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2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志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累計15,518元正未
給付,其中14,568元為消費款;95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62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68元 林志浩 自民國113年1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PCDV-113-司促-36241-20241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