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O XUAN THANH(越南籍,中文名:吳春成)
選任辯護人 林庭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 XUAN THANH(中文名:吳春成)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4月
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O XUAN THANH(中文名:吳春成)前經本院
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114年4月1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判決認被告被訴之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
共2罪均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6年,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經本院於114年3月20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
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衡以人性脫
免罪責不甘受罰,重罪經常伴隨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其為
越南籍,在台拘留期間於113年8月12日屆滿,有相當理由認
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
因,被告之行為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114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
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星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TPHM-113-上訴-6103-202503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