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朱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4萬2,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SLDV-114-補-207-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