並非於系爭工程完成驗收後,原告即 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180萬元,而係必須由原告舉證其實 際上已完成之工作項目,實做實算。原告於起訴狀僅檢附系 爭合約之影本,並未提出任何系爭工程施作過程與相關開銷 單據為憑,舉證明顯不足。  ㈢由於原告並未依實做實算方式與被告結算,因此原告請求被 告先行給付工程款之部分,被告均係以借支請款之方式記帳 。原告陸續於111年7月5日、同年7月10日、同年7月26日、 同年8月19日、同年9月5日、同年9月8日、同年9月14日向被 告借支3萬元、10萬元、12萬元、3萬元、20萬元、5萬元、5 萬元。於系爭山屋工程全部施工完畢後,被告復於111年10 月15日、同年11月25日再借支20萬元、15萬元予原告。是被 告並非拒絕給付剩餘工程款,而係原告自始至終均未依實做 實算之契約約定,向被告提出其實際工作日數、工作人數及 各該工作人員之每日薪資,以供兩造會算後,結清應給付原 告之工程款。  ㈣綜上,被告否認原告有按系爭承攬契約完成系爭山屋工程之 施作,此為有利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原告另主張請求兩棟白鐵螺絲、材料支出5,000元,以及修 復材料支出85,000元,除未提出任何證據外,亦未說明請求 權基礎何在,被告否認有此事實,不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茲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 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工程成立系爭承攬契約等情,據其提出 工程合約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7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有依系爭承 攬契約約定完成系爭工程,則為被告所否認,應由原告舉證 證明之。經查,原告聲請調查證人即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承 辦人許景祺,證人於本院證稱:我於111年間任職於雪霸國 家公園管理處,我是110年度避難山屋興建工程之承辦人, 我有參與該工程之驗收,原告是被告的下包廠商,驗收時也 有在場,本院卷一第106頁的工程驗收詳細表我有看過,是 此工程的主驗官曾彥淩所製作,其上第2、3、4、6項備註欄 有記載「現場已改善完成」,是由承攬廠商即被告改善,原 告是下包廠商之一,下包有很多不同的廠商,原告是負責鋼 構的部分,還有在山區的組裝工程,山屋還需在山下作假組 立的工作,並把材料分類再打包,藉由直升機運到山上,在 山下的工作也是內容之一,被告有無另外再委請他人施作我 不清楚,現場改善工作實際上是由何人完成我不清楚,因本 案的承攬廠商是被告,當時被告把所有應改善的項目改善完 成後送到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給我們確認,我們只知道是被 告,111年11月9日驗收當天,除了原告外,還有另外2個被 告公司的人員,驗收當天只是確認施作項目是否有確實完成 ,及確認缺失改善是否已完成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49頁 ),其固然證稱原告亦有到場參與驗收,然原告僅是被告之 下包承攬廠商之一,仍有其他下包廠商,且證人驗收僅是確 認其與被告間約定之工程項目有無完成,無從徒憑證人上開 證述內容,認定原告實際上有無施作完成其與被告間約定之 項目,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之,殊難採認。  ㈢原告另主張受被告委任購買兩棟白鐵螺絲、材料支出65,000 元、因直升機吊掛材料發生碰撞致材料毀損,支出修復費用 85,000元等情,亦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自承沒有支出此部 分費用之證據(見本院卷一第92頁),此部分請求亦無足採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及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02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2025-03-06

TCDV-113-建-61-20250306-1

消債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全字第6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奕中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劉文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清算之 聲請為裁定前,除查封或扣押命令程序外,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 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 2項前段所明定。 二、按強制執行所為之查封或扣押命令令等程序,其目的在於凍 結債務人之財產,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反可避免債務人任 意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故此 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且縱予停止,亦無助於債務人財 產之保全,故此部分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查本件債務人聲 請清算事件,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事件受 理申,然債務人先前已遭債權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 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執行處 辦理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0969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核發執行命 令在案,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2025-03-06

TCDV-114-消債全-63-202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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