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蘇偉譽
陳雅萱
被 告 呂天賜
呂陳桂枝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宜娟
被 告 呂愛桑
呂愛惠
呂秀美
呂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
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
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
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物權行為,
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因其目的均在回復
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即應按遺產之價額,依債務人應
繼分之比例計算,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
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
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臺灣高等法院院暨所屬法院10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經查,原告係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呂隆志所
遺如附表一編號所示遺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之分割協議意思
表示債權行為,及被告呂陳桂枝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111年12
月9日所為之登記物權行為均予撤銷。㈡被告呂陳桂枝應將被繼承
人呂隆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111年12月9日之所有權登記塗
銷,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見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
司簡調字第710號卷(下稱士司簡調卷)第68頁】。又本件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依其所提之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1682號民事簡易
判決所示應為新臺幣(下同)161,850元,及自96年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見士司簡調
卷第14頁),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5月21日為6
66,0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而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價額為14
,172,6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依債務人即被告呂天賜之應
繼分7分之1計算為2,024,663元(計算式:14,172,640元×1/7=2,
024,66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6,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
扣除原告已繳1,77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備註 (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面積684.3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72 14,165,819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左列房地同號其他樓層之不動產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102,177元(含房屋及土地),則左列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8,677,379元(計算式:102,177元×138.64=14,165,8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1樓) 面積合計138.64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100.95+平台15.61+共有部分549.13×402/10000=138.64,小數點第二位四捨五入) 權利範圍:1分之1 3 存款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4,821 4 股金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股金 2,000 合計 14,172,640
附表二: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日數 年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61,850元 2 利息 96年1月10日 113年5月21日 6338 15% 421,564元 3 違約金 96年2月11日 96年8月11日 182 1.5% 1,211元 4 違約金 96年8月12日 113年5月21日 6124 3% 81,466元 合計 666,091元
SLDV-113-補-1455-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