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簡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陳宋華
張柏閔
張柏鈞
共 同
代 理 人 鄭鈞懋律師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連帶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壹仟元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
四年度司執字第一五三二二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
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四年度雄補字第三○五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含嗣後改分之案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
終結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伊等共同簽發如附表一所示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11
3年度司票字第12385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相
對人並以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下稱臺中地院)強制執行伊等之財產,現由臺中地院以11
4年度司執字第15322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在案。惟伊業已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院
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下稱系爭本案),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惟如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
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所定之擔
保金,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
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
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向臺中地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
臺中地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4
年2月3日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現由本院
以系爭本案受理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本案事件卷宗及系
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係屬有
據。
㈡本院審酌相對人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聲明為請
求聲請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2,155元,及自113年
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是相對
人請求之債權總額應核定為153,06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所示),則相對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內所可能受到之損害,應
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延後受償,於停止執行期間內以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損失。而系爭本案事件如以撤銷上開執行名
義可得所有利益推估,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79,080元(見本
院114年度雄補字第305號裁定),為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
而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
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年2個月、2年6個月,共計3年8個
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合計上開本件訴訟
審理終結期限約需4年,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上開
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可認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受有無法即時滿足其債權
,或喪失因投資金錢預期可得利益數額為30,612元(計算式
:153,060元×4年×5%=30,612元),爰酌定聲請人之擔保金
額如主文所示。
㈢又數人負同一債務,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共同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
觀民法第272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6條規定自明。是本
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係負同一債務,因聲請人為共同發票人,
依法應連帶負全部給付責任,是聲請人若一同停止執行,所
應供之總擔保不應超出本院命供擔保之金額,是若聲請人之
1人或數人或全體已供擔保31,000元,3人中即便有未供擔保
者,亦得援用據以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對其部分之執行程序,
無需另供擔保,併予指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一: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1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2 112年10月12日 189,540元 142,155元 113年8月12日 113年8月13日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4萬2,155元 1 利息 14萬2,155元 113年8月13日 114年2月3日 (175/365) 16% 1萬905.04元 小計 1萬905.04元 合計 15萬3,060元
KSEV-114-雄簡聲-22-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