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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莉崴 張雯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7 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 年,並應依附件所示條件向被害人甲○○支付損害賠償。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元及附表編號1、2、6「財物內容」欄所 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 實 一、戊○○(所涉犯加重詐欺取財部分,將由本院另行審結)與乙 ○○於民國111年3至9月間為男女朋友關係,分別擔任幕後小 編或假冒酒店經紀人之工作,並由戊○○於111年3月8日前某 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5萬元不等之薪資,聘僱丙○○擔 任直播主及依其指示負責與被害人見面之工作。渠等竟為下 列行為:  ㈠戊○○、乙○○、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戊○○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許 ,佯稱為「陳語喬」本人並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甲○○,復 以暱稱「yun♡」邀請甲○○將其加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 )好友,再以傳送訊息之方式與甲○○培養感情,且佯以同意 與甲○○交往後,於如附表編號1至6「遭詐騙之方式」欄所示 時間、以上開各編號所示方式,對甲○○施用詐術,致其陷於 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6「交付過程」欄所示時地、以「遭 詐騙之方式」欄所示方式,將附表編號1至6「財物內容」欄 所示之物或款項交付予附表編號1至6「遭詐騙之方式」欄所 示之人。  ㈡嗣丙○○因懷孕而離職,戊○○、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戊○○分別以暱稱「語(嘴 唇符號)」、「依依」與甲○○聯繫且佯稱其為「陳語喬」、 「酒店經紀人」本人,再於如附表編號7、8「遭詐騙之方式 」欄所示時間、以上開各編號所示方式,對甲○○施用詐術, 致其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7、8「交付過程」欄所示時地 、以「遭詐騙之方式」欄所示方式,將附表編號7、8「財物 內容」欄所示之款項交付予乙○○或匯款至戊○○指定之銀行帳 戶。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公訴 人、被告乙○○、丙○○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0號卷(下稱 本院訴字卷)二第15至31頁】,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 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 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乙○○、丙○○分別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 時坦承不諱(本院訴字卷一第214、318、422、423頁,本院 訴字卷二第1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時 之指訴【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5757號卷(下稱偵卷) 一第173至179、189至191、199至203頁,偵卷三第7至11頁 】、證人謝竺辰、陳英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卷一第129至1 35、151至159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甲○○與暱稱「yun♡ 」之111年6月8日LINE對話紀錄暨購買漢堡發票照片(偵卷 一第219至222頁)、111年5月24、25日(偵卷一第232至239 、259、260頁)、111年3月11日(偵卷一第256頁)、111年 4月13、14日(偵卷一第257頁)及111年3月3日至111年7月3 日(偵卷二第3至222頁、偵卷三第17至236頁)之LINE對話 紀錄;告訴人甲○○與同案被告戊○○之111年5月24日LINE對話 紀錄及擷圖(偵卷一第232、260頁);告訴人甲○○與暱稱「 語(嘴唇圖案)」之LINE對話紀錄及擷圖(偵卷一第245至2 47頁)、111年7月11日、8月9日之LINE對話記錄擷圖(偵卷 一第261、262、264、265頁)、111年7月8日至111年10月9 日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二第231至320頁,偵卷三第245至3 34頁);告訴人甲○○與暱稱「Anna(嘴唇圖案)」之LINE對 話紀錄(偵卷二第223至320頁,偵卷三第237至244頁);告 訴人甲○○與「陳語喬」之自拍照(偵卷一第265至267頁); 告訴人甲○○與「君昊」見面及「君昊」搭乘計程車之監視器 錄影畫面擷圖、「君昊」提出其上記載「陳語喬」真實姓名 之契約翻拍照片(偵卷一第267至273頁);「結婚書約」及 「111年5月16日風靡經紀合約書暨切結書」(偵卷一第275 至279頁);告訴人與暱稱「依依」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 二第321至327頁,偵卷三第335至337頁);告訴人甲○○之彰 化銀行帳戶之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4日交易明細(偵卷 二第329頁)、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11年7月11日對帳單、111 年7月11日、111年5月20日至111年8月8日交易明細(偵卷二 第331至337-2頁);暱稱「yun♡」之網路貼文(偵卷三第33 9至343頁);遠傳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本 院訴字卷一卷第175頁)、台灣之星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 000000000)(本院訴字卷一第177頁)、台灣大哥大資料查 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本院訴字卷一第179頁)、 遠傳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本院訴字卷一第 181頁)、遠傳資料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本院 訴字卷一第183頁);告訴人甲○○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相片 共102張(本院訴字卷一第247至313頁),及附表「相關證 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乙○○、丙○○上開任意性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堪採憑。  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乙○○、丙○○上開犯行,均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1.核被告乙○○就上開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至6)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而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部分,則均係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固主張被告乙○○就 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部分係與同案被告戊○○ 、被告丙○○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為詐欺告訴 人甲○○之犯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語。然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 因懷孕離職,並未參與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 部分犯行(本院訴字卷一第215、423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5 頁),且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丙○○ 確有參與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部分之行為, 而有與同案被告戊○○、被告乙○○共同詐騙告訴人甲○○之犯行 (詳後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自無從認定被告乙 ○○就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僅足認 被告乙○○係與同案被告戊○○共犯普通詐欺取財罪,惟因起訴 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變更後之罪名較起訴罪名有利於被 告乙○○,亦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罪名(本院訴字卷二第13、 14頁),已無礙於被告乙○○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 法條。    2.核被告丙○○就上開事實欄一㈠(即附表編號1至6)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  ㈡被告乙○○、丙○○與同案被告戊○○就上開事實欄一㈠、被告乙○○ 與同案被告戊○○就上開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具有相互利用 之共同犯意,而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就所犯上開犯行, 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98號、82年台上字第3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被告乙○○對告訴人甲○○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被告丙○○對 告訴人甲○○就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各係出於單一詐欺 取財目的,而各於密接之時間內,對同一被害人之犯行,足 認被告乙○○、丙○○對告訴人甲○○上開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前開說明,自難以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皆論以 接續犯而各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乙○○就上開事實欄一㈠、㈡部分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普通詐欺取財罪等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丙○○正值青壯年, 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明知同案被告戊○○以感情詐騙為手 段而詐欺告訴人甲○○,卻貪圖一己之私,以上開事實欄一所 示行為分擔之方式,詐欺告訴人甲○○,價值觀念偏差,且利 用告訴人甲○○之信賴,對其之財產法益造成嚴重之危害,所 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 時均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甲○○成立調解,此有本院調解 筆錄(本院訴字卷二第7、8頁)附卷可參,其等犯後態度尚 稱良好;併衡以被告乙○○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丙○○則有因犯賭博罪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之 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被告 乙○○及丙○○於本案之犯罪參與程度、地位、手段、被害人受 害程度等節;暨兼衡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係高職肄業 之智識程度、以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現從事業務助理 工作(本院訴字卷二第33頁)、被告丙○○則自陳係高職畢業 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現無業(本院訴字 卷二第33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即告訴人甲○○之 意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3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示懲戒。  ㈤緩刑宣告及所附條件:  1.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 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 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 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 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 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 ,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 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 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 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 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 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 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 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 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 ,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 (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 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 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 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 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 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查,本院審酌審酌被告丙○○一時失慮,致蹈刑章,且 於本院審理中亦坦認犯行,亦與告訴人甲○○成立調解,已盡 力彌補損害,業如前述,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之警告後 ,當已知所警惕,而得改過遷善,且告訴人甲○○亦向本院表 明同意予被告丙○○自新機會(本院訴字卷二第8、33頁),故 認被告丙○○於本案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丙○○應依如附件所示條件向告訴人甲○ ○履行損害賠償,以觀後效。另以被告丙○○上揭所應負擔之 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 告,附此敘明。   2.至被告乙○○固與告訴人甲○○成立和解,且告訴人甲○○同意為 附條件緩刑宣告等情。惟被告乙○○前於113年間,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 第3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於113年11月13日確定,並於114年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有被告乙○○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乙○○ 既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不符合刑法第 74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要件,並不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自 無從宣告緩刑,併予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 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 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 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 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再按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 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且為遏阻犯罪誘因 ,並落實「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普世基本法律原 則,刑法第38條之1明文規範犯罪利得之沒收,期澈底剝奪 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惟由於國家剝奪犯罪所得之結 果,可能影響被害人權益,基於利得沒收本質為準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應將犯罪所得返還被害人,為優先保障被害人 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並避免國家與民爭利,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 告沒收或追徵」,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作為封 鎖沒收或追徵之條件,此項發還條款乃宣示犯罪利得沒收之 補充性,相較於國庫沒收,發還被害人居於優先地位,此亦 能避免被告一方面遭國家剝奪不法利得,另一方面須償還被 害人而受雙重負擔之不利結果。由於利得沒收為準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自應符合不當得利體系之要求,而須探求利益 移動之軌跡,使最後利益歸屬之人,將該利益返還受損人, 因此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所得利益,必須來自被害人所受之損 害,兩者間須具有「行為人或第三人所得,即為被害人所失 」之鏡像關係,是以該項發還條款所稱被害人,乃指直接財 產損害之鏡像被害人,亦即行為人或第三人之犯罪所得,與 被害人直接財產損害之間,具有鏡像關係,唯有「產自犯罪 」之利得(例如詐欺、竊盜、侵占犯罪之贓物),具有上述 鏡像關係,方為優先發還被害人之範圍;至於性質上出於不 法原因給付之「為了犯罪」的報酬、對價(例如犯罪之酬金 、收受之賄款),不生優先發還之問題,即無上述發還條款 之適用而排除沒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 參照);至被告於判決前、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其 他民事上之賠償、彌補被害人之損失,此種將來或已經實現 給付之情狀,法院未必能於宣告沒收時精準掌握,是仍不影 響宣告沒收之效力,而係裁判確定後,檢察官執行沒收是否 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24號判決參照) 。  ㈡查被告丙○○於111年3月至5月間受同案被告戊○○聘僱,負責從 事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內容之工作,並按月各取得薪資4萬元 、5萬元、5萬元等情,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 在卷(本院訴字卷一第215頁),顯見被告丙○○因從事本案 工作內容確實領有報酬,是其所獲取之4萬元、5萬元、5萬 元,當為其參與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丙○○所犯罪行項下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㈢又被告丙○○、乙○○及同案被告戊○○於上開事實欄一㈠「遭詐騙 之方式」欄所示時、地,詐欺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財物內 容」欄所示之物;及被告乙○○與同案被告戊○○分別於上開事 實欄一㈡「遭詐騙之方式」欄所示時、地,詐欺取得如附表 編號7及8「財物內容」欄所示之物,分別屬其等共同之犯罪 所得,且均未據扣案,亦未返還予告訴人甲○○,本應分別對 其等宣告共同沒收,惟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未取得 本案任何財物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32頁),而被告丙○○自 承僅取得附表編號1、2、6「財物內容」欄所示之物,並已 將附表編號3所示之Apple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1支 交給同案被告戊○○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32頁),復無其他 證據證明被告乙○○有取得附表編號1至8「財物內容」欄所示 之物、被告丙○○有取得附表編號3至5「財物內容」欄所示之 物,自無從就上開部分分別對其等諭知沒收或追徵。是以, 被告乙○○、丙○○及同案被告戊○○所詐欺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8 「財物內容」欄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2、6「財物內 容」欄所示之物係由被告丙○○獨得;而附表編號3、4、5「 財物內容欄」所示之物則係由同案被告戊○○獨得,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附表編號1、2、6「財物 內容」欄所示之物於被告丙○○所犯罪行項下宣告沒收,並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㈣至被告丙○○雖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並自114年5月1日起每 月給付5,000元予告訴人甲○○,有本院和解筆錄附卷可按, 惟依首揭說明,若被告丙○○事後賠償告訴人甲○○,尚可於檢 察官執行沒收時,請求扣除已賠償部分,附此說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亦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 意,而為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所示行為。因 而認被告丙○○就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三 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訊據被告丙○○堅詞否認有為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 )部分之行為,辯稱:當時我因懷孕已離職,並未參與此部 分犯行等語。  ㈢經查,被告丙○○固有與被告乙○○、同案被告戊○○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為 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此業經本院認定 如前。然查:  1.關於上開事實欄一㈡之附表編號7部分:   據證人謝竺辰於警詢時證稱:我和戊○○是朋友關係,戊○○說 他的網銀被鎖起來,請我幫他代收一筆款項,就是111年7月 11日4時22分許、同日4時23分許,經由街口電子支付有限公 司帳戶收款後於同日4時42分撥款至我綁定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帳戶的款項,並於同日4時43分許至全家便利商扣除1萬 元報酬後,依戊○○指示將4萬8,000元存入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暱稱「語」的人是戊○○,因為之前他都用這個帳號跟我聊 天,警方提示給我看的內容我不清楚,因為是戊○○傳給那位 住宜蘭的被害人等語(偵卷一第129至135頁);暨證人即告 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111年7月11日陳女使用LINE告知我 ,因與酒店客人發生衝突,需6萬元和解金,就由我的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分別轉帳3萬元、3萬元至其指定之帳戶等語( 偵卷一第173頁),並有謝竺辰之ATM提款監視器影像擷取照 片(偵卷一第149、253頁)及其街口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會員 資料、交易明細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111 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5日交易明細(偵卷二第351至360頁 )存卷可按;參以被告乙○○未曾提及被告丙○○亦有參與此部 分犯行,於本院審理中更供稱暱稱「語」係同案被告戊○○, 其當時有向其借用銀行帳戶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236頁) ,且卷內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丙○○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之證 據,公訴意旨主張被告丙○○亦有參與上開事實欄一㈡之附表 編號7部分乙節,尚非無疑。  2.關於上開事實欄一㈡之附表編號8部分:   依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警詢時證稱:戊○○是前男友,我有 去收取甲○○的40萬元,是戊○○開車載我去的等語(偵卷一第 66、74、75頁);暨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111 年8月9日20時在麥當勞林森三店與自稱陳女的經紀人碰面, 其稱因陳女與酒店有簽合約,需要給40萬元才能贖身,會給 我與陳女的結婚證書,該經紀人之後錦州街方向徒步離開; 警方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編號6就是自稱陳女的經紀 人,因為她向我收錢時有把口罩拉下,我跟她共接觸5分鐘 、有小聊一下,所以我確定是她自稱陳女的經紀人等語(偵 卷一第176、191頁),並有111年8月9日告訴人交付40萬元 予被告乙○○之現場附近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一第 197、198、249至252頁)、「結婚書約」及「111年5月16日 風靡經紀合約書暨切結書」(偵卷一第275至279頁)在卷可 憑,且被告乙○○未曾提及被告丙○○亦有參與此部分犯行,於 本院審理中更供稱結婚書約及經紀合約係其拿給告訴人甲○○ ,其上關於「陳語喬」部分應為同案被告戊○○所書等語(本 院訴字卷一第324頁),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丙○○ 確有參與此部分犯行,公訴意旨主張被告丙○○亦有參與上開 事實欄一㈡之附表編號8部分乙節,亦非無疑。  3.再審酌被告丙○○自承其僅參與上開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加重詐 欺取財犯行,且其於112年2月22日確實產有一子,此有被告 丙○○之個人戶籍資料(本院訴字卷二第413頁)附卷可按, 佐以被告丙○○於本案之工作性質,僅於經同案被告戊○○通知 有假冒「陳語喬」之必要,其始與告訴人甲○○見面或陪同吃 飯,足見被告丙○○確係依同案被告戊○○之指示而參與本案詐 欺犯行,對於是否另有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 部分犯行,未必有所知悉,自難認定被告丙○○主觀上亦知悉 另有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部分之犯行。  4.是以,檢察官既未舉證證明被告丙○○除參與如上開事實欄一 ㈠(即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加重詐欺犯行外,有何參與上 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所示犯行之犯意或行為, 則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丙○○亦基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之犯 意,而為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所示犯行等情 即有合理懷疑存在,參以卷內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丙○○確有檢察官此部分所指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其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被告丙○○上開所辯,即非全 然不可信。    ㈣綜上所述,本案尚難僅以被告丙○○有參與上開事實欄一㈠(即 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逕認其確有參與 上開事實欄一㈡(即附表編號7、8)所示犯行之犯意或行為 ,自無從以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3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 取財罪嫌相繩,就其被訴此部分罪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之犯行,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上開 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具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謝榮林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遭詐騙之方式 行為人 交付過程 相關證據 時間 地點 財物內容 1 「yun♡」於111年3月5日前某日,向告訴人甲○○佯稱其生日將至,如欲贈送指定高跟鞋即可相約見面用餐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向四季店舖訂購黑色高跟鞋1雙,並於左列時、地,將高跟鞋1雙交付予被告丙○○。 戊○○ 乙○○ 丙○○ 111年3月22日19時許 臺北市○○區○○○路○○○0號出口 黑色高跟鞋1雙(價值2,887元) ㈠告訴人甲○○提供之高跟鞋照片(偵卷一第256頁) ㈡四季店鋪會員資料、交易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暨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111年3月10日至111年3月21日交易明細(偵卷二第339至349頁) 2 「yun♡」於111年3月11日某時許,向告訴人甲○○佯稱因其等既已開始交往,要求贈送大型史黛兔玩偶作為定情物,並提供訂購資訊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同意向其指定之網路代購業者訂購大型史黛兔玩偶1隻,並於111年3月11日21時45分許,將8,140元由告訴人甲○○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匯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後撥款至會員註冊人陳英郡所綁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業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內,再由被告丙○○於左列時、地,與賣家面交取得史黛兔玩偶1隻。 戊○○ 乙○○ 丙○○ 111年4月7日5時45分前某時 不詳 史黛兔玩偶1隻(價值8,140元) ㈠「甜心小…版代購」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偵卷一第223、255頁) ㈡被告丙○○傳送與大型史黛兔玩偶合照之照片(偵卷一第225至227頁) ㈢告訴人甲○○於111年3月11日匯款8,140元至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卷一第255頁) 3 「yun♡」於111年3月31日某時許,佯以手機故障、老舊無法聯繫等情,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購買Apple iPhone 12 Pro Max(512G)行動電話1支,並於左列時、地,將上開行動電話1支交付予被告丙○○。 戊○○ 乙○○ 丙○○ 111年4月13日4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伯朗咖啡店 Apple iPhone 12 Pro Max行動電話1支(價值3萬1,999元) ㈠告訴人甲○○購買IPHONE 12 PRO MAX 512G訂單明細資料(偵卷一第229、258頁) ㈡告訴人甲○○提供之手機訂單明細及手機外盒背面照片(偵卷一第258頁 4 「yun♡」於111年5月15日至同年月18日間,向告訴人甲○○佯稱因其為母親清償債務,向酒店經紀人借貸40萬元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同意代其清償上開債務,而於左列時、地,將左列款項交付予被告戊○○。 戊○○ 乙○○ 丙○○ 111年5月24日10時30分許 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壯圍門市 20萬2,000元(含車馬費2,000元) ㈠告訴人甲○○持現金40萬元之拍照證明(偵卷一第241頁) 5 戊○○ 乙○○ 丙○○ 111年5月25日21時9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麥當勞 20萬元 6 「yun♡」於111年5月8日某時許,以道歉賠罪為由,要求告訴人甲○○贈送乾燥花束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地,將乾燥花束1束交付予被告戊○○。 戊○○ 乙○○ 丙○○ 乾燥花束1束(價值1萬990元) ㈠告訴人甲○○購買乾燥花之明細資料(偵卷一第243、261頁) 7 「語(嘴唇符號)」於111年7月11日1時許,向告訴人甲○○佯稱其因遭好色客人騷擾而與客人發生衝突,亟需給付和解金6萬元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將左列款項由由告訴人甲○○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左列款項匯入「語(嘴唇符號)」指定之街口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經街口電子有限公司收款後於同日4時42分撥款至會員註冊人謝竺辰所綁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經謝竺辰提領現金5萬8,000元後,將4萬8,000元存入被告戊○○指定之銀行帳戶。 戊○○ 乙○○ 111年7月11日4時22分許、同日4時23分許 3萬元 3萬元 ㈠111年7月11日4時43分許謝竺辰之ATM提款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偵卷一第149、253頁) ㈡告訴人甲○○於111年7月11日4時22分許、4時23分許分別轉帳3萬元、3萬元交易成功畫面擷圖(偵卷一第263頁) ㈢謝竺辰之街口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5日交易明細(偵卷二第351至360頁) 8 「語(嘴唇符號)」、「依依」於111年7月28日某時許,向告訴人甲○○佯稱因「陳語喬」與酒店簽訂合約,如欲贖身需支付40萬元等詞,致告訴人甲○○陷於錯誤,於左列時、地,將左列款項交付予被告乙○○。 戊○○ 乙○○ 111年8月9日20時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麥當勞 40萬元 ㈠111年8月9日告訴人甲○○交付40萬元予被告乙○○之現場附近道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偵卷一第197、198、249至252頁) 附件: 被告丙○○應給付被害人甲○○新臺幣(下同)13萬元,並自民國11 4年5月1日起,於每月5日前,按月分期給付被害人甲○○5,000元 ,至全部付清為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 方式:匯款至被害人甲○○指定之銀行帳戶。

2025-03-31

SLDM-113-訴-960-20250331-1

苗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75號 原 告 游丞達 被 告 周堅宏 吳佳蓉 黃均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14年3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均唯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周堅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11年7、8月間,與訴外人即中國人士謝博韜 透過網路蝦皮拍賣網站傳家寶玉國際翡翠原石直播(下稱系 爭直播)販售翡翠原石,並取得被告黃均唯所經營之鑫浩實 業有限公司所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號,下稱黃均唯帳戶)、及被告吳佳蓉所經營之吳響峻貿易 有限公司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000號,下稱吳佳蓉帳戶)用作供買家匯款交易之人頭帳戶, 而系爭直播之直播主(微信暱稱:丰玥),自稱珠寶鑑定師, 每次直播販售約20至30塊原石,大多數原石販售價各為新臺 幣(下同)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直播台開播時皆有多名暗 樁買家對每塊原石下標,暗樁買家配合直播主稱「這裡的原 石品質很高且價值不斐,原石開窗穩的,穩賺錢的啦,會將 開窗過的原石運至雲南公盤販售,好貨快點下標、不搶會後 悔的」,直播主與暗樁買家配合鼓吹他人下標原石,又直播 台販售原石總數約7至8成皆由多名暗樁買家得標,經估算轉 帳約數十萬元,直播下半場暗樁買家得標原石經開窗加工後 ,直播主稱原石大漲了,並稱當下立即轉帳給暗樁買家大約 數十萬至數百萬元,或稱暗樁於公盤代售原石已獲利並已轉 帳百萬元不等金額,並承諾原告所投資之翡翠原石於公盤賣 出可獲利138萬4,366元,若公盤無法處理亦可回收原石云云 ,致原告陷於錯誤,向其購買6塊原石,並於附表所示之時 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侵害原告之 財產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提起 本訴。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8萬5,876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周堅宏則以:伊與吳佳蓉(下合稱周堅宏等2人)在蝦皮開立商 場用以販售中國貨品,並合資於中國雲南購買原石,將原石 交予謝博韜,由謝博韜委託專業直播平台銷售,倘購買者為 臺灣人,伊會提供臺灣帳戶供買家匯款,原先款項係匯入吳 佳蓉帳戶,惟因訴訟之故,吳佳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故 向不知情之黃均唯借用黃均唯帳戶做為玉石買賣匯款帳戶, 周堅宏等2人並未參與中國直播販售原石業務,伊基於信任 將直播部分全權交予謝博韜處理,直播平台及工作人員均係 謝博韜在中國找的,周堅宏等2人均不知情,其等僅負責出 錢及提供臺灣帳戶。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吳佳蓉則以:答辯及聲明均同周堅宏。  ㈢黃均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下列事實有如下所示之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且為到庭之原告 與周堅宏等2人所不爭執(卷第178至179頁),堪以認定:  ㈠原告分別自其華南銀行樟樹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甲帳戶),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 如附表所示帳戶。黃均唯帳戶是由黃均唯開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大雅分局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459032號卷,下 稱警卷之匯款紀錄、甲帳戶封面及往來明細、黃均唯帳戶開 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㈡黃均唯帳戶是由黃均唯於111年6月間因廢五金買賣交付周堅 宏,周堅宏並未告知黃均唯要使用黃均唯帳戶收取玉石款項 ,黃均唯不知周堅宏有與他人合作從事玉石買賣(臺灣花蓮 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59號卷,下稱偵緝卷,第128 至130頁)。  ㈢原告以周堅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111年7、8月間,與訴外人即大陸地區人民謝博韜透過 網路蝦皮拍賣網站直播佯以販售「翡翠原石」,分別取得吳 佳蓉、黃均唯帳戶用作為供買家匯款交易之人頭帳戶,原告 觀看直播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時間,匯款如 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金額至吳佳蓉、黃均唯帳戶內,對周堅 宏提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告訴,經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以112年度偵字第11226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檢 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206號駁回再議(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112年度偵字第11226號卷, 下稱偵卷)。 五、法院之判斷  ㈠黃均唯部分   依本院認定之事實㈡,黃均唯帳戶是由黃均唯於111年6月間 因廢五金買賣交付周堅宏,周堅宏並未告知黃均唯要使用黃 均唯帳戶收取玉石款項,黃均唯不知周堅宏有與他人合作從 事玉石買賣,而黃均唯陳稱其交付黃均唯帳戶與周堅宏前, 與周堅宏已認識一、兩年(偵緝卷第128頁),則黃均唯既 係基於信賴關係將帳戶交付周堅宏,且不知其帳戶供作原石 買賣之匯款帳戶,縱使周堅宏等人經營之原石買賣確有詐欺 原告取得款項情事,亦難認黃均唯有何故意過失,自不構成 侵權行為;又原告匯入黃均唯帳戶之款項,於匯入後不久即 遭提領一空,有該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 稽(警卷黃均唯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而斯時該帳戶係由周 堅宏使用,黃均唯並未受有任何利益,自亦不構成不當得利 ;而除前開偵查案件蒐集之證據外,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黃均唯與本件原石買賣有何關係,則原告依侵權行為、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黃均唯給付購買原石匯出之款項,自 屬無據。  ㈡周堅宏等2人部分  ⒈周堅宏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我與大陸地區人民謝博韜合作 經營玉石銷售,我向黃均唯、吳佳蓉借用其等帳戶,供買家 匯款之用,並出錢讓謝博韜採購玉石,由中國籍之直播主在 中國之瑞麗直播平台直播做銷售,販售物品之方式乃將玉石 放置在燈光照射下,讓買家審視後自行決定是否下單標價, 直播主抽成營業額之25%,剩下75%由我們分配,但是在我們 尚未分配利潤之前,款項就被凍結,我們共作成800多件, 只有部分有問題,而後謝博韜將有爭議之玉石交給我,部分 是原石、部分是成品,且有附保證書(偵卷第17至19頁), 並提出謝博韜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影本、部分玉石 (含天然翡翠飾品鑑驗證書)、原石以實其說,經苗檢檢察 官當庭勘驗所提出之部分玉石(含天然翡翠飾品鑑驗證書) 、原石後拍照附卷(偵卷第112至113、121至129頁),足認 周堅宏所辯尚非子虛。  ⒉本件原告所投資者,係俗稱「賭石」之交易,而所謂「賭石 」係流行在中國、緬甸之翡翠原石交易方式,因玉石完全被 風化皮質包裹,一般人光從外表難以得知裡面玉石的品質、 成色好壞,必須下刀切開原石後,始能確定原石內是否含有 翡翠成分或所含翡翠之價值,自此衍伸在各大平台直播之經 營方式,則係由直播人員公開播送原石尚未切開的外表,供 參與直播的成員決定是否願意投入資金,願投入資金者,在 直播人員切開原石確認價值後,方有額外獲利之機會,顯見 「賭石」交易具有高度風險之射倖性,此由暱稱「丰玥」與 原告之微信對話紀錄中曾明確告知原告「翡翠原石需要博, 而且有風險」(本院卷第22頁),亦可得知。而依員警於原 告報案時製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該表 見警卷)之記載,原告為70年9月間生,進行原石交易時已 年滿40歲,學歷為研究所以上,為高知識份子,且職業為警 察人員,職司刑事偵查,應有相當社會歷練、經驗,對此更 不能諉為不知。再觀原告所提其與「丰玥」之微信對話紀錄 (本院卷第22至41頁),原告係購買玉石原石,且原告於本 院審理時自承:所購買的原石都已開窗,但是開窗只是將原 石的表皮剝除一部份,露出玉肉(本院卷第176頁),則原 告所購買之原石既已開窗破壞表層,顯然已改變買賣標的物 之性質,不能再主張解除買賣契約退貨還款,然依上開對話 紀錄,原告卻因公盤買賣因疫情取消而請求對方將其購買原 石之款項全額退還,並在對方拒絕後,即認定對方為詐騙, 對方提議將原石加工出售或寄回給原告,均遭原告拒絕(本 院卷第28至41頁),則原告所為顯然違反賭石交易之市場規 則,原告據此主張「丰玥」詐騙原告,並非可採,原告主張 周堅宏等2人與「丰玥」共謀詐欺原告構成侵權行為,亦非 可採。且原告與「丰玥」既就原石有成立買賣契約,「丰玥 」收受原告支付之買賣價金有買賣契約為法律上之原因,自 非不當得利,原告主張周堅宏等2人與「丰玥」共同詐騙原 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第179條不當得利 規定將原告所支付之買賣價金返還原告,自為無理由。  ⒊至原告與「丰玥」之微信對紀錄雖有如下內容:「原告:今 天切的能賣多少?丰玥:哥,今天你那塊桃花春很漂亮,如 果放公盤漲個十倍是沒問題的,如果你缺錢也可以我們現在 回收。原告:公司收多少錢?丰玥:這個春色淡了一點,翻 一倍,你考慮一下吧。原告:公盤賣十倍嗎?丰玥:因為國 內市場現在最缺的是滿綠,春料公司收現在價格沒上去,對 ,這個直接上公盤白標。原告:公盤每月都開嗎,如果9/15 沒賣掉怎麼處理?丰玥:哥。我每個月拿幾百萬的料子去雲 南公盤!料子基本沒啥問題的!如果沒有處理,你著急用錢 ,直接給你收。原告:我的意思9/15那盤沒賣掉在寄賣還是 怎麼?我想上公盤。丰玥:公盤處理不了直接給你收。原告 :好,謝謝。先上公盤,感謝。丰玥:現在行情不好只能到 一倍,但過段時間如果價格漲了!直接按漲的價格收」(本 院卷第25至26頁),原告據此主張「丰玥」有保證最低以原 告購買之原價回收原石云云。惟對話為要約者,非立時承諾 ,即失其效力,民法第156條定有明文。「丰玥」雖曾以對 話對原告要約以原告購買價錢一倍收購原告之原石,但原告 當時欲放至公盤出售,並未承諾,原告既未立時承諾,該要 約即已失其效力,原告主張「丰玥」之後仍應受拘束,與法 律規定不符,自無可採。且由「丰玥」曾表示「現在行情不 好只能到一倍,但過段時間如果價格漲了!直接按漲的價格 收」,顯見原石之市場行情時時變動,「丰玥」所屬公司係 以收購時之市場行情收購原石,故若原石價格下跌,自無仍 以原價或高於原價收購之理。本件若原告主張可採,原告為 本件原石交易穩賺不賠不須負擔任何交易風險,不符賭石交 易規則,顯屬無稽。「丰玥」與原告交易時,為促成交易縱 有樂觀預估市場行情報喜不報憂之情形,然依原告學識、經 驗,及上開前後文連貫之語意,自可判斷此為市場上容許之 誇大之詞,該等業務銷售時使用之話術,難認具有法律上之 拘束力。 六、綜上所述,「丰玥」所屬公司係依買賣契約收受原告購買原 石支付之買賣價金,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依原告提供之對話 紀錄亦難認「丰玥」有詐騙原告情事,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第179條不當得 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所支付之買賣價金28萬5,876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0 111年8月15日 3萬1,776元 訴外人鄭光勛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 111年8月16日 1萬7,100元 0 111年8月17日 2萬8,600元 0 111年8月25日 1萬7,600元 吳佳蓉帳戶 0 111年8月31日 7萬元 黃均唯帳戶 0 111年9月1日 7萬800元 0 111年9月6日 5萬元 合 計 28萬5,876元

2025-03-28

MLDV-114-苗簡-75-20250328-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甄 選任辯護人 即法扶律師 吳玉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1859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180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就上訴人即被告陳怡甄所犯幫助 一般洗錢罪部分,經比較新舊法後,以被告陳怡甄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且侵害 原判決附表二(下稱附表二)所示告訴人沈彩鳳等8人之財 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 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復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 刑減輕之,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 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為1,000元折算1日, 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及補充如下。 二、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因「李文傑」天天噓寒問暖、聊天分享生活,相處方式 猶如熱戀中情侶般,加上當時被告開刀需要一筆醫藥費,且 因被告早與「李文傑」有一定之信任關係,故當「李文傑」 表示要援助原本就經濟拮据之被告醫藥費,被告才未有任何 質疑。雖然被告母親張美玉曾向被告表示,何以要提供本案 帳戶資料,但被告依舊未有絲毫懷疑,反而說服母親張美玉 ,足見被告當時是完全信任「李文傑」。再者,若被告真有 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在被告家中經濟甚為拮据之 情況下,豈可能將母親張美玉之薪資帳戶交出,讓母親張美 玉陷於帳戶內之薪資遭提領一空之風險,使家中經濟雪上加 霜。  ㈡依上所述,被告是遭受感情詐騙,主觀上無幫助詐欺及洗錢 之不確定故意。原審未進一步理解被告與「李文傑」對話紀 錄之意義,復未考量被告家中經濟因素,被告學歷僅為高職 肄業、完全不懂法律等,而為有罪判決,尚有違誤。 三、經查:  ㈠原審綜合被告供稱於原判決事實欄所示時、地,將其母親張 美玉申設之原判決附表一(下稱附表一)所示2個帳戶帳號 (下稱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 ),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情,並就附表二編號1- 8所示告訴人沈彩鳳等8人受騙,分別將各該編號所示款項匯 入本案帳戶等事實不爭執;證人即附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 人沈彩鳳等8人指訴遭詐騙集團詐騙,依指示分別匯款至各 該編號所示之本案帳戶等情節;及附表一、二所示證據資料 ,而認被告有原判決事實欄所示之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 等犯行,已詳述所憑之證據及論罪之理由;復就被告及辯護 人所辯被告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文傑」感情詐騙,逐 漸對「李文傑」產生相當程度的信賴,而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若被告可以預見本案帳戶被利用,不可能提供母親張美玉 之帳戶,被告僅是為了拿到「李文傑」匯款的3萬元港幣, 而提供本案帳戶,沒有幫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他人、洗錢的 不確定故意等情,已就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一一詳述不可採 之理由(詳見附件即原判決理由欄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理由,即原判決第3-8頁所示)。  ㈡經核原判決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判 決理由矛盾或不備之情形,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被告上訴再以其係 受「李文傑」感情詐騙,無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犯意 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顯係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說明事項 ,及原判決不採之辯詞,徒憑己意再事爭執,已難採信。  ㈢又刑法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觀上有 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意思, 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 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不法構 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特定不 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 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 故意」。而基於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幫忙提領匯入款項, 或其他感情因素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對方 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並非絕對對立、不能併存之事,縱使係因上開原因,但於提 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對方時,依行為人本身之智識 能力、社會經驗及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如行為人對於 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有供作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罪 行為之工具使用可能性甚高,但仍心存僥倖、抱持在所不惜 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可認其 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無 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個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專有性甚高 ,並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須交與他人使用,亦必基 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完全不相識之人 任意使用。且不肖之徒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追究 處罰,經常利用他人帳戶轉帳或提領犯罪所得,藉以逃避刑 事追訴,進而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或去向 等情,業經新聞及電視等大眾傳播系統多所報導,政府亦宣 導民眾注意防範,倘將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交予欠缺信賴關係 之他人,無異將該帳戶置外於自己支配範疇,而容任他人恣 意使用,實已無法控制遭人非法使用之風險,衡情當無可能 任意提供予他人,甚而僅因收取帳戶者片面承諾,或曾空口 陳述收取帳戶僅作某特定用途,即確信自己所交付帳戶資料 必不致遭作為不法詐欺取財、洗錢使用,此當為一般使用金 融帳戶之人所周知。茲查:  1被告行為時為年滿40歲之成年人,依其供述高職肄業,曾從 事服務生、直播主電商之工作,其電商工作是賣保健食品、 化妝品,交易時對方有時會匯款,不會要求對方提供提款卡 、密碼云云(本院卷第117頁、原審卷第127、136頁),可 見被告為一智力成熟,具有一定工作、社會經驗之人;且被 告於迭次訊問中供稱其是於112年8月1日在抖音認識「李文 傑」,於同年月29日經由通訊軟體LINE與「李文傑」聯繫, 同年9月1日「李文傑」即說要匯3萬港幣款給我,我不知道 「李文傑」之真實姓名、年籍,也無法找到「李文傑」這個 人,與「李文傑」沒有交往,沒有感情基礎,亦不知道「外 匯局王國維」是誰云云(警卷第11頁、偵卷第29頁、原審卷 第124-126、130-131頁)。被告雖在抖音與「李文傑」認識 1月,但僅短短3日經由LINE聯繫,未與「李文傑」交往,可 見被告與「李文傑」並非熟識,亦非男女朋友感情或有相當 信賴基礎,除以LINE聯繫外,無其他聯絡管道,復不知「李 文傑」、「外匯局王國維」等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竟 於雙方短短3日之聯繫,「李文傑」即願意匯款「港幣3萬元 (折合台幣約10餘萬元)」與被告應急,已悖於朋友間正常 交往,及合理金錢借貸往來。被告既非毫無智識及工作經驗 之人,豈能不知;乃竟於「李文傑」告知「港幣3萬元」已 匯入附表一本案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偵卷第103頁、原審 卷第161頁),及不詳姓名年籍之「外匯局王國維」要求, 即提供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致其對於「李文傑」、「 外匯局王國維」如何使用本案帳戶資料,毫無置喙或管控之 餘地,徒增本案帳戶資料遭不法使用,供作詐欺匯款之人頭 帳戶,用於收受、提領不明之款項,產生金流斷點之高度可 能,依上開說明,被告就此節顯有合理預見之可能。  2再依被告與「李文傑」LINE對話內容(偵卷第61-103頁、原 審卷第145-198頁,詳附件即原判決第4-6頁):  ⒈被告在網路上與「李文傑」認識,但未查證、懷疑「李文傑 」之真實姓名、身份,於「李文傑」表示可以幫忙匯一筆錢 給被告時,被告回稱「我連跟朋友借一千元要吃飯都沒人要 借」(原審卷第159頁),可見正常朋友關係借貸區區1千元 即有困難,與「李文傑」LINE對話僅3日,無任何信賴基礎 ,及除「LINE」以外無任何聯絡管道之情況下,「李文傑」 即願意匯款「港幣3萬元」之高額款項與被告應急,已悖於 常理,被告就此情亦有所質疑。  ⒉被告於LINE對話中一再向「李文傑」表示其母親質疑提供本 案帳戶資料之用途,反應「外匯局怎麼回事,一直把餘額轉 出」等情;佐以被告於原審供稱「李文傑」傳送匯款3萬元 至張美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警卷第49頁,即偵 卷第103頁、原審卷第161頁}時,我有請我母親跟國泰世華 銀行確認是否有此筆款項,結果沒有此筆款項,嗣接到「外 匯局王國維」打來的電話,說我們外匯沒有開通,所以才會 沒有收到(即錢被擋下來),但我沒有想要跟銀行查證是否 有錢被擋下來云云(原審卷第132-133頁);顯已知悉「李 文傑」所稱已匯款「港幣3萬元」至張美玉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一節,非屬實情,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與被告亦無任 何信賴基礎之「外匯局王國維」,要求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又核與一般存、匯款方式相悖,則被告就其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與「李文傑」、「外匯局王國維」等人,應已有合理預見 對方可能是詐騙集團,提供之本案帳戶資料,可能供作詐欺 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之情況下,猶無視上開不合常理之處, 及其母親一再質疑、提醒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用途,僅為獲 取「李文傑」所稱已匯至其母親張美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 「港幣3萬元」,依「李文傑」要求、配合「外匯局王國維 」,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終至遭詐騙集團利用,作為詐騙附 表二編號1-8所示告訴人之存、提款使用。足見被告是因急 於取得「港幣3萬元」,心存僥倖,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 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他人;益可認被告 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顯然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 害,其主觀上應可預見本案帳戶後續可能被用以作為財產犯 罪工具等不法用途之風險,且對於該等風險之發生不以為意 ,而容任其發生,其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甚明,被告及辯護人所辯被告是受「李文傑」感情詐騙, 無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云云,均無可採。 四、綜上,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顯有幫 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被告上訴否認犯罪,並 以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 判決附表二編號7「轉匯時間」欄所示,告訴人劉冠伶匯款 時間應為「112年9月11日」,業據告訴人劉冠伶證述在卷, 並有匯款紀錄可稽(警卷第351頁),原判決附表二編號7「 轉匯時間」欄所載「112年9月9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 「112年9月11日」,惟此部分之誤載,與判決結果無影響, 不構成撤銷之理由,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睿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晉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1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怡甄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一、陳怡甄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是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 他人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 、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 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 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2年9月2日13時2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 超商○○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其不知情母親張美玉申設如 附表一所示之2個帳戶(以下合稱為本案帳戶)提供予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提 款、轉帳及匯款之用。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 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二所 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 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陳 怡甄及辯護人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有聲明異議之情形, 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證據 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自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暨審理中均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當時不知道會被利用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跟幫 助詐欺、洗錢不能劃上等號,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之間其實也 是一線之隔,要看被告個人經歷及相關資料判斷。被告是遭 受感情詐騙,只是對她來說她也許不想要去回顧這段關係, 從被告跟「李文傑」的對話內容可以看到「李文傑」對她噓 寒問暖、非常關心,可以看到被告逐漸對「李文傑」有相當 程度的高度信賴,而不會去質疑或是完完全全聽從「李文傑 」的指示,或相關人員都按照其指示合作,有這樣的感情信 任關係在。若被告可以預見本案帳戶會被利用,也不太可能 將其母親還在薪資轉帳的帳戶交給他人使用,堪認被告交付 本案帳戶當下,只是純粹確實是想了拿到「李文傑」匯款的 3萬元港幣。當時被告確實是因為就醫,開刀需要一筆醫療 費用關係,有人噓寒問暖、又願意援助,在當時被告這麼困 難的情況下,或多或少都會很難拒絕這樣的情形;雖然從對 話紀錄看到被告母親有反應為何要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但這 只是被告反應母親的擔憂,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可以看出被 告沒有質疑「李文傑」要騙她,反而是說服她母親,可以看 出被告對「李文傑」的高度信任,在這樣的高度信任之下而 交付本案帳戶,我們認為應該要評價為疏忽,被告並沒有幫 助本案詐欺集團詐欺他人的不確定故意。 二、本案帳戶為被告母親張美玉所申辦,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給本案詐欺集團,嗣後本案詐欺集團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 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 轉匯時間,轉匯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等情,為被告所無爭執,並有附表一 、二所示之證據可以佐證。因此,綜合以上事證,可以認定 如無本案帳戶資料,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將無法順利取得附 表二所示之人的受騙款項,也不能順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 所得,是客觀上本案帳戶與本案詐欺集團對於附表二所示之 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詞置辯,惟查:  ㈠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有發生之可能,因該犯罪事實之 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乃予容認而任其發生者而言。行為人究 有無容認發生之意欲,係存在於其內心之事實,法院於審判 時,自應參酌行為人客觀、外在的行為表現暨其他相關情況 證據資料,本諸社會常情及經驗、論理法則剖析認定(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按於提供「人頭帳戶」之人,或可能為單純被害人,或可能 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或共犯,亦或可能原本為被害人,但被 集團吸收提昇為詐欺、洗錢犯罪之正犯或共犯,或原本為詐 欺集團之正犯或共犯,但淪為其他犯罪之被害人(如被囚禁 、毆打、性侵、殺害、棄屍等),甚或確係詐欺集團利用詐 騙手法獲取之「人頭帳戶」,即對於詐欺集團而言,為被害 人,但提供「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人,雖已預見被用來作 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 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獲得相當報酬、貸得款項或求得 愛情等,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 卡,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感之考量遠高於他人 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 ,即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 確定故意行為等可能性,各種情況不一而足(最高法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被告於本案發生時為40歲之人,審理中自述為高職電腦繪圖 科肄業,有過兩次婚姻,育有6名小孩,曾從事服務生、電 商銷售等工作等情(本院卷第136頁),可見被告為有相當 智識、教育程度之人,甚早即進入社會歷練,對於現今社會 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帳戶以取得、移轉、 變更、隱匿被害款項,躲避司法之追訴,使被害人難以求償 ,警政以及金融單位長年強力宣導勿輕易提供身分資料、金 融帳戶給無相當信賴基礎的他人使用等社會大眾所週知之事 實自難認為毫無所悉。  ㈢再者,檢視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有以下情形:  ⒈被告與「李文傑」(LINE暱稱【傑】)之對話紀錄(偵卷第6 1至103頁;本院卷第199至232頁):  ①雙方於112年8月29日起聯繫,由「李文傑」主動加被告好友 後開始聊天,「李文傑」之人並未提出任何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亦未告知「李文傑」自己的真實身分。其後,雙方互相 了解彼此近況,而且可知被告在對話中有透露其透過直播、 獲取觀賞者贊助之方式獲取生活費。  ②「李文傑」於112年9月1日先詢問被告孩子開學的學費,被告 回稱【想辦法吧】,「李文傑」續稱【讓我幫你吧,我可以 匯一筆錢過去給妳】,被告回覆【我連跟朋友借一千元要吃 飯都沒人要借】,「李文傑」旋即問【你發給我,現在銀行 還沒下班】,被告稱【我沒銀行,我給你媽媽好嗎】、【因 為銀行我沒提款卡 現在也關門ㄌ】,並旋即傳送附表一編號 1之帳戶帳號,「李文傑」表示其馬上至銀行轉港幣3萬元( 相當於新臺幣【以下若未特別註明,即指新臺幣】12萬元) 至該帳戶,並傳送【中國銀行(香港)交易明細】給被告, 其顯示為即時轉帳,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為收款帳戶。其後 ,被告即反應接到外匯局的電話,稱該帳戶要開通,要求寄 卡片到台北給他們開通。  ③同年月3日,被告傳訊【媽媽一直在擔心一直叫我們傳帳號過 去】、【是要幹嘛】、【還要提款卡密碼】、【外匯局說國 泰世華比較麻煩】、【沒有密碼不能開通錢就不能領】,「 李文傑」則稱【是不是你開卡的時候沒有開通那個外匯功能 ,你開卡的時候開通外匯功能應該就不用那麼麻煩,現在你 都開完卡了,應該就是要外匯局那邊開通】、【台灣跟香港 應該算是跨國的,所以應該要開通這個功能,所以應該是外 匯局那邊管的,不然人家要外匯局這個部門幹嘛】。  ④同年月11日,被告傳訊【這外匯局的怎麼回事】、【一直把 餘額轉出】、【然後媽媽薪水今天要去領也被扣掉】、【打 電話被狂罵】、【他說什麼先領出來給金管會保管】、【因 為餘額不能超過1000,但是他100,5元的轉出也太奇怪了吧 】、【我一直被罵說那個詐騙的】、【一直催我們寄卡片, 寄回來一直拖延】、【那個是詐騙的】、【所以被騙了】  、【我打給外匯局的】、【他們說接到很多電話,那個寄卡 片給他們都是詐騙的】、【根本只要直接轉台幣帳戶就好好 了】、【不用寄卡片到外匯局】、【他們不會用打電話的, 然後反詐騙的說那個是詐騙的】。  ⒉被告(使用其母親張美玉之通訊軟體)與「外匯局王國維」 之對話紀錄(警卷第45、51至55頁;本院卷第237至267頁) :  ①被告於112年9月1日傳送【你好轉帳開通信已經寄過去了,麻 煩請看有收到嗎?謝謝您】,對方傳送【开通013APP插卡之 后有一个密码管理 会出现网路银行密码设定点击下去会传 简讯按照步骤操作】,並指示被告【Z00000000000張小姐您 好如果您用小七寄輸入這組代碼列印明細出來貼包裹上面給 店員寄出就可以喔】、【如果您是用空軍一號寄麻煩您寄件 地址寫南崁站 收件人陳鳴鴻 電話0000000000】。  ②被告於同年月4日傳送本案帳戶提款卡密碼,對方傳訊【我們 會先幫您做一個財力證明】、【您有收到簡訊通知不用理會 】、【如果發卡行有致電照會您要說是自己使用】、【你要 對行員兇一點】、【自己使用怎麼那麼多問題】、【您現在 需要問的就是為什麼卡里有錢在機台只能領30000】、【剩 下的沒辦法提領】、【當天不是可以提領120000嗎】、【您 問行員看能不能解除】。  ③對方於同年月5日傳訊【如果您有接到國泰世華的電話照會一 定要跟行員說是自己使用反問行員有什麼問題】。  ⒊綜合以上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與「李文傑」為網路認識之人 ,被告並未查證其真實身分,被告經濟窘迫,亦知悉現實世 界中要向親朋好友借款1,000元均有困難,「李文傑」與其 非親非故,認識僅幾日,竟聲稱願意無償資助被告港幣3萬 元,明顯與常情、常理有違。又「李文傑」要求被告提供帳 戶、配合外匯局人員的指示,因為被告提供的帳戶是其母親 所有,其母親於提供時即流露疑慮質問被告用途,被告竟無 視至親之人的提醒,為獲取不合理的金錢,繼續配合「李文 傑」之指示。又被告與「外匯局王國維」聯繫時,對方竟然 是使用簡體字發送訊息,顯然不可能是我國政府機關會使用 的文字,且提供的包裹收件對象也非政府機關,更非「外匯 局王國維」,對於此等不合理情事被告竟未有任何質疑。況 若是政府機關之行政程序,豈會引起金融機構的關切?面對 關切豈有反質問金融機構之必要?被告對於「外匯局王國維 」不斷要求提高本案帳戶每日自動櫃員機提領額度(依警卷 第47頁之簡訊,可知被告於112年9月4日即已知如附表一編 號1所示之帳戶,每日提款限額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竟未 有質疑,本來應是讓外匯入帳即可,怎會變成讓真實身分不 詳之人可以進出、提領本案帳戶內的款項?以上種種不合理 情況至為明顯,但被告因為自身財產利益的考量,而選擇容 任本案帳戶淪為他人財產犯罪之工具。  ⒋又被告於偵查中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你隨意提供提款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給他人,不擔心對方會 從事不法活動?】,被告答稱【也有擔心過,也有想過會不 會是詐騙,但因為那港幣3萬元,所以我就還是寄給他】( 偵卷第30頁),據此亦足證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時,主 觀上對於本案帳戶可能淪為本案詐欺集團之財產犯罪工具實 已有預見,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示轉 匯時間,轉匯附表二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等情並不違反被告行為時之本意。  ⒌其餘有利被告證據不足為採之理由:  ①附表一編號1之帳戶,固然於112年9月11日匯入被告母親之薪 資,後亦遭本案詐欺集團提領,可見被告母親亦受有財產上 損失,惟此節並無法推翻被告母親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給被 告時,被告本已有疑慮、不安之事實,被告在此情形下仍讓 其母親的薪資承受風險,當無礙於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②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與「李文傑」有愛情基礎,亦是受害者等 語,然被告於審理中明確供稱其與「李文傑」是一般朋友關 係,沒有交往,我們沒有感情承諾或基礎,男生有講要結婚 ,但那是因為他要哄騙等語(本院卷第130至131頁),可見 被告雖與「李文傑」的對話中多有親暱稱呼、噓寒問暖,但 究其實際,被告亦清楚僅是與網友間的逢場作戲而已。  ③「李文傑」、「外匯局王國維」均是本案詐欺集團所分飾, 一搭一唱以鬆懈被告心房,本院亦認知到此種方式為常見的 詐騙手法,確實會有人因而受騙淪為幫助詐欺、洗錢者,惟 經檢視本案之證據與被告供述,本院認為被告毫無任何可以 確信本案帳戶不會成為本案詐欺集團財產犯罪工具之事實基 礎,已非刑法第14條之過失,而是該當於刑法第13條第2項 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說明   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 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使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對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 誤而依指示轉匯款項進入本案帳戶後再遭領出,以此掩飾、 隱匿騙款之去向及所在,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故該詐 欺集團成員所為屬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被告提供本案帳 戶資料給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此 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是以幫助之意思,對該詐欺 集團成員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    二、新舊法比較     被告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3項及第1 6條第2項均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 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 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 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16 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 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 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19條 第1項規定(原列於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即將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 )、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 其刑】。因此,依本案情形而言,被告之行為於洗錢防制法 第2條修正前後均構成洗錢犯罪,且均無偵審自白減輕刑責 規定之適用,因洗錢之金額未達1億元,依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3項規定,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 以下(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有期徒刑上限5年之限制);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 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後,應以舊法規定較有利 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 。 三、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一行為犯 上開2罪,且侵害附表二所示共8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四、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本案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量刑   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 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不當影響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 活動之發生,更因此造成附表二所示之人事後追償及刑事犯 罪偵查之困難,行為實屬不該。被告犯後自始至終均否認犯 罪,迄今更未與附表二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調解,完全未彌 補行為所生損害,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應量處較重之 刑。被告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最後,考量本案被害金額高達一 百多萬元,損害非輕,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按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 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 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 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 修正為「洗錢」,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立法理由可參。因此,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 當以有查獲犯罪客體為前提,本案被告幫助洗錢之財物均已 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自不能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又本案並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為本案 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 無從宣告沒收,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一:本案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19至23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警卷第25至27頁 附表二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帳戶 證據 1 沈彩鳳 假投資 112年9月7日11時44分許 5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沈彩鳳之供訴、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85至87、89、91至93頁) 2 劉金水 假投資 112年9月11日12時55分許 10萬7,000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劉金水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107至112、113至137頁) 3 陳淑惠 假親友 112年9月11日13時23分許 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陳淑惠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151至156、167至184頁) 4 陳寶秀 假投資 112年9月8日13時0分許 2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陳寶秀之供訴、存摺影本(警卷第197至199、209頁) 5 葉純碧 假投資 (1)112年9月5日9時44分許 (1)10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葉純碧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255至263、265至283頁) (2)112年9月5日9時45分許 (2)10萬元 6 邱太雄 假投資 112年9月9日12時24分許 23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邱太雄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303至304、307、309至311頁) 7 劉冠伶 假投資 (1)112年9月9日11時11分許 (1)5萬元 本案國泰帳戶 告訴人劉冠伶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329至331、333至337、351頁) (2)112年9月9日11時12分許 (2)5萬元 (3)112年9月9日11時13分許 (3)5萬元 (4)112年9月9日11時15分許 (4)3萬元 8 馬慧琳 假投資 112年9月4日13時34分許 5萬元 本案中信帳戶 告訴人馬慧琳之供訴、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截圖(警卷第223至225、227至239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025-03-27

TNHM-114-金上訴-64-20250327-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聖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隱私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113 年度沙簡字第534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5303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4月至5月間之某日時許,登錄名稱「live1 73影音Live秀」平臺之手機應用程式觀看甲女(警詢代號AB 000-B1121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已成年,下稱甲女)進 行全裸性交之視訊直播,甲○○明知上開平臺營運模式係閱覽 者須先加入會員,並儲值購買點數,若要觀覽直播主直播內 容,須先支付點數方得瀏覽,且上開平臺設有防竊錄程式, 禁止付費會員私下竊錄直播主直播內容,竟基於無故以錄影 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未經甲女同意,擅自使用其手機( 未扣案)內建之螢幕錄製功能,錄製甲女全裸性交之影像( 下稱本案影像)。嗣甲女經友人告知有甲女之本案影像在網 路上流傳(甲○○被訴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部分無 罪,詳如後述),影像上有甲○○之會員編號,甲女始悉其性 影像遭人竊錄,遂提出告訴,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 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 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 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 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以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業經本 院於準備程序、審判期日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而檢察官 、被告甲○○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資料之製作、取得,尚無違法 不當之情形,且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第91頁),復有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至18、75至77、127至129頁),並有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至29、59至61頁),且有集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12年8月11日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卷第31、37、38、45頁)、告訴人甲女工作暱稱影像截圖、本案影像擷圖附卷可證(見不公開卷第3、15頁)。是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 像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甲女同意, 無故以其所持有之上開手機錄製本案影像,未能尊重他人身 體之自主權利,嚴重侵害告訴人甲女之個人隱私,應予以相 當之非難,並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 承犯行,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甲女調解成立,且依調解成立 內容履行完畢之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023號 調解筆錄存卷可考(見偵卷第89、90頁),然告訴人甲女於 偵查中具狀表示:本案影像流傳於不同網路平臺,諸多事證 尚未明瞭,倘撤回本案告訴,不啻放棄訴追不明犯罪行為人 與犯罪事實之權利,故仍維持本案告訴,然告訴人甲女願宥 恕被告之行為等語(見偵卷第87、88頁),及告訴人甲女所 受之損害,又兼衡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經濟、家庭 、生活狀況(見本院簡上卷第130頁)、素行品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固已與告訴人甲女調解成立,並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完 畢,有如前述,惟被告除本案犯行外,另涉犯刑法第315條 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另案起訴,現由本院以114年易字90號案件審 理中,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認本案不適宜對 被告為緩刑之宣告,併此說明。 五、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 。查被告以其手機錄製之本案影像,核其性質係屬電磁紀錄 ,事後業經刪除之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時陳明在卷 (見偵卷第17、18、76頁),尚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112年4月至5月間錄製 本案影像當日某時許,基於無故散布本案影像之犯意,使用 手機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將本案影像傳送至Telegram之軟 體中,以此方式傳送本案影像至社群媒體中,因認被告除前 述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 第1項、第2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 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 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 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足 資參照)。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 1項、第2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嫌,無非係 以前揭有罪部分之證據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未經 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本案影像犯行,辯稱:我是將本案影像 上傳至Telegram自己之一人群組內,但我的Telegram帳號於 112年4月26日被盜用,本案影像應係遭盜用帳號之人散布於 外,我沒有散布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2、23、81、105頁 )。  四、經查,被告稱其係將本案影像上傳至Telegram自己之一人群 組內(見本院簡上卷第22、23頁),則該群組成員既僅有被 告一人,是被告此行為,尚難認已屬散布。而被告稱其Tele gram帳號於112年4月26日被盜用,被告曾透過電子郵件請求 Telegram客服協助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2至24頁),業已 提出被告寄送予Telegram客服之電子郵件、Telegram自112 年2月起履遭盜取帳號之新聞資料(見偵卷第19頁、本院簡 上卷第27至39頁)附卷可憑。至告訴人甲女於警詢、偵查中 固稱:其經友人告知有本案影像在網路上流傳等語(見偵卷 第21至29、59至61、75至77頁),然綜觀全部卷證,檢察官 並無提出被告有散布本案影像之積極證據,本案影像是否被 告所散布,並非無疑,則被告辯稱本案影像應係遭盜用其帳 號之人散布於外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2至24頁),即非全 然不可信,是依罪疑唯輕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尚難認被 告有散布本案影像之行為。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第2 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罪嫌所憑之證據,仍存 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形成被告此部分有罪之 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 所指此部分犯行,揆諸前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原審就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 參、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部分認罪, 請求諭知較適當之刑;就被訴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 影像部分,否認犯罪等語(見本院簡上卷第25頁)。   二、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業臻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 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 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 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 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 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 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 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被訴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其性影像部分,應為 無罪之諭知,原審就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罪,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則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第3款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規定應適用通常 程序審判之,原審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容屬有誤。是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自為第 一審判決如上。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 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第4 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 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TCDM-113-簡上-451-20250327-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侮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孟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 度易字第1293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92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孟婷(下稱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於民國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內( 在臺南市境內行駛),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後, 以使用者帳號000_000000在該網站屬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 之「安安日常」頻道,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人AB000-H11137 8之姓名(姓名與年籍均詳卷,下稱告訴人),並接續以「幹 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等語 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確信時, 法院即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 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如何, 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 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 則,且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 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判決意 旨參照)。 準此,於無罪推定原則下,被告對於檢察官所 指出犯罪嫌疑之事實,並無義務證明其無罪,即所謂「不自 證己罪原則」,而應由檢察官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責任,如 檢察官無法舉證使達有罪判決之確信程度,以消弭法官對於 被告是否犯罪所生之合理懷疑,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諭 知被告無罪。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 中之指訴、被告於YouTube網站「安安日常」頻道畫面截圖 照片、被告上開直播影片檔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 務官勘驗報告,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地點,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 人之姓名,並在節目中接續說出「幹破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等語,然堅詞否認有何公然 侮辱之犯行,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五字經等,並 不是在針對告訴人,我直播跟網友聊天對話時我確實有講這 些話,但這些字眼不是針對告訴人,而是告訴人的YouTube 頻道下方的一位管理員「猶大福」。又稱:我知道我如果指 名道姓罵他,我肯定會被告,所以我不可能去做這件事,但 我確實9月10日有說:佐助如果你喜歡聽,我可以講給你聽 ,但請你不要擷取我片段的語音在你的頻道上面播放。(問 :既然這樣的前因後果,你後面罵的三字經、五字經、七字 經難道不是說給告訴人聽?)但我的用意只是我重複了我9 月5日的語音內容,也就是佐助9月9日播放我的語音內容, 我又重複講了一次給他聽,是針對這個語音內容,我說:你 喜歡聽我講給你聽就好,你不要擷取片段播放,因為他擷取 片段播放,別人會不知道前面發生什麼事,而覺得我就是莫 名其妙亂罵人等語(本院卷第80、84頁)。 五、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其駕駛之自小客車內(當時 在臺南市境內行駛),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後, 以使用者帳號000_000000在該網站之「安安日常」頻道進行 直播時,提及告訴人的本名「廖○鋒」和在YouTube網路上之 綽號「佐助」與捐贈圍兜兜一事,並出言「幹破你娘老雞掰 」、「幹你娘」、「幹你娘卡好」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 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頁;原審卷第69 至70頁;本院卷第44至4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 指訴情節相符(見偵卷第19頁),並有被告上開直播影片檔 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13年5月28日勘驗報告 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5至66頁),故上開事實,首堪認定。又 「幹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臺語 ,下稱上開侮辱性言論)等語詞,依吾人共同生活之社會通 念,在文義上明顯含有輕蔑對方人格、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 ,自屬輕蔑他人或使人難堪之粗鄙詞彙,顯為侮辱性之言論 ,亦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 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 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表現自我 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 規範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 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適 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 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 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 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 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 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 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 之。所謂「名譽」,僅限於「真實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 (自然人)」,前者指第三人對於一人之客觀評價,後者即 被害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人性 尊嚴,不包含取決於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且真實 社會名譽縱受侮辱性言論侵害,倘非重大而仍可能透過言論 市場予以消除或對抗,亦不具刑罰之必要性;所謂「依個案 之表意脈絡」,指參照侮辱性言論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文 化脈絡予以理解,考量表意人個人條件、被害人處境、2人 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為綜合評價,不得僅以該語言文字本 身具有貶損意涵即認該當侮辱;所謂「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 譽」,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或 僅因衝突過程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傷及對方名譽;所謂「對 他人名譽之影響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指以社會共同 生活之一般通念,足以造成他人精神上痛苦,足以對其心理 狀態或生活關係生不利影響,甚而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屬 之。必以刑事司法追懲侮辱性言論,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 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 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始可。限於前揭範圍,該規定始與憲法 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無違,業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 字第3號判決宣示甚明(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651號判 決意旨參照)。 (三)原判決就被告於上開時地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YouTube網站 後,在其所經營「安安日常」頻道進行直播時,提及告訴人 的本名「廖○鋒」和在YouTube網路上之綽號「佐助」與捐贈 圍兜兜一事,並出言「幹破你娘老雞掰」、「幹你娘」、「 幹你娘卡好」等情,以有上開卷證資料可參,且為被告所不 爭執,可認為真;且認上開侮辱性言論,在文義上含有輕蔑 對方人格、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顯為侮辱性之言論,亦堪 認定。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 、五字經等,並不是在針對告訴人等語(本院卷第80頁); 再參以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我於111年9月10日14時許,在 我家中觀看黃孟婷在YouTube上的直播「安安日常」,黃孟 婷就在直播中公開辱罵我三字經、七字經等字眼「幹你娘、 幹破你娘老雞掰」,並說指名道姓對我說「這樣你舒不舒服 、你不是很愛聽嗎、她有求必應」等語,使我受到侮辱並覺 得不舒服遭到貶低人格及人格汙辱等語(見偵卷第19頁)。被 告則以:事發過程是我先在111年9月5日有一段直播,是在 討論一位喜歡喝酒的觀眾在網路上留言辱罵其他觀眾的父母 、小孩或其他家人,所以我在直播當下,才會加上沒有特定 人士的語助詞「幹你娘、幹破你娘老雞掰」等語,上述這段 直播並未提及告訴人AB000-H111378,而事後我聽我的觀眾 說,告訴人反而在111年9月9日及10日,在他自己YouTube的 直播頻道「宇智波佐助」上播放我的直播內容並且變造剪輯 我的直播音調作為他的直播內容,當下他還笑得很開心,把 我的直播影片當作是他的節目內容一樣播放,所以111年9月 10日14時許我才在我的直播中向大家表示如果有人喜歡聽我 的直播內容,我可以再講一次給你們聽,但請不要擅自擷取 我的直播影片當作是你的節目內容。我並沒有要公然侮辱任 何人的意圖,我只是把我自己的直播內容重新講一遍給觀眾 聽而已」等語置辯(見偵卷第11至13頁)。準此,本案首應判 斷者,厥為被告上開侮辱性言論是否係針對告訴人而發?果 爾,則應進一步探究,本件被告與告訴人在各自的網路直播 節目中發表言論並涉及對方的來龍去脈為何?並以此判斷被 告於上開時地發表上開侮辱性言論是否僅具一時性、或事出 有因,並非無端,如果無訛,被告之侮辱性言論是否僅係一 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苟據以論罪,是否使司 法過度介入私德領域而有違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又或依其 表意脈絡,被告是否有意直接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恣意攻 擊,抑或只是在與告訴人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而附帶、 偶然傷及之?再者,自被告之表意脈絡,依社會共同生活之 一般通念判斷其前揭侮辱性言論,是否已達致告訴人自我否 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凡此 ,均仍應依憲法法庭前揭判決意旨,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 規定,就其構成要件與本案事實為具體涵攝、衡酌判斷,始 無違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經查: 1、被告於上開時、地進行直播時,先於上開節目直播影片檔案 4分25秒至15分8秒,提及捐贈圍兜兜給臺南市的小天使社福 團體一事,於15分9秒及25秒繼續述說捐贈圍兜兜一事,並 提及告訴人本名2次,自16分19秒開始即接續出言上開侮辱 性言論反覆辱罵告訴人達6次之多至17分47秒止,有上開直 播影片檔案及檢察事務官所製作勘驗報告在卷可佐(見偵卷 第65至66頁),並經原審當庭勘驗確認屬實(參原審卷第82 頁),是從上開直播影片檔案所示內容觀之,被告當天上開 侮辱性言論所針對的對象,確然是「廖○鋒」及「佐助」亦 即告訴人無疑。況被告亦自陳:因為告訴人先擷取我的直播 影片,只擷取髒話的這段,所以我才會直播中說如果告訴人 喜歡聽我可以講給你聽等語(參本院卷第82至83頁)。故被 告於上開直播節目中所說上開侮辱性言論顯係針對告訴人而 發,即堪認定。被告辯稱:直播內容的那段三字經、五字經 、七字經等語,並不是在針對告訴人云云,與事實不符,難 以採信。 2、被告先於111年9月5日在其直播節目中針對聊天室內的網友 「猶大福」辱罵類似上開侮辱性言論,事後告訴人曾將上開 被告節目中罵人片段擷取後於9月9日在其自己的直播節目中 播放乙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案(參本院卷第81 至82頁),復據告訴人將上開9月5日、9月9日直播內容製作 成直播譯文後於偵查中提出為證(告證4、告證5),有直播 譯文附卷可參(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請上字第495 號卷【下稱請上卷】第14-15、16、17-22頁)。從而,被告 所稱:其實這段不好聽的話是9月5日我在直播節目中講的, 而上開時間會再提到這段,是因為這當中告訴人沒有經過我 同意就擷取9月5日直播不好聽的那段,在9月9日告訴人的直 播節目中播放,而且不斷播放,我覺得他是用取悅他的觀眾 方式在播放那段影片,所以我9月10日那天直播中才會說: 如果你想聽我可以講給你聽,但請你不要未經我同意在你的 直播節目中播放等語(參本院卷第81至82頁),即非無由。 再參以,告訴人於9月9日直播節目中表示,其確有幫忙代送 人家所委託贈送給小天使社福團體圍兜兜一事,然而被告指 示其助理向該社福團體追問此事,讓人覺得告訴人把人家捐 贈的東西中飽私囊、私吞下來,是在造謠抹黑告訴人,令告 訴人非常不滿,告訴人並在直播節目中表明,被告自己沒有 捐,憑什麼去質問這件事等情,有上開直播譯文附卷可參( 參請上卷第17頁)。從而,被告於上開直播節目中所為論述 及評論之緣由,顯與公共事務及社會公益有關,並非僅關於 私德或出於伊個人與告訴人之私人恩怨或經營糾紛(二人同 為直播主)而生之言論漫罵或侮辱,即堪認定。 3、就被告講述前揭侮辱性言論之整體脈絡予以觀察,被告固有 針對告訴人而說出上開侮辱性言論。惟探究本案事件發生之 前因後果,乃係因告訴人於111年9月9日在自己頻道直播時 ,未經被告同意即擅自擷取被告於9月5日口出「幹破你娘老 雞掰」、「幹你娘」、「幹你娘卡好」之直播內容並加以評 論,被告因而於9月10日,在自己經營之YouTube頻道直播時 針對此事表達不滿情緒,進而重複上開侮辱性言論,表示如 告訴人想聽可以直接說給告訴人聽,有直播片段光碟及逐字 稿譯文在卷可佐(見請上卷第14至22頁;原審卷第95、99至1 05頁),堪認被告所為之上開侮辱性言論,乃係針對前開具 體事件之指摘,此要與無端出言謾罵、嘲弄或單純欲使他人 難堪而故意以侮辱性言詞進行羞辱之情形尚有不同,則被告 講述上開侮辱性言論,主觀上是否係出於惡意詆毀告訴人之 人格或社會評價所為,以及是否因此即達致告訴人自我否定 人格尊嚴之程度,尚非全然無疑。且衡以本案被告與告訴人 均為經營YouTube頻道之直播主,前開糾紛之始末,均全程 展示於雙方之直播觀眾前,雙方均可透過公開直播表達對前 開糾紛之個人意見並尋求觀眾之認同,觀眾亦可透過觀看直 播、留言而與直播主及其他觀眾進行互動並公開討論,自有 其形成公共輿論之空間及可能。縱使不特定人透過觀看直播 聽聞被告上開發言內容,亦非無任何辨別能力,更可能僅會 認被告言詞粗鄙不當、修養欠佳,未必會實質減損或貶抑告 訴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況查,直播觀眾對直播主言行是否 認同,與直播主之營業收入具有密切關係,告訴人在自己之 YouTube直播頻道擷取被告口出「幹破你娘老雞掰」、「幹 你娘」、「幹你娘卡好」之直播內容並加以評論之情,顯已 相當程度顯示其係自願表意並參與相關活動,因而成為他人 之評論對象,故就他人之負面言論,本應負有較大之容忍義 務,再者於此言論自由與自由市場交錯運作之機制下,國家 公權力本應為適度之退讓,不應扮演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 之角色,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以落 實刑法之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是綜合以上因素而為考量, 難認被告係無端針對告訴人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而為恣意 攻擊,被告所為之前揭侮辱性言論固可能使告訴人聽聞後, 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不快或難堪,但從客觀第三人之角度觀 之,是否會直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或社會評價,而逾 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尚有可疑,經依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所揭示公然侮辱罪之合憲性限縮適用之 意旨,難認被告本案所為言行已該當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 侮辱罪之可罰性範疇。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使所指 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之事實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然侮 辱犯行之有罪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 告涉有檢察官所指犯行,本件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 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審理結果,認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公 然侮辱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尚無不合。檢察官上訴 意旨略以:被告上開侮辱性言論,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且 具攻擊意味,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且被告係透 過社群媒體YouTube大肆公開上開言論,其傳播力無遠弗屆 ,其影響程度尚非輕微,足認告訴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被告 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被告所為自該當公然侮辱罪之要件云 云。惟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所舉前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 成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公然侮辱犯行之有罪心證。原判決對 於卷內訴訟資料,均已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 告有罪之心證,因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於法核無違誤。檢 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無罪諭知為不當,僅係就原審依職權為 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重為爭執,難認可採,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提起上訴,檢察官 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2025-03-27

TNHM-114-上易-3-2025032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蕭博仁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馬士倚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YOUTUBE網站「黃獅虎」頻道之直播主。 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通話時向原告承諾不會在直播平 台上提起原告之任何資訊及話題。詎被告為求節目話題及流 量,不僅於「黃獅虎」頻道上不斷污衊原告,甚至另開設「 師虎休息站」頻道繼續辱罵原告,並設置24小時聊天室且標 注原告姓名之方式,慫恿網友以各種污穢不堪之帳號名稱辱 罵原告之身高、外型、律師之職業、姓名,甚至協助網友置 頂分享不實之影片,是被告不僅自身有侵害行為,且其身為 頻道管理者,卻助長網友不當發言,亦屬共同侵權行為人,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免於恐懼、被騷擾之自由、姓名權、 隱私權、肖像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詳附表一、二、三) 。另附表二編號16影片連結內容、附表3編號11至13之頭像 ,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規定。 且被告違反與原告之約定,仍持續為附表一、二所示內容, 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爰擇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 、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227條之1、第18條、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60萬元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於110年10月28日通話僅是聊天聊到被告將 不再提起原告,並無法效意思,兩造並未成立契約。另被告 創設直播平台僅是提供大家講八卦的地方,其他網友所為並 非被告所能驅使或限制,不應歸責於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 各該侵害事實,答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等語。另原告主 張侵權行為事實如距本件訴訟起訴日超過2年者,伊援引時 效抗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YOUTUBE「黃獅虎」、「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係 由被告開設、管理,被告帳號暱稱為「黃獅虎」、「黃師虎 」、「師虎休息站」,被告並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各該直 播平台發布附表一所示內容;使用附表二所示帳號暱稱之人 ,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師虎休息站」網路直播頻道發 布如附表二所示之留言;附表三所示帳號暱稱本身均係指涉 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本院卷二第555-557頁),堪信 屬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自由、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 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 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97條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 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 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 格評價,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 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 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 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 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再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 相同,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 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 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 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 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參照);而意見表達乃行為人表示 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 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固 不具違法性,然行為人倘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 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 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參照),而所謂善意,係指 非專以毀損他人名譽、信用,或以侵害他人感情名譽為目的 之謂。按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 ,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 判決參照),又參諸民事訴訟法第19條之立法理由記載「姓 名權者,因區別人己而存人格權之一」,是姓名權所欲保護 者乃權利人使用其姓名之權利不受他人爭執、否認,不被冒 用而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利益。另按共同侵權行為之 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 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 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參照)。 查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情節,本院判斷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被告既侵害原告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被告雖就侵權事實發生在本 件起訴前2年者,為時效抗辯,然本院認定之被告侵權行為 事實距起訴日即112年12月28日(本院卷一第9頁)均未超過 2年,被告所辯仍無從解免其損害賠償責任。  ㈢再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 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 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 判決參照)。審酌被告明知現今社會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 送資訊迅速,竟輕率於網路上傳布侵害原告名譽權之內容, 並設置「師虎休息站」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偏激言詞共同貶 損原告名譽,客觀上足令人致生原告工作能力不佳、面貌不 揚等負面評價,堪認原告確實受有精神上痛苦。再考量原告 自陳:學歷為碩士畢業,目前為執業律師,月收入平均50萬 元,與父母同住,經濟狀況小康等語(本院卷一第316頁) ;被告自述:學歷為大學畢業,於私人公司擔任上班族,月 薪約4萬元,已婚無子女,需扶養父母及配偶等語(本院卷 二第183頁);再參以原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 詢結果(戶籍卷第15-22頁)、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本院卷一證物袋)所示:原告名下財產價值約 1,800餘萬元;被告111、110年度財產約為50餘萬元等情, 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 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 一第2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既有理由,則其併依民法第18條、第 19條、第227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1項、第31條規 定為同一請求,本院即無庸審論,附此敘明。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本 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聲請宣告免為 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得上訴(20日) 附表一(被告於直播平台之發言或與網友之對話)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0/12/31 黃獅虎 我知道你在看。愛看就看,用力看,多看兩遍。我不看,我最大,哈哈哈哈。我跟老婆兩個開開心心的哦。哪像你對不對,一個人沒人逗陣,做人失敗嘛。講白了嘛,你根本私底下沒有朋友嘛。誰在網路上取暖啊,有多厲害嗎,在有錢也沒用,有錢不會買到真正的友誼啦。不要以為自己很有錢哦,就大家是朋友,我朋友好多哎。沒有啦,大家趨炎附勢啊。你少來了啦,看多了啦,大家都出過社會啦。有錢人在身邊的,十個、九個都是為了他錢呐。另外一個哦,他可是為了要他命,哈哈哈,真的啦,很多啦,拜託哎。我晚上跟我老婆吃跨年大餐,吃完之後我們騎摩托車出去看夜景,最後開直播拿手機去外面,外面去晃,爽。哪像你哎,好棒好棒哦,各種七彩呼啦屁,你的聊天室裡面,各種你好棒你好棒哦、這是是我這輩子最幸福的事情哦。大家啊,不就是想說在你身邊可以拿到一點好處。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名譽權。 2 110/12/31 黃獅虎 我的那個會員就一直在直線下降中。我跟大家講更好聽的、更好笑的事情,是有幾個退掉會員的人,還跟這一波什麼什麼,總之這些直播主的事情,還沒什麼關係的。這個就是被人家私下挑撥,挑撥離間給中傷掉的人。我跟大家講,那還真的故意挑我,挑這些曾經會幫助過我的這些朋友們,去挑撥還真精准。其他人還不會,為什麼不找宸華啊,為什麼不找我最好的兄弟胡宸華,為什麼?看人,看有錢才去。大家不是笨蛋,我們都看得出來,專門去找有錢人。我不會被你打敗的,好吧,你做你的,做好你的事情,你做不好,大家都可以監督啊,我沒在怕你。我告訴你啊,我不怕你,最簡單就是哦,你會看我的直播,我不會去看你的直播啊,哈哈哈哈。我不看你的直播,我最大,你看我直播,你就輸了,好不好,有種你不要看我。我在這邊講得會飛天鑽地,我不看我最大,我不看、我也不見心不煩啊,但是你會看啊。煩死你啊,我天天開啊,把你煩死。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被告表示要天天開、煩死原告,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被告欲每日開直播行為,並未侵害原告權利。 由被告所述內容並無從得知被告具體指摘原告何等不實事項,且內容在客觀上亦無貶損原告名譽權之情形。另被告在自己直播平台發表言論,並非對原告為任何強暴脅迫行為,自無從評價係對原告為恐嚇、騷擾行為。 3 112/3/9 黃獅虎 哈哈哈。這個「冬瓜」最近不知道在搞什麼,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我看情況,我不理他,我有空,我就跟他玩,大家要玩來啊,我沒有什麼不能失去的,再慘不就這樣子嘛。我是一個NOBODY,我是一個NOBODY唷。我沒差,怕你咬我,我不會怕你啊,你是千金之子,我是一無所有,要跟我配,你是笨嗎,你想太多。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暗喻原告會私下對被告做小動作,貶損原告是一個小人,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用「冬瓜」不雅綽號,隱射原告身高矮小,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對身高為歧視性用語,且造成網友群起以不雅綽號模仿效應,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兩造素有紛爭,被告預測原告將對被告採取司法動作等語,未侵害原告權利。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3.被告用語縱使傾向情緒化,亦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 1.被告稱原告「應該很快就會有動作了」,固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惟徒憑該文意無從得知「動作」究竟所指為何,加以原告嗣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故被告辯稱「動作」係指提起司法訴訟等語,亦與常情無違,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以「冬瓜」指稱原告,暗諷原告身高,顯具惡意,已非合理意見表達範疇,侵害原告名譽權。 4   112/3/29   黃獅虎   之前有人寄給我看,老實說我有點懶得再去搜尋這些有的沒的,浪費時間。就有人弄給我看,就是就「某哥」啦,「某哥」、「某哥」,號稱曾經大學教過課,這是人家給我看的。有個真的討厭他,有一個人真的討厭他。然後現在被別人嗆,被人家起底,我都為他擔心。我跟他說你要小心一點,他討厭超討厭他。然後我猜是可能跟以前被他念過的人,因為他得罪很多人。然後他傳了一份資料給我看。啊,「某哥」啊、「某哥」以前曾經號稱說在某間那種某大學,在某大學教過書。嗯,「某哥」啊,他說在某大學教過書。的確他真的在某大學教過書,沒有錯、沒有錯,嗯這是真的,他沒有騙你們,我常常在替他澄清,哈哈哈,他說是真的。對啊,包括他是專業人士這件事情,有執照的也是我跟大家講啊,我保證是啊。我常在上面直播時候,對啊,幫他保證這些事情,所以變成我在蹭他。哈哈,我都跟你們說了。他以前在某間大學的確真的是教過書,就是講師啊,他還不到教授還沒那個資格,就講師啊。 那某人給我看,的確是這樣子。哎,大家晚安,大家晚安,我等下就下線了。不好意思,我今天不是要開麥上,我只是先測試一下。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那我原來那筆電是來工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自己現在做測試,就是這個原因。好,我剛剛講了一半。就是「某哥」啊,「某哥」啊,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那他說他以前在某間大學教過書,的確這是真的。我跟大家說了,我這人是有一說一有說,他的確在某間大學教過書,還出過書。嗯,對啊,他是很會讀書沒有錯啊,這是事實啊。但是你們可能不知道哦。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州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被女神趕出去的一個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且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又左列內容文義上並無從解讀出原告係靠關係才得以擔任大學講師之意,難認左列內容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   112/3/29   黃獅虎   哈哈哈,好。我剛講說那個這位不是很專業,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他的確在大學教書,是一間技術學院、是一間技術學院,當然也是在中部。重點是什麼,你知道嗎,人生就是一個But,就是一個But。當時吧,因為他給我看的不是現在的資料,是兩、三年還是三、四年前,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他給我看的資料是幾年前的資料,他的確在大學當講師。但是,人生就是個但是。就是這位哥的爸爸是那間學校的校董。嗯,對啊、是啊,大家你們可以去查他的名字啊。還真的哎,對啦,回去,他算自家開的嗎,好像也不算自家開啦,他就是他家就是有一份股份在裡面,看起來好像專門搞教育事業的吧,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是人家給我的資料,我查一查。因為你知道嗎,我這人哦,疑心病很重,不好意思,因為我被太多人坑過,尤其是那個不太專業的傢伙,我被他坑的太嚴重了,所以我現在都會比較小心。不會小聲哦,好好好,我這邊OBS(直播系統)上面混音器顯示沒有很大聲,聽得清楚就好了。我現在被那個傢伙坑到、嚇到啊,對,所以我現在很多事情我都小心翼翼。別人給我資料我也是在這查證,也花了不少時間去查,還真的是網路上的資料,這網上資料。 所以我不講那種什麼私密的啊,我爆料了、我爆料了、他的資料在我手上,我不做那種事情了我不幹那種事了,反正這是網路上的資料,也不會去拿那講那人家網上沒有的資料,把他講的難聽,這樣子我覺得沒有必要了,這種下流的事情真的少做了,真的那種網上資料其實你想查都查到,只是我沒有空去查。那有人給我這個資料呢,顯示啊,其實那間技術學院,也就是他家有一份股份在裡面了。哎,就是這麼簡單了。那是不是因為他家跟那個技術學院有淵源,才有辦法當講師,我不知道哎。說明他真的很優秀啊,他很厲害啊,他很厲害,真專業、還真厲害,所以去教書嘛。我們往好方面去想,就當是這樣子吧。這比較巧啦,比較巧啦,他爸爸在裡面是校董,現在好像不是了吧,其實我不是很清楚,不過那是幾年前的東西了。對啊,嘿嘿嘿。所以啊,我覺得最重要的哦,好像是家裡有錢哦,哥哥爸爸真偉大,這個比較重要。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並用「自稱專業但不怎麼專業的傢伙」、「不太專業的傢伙」等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原告擔任講師並不止於一家大學任教,不僅曾在中洲科技大學,也曾在靜宜大學任教過,且原告是因為有律師資格身份及執業多年,以及有教師證資格,而經該些大學聘任為講師,但被告卻不斷明示或暗示原告是靠家人關係或家裡有錢才得以任教、及侮辱原告不專業等錯誤及負面資訊,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是否具有法律專業 為個人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且「自稱專業,其實不怎麼專業」、「不太專業的傢伙」等語,其言詞並無偏激不堪,然被告於直播內容指稱原告父親為某技術學院校董、原告家族就該學院有股份,已有意寓原告係因依靠家族關係始擔任大學講師之意,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6   112/3/29   黃獅虎   我之前也曾經想過很多奇奇怪怪的方法。這之前不知道誰跟我講的,也蠻有道理的啊。說真的啊,大家出社會行走江湖,其實沒有誰沒有認識幾個人,大家都有,多少都認識點人。但是有些時候啊,你要動用這些關係或幹嘛,其實有時候會嗯,會有很多不可預知的,不可預知的一些後果啊,那問刀哥就知道了。很多時候你要動用一些奇奇怪怪的一些,不是不是奇怪,就是有些比較特別的關係的時候,其實會有又會有一些些問題啊。但你運用這些東西下去,有些時候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那我們都是比較單純的人,而且我跟我們以前那些朋友們,我們都已經大家各走各的路了,當然我去請他們幫忙一定有辦法嗯,對啊、對啊,就是「社會事」啦,對啦,對啦若真的要用「社會事」下去,事情就會有點會越弄越複雜。網路事網路了啊,那你怎麼把它弄到說、對不對,弄到那種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不要,對啊,刀哥你最清楚了嘛。我也是啊,以前都很清楚說有些事情啊,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 你真的靠一些其他的方式,去這些,去處理「社會事」的方式啊,那就會把事情弄得比較複雜。當然可以解決了,但解決之後呢,對啊,很多很多奇奇怪怪的那種事情都有發生,無可預測啊。最常有的就是啊,你叫一個人去處理他,那你現在比較腦充,哦對,出了力比較大對不對,一棒敲下去,對方沒呼吸了怎麼辦啊,我們罪加一等,教唆。你只是想教訓他,結果人家教訓過頭了,那也不是你能控制的。比如以前我朋友遇過啊,傻傻的就一時氣憤,跟著人去,就關最久的就是他。所以我覺得成年人哦,大家要講、就講清楚啊,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啊。然後有些人就喜歡弄到現實上去,那麼現實上去的時候,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 1.被告言論內容不實,隱射原告,暗喻原告會私下找一些不明人士,以不正當手法去教訓被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表示要動用一些比較特別的關係,並以「社會事」代稱,隱射要找黑道人士來教訓原告或找麻煩,語帶騷擾及恐嚇意思,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1.僅為建議網友勿採取違法手段解決紛爭。 2.被告明確表達「網路上嘴炮就網路上解決」,並無發表欲動用特別關係侵害原告權利之言論。   1.細譯左列內容,被告雖有講述「社會事」等語,但該文義語意不明,無法解讀出原告會私下動用黑道等惡勢力教訓被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2.被告雖稱其也可以請人幫忙處理「社會事」,但旋即表示「這樣子一弄會把大家弄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個人也是覺得不要去弄那些」、「那這類事情就比較複雜那比較糟糕啊」,難認被告有要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之意。原告雖提出原告與暱稱「心樂」之人之LINE對話紀錄,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或恐懼之自由,然觀諸該對話內容(本院卷一第29頁),「心樂」對原告所稱略以:當時我只擔心他和佐助去你律師事務所找你麻煩等語,並無從認定被告係找黑道人士教訓原告,且原告亦對「心樂」回覆稱:我懶得理黃思虎,他動不動就拿我作話題,真的很無聊等語,可見原告並無因被告行為而感受騷擾或恐懼,自無侵害原告免於被騷擾、恐懼之自由。 7 112/4/27起至112/10/23 師虎休息站 1.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 2.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 1.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任意在其聊天室長時間標注原告名字,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該聊天室開設用意是要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直播中表示「我先跟你們說這個,我現在是用別台電腦在開直播,這是我備用的一台筆電,那這個可以開24小時,真的開三天三夜都可以啊,所以我先用這一台」,可知該聊天室是整天24小時對外公開播送。 4.被告經營網路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開設聊天室之用意顯然違反禁止「騷擾與網路霸凌處理政策」之社群規範。 談論八卦無法推論即當然有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於直播平台中標註原告姓名之行為,並無使原告姓名發生同一性及歸屬上混淆之情形,自無侵害原告姓名權。 2.被告於「師虎休息站」直播頻道表示:我把這裡改成「獅虎音樂」好了,光明正大酸人、罵人、講八卦等語,有「師虎休息站」直播網頁截圖(本院卷一第33頁)可稽,且審酌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後,確實吸引諸多人以指涉原告之不堪暱稱(詳附表三),在該直播平台上針對原告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詳附表二),甚至在「師虎休息站」頻道直接標註原告姓名,此有「師虎休息站」頁面(本院卷一第31頁)可證,可知「師虎休息站」確係被告為提供自己及不特定公眾辱罵、指摘包含原告在內等對象所設立之直播平台,是被告設立「師虎休息站」,與不詳之人共同侵害原告名譽權(詳後述),應堪認定。被告雖辯稱上開截圖畫面顯示該影片係在討論臺灣女性,可證明「師虎休息站」並非在侵害原告名譽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自非可採。 8 112/5/11 師虎休息站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被告於聊天室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討論原告行為僅屬於事實陳述。 1.「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僅是詢問直播平台上之人有無想觀看證據,且前後語焉不詳,無從認定原告之名譽權受侵害。  2.被告張貼「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等語,乃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將使人產生原告為深諳法律之人士,卻未依其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性質而濫行起訴等負面評價,且被告亦未證明該言論業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9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於本次直播內容中雖僅表示「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等人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8。 10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雖僅係回應暱稱「何生」之人「@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但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4。 11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6。 12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笑臉)真有才。」等內容,僅係單純回覆他人,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7。 13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原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1.「媽寶」一詞,係指摘他人均聽從母親意見,宛如尚在襁褓中之巨嬰等語,故被告指摘原告「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內容,乃指稱原告身為成年人卻凡是聽從母親意見,並無主見及擔當之意,且其用詞顯具輕蔑、嘲諷意涵,自足以減損原告社會評價,核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言論。 2.另被告所述「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等語,則係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內容足令人產生原告經營「小黃台」直播平台不善後,即教唆黨羽霸凌他人,並洩漏他人個人資料等不當及非法行為等負面評價。而被告所提原告於「小黃台」之播放清單截圖(本院卷二第515-521頁)僅足證明原告曾有在「小黃台」發表直播一節,不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是被告此部分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亦堪認定。 14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等語,因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19。 15 112/7/1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僅為合理意見表達,且並非指涉原告。 被告左列言論僅係發表直播行為之優缺點,尚難遽認在指涉原告。 16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不僅未禁止封鎖,反而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不當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甚至還於聊天室中主動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同附表二編號25。 17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與其他網友互動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45。 18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被告於聊天室與網友一起對原告為隱射及侮辱性言語,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向其他網友打招呼之言論無侵害原告之權利。 被告所述「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等語,該內容本身並無足使人對原告產生負面評價之意涵,惟被告架設「師虎休息站」,供其他網友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自仍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此部分詳附表二編號51。 19 112/4/14 師虎休息站 黃獅虎: 我可以確定,我們還沒開始吃,他就結好帳了,因為在肉送上來前我們就坐著開始八卦聊天。 黃獅虎:我快50歲了,第一次遇到還沒開始上菜就被結帳。 黃獅虎:會不會哪天我去選立委,他去電視台保留,黃獅虎吃霸王餐,沒回禮沒禮貌。 黃獅虎:去媒體爆料。 黃獅虎:然後把當天的錄音拿出來。 被告於聊天室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不具違法性。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0   112/4/14   黃獅虎   我出社會第一次遇到這種人。你知道嗎,出社會第一次遇到啊。我去吃飯啊,菜都還沒出來,就有人去結帳了。你知不知道。我們都還坐在那邊聊天呢。我還以為都,對啊。我們都沒有想到說有人可以結帳,結這麼快啊。我都還沒有、我都還沒有、我們菜都還沒放到桌上呢。我們去吃壽喜鍋,我菜都還沒有放到桌上,我太太好像是在第一輪還沒吃完的時候,就偷偷的拿著錢包去櫃檯付帳,櫃檯跟他說那位先生已經付了。嗯,對啊,太太嚇一跳啊。知不知道,其實已經有點沒禮貌了。因為這真的有點沒禮貌。因為我們在這十幾分鐘、二十分鐘左右,太太就偷偷付帳了,其實有點沒禮貌。 我們就怕說,人家從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請客,來我們員林來這邊要給我們吃飯。那我們怎麼可以讓人家請客啊,不對,可以怎麼可以讓人家出錢呢,我們要請人家。我知道他收入很高,但那不是問題啊,這一頓飯幾千塊,我們還沒有問題的。結果居然說,哇靠,因為只有兩個時間可以付錢了,因為他比較晚入座,所以他可能就在那時候一付錢了,二就是我們在入桌之後他離開一下,應該是那兩個時候,我太太說的,結果我就忘記了,對應該是這兩個時候,其他時候我就不知道了。 被告之後於直播中,就原告請客被告夫婦二人一事,仍不斷散佈與事實不符之訊息,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   1.被告僅為陳述自身經歷之事實不具違法性。 2.被告係陳述被告未請客對原告不禮貌,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指摘原告擅自請被告及其配偶吃飯一事,無論屬實與否,客觀上均不足以影響他人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21 112/4/15 黃獅虎 事情就是講了沒有人要聽。我的生命很簡單啊,雖然說以前跟人家這樣子,跟人家在江湖上混也不是這樣子啊。人不要那麼險惡啊、這麼陰險啊。請你吃個飯,把證據留著,放了快兩年了,去給大家看。有這種,不必吧,我覺得人不必這樣子吧。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險惡」、「陰險」,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險惡」、「陰險」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且其所述內容亦無偏激不堪,難認已達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程度。 22 112/4/15 黃獅虎 他就是這樣,那個人就是這樣子,惡人先告狀,一向都是他最會的,很怕人家會怎樣,就把Line,你如果要把Line從頭到尾放一遍,來啊,大家來啊,你也講得很精彩,但是我都沒有放,不是我怕,我只是沒麼沒水準。 原告拿出證據反駁被告112/4/14聊天室以及直播所說不實之情形後。被告說謊被揭穿後,腦羞成怒侮辱原告「惡人先告狀」,侵害原告名譽。 被告僅為自身經歷事實為適當評論,應不具違法性。 「惡人先告狀」乃被告對於原告個性之主觀意見表達,並以惡人形容原告,堪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 附表二(原告主張被告應與其他網友負共同侵權責任之行為) 編號 時間 直播平台 內容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112/4/27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窮到只剩短腿。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窮得只剩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哦。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一直吃大餐,你們一定是吃不起嫉妒我,拜託不要再蹭我了,很噁心哦。 鞋墊哥武大郎: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窩兩天開三次直播,我很忙的,好多朋友的,再說我沒是做再說我沒朋友,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我告你。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隱射嘲弄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才會有「鞋墊哥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等帳號,不僅「中部蕭律師不博起」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3.被告經營直播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鞋墊哥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該帳號暱稱繼以「窮到只剩短腿。」、「我嫉妒泥ㄉ腿比我還短。」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使用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   112/5/11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法律蟑螂。 法律瀟蛛哥:一個法律人,開頻道9成講4成講八卦,5成搞仇恨,剩下不到一成講那種網路都查得到的法律常識。 法律瀟蛛哥:結果一堆人吹捧。 師虎休息站:想看黑洞和法律哥和吳玲玲配合攻擊的證據嗎? 師虎休息站:好有個傢伙動不動就要告人,難怪沒朋友。 金蜜蜂冬瓜露: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 金蜜蜂冬瓜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 金蜜蜂冬瓜露:冬瓜邪教嚇屬輪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生意ㄅ好沒有case只好開直播高8度傳教ㄉ喲~~下麵專業戶冬瓜哥應該要專訪網軍1450互相交流下作攻擊手段ㄉ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會這ㄇ崩那ㄍㄅ一定4皺88雞皮鶴髮冬瓜干平常說太多冬瓜哥4長月退歐巴這種大謊話冬瓜哥看到偶們寫大實話崩那ㄍ崩ㄌ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哥ㄅ要哭哭ㄉ喲~~造神小說part2揪寫尼設計精美證據ㄉ完整過程ㄉ喲~~發行9487本給皺88冬瓜干進香團每日朝九晚五膜拜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皺88冬瓜干一起一起一起作假證據~的~喲~~~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誰每天高8度鼻音哭哭寫line求保護揪趕快企打猴痘疫苗保護自己~的~~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嗚嗚嗚嗚嗚嗚嗚~皺88ㄉ冬瓜干快點保護偶快點保護偶偶會用下麵作為報答ㄉ喲~~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嗚。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並不斷以不實事情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師虎休息站」頻道中之24小時聊天室,標注原告之姓名,且被告也曾於該聊天室表示要「光明正大地罵人講八卦」,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隱射原告。 3.「(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聊天室內容不斷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阿珠媽」則是代稱指支持原告之網友。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律瀟蛛哥」、「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歧視原告(詳附表三),是左列對話內容繼以「法律蟑螂」、「巧虎又要被冬瓜露碰瓷ㄉ喲」、「就算造假、阿朱媽們腦袋阿達阿達滴是會相信可以吃到冬瓜的下體」、「下麵專業戶冬瓜哥」、「阿珠媽都沒有人送鞋墊差評」、「腿短不4病短起來要人命」、「下體專業戶冬瓜哥」、「皺88冬瓜干一起」、「黑山老妖8婆全身都很假當要作假腿短ㄉ也甲甲ㄉ當然也要假一下ㄛ」等語,惡意評論原告身材及法律專業素養,並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為上開言論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 112/5/12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栽贓完就算了嗎?家大業大的碩士律師法律哥有什麼看法?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固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惟其左列言論內容空泛,客觀上不足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而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就此部分自毋庸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 112/5/1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歐老太如果妳幫(老虎圖案)宣傳我幫(老虎圖案)感謝妳為了感謝妳我也幫(熊貓圖案)傳三民自壹電視鏡週刊應該對家大業大的挺韓律師直播主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 法律瀟蛛哥:直播主可受公評,我可以討論一位叫法律哥的直播主嗎? 1.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隱射原告。又該帳號之內容亦有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該帳號以(老虎圖案)代稱被告經營之黃獅虎頻道,且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因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詳附表三),是其繼以「那些媒體應該對喜歡吃下麵的律師很有興趣」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暗指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就是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 112/5/16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爭什麼爭,都過來(熊貓圖案)直銷當我下麵。不對是下線,秀下線的下線。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我在想要不要去律師公會檢舉,除了開直播霸凌人。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還侮辱二林人。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百般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聊天室標注原告姓名,故聊天室才會有「法律瀟蛛哥」、「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不僅帳號名稱以原告姓名為侮辱性諧音嘲弄,侵害原告名譽、姓名,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法律瀟蛛哥」、「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中部蕭律師不博起」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好色及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渠等繼以「腿那ㄇ短會不會找不到」、「@阿珠媽我奪ㄇ希望也能肉艘我ㄉ照片ㄚ可以看一下我腿有奪短」、「叫別人吃他下麵,插進去拔不出來」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6   112/5/1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洪福齊天、千秋萬世、文成武德、萬壽無疆。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尖叫黑山老妖38婆看到自己全身皺88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ㄅ然晚上沒人企捧場尖叫場面難看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老虎圖案)來拍飛五鬆阿珠媽」聊天室之內容,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對話內容繼以「冬瓜看到自己ㄉ小短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下午趕快開一開ㄉ喲~」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7 112/5/29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原來吃(熊貓圖案)下麵、(熊貓圖案)插進去拔不出來比較乾淨ㄉ唷。 1.帳號「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聊天室內容還以(熊貓圖案)代稱原告,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不雅字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8     112/5/31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熊貓圖案)教主又在裝忙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討拍兼酸人恐嚇直播碎碎念。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4短腿不4雞腿。 何生:偽娘還敢叫自己哥哥ㄉ喲哪來ㄉ勇氣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偶幫尼推播ㄉ喲~~ㄅ然520那ㄍ線上人數讓尼ㄉ面子掛ㄅ住ㄉ喲~~ 黃師虎:一大早這麼熱鬧,應該是某人開直播吧….那麼早…。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 何生:@黃師虎他還要開第2次ㄉ喲~~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 何生:偶們對於多元成家抱持高度正面觀念ㄉ喲~~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 何生: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熊貓圖案)大法師嫉妒(老虎圖案)比他幸福,跟(老虎圖案)一個小小上班族計較破壞,金Bi。 黃師虎:@腹胖大綠絲(熊貓圖案) 午安。 林嘎咪:@腹胖大綠絲好、請教你是不是愛吃炸物所以腹胖。 金蜜蜂冬瓜露:腹胖大綠絲泥請朋友吃飯會發票留一年抱怨朋友沒回請媽? 何生:月复月半迷有關係一肚子拐就非常陰險狡詐ㄌ喲~~。 黃師虎:現在看到”請客”兩字就心驚……這輩子沒遇過這種人。 法律豬:一天開兩次直播你說很忙? 何生: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 季八的隔壁老王:@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 黃師虎:@何生(拍手圖案)(比讚的圖案)。 黃師虎:@法律豬午安(笑臉圖案)。 法律豬:黃師虎(愛心圖案)。 法律豬:何生好有才(愛心圖案)。 法律瀟蛛哥:法太太據說是味精丫婆、因為一樣尖酸刻薄、腦粉。 法律瀟蛛哥:我們圈粉有猜是(熊貓圖案)自己的小號、幾個人共用、他(熊貓圖案)開直播時叫別人上線、去別台幫(熊貓圖案)他宣傳。 金蜜蜂冬瓜露:娶不到老婆用小號幻想有老婆、邊留言愛自己、金逼唉、要不要看醫生ㄉ唷。 法律豬:原來(熊貓圖案)自己是教主還是小號之王、確賴別人都開小號。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使用熊貓圖案,及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是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不僅帳號名稱,且聊天室之內容,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何生」,聊天室之內容,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甚至侮辱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並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金蜜蜂冬瓜露」、「法律豬」、「法律瀟蛛哥」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法律素養及好色(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碎碎念4武大娘ㄉ習慣。」、「(熊貓)法師執照機腿換的、金Bi。」、「4短腿不4雞腿。」、「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憋ㄅ到2星期又開始想傳教ㄌ喲」、「小短腿一早起床穿鞋墊才能爬上車。」、「冬瓜神教人數崩盤需要靠仇恨止跌回升ㄉ喲~~」、「(熊貓圖案)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戰無不勝,(熊貓圖案)冬瓜教主,(熊貓圖案)文成武德,(熊貓圖案)千秋萬載,(熊貓圖案)一統江湖。」、「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信一點一把年紀ㄌ趕快企性轉還來得及ㄉ喲~~」、「泥豪說ㄉ對、(熊貓)律師執照不知道怎麼考到ㄉ、玩開心水族館換的嗎?」、「皺88老扣扣冬瓜老嫗團企市場買失委月巴矢豆冬瓜中午下麵吃ㄉ喲~~」、「在老老的髮粉圈裏挖呀挖呀挖~種小小的種子得矮矮冬瓜。」、「@金蜜蜂冬瓜露這樣才是下麵專業戶的專業啊。」等語,以不堪字眼惡意指稱原告身材短小及恣意評斷原告律師執照係以對價換取而來,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就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9 112/6/1 師虎休息站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有冬瓜短腿瓜矮冬瓜粘著我。 何生:開直播一集又一集在蹭我~ 何生:有冬瓜有冬瓜有冬瓜纏著我爛冬瓜短腿瓜醜冬瓜別煩我。 何生:再囉哩囉嗦一腳踹到百果山洞~ 何生:唱完ㄌ送給冬瓜斜教ㄉ531紀念禮物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之平台,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0 112/6/2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 偽嬸短腿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男不女日月神教陰陽人。 黃師虎:大家早(笑臉圖案) 1.帳號「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打招呼,並未加以阻止,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偽嬸短腿武大娘」、「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林嘎咪武大郎上禮拜去ㄌ泰國以後突然想變性當偽嬸所以現在4武大娘。」、「唯一不變ㄉ4那雙50cm長ㄉ小短腿。」等語,就原告身材及非可受公評之性別認同等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1 112/6/5 師虎休息站 (原告頭像照片)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 (原告頭像照片)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奇怪。 法律豬: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也有開了又關掉的直播、網路奇齋快去叫(熊貓圖案)打開、問(熊貓圖案)是不是男人? 黃師虎:@觀唉~~~真的是沒底線了。 1.帳號「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二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二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法律豬」,不僅帳號名稱為侮辱性,且從聊天室內容,不斷標注(熊貓圖案),且從內容可知確實是侮辱及隱射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法律豬」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性隱事(詳附表三)。「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之帳號暱稱,使用原告頭像表示「我愛吃下麵、趕快來吃」等語,顯係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為上開言論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2 112/6/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跟碎嘴過對方ㄉ好網友吃飯怎ㄇ迷油露臉ㄋ?偶只聽到1ㄍ酷似何志偉ㄉ聲音ㄉ喲~~偶還以為4何志偉ㄋ。 偽嬸短腿武大娘:何志偉腿比較長ㄝ。 偽嬸短腿武大娘:長ㄉ比小冬瓜好看。 偽嬸短腿武大娘: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 何生: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 何生:ㄉ唷~~ 偽嬸短腿武大娘: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 1.因被告曾於直播上用「冬瓜」隱射嘲弄原告身高,帳號「何生」、「偽嬸短腿武大娘」等帳號於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係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偽嬸短腿武大娘」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諷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言論中「比例也比小冬瓜好小冬瓜8:2ㄝ哭死。」、「冬瓜教主4XXXL號ㄉ何志偉 XXL號ㄉ曾志偉。」、「但4小冬瓜ㄉ長相4ㄍ冬瓜臉。」等語,就原告之身材繼以偏激字眼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3 112/6/9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臭擊敗來靠北。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嘻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 1.帳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此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可證實該帳號ID以及聊天室文字,目的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且網友以熊貓做為原告法律哥頻道吉祥物(因律師法袍是黑白色),並有創作LINE貼圖,故不僅帳號名稱,且用熊貓圖案,及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專業能力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網路奇齋臭擊敗、吃ㄕˇ下賤臭擊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臭擊敗流湯綠汁拌下麵、臻臭」、「想吃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下麵ㄉ走狗」、「忝冬瓜(熊貓圖案)ㄐㄐ吃下麵老擊敗」等語,以汙穢、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4 112/6/17 師虎休息站 何生:高8度偽娘鼻音尖叫ㄅ4每ㄍ人都能看ㄌㄅ嘔吐ㄉ喲~~偶也要4要空腹8小時才能勉強聽鼻音尖叫30分鐘ㄅ嘔吐ㄉ喲~~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做錯事ㄅ道歉真ㄉ4死性不改ㄉ喲~~ 黃師虎:空腹8小時(笑臉圖案),但還是有胃酸和膽汁啊…… 黃師虎:@何生是啊…看你的創作我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神教 5月4號ㄉ二氧化碳播裡面他有親自講ㄜˋ林居收播前還自己為幽默說所以為甚ㄇ監獄要蓋在二林揪4把馬屁鮪造神初章至頂ㄉ視頻ㄉ喲~~ 1.帳號「何生」,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聲音,並性騷擾原告,且污衊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還表示被告看該帳號的創作一整天的心情都會很好等語,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何生」以「話說偶踢爆ㄌ冬瓜教主aka瓜婆婆譏笑嘲諷二林人冬瓜教主土下做道歉ㄌ迷油ㄉ喲」等過激不堪之內容,就原告之身材為惡意評論,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5 112/6/19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盲哥ㄉ台聽久ㄌ腦子也變糨糊、動不動ㄐ要告人、法盲哥霸凌小黃告小黃一堆不起訴、還被小黃告、有ㄋㄉ名字就要告人、蕭氏法院開張ㄌ(熊貓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虧心事作太多、家裡蓋廟怕被XXQQ。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普渡慈航、索命梵音(骷顱頭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聽說他家人都不知道他開直播四處霸凌挺韓直播主、告訴他作爸爸媽媽哥哥應該很有趣(嘲笑圖案)。 金蜜蜂冬瓜露: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嘲笑圖案)、怕自己被罵沒看到、所以四處看(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等帳號,且從聊天室不雅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蜜蜂冬瓜露」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法盲哥」、「通過國家考試ㄉ法師是法盲、難怪國家妖魔鬼怪這麼多。」、「小短腿一定在偷看ㄉ唷」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法律專業素養及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6   112/6/28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 黃師虎:武大郎他在忙寫訴狀沒空吧? 短腿冬瓜武大郎:@黃獅虎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 黃師虎:@短腿冬瓜武大郎現實生活可能很無聊吧….整天泡在網路找認同感。 短腿冬瓜武大郎: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 海陸薄片:@林嘎咪冬瓜教主把小裙裙收在音樂盒裏。 短腿冬瓜武大郎: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 黃師虎:@海陸薄片放飛自我(笑臉圖案)。 黃師虎:@海陸薄片你們說的跳舞影片我沒看過….給一下連結或關鍵字吧。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又帥又專業(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MklC0PXL0cQ) 海陸薄片:@黃師虎尼猜差ㄌ幾ㄍ尺碼?(網址) 黃師虎:@海陸薄片髮型很像,其他不好說(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拿這ㄍ視頻企剪頭髮ㄉ喲?(笑臉圖案) 海陸薄片:偶目測冬瓜教主身高比視頻裏跳舞ㄉ再矮1ㄍ頭ㄉ喲~~ 黃師虎:我見他本人髮型和影片的人很像,現在不知道,2021年的事了。 黃師虎:身高就不好說….我也不高。 海陸薄片:@黃師虎月艮比冬瓜長揪4人生勝利組ㄉ喲~~~ 黃師虎:哈哈哈(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是侮辱原告身高,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在聊天室中寫「再次介紹彰化員林甲○○律師」,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嘲諷侮辱原告之用,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冬瓜(熊貓圖案)神教」於聊天室中標註「彰化員林甲○○律師」及網址連結,散佈原告個資。 4.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不僅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體型,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被告與該些帳號確實是嘲笑原告身高、體型,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6.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3.他人標註之資料為本就公開之資訊。   「短腿冬瓜武大郎」、「冬瓜(熊貓圖案)神教」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小冬瓜說他都會來偷看泥ㄛ腿那ㄇ短還那ㄇ愛偷看4真愛」、「洨冬瓜熱愛網路因為J邊他才能當180ㄉ嘔粑現實生活腿太短太桑心」、「想看一下一ㄍ腿長只有30cmㄉ洨冬瓜在轉圈圈一直靠夭泥們也會為洨冬瓜感到悲喪想哭腿怎ㄇ會那ㄇ短ㄋ」、「洨冬瓜現實生活都踩高蹺出門J樣出門一趟很累ㄝ所以他都跟芭比娃娃買家俱才能買到洨冬瓜能用ㄉ」、「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非隱私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7   112/6/30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 海陸薄片: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 海陸薄片: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 海陸薄片: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 黃師虎:(笑臉)真有才。 海陸薄片:偶還4要說1句,冬瓜教主尼ㄉ工作能力好差ㄛ~~ 冬瓜(熊貓圖案)神教:現在(熊貓圖案)敗訴連連,’’莫生牽拖厝邊’抱怨工作不順、泥還崇拜(熊貓圖案)嗎?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謝謝妳。 黃師虎:@斜教拜律師海陸薄片五柳莊觀林嘎咪早安。 哥布林法師: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 海陸薄片:@黃師虎午優優優。 海陸薄片:@哥布林法師(笑臉) 哥布林法師:@海陸薄片(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及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另從其內容表示「好久好久的故事,是師虎告訴我」,且被告於聊天室還表示「(笑臉)真有才」予以認可,而未否認或制止,可知被告與該帳號之人私下有聯繫,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2.「哥布林法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 3.「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從聊天室內容可知帳號取名是要侮辱原告,且被告也在聊天室中與該帳號互動,而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哥布林法師」、「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皺88超老扣扣哥布林瓜婆婆想聽偶為他們做ㄉ主題曲ㄌ」、「在星期五的下午時,有冬瓜在碎嘴~」、「聰明的孩子關YT,冬瓜最愛吃小鮮肉~」、「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升級哥布林法師」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18 112/7/4 師虎休息站 黃師虎:有人在小黃台得到聲量,只是後來自己走鐘人家不讓他上去,就翻臉,叫側翼天天開聊天室霸凌小黃,說不開台的自己開台,洩漏別人的個資還把講電話的錄音放出來…..放初來的還只是斷章取義的那部分。 黃師虎:霸凌別人2年多…..搞到自己工作頻頻失誤…沒東西可以講…開始挑撥賽弄人去霸凌人….四處到別人聊天室拉客和訴苦…很沒格調。 海陸薄片:建議馬屁鮪ㄉ連環屁視頻搭配冬瓜教主網路上公布ㄉ失敗紀錄會油爽度爆表ㄉ新感受ㄉ喲~~ 黃師虎:工作失誤還怪別人在弄他的工作…也是服了這個人…都是別人的錯…不知道這是個什麼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 黃師虎:@海陸薄片希望教主能在直播好好的正式的把馬屁精的馬屁視頻一句一句講解聖經一樣…也不枉費別人寫這麼多還放圖片影片…。 1.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網友一起以不實資訊隱射及侮辱被告,還以「媽寶都快50了還這麼丟臉」、「要不要回家吃奶幫你換尿布」等侮辱性內容,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言論係針對涉及公眾領域事實所為可受公評之評論。 同附表一編號13。 19   112/7/4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哎呀哎呀..哥布林法師又~~~增家失敗紀錄ㄌ喲~~把客戶寫ㄉ粉可憐ㄉ喲~~拔拔需要兒子回家幫忙搬貨ㄉ喲~~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XXX號112年度聲字第XXX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OOO律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報告:把拔、、、我要回家拉、、、停止羈押又被駁回了拉。 海陸薄片:令人鼻酸ㄉ喲~~ 斜教敗訴律師:每天兜再找(老虎圖案)ㄉ搽、心裡放不下、討厭(熊貓圖案)ㄉ人越來越ㄉ、玻璃心又愛看、無心在工作上敗敗敗素、找律師貞ㄉ要注意呀。 黃師虎:每次想到何生@海陸薄片就想到’’令人鼻酸’這句話(笑臉)。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等二帳號,從聊天室內容,該二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與上開帳號互動,並未加以阻止或封鎖,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哥布林法師又......但4碰到冬瓜教主這種普攏共ㄉ哥布林法師注定希望落空ㄉ喲~~」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0 112/7/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續敗訴律師、歡迎訂閱、真相浮現(網址)。 黃師虎:真相浮現…這好像是某個頻道的名字。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且該帳號還貼出網址要人訂閱帳號「連續敗訴律師」,顯然是擴大侮辱及貶損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師虎休息站」等帳號,不僅與上開帳號互動,甚至還將該帳號要人去訂閱的訊息置頂,此從該置頂訊息上方有「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可證實,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張貼之網址連結內容為何,縱使被告有將該網址協助置頂之行為,亦無從認定為侵害原告名譽權。 21 112/7/7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好ㄌ拉冬瓜教主輸太多被偶們發現見笑轉7噗噗ㄉ喲?尼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 4因為尼都把時間拿企玩YT搞公審80才會罔顧客戶ㄉ權益輸ㄉ一敗塗地ㄉ喲!!尼跟客戶下跪道歉ㄌㄇ?ㄉ喲~~ 黃師虎:嗯~~~她說的我都尊重 海陸薄片: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 1.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使用「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證實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海陸薄片」以左列「冬瓜教主」、「所以哥布林法師ㄉ工作一直輸一直輸一直輸罪有應得」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2 112/7/1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為了流量一直拜樹當教主騙教徒、還不如回家修煉法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ㄉ人(熊貓圖案):鈞鈞、不要嘴我、我好怕、把拔碼麻救我~救我~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故聊天室才會有「冬瓜(熊貓圖案)神教」帳號,並侮辱及貶損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所為左列內容,客觀上係在嘲諷原告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負面評價,自已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3 112/7/14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 黃師虎:@斜教敗訴律師我們以前有聊過天嗎?在暖虎偵探社? 黃師虎:去參與仇恨台的直播,很容易會被感染仇恨的情緒。 黃師虎:如果有時間搞那些把戲,為什麼不把時間拿去端正自己的品格呢?或加強專業好好工作? 黃師虎:之前講過,有病應該去看醫生,不是開直播,生意不好應該去找客人,不是開直播,專業不足應該好好去學習,不是開直播,自卑應該去正向思考多增家自己的內在外表,不是開直播。 1.帳號「斜教敗訴律師」,從聊天室內容,該帳號名稱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甚至還惡人先告狀,被告每天開直播及24小時霸凌原告之聊天室,還惡意栽贓原告,足證被告開24小時聊天室之用意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於直播上對原告之言論,並未經查證即以直播方式對外公開散布,並以負面或侮蔑性字眼,且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侵害原告名譽,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斜教敗訴律師」,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其繼以「索以現在有新教主誕生、冬瓜神教。」等語,惡意以過激之言詞,就原告之身材加以詆毀,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4 112/7/1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還常妄想大家都愛我黑我ㄉ都4愛我不要那ㄇ愛我好不好可4晚上躲房間ㄉ時候我整晚靠夭奪希望真ㄉ有人來愛我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或4死肥鴿我ㄉ癡漢程度真4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下麵視頻ㄉ留言板看ㄅ到原檔連結ㄋ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海陸薄片我改好了 海陸薄片:有ㄌ有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還用不雅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專業人士ㄉ下面給泥吃。」、「大家好我4喜歡下麵給人吃ㄉ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ㄉ興趣跟豪洨薄片一樣愛在網路嘴炮所以我好喜歡網交ㄛ。」、「因為網路上我4腿長180ㄉ嘔粑手指比吉拿棒還長而且下麵技術超強但4面交ㄉ話網友常常會看不到我下麵腿太短ㄌ人還很痴肥。」、「另外我本人ㄉ手指比鑫鑫腸還短手短腳也短臉跟大餅一樣......度真4令人鼻酸。」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5   112/7/19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不專業的:律師考試很難考,千分之八ㄉ錄取率耶原音原速無碼影片在留言區(網址:http://www.youtube,com/ shorts/jonuMqz2FNU)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師虎可以置頂嗎? 黃師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早安(笑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黃獅虎早ㄢㄢ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哈…真的,這麼怕我幹嘛?這麼急著要毀了我?怕我把他和我說的事都抖出來嗎?(笑臉圖案)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 黃師虎:法律哥是彰化員林鄉親認證的好律師,遠近知名、有口皆碑,服務過的都說好,請大家告訴大家。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泥厲害窩、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 斜教敗訴律師:@武大郎推輪去屎(笑臉圖案)。 斜教敗訴律師:所以濕唬別上當、維持現狀、這樣她啾氣噗噗一直拜樹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當然阿等他ㄇ躺平ㄌ我就4最高ㄉ人ㄌ開熏。 黃師虎:@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快被你笑死(笑臉圖案)。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等,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要求被告置頂造謠原告之影片,被告也予以置頂,此從置頂文有「Pinned by 師虎休息站」為證,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且被告還能回應原告頻道「法律哥」以及律師身份、工作地點在彰化員林等情,足以證實被告也知悉該些帳號是針對原告,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斜教敗訴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泥ㄉ一舉一動很懂ㄝ」、「洨冬瓜翹著小短腿在開心ㄉ等泥罵他ㄋ黑黑上鉤ㄌ」、「斜教敗訴律師像我J種小短腿除ㄌ推別人ㄑ4以夘還有一張嘴特別厲害每天都在靠夭」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另「斜教敗訴律師」所述「冬瓜教主喜歡挑釁挖動逼對方違法、她就可以告人ㄌ」等語,則是對具體事實有所指摘,且其文義上則令人產生原告身為律師,卻教唆他人違法,再乘機對該他人提告以謀取不法利益之負面評價,且亦未有證據顯示「斜教敗訴律師」業經合理查證,是此部分言論亦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6   112/7/21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 海陸薄片:@武大郎冬瓜底褲痴漢教主油月退也迷油尛路用ㄉ喲~~迷油K史在外亂晃都4在排放大量ㄉ二氧化碳戕害地球環境ㄉ喲~~ 海陸薄片:@武大郎算哪根毛ㄉ挖個資老嫗那副起肖樣說ㄅ定hen合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重口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可惜酗酒肥肥膽固醇塞腦會ㄑ跟肥冬瓜結盟大概4同肥相聯。 海陸薄片:@武大郎4ㄉ喲~~同肥相吸。 海陸薄片: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小時候不長腦長大變死肥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怪ㄛ因為在他們眼裡每ㄍ帳號都4虎每ㄍ帳號都4小花每ㄍ人都4海陸薄片可年腦子被死肥鴿吃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腦子 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 海陸薄片: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叫尼ㄉ好碰友挖呀挖呀挖呀挖個資媽媽當打手ㄉ大爛戲誰看ㄅ粗ㄋ揪4尼氣屬ㄌ氣屬ㄌ氣屬ㄌ才腦補1ㄍ尼看ㄅ順眼又有個資ㄉ無辜網友丟給尼ㄉ好碰友企挖呀挖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皺88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沒辦法誰叫皺88ㄉ子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 海陸薄片: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腿短就算ㄌ雖然還4ㄍ痴漢真ㄉ好胎ㄍ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 海陸薄片: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及工作,甚至以「下麵」等性暗示文字性騷擾原告,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教主」、「底褲痴漢冬瓜教主」等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小時候不長腿長大當冬瓜還4ㄍ腦子裝屎ㄉ洨冬瓜」、「肥冬瓜」、「做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打手口以改變甚ㄇ嗎?迷油呦~~冬瓜教主1樣每天拜樹ㄉ喲~~令人鼻酸ㄉ喲~~」、「484被肥冬瓜跟死肥鴿吃ㄌ可4吃ㄌ死肥冬瓜大腦也沒油變長ㄝ變很肥4真ㄉ」、「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心態崩ㄌ喲?」、「一定4吃ㄌ洨冬瓜下麵才會Jㄇ不要臉ㄉ當洨冬瓜打手令人鼻酸ㄛ」、「不吃洨冬瓜下麵ㄉ人我警告泥立馬跟洨冬瓜道歉ㄛ洨冬瓜下麵很珍貴泥不珍惜4屎罪ㄛ我公布泥ㄉㄍ資ㄛ」、「皺88ㄉ胃口真好洨冬瓜J種也吃ㄉ下ㄑ」、「都被洨冬瓜吃ㄌ洨冬瓜為吃ㄌ腦子會長高並沒油ㄛ只會長更肥變更醜ㄛ小強看到洨冬瓜都要嚇到飛走」、「冬瓜拜樹教主尼真ㄉ夠偽娘夠制杖迷油讓偶失望ㄉ喲~~」、「矮冬瓜沒藍趴、紙會賽弄信徒攻擊、油雞ㄝ加入冬瓜神教、令人驚訝」、「難怪皺88ㄉ黑山老妖喜翻吃肥冬瓜ㄉ下麵因為hen渴ㄎㄎ」、「10點多ㄌ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在準備下麵給冬瓜老嫗團當宵夜ㄌㄇ?」、「死肥冬瓜部下麵睡不著」、「睡不著長不高雖然本來就hen肥短沒救ㄌ」、「海陸薄片果然4敗樹汁王小冬瓜ㄚ腿又肥又短又懶惰」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並以惡意取笑原告性能力,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7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484昨晚又在高8度鼻音哭訴迷油人鳥他甚ㄇ屁道歉ㄉ喲? 洨冬瓜直接企投胎重新做人應該才油人會鳥他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今天又要浪費食物浪費地球資源ㄌㄇ。 海陸薄片:@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棗餐油下麵ㄇ?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 海陸薄片: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是用來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從聊天室之內容可知,用「底褲痴漢冬瓜教主」名稱,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長相及工作,甚至以「底褲痴漢」「下麵洗嘴巴」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抑原告法律專業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底褲痴漢冬瓜教主」、「 洨冬瓜」、「皺88超口扣扣臭嘴冬瓜老嫗等著用冬瓜下麵洗嘴巴ㄉ喲~~」、「口憐ㄛ罵偶可以讓底褲痴漢冬瓜教主止拜ㄇ?ㄅ行ㄉ喲~~一樣4奉樹必拜ㄉ偽娘木匠拜樹教主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8   112/7/22   師虎休息站   海陸薄片: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 黃師虎: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自己拍預告片ㄇ、根本是本人。 海陸薄片:冬瓜教主人4預告片ㄉ劣化版878787倍ㄉ喲~~那ㄍ預告片4在提示大家他每天半夜ㄅ睡覺都在挖呀挖呀挖個資ㄉ喲~~ 海陸薄片: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以「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以不實訊息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海陸薄片」,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等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甚至以「吃ㄅ到冬瓜下麵」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不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確實是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熊貓圖案)教主」,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口憐ㄛ皺88超老扣扣拉皮VIP瓜婆婆團假日迷油人理閒閒在家泡老人茶偷看別人ㄉ底褲流口水偶都粗門玩回乃ㄌ瓜婆婆只能在YT上面吃下麵令人鼻酸ㄉ喲~~」、「冬瓜教主」、「天快黑ㄌ吃ㄅ到冬瓜下麵ㄉ老太監和老嫲嫲瓜婆婆們開始從陰暗ㄉ老巢裏爬租ㄋ胡說八道、竹篙鬥菜刀爭些功勞看油迷油ㄉ湯口以撈來喝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29   112/7/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爸爸事業放給他哥哥、哥哥當過民代、自己雀一直拜樹。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姐姐是音樂家、讀東吳。 海陸薄片:拜樹教主一直拜樹講ㄉ話會油公信力ㄇ?迷油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哥哥是當過民代、選過社頭鄉長。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他在我們地方很有名、住彰化ㄉ去打聽看看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9素一個靠爸靠哥ㄉ東西。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 海陸薄片:@冬瓜神教 他接髮福牌ㄉK史 484因為迷油甚ㄇ正式ㄉK史可以接?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地方上ㄉ人都知道他很沒用。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小時候被爸爸打到自悲、看媽媽被打不過吭聲、心理變泰成自大,令人鼻酸。 海陸薄片:原ㄋ如此ㄉ喲~~訊息量hen大 偶好好ㄉ做功課吸收一下 打通任督二脈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在大學當過講師、結果老爸素那間科大ㄉ笑董、沒爸爸沒生意 沒K屎又拜樹 真令人鼻酸。 五柳莊:@冬瓜神教 你貼的連結是誰的影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ㄉ影片。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是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將原告家人成員及資料曝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 3.原告並無對外公開家人資訊,該些帳號於被告頻道任意散佈原告家人隱私資訊,違反YOUTUBE社群規範,被告未予以刪除留言或封鎖該帳號,違反作為義務。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為「人怕出名 洨冬瓜怕短腿」、「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0 112/7/2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鴿自稱(熊貓圖案)、加上矮肥短像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屍ㄉ衣服黑白相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還有(熊貓圖案)臭屁自己很會講、大家都愛他、講到半夜大家黑眼圈聽他直播、都變熊貓眼。 面然道:思虎想去進修要不要去讀員林的學校?聽說很有名!常常上新聞。 黃師虎:@面然道 哈,我昨天在彰化都不敢打卡了,怕有人報警來抓我,我哪敢去讀員林的學校。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且從聊天室內容可知該帳號係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工作、長相,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在聊天室不斷針對原告所在地「彰化」、「員林」,並影射「怕有人報警來抓我」等詞來隱射原告,足證被告顯然是惡意以該聊天室用來侮辱及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加上矮肥短像冬瓜」等語,亦係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1 112/8/1 師虎休息站 何生:@丁丁丁 冬瓜拜樹斜教從創教以來 每天做ㄉ事揪4塑造冬瓜教主4受害者、冬瓜教主最口憐 明示暗示皺88冬瓜老嫗團企出征80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4人前跟尼握握手 轉頭揪叫皺88舔瓜老嫗企肉搜尼ㄉ各種個資 紀錄存檔 平時拿粗乃作為跟舔瓜老嫗茶餘飯後ㄉ笑話 將來也口以拿來作為公審80ㄉ題材ㄉ喲~~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要4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 何生: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 1.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團」、「舔瓜老嫗」等代稱,且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還以「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即「敗訴」諧音)影射造謠原告工作、還以「舔瓜」「底褲痴漢」等文字性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何生」以左列言詞,使用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其指摘「超過六成ㄉ客戶揪ㄅ會拜樹ㄌ喲」、「口惜現在底褲痴漢拜樹教主ㄉ處境4超過九成五ㄉ拜樹機率ㄉ唷~~」等語,係對具體事件為陳述,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原告敗訴律極高而未具合理專業水準等負面評價,足以貶低社會對原告之人格評價,且被告亦未能證明該等言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2 112/8/2 師虎休息站 何生:@武大郎 思 月退 念 月退 明天百果山油放颱風假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很愛豪洨 都梭我有錄影和截圖ㄛ 泥好好梭話ㄛ 不然我找皺88ㄉ黑山老么怪弄死泥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 颱風假一定要放 不然腿那ㄇ短 一定會被土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 何生:@武大郎 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師虎講邪教4戳到他ㄇㄉg點 會集體高潮。 何生:@武大郎 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且用「洨冬瓜」代稱原告,從聊天室內容,該些帳號名稱及內容,可知該帳號針對原告,且影射嘲諷身高,及用不實訊息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對原告之觀眾以「皺88冬瓜老嫗」代稱,且用「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很愛豪洨」、「我了解洨冬瓜ㄉ腿長只有7.8cm買不到褲子和鞋」、「洨冬瓜ㄉ小短腿短到讓我心生畏懼怎ㄇ辦」、「放心ㄉ喲~~冬瓜教主被土埋ㄌ 皺88冬瓜老嫗會坐地吸土拯救教主ㄉ喲~~」、「只油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口以讓舔瓜老嫗high到升天ㄉ喲~~」等語,不僅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3 112/8/3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只好下麵配冬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起秋吃下麵。 何生:@冬瓜神教 教主聖誕冬瓜下麵食べ放題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林嘎咪 好粗好粗 起秋ㄉ下麵 好布好粗 問問皺88老嫗9知道。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何生 午優優、皺88黑山老嫗團等粗教主下麵豪開心。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在聊天室對話,因原告生日為八月初,就以「教主」、「教主聖誕」代稱原告,不嘲諷原告,且用「下麵配冬瓜」、「教主生日開放吃下麵ㄇ」等性暗示騷擾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客觀上足以令人產生不適之性字眼,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4 112/8/5 師虎休息站 何生:又 矢委 又 月半 ㄉ冬瓜拜樹教主一站上體重計 體重計直接爆開整組壞了了 真ㄉ4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 矢委 又 月半 又拜樹、實在令人鼻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死胖子老冬瓜腿短到連體重計都站不上ㄑㄉ喲 因為他hen肥hen矮hen短 還hen愛拜樹。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教主」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敗訴」隱射原告工作,且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貶損原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5 112/8/6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下麵給泥粗。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金針菇流星錘進不了圈粉圈、一直攻擊一直秀下線、教主還素不給吃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周圍ㄉ幹部信徒一ㄍ一ㄍ人人自危、回去看line聊什麼個資。 何生:4ㄉ喲~~1整路ㄉ脈絡看下乃 冬瓜拜樹斜教揪4在海量蒐集各信徒ㄉYT截圖、錄音、個資ㄉ喲~~ 1.帳號「何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用「冬瓜拜樹斜教」嘲諷原告身高,以及用不實內容嘲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6 112/8/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都是崔貴非做ㄉ、不干窩ㄉ素。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晚安安今天又4一ㄍ拜樹不關老冬瓜4ㄉ一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賀皺88ㄉ黑山禿頭老妖婆一直拜樹一直爽跟短腿老冬瓜一樣hen拜樹ㄋ笑死ㄉ喲ㄏㄏㄏㄏㄏㄏㄏㄏ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又拜樹ㄌ、爸~~~窩不管ㄌ、去根法官醬不要判拜樹ㄌ。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僅有用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代稱原告,且用「老冬瓜」、「短腿老冬瓜」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敗訴」、「拜樹」等用語譏諷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短腿老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7 112/8/1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發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親我一下、好害羞。 季八的隔壁老王:親他之後,嘴會不會馬上爛掉? 季八的隔壁老王:極少看到吃雞翅時,手比雞翅幾倍粗大的…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側餒 hen像金正恩+董志成+NONOㄉ綜合體ㄉ喲~~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又矢委又月半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熊貓圖案)教主布道結束、信徒粉滿足。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等兩小時、都吃不到下麵。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綠濕:都是崔貴誹ㄉ是、不干窩ㄉ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髮鴿:小黃愛意簡訊我好感動、陳佑要親我一下、好害羞。 黃思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 黃思虎:林嘎咪何生冬瓜神教早安。 何生:口憐ㄛ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真以為自己4神明要作秀多久讓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瞻仰膜拜ㄉ喲~~ 何生:也對拉做醮都有七七四十九天ㄌ冬瓜ㄉ歌廳秀3ㄍ月也4油信徒會跪著收看ㄉ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季八的隔壁老王」,不僅有用「髮鴿」、「綠濕」、「(熊貓圖案)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譏諷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以「黃思虎」帳號與上開帳號互動而未制止,足證該聊天室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8   112/8/15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見冬瓜教主心機多重、和體重一樣重、幾年前ㄉ東西都翻出來、心眼比ㄆ眼小。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與法律哥聊天加奈要洨心、他會一個一個把泥們揪出來、洩漏個資霸凌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很焦慮丫、一直直播一直播、直播癌末期、真是令人鼻酸。 何生:冬瓜神教尼貼ㄉ視頻殺傷力太大ㄌ教主內心渴望ㄉ小九九都被挖呀挖呀挖粗乃ㄌ喲~~ 黃師虎:今天好熱鬧(笑臉圖案),大家慢聊,我要去忙了。 何生:4ㄉ4ㄉ喲~~冬瓜拜樹斜教ㄉ出現揪4為ㄌ滿足口以肉搜公審80他人ㄉ病態心理渾渾噩噩ㄉ跟著冬瓜拜樹斜教ㄉ風向走反正現實生活中迷油存在感揪跑到網路上乃求關注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有法師執照、(熊貓圖案)ㄝ只是一只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泥以前對女生告白被拒、見笑轉生氣、轉而喜歡男生ㄉ事以後再說。 何生:奇怪ㄋ長得那ㄇ像董志成油明星臉應該ㄅ會被女孩兒拒絕呀。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原來一日數鞭播ㄉ短腿老冬瓜 4因為又要拜樹ㄌㄏㄏㄏ拜樹算什ㄇ寂寞ㄉ腿短才需要哭哭開直播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要禮物。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 何生:鞋墊!鞋墊!鞋墊!偶們這裏說過幾次ㄌ皺88超老扣扣瓜婆婆們都失智ㄌ 484喇這樣4要冬瓜教主怎麼翻尼們ㄉ牌ㄋ?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冬瓜教主」、「法律哥」、「矮冬瓜」、「(熊貓圖案)」、「矮肥大肚豬」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冬瓜拜樹斜教」、「冬瓜教主」等代稱原告,且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帳號名稱即在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短腿老冬瓜」、「老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些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矮冬瓜」、「冬瓜神教」、「冬瓜拜樹斜教」、「沒常識沒知識嘴秋白目好色ㄉ矮肥大肚豬、還是好男色」、「短腿老冬瓜」、「老冬瓜泥還4快點放棄黃獅虎ㄅ他4不會吃泥下麵ㄉ腿那ㄇ短。」、「流浪漢就4喜歡短腿拜樹老冬瓜 J種矮又肥又短ㄉ洨冬瓜ㄚ」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男性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及性傾向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39 112/8/21 師虎休息站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堂堂一個家大業大ㄉ律師不敢指名道姓、用含沙射影ㄉ、真素孬種。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拜樹猴子。 1.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孬種」、「拜樹猴子」等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帶賽別台臭不可開只好星期1都要洗腦皺88冬瓜老嫗團 洗白自己。」、「拜樹猴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長相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0 112/8/22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家大業大法律哥 泥要不要勇敢ㄉ指名道姓說「某法顧」素誰。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指名道姓講丫、窩笑泥孬種不敢講。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三酸甘油脂配八卦還柯以順便霸凌人、同一張圖跳針跳針跳針、可是那一團ㄉ綠蝨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嘎米@何生 晚優優。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教主。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賣西瓜。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又開直播ㄌ、玻璃心一直拜樹好脆弱好難過、只能找老嫗老太監吃下麵親一下、令人鼻酸。 何生:董志成陪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過7夕ㄝ 瓜婆婆當時開熏極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其實ㄙ自己情人節沒人陪、孤單開直播、好淒涼。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可以去約臉六角形ㄉ綠蝨、說不定她不要連續敗訴冬瓜綠蝨、還嫌人臉六角形。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自己又 失委 又 月半 還油臉企碎嘴別人 素質低劣ㄉ程度偶也真4佩服ㄌ喲~~ 1.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名稱不僅影射侮辱原告身高,並指名原告經營頻道「法律哥」,且用「綠蝨」、「矮冬瓜」、「矮冬瓜教主」、「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等侮辱原告身高,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教主」、「矮冬瓜賣西瓜」、「矮冬瓜(熊貓圖案)教主」、「老扣扣冬瓜老嫗團」、「連續敗訴冬瓜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1     112/8/24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去看醫生ㄅ、看身心科不丟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好寂寞 Jㄇ老一ㄍ人 身邊也都4腦子被吃ㄌㄉ皺88老太婆老ㄚ北。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冬瓜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婆ㄉ腦子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奪希望自己4女森ㄚ 想穿漂亮ㄉ裙紙 奪希望有人而不4皺88ㄉ黑山老妖怪愛他。 蕭宏智:他根本沒有雞雞怎麼會歪。 蕭宏智:今天矮冬瓜直播毫無新意 只是不斷跳針以前的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每次直播只會一直跳針丫 484吃太多皺88黑山老妖怪ㄉ腦子ㄌ 有失智現象。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生意只能開直播討拍、繼續鬼哭狼嚎丫子叫。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矮子綠蝨不敢罵鈞鈞、還說鈞鈞說ㄉ對、要靠向鈞鈞ㄌㄇ。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早安安 洨短腿老冬瓜484又開迷你遙控車直播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ㄐㄐ冬瓜教主跳針跳針跳針、去看身心科是不是得阿婆海墨症失智ㄌ。 冬瓜神教:法律哥急了、焦慮連開16次直播。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連開16次直播、直播癌末期、(熊貓圖案)昨天去酒館留言、要當酒館法律顧問ㄌ。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企帶賽肥油ㄌㄇ?肥油館又要倒大楣ㄌ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沒開直播好無聊。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裝忙開車開到法院、收播又折返回家、自欺欺人、令人鼻酸。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又被駁回駁回駁回ㄌ喲~~在理髮院掃廁所還被打臉令人鼻酸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冬瓜律師要不要改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加一個駁回。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皺88ㄉ古ㄚ婆想辦法討洨短腿開熏古ㄚ婆泥買ㄍ超高鞋墊給洨短腿ㄅ短腿冬瓜會興奮變尖叫雞ㄛ。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經典回顧:法律哥:吃我下麵。 敗訴之王短腿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一直打自己ㄉ臉 J樣好ㄇ腿都那ㄇ短還一直拜樹勃迴臉變ㄉ又肥又腫皺88ㄉ黑山老妖古ㄚ婆看ㄌ開心想吃泥ㄉ下麵。 何生: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 何生:老太監等12過後蛤~冬瓜教主油specialㄉ彩蛋ㄉ喲~~ 何生:撞臉董志成ㄉ偽娘老冬瓜看ㄉ懂special。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該帳號不僅有用「洨冬瓜」、「法律哥」、「矮子綠蝨」、「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董志成」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吃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帳號「蕭宏智」以「矮冬瓜」代稱原告,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他根本沒有雞雞」侮辱性字眼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4.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用「洨冬瓜」代稱原告,並用「一直拜樹(敗訴)」造謠及侮辱原告工作、侵害原告名譽。 5.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矮子綠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律師」、「彰化連續敗訴駁回冬瓜律師」、「洨短腿一直拜樹一直敗爽」、「洨短腿老冬瓜」、「沒ㄐㄐ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偽娘老冬瓜」、「他根本沒有雞雞」、「@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也4下麵給越南大ㄐㄐ吃ㄇ?」、「9點ㄌ要吃冬瓜下麵ㄉ髮粉老廢物舉起尼ㄉ皺88老手手。」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2     112/8/26     師虎休息站     何生:對ㄌ對ㄌ偶聽說當初偽娘老冬瓜當背骨仔扌另馬扁鈞粉離開大黃ㄉ時候破瓜499還在越南葛格我還ㄉ喲~~原來背骨4會傳染ㄉ餒。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直播界號稱衰洨洨短腿靠誰誰倒台ㄉ帶賽老冬瓜肥油館準備夕鶴ㄛ還有499真ㄉ4雜食老太婆不挑時ㄝ先4越南葛格我還要現在4洨短腿老冬瓜下ㄉ臭酸麵豪好吃真4ㄍ專業ㄉ廚餘回收桶 hen棒hen胖。 何生: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難怪會一直拜樹還產生幻覺以為自己4長腿嘔粑大家都愛他吃太多皺88老妖婆ㄉ腦子真令人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馬不知臉長猴子不知屁股紅洨冬瓜不知自己短腿老妖婆不知自己很皺我哭。 何生:@武大郎思月退念月退今天又要高8度崩潰鼻音尬笑鬼話連篇ㄌ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看到這個穿幫ㄌ穿幫ㄌ短片的、氣到連續開直播不用工作ㄌ、陳佑什麼時候來親我一下。 何生: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 何生: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出一個一對一吃下麵、好粗好粗。 何生: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 何生:@冬瓜神教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皺88黑山老妖婆對年輕ㄉ標準真低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 484黑山老妖覺ㄉ鱷魚皮4嫩肉也4喇皺88ㄉ古ㄚ婆嘔8桑爛瓜寶貝皺成那樣看甚ㄇ都4年輕。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何生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唱歌ㄉ聲音完全魔音穿腦還以為自己4天籟腦子被吃光光才有J種錯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帶賽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洨冬瓜」、「老滴色老頭」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拜樹斜教油迷油包羅萬象偶4ㄅ清楚喇只ㄅ過昨天胡子ㄉ買冬瓜煮冬瓜冬瓜煮冬瓜揪比偽娘老冬瓜ㄉ觀看次數還多ㄉ喲~~看起乃胡子比偽娘老冬瓜更廣受好評ㄋ」、「不過洨短腿老冬瓜應該每次照鏡子都會被自己腿短到要死ㄉ冬瓜樣嚇哭」、「洨冬瓜」、「破瓜499尼ㄉ癖好4冬瓜下麵+越南大ㄐㄐ偶對於兩角開開ㄉ肉食性觸牲敬謝不敏ㄉ喲~~破瓜哪裏口以回收偶想想…百果山冬瓜詐騙集團4尼最後ㄉ去處ㄉ喲~~」、「正能量ㄉ破瓜499今天繼續穩住主子ㄉ大局ㄅ要讓主子偽娘老冬瓜崩盤ㄉ喲~~」 、「老冬瓜今天ㄝ要表演下麵秀ㄌ期待期待」、「抽gogoro有甚ㄇ稀罕偽娘木匠冬瓜教主限量款下麵套餐在線ㄉ就油抽獎名額皺88髮粉老廢物還ㄅ尖叫起乃~~」、「黑山老妖Jㄇ北七 484因為太老ㄋ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喜歡下麵給泥們吃都臭酸ㄌ黑山老妖怪也吃ㄉ好開心北七」、「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用他ㄉ低能腦補1堆等號敷衍皺88髮粉老廢物團也只油低端思維ㄉ皺88髮粉老廢物才會他馬扁ㄉ喲~~」、「洨短腿老冬瓜那ㄇ老手ㄉ膚質比鱷魚皮還乾枯」、「洨短腿老冬瓜跟飢渴ㄉ皺88黑山老妖婆天生一對」、「洨短腿老冬瓜唱歌真ㄉhen難聽淦耳膜都要破ㄌ」、「老滴色老頭一ㄍ每天想著底褲金變態ㄉ色老頭ㄝ」、「色老頭配皺88ㄉ飢渴黑山老妖婆髮粉老成一團ㄏㄏㄏ」、「老冬瓜跟皺88ㄉ黑山老妖團喜歡在地底下陰暗爬行太陽光ㄉ他們身上ㄉ爛瘡會破掉流湯我吐」、「洨短腿老冬瓜腿hen短但4舌頭超長長舌短腿冬瓜」、「如果洨短腿把直播一直靠盃跟老調重彈ㄉ精神用在理髮院 484就不會一直拜樹ㄌ」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好色,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甚至稱原告為詐騙集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3 112/8/27 師虎休息站 何生:肥佬和胡子昨天ㄉ觀看量和按讚數都比偽娘老冬瓜高出hen多ㄉ喲~~所以偽娘老冬瓜4花費最多ㄉ時間得到最低ㄉ效益ㄉ喲~~ 何生:@冬瓜神教 4 ㄉ4ㄉ喲~~偽娘老冬瓜昨天揪人洗底褲也謀尛路用ㄉ喲~~偶建議真人演出冬瓜下麵或可成為最大贏家ㄉ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如果洨短腿老冬瓜本瓜演出冬瓜下麵,484會嚇到自挖雙眼。 何生:@武大郎(笑臉圖案)。 何生:冬瓜下麵加點符水民智未開ㄉ皺88超老扣扣冬瓜老嫗團最愛這味。 何生:洨禮物換個資底褲痴漢拜教主收集個資ㄅ費吹灰之力 hen划算。 1.帳號「何生」用「偽娘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底褲痴漢拜樹教主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並用「冬瓜下麵」性暗示侮辱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該帳號不僅有用「洨短腿老冬瓜」、「偽娘老冬瓜」等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冬瓜下麵」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4   112/8/28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原來送禮物取個資不只矮冬瓜、鷹犬走狗ㄝ幫忙ㄚ。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兩大斜教、肥鵝酒空館與冬瓜神教都油社會素。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急了、急到拉粉絲出來背書。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冬瓜神教 洨短腿奪希望他ㄉ腿能跟髮號一樣長。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在聽冬瓜綠蝨ㄉ以前直播、滿滿ㄉ槽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一下子我是綠蝨我很忙、一下子我好厲害我最強、沒見過這麼不要臉ㄉ人。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老頭跟洨短腿老冬瓜都4獐頭鼠目ㄉ色咪咪。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泥看看泥 泥ㄉ腿都妹油 泥上ㄍ直播嘴炮5ㄍ多小時ㄉ影片那ㄇ長 泥484心很酸ㄏㄏㄏ。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 Jㄇ會講怎ㄇ一直拜樹ㄚ。 何生: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前面假正經、後面ㄅ演ㄌ露出本性公審80ㄉ洗腦傳教模式 已經被hen多睿智ㄉ網友看破手腳 紛紛離開冬瓜教主 ㄅ肯接受40 還繼續洗腦信徒 甚ㄇ這ㄍ圈子人越來越少ㄌ 自己被大家看破手腳 還想掩蓋40ㄉ喲~~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越來越多人看清楚矮冬瓜教主綠蝨ㄉ真面目、自己把自己搞爛ㄌ。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該些號不僅有用「洨短腿」、「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綠蝨」、「冬瓜教主綠蝨」、「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體型、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等性暗示用語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何生」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影射嘲諷原告身高、體型、長相,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洨短腿」、「冬瓜綠蝨」、「老冬瓜」、「洨短腿老冬瓜ㄉ舌頭比腿長」、「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冬瓜教主綠蝨」、「吃下麵ㄉ機會來ㄌ、有錢人ㄉ下麵好吃好吃。」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並以不雅、汙穢之諧音暗指摘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5 112/8/29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法律哥急了。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怎ㄇ迷油揪那ㄍ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一起一起粗飯ㄋ 減肥皂撿到人森變成灰白色ㄉ 這ㄇ悲慘 冬瓜教主都ㄅ給他1ㄍ粗大餐ㄉ機會 令人鼻酸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建議冬瓜教主把歐賽康介紹給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 這樣揪人洗底褲檢肥皂ㄉ時候 健康油活力ㄉ歐賽康口以幫忙「顧後門」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黃師虎 尼看那ㄍ冬瓜拜樹斜教ㄉ言論和所作所為484刷新尼ㄉ三觀ㄌ。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 三觀炸裂,毫無底線,快鑽到地心裡去了。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大夜大矮冬瓜」且用「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該帳號在聊天室互動,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冬瓜教主」、「冬瓜拜樹斜教」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6   112/8/30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應該4咖啡色ㄉㄛ 棒賽不擦 所以他ㄉ底褲都狗到賽  所以要常常揪人洗底褲 難怪洨短腿老冬瓜對底褲非常有興趣 一定常常揪西八老頭一起洗底褲。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老不休ㄉ西八色老頭484菊花已經殘 所以常失禁棒賽在底褲上 難怪丁丁喜歡揪人洗底褲 原來洨短腿老冬瓜喜歡J種ㄉ丫。 大夜大矮冬瓜:棒賽灰白色ㄉ揪人洗底褲484以前檢太多肥皂 所以現在變成灰白色誘愛哭哭ㄋ?揪人洗底褲在撿肥皂ㄉ日子 人森4灰白ㄉ 還好冬瓜王子拯救ㄌ他。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難怪洨短腿老冬瓜Jㄇ喜歡揪人洗底褲 不喜歡找皺88ㄉ黑山老妖怪一起洗陳年ㄉ母湯ㄛ。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因為洨短腿老冬瓜本瓜真ㄉ4矢委 月巴 矢豆 看到J幾ㄍ字就會氣到哭出來。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洨短腿老冬瓜不願意放棄放掉任何一條底褲 所以才有揪人洗底褲特別幫他肉搜恐嚇想離開ㄉ人。 五柳莊:@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你把你的影片連結先出來,我再請巧虎置頂。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偶貼過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手下愛將灰白兩道通粗ㄉ休人洗粉厲害唷(熊貓圖案)(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新片笑屬窩ㄌ。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比讚的圖案)。 師虎休息站:大家早安。我繼續忙,你們自便吧! 1.因被告於直播上用「冬瓜」嘲弄原告身高,所以才會有帳號「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且用「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法律哥」代稱原告,且從對話內容可知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侮辱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在聊天室與該些帳號互動,且協助「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置頂貶損原告名譽之影片,卻未制止、刪除、封鎖,足證該被告開設該聊天室是用來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行為僅為合理意見表達。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冬瓜王子」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7 112/9/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和法律哥相親ㄉ八角臉女士、爸爸是最高法院法官唷(影片連結網址)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六角ㄉ臉、499跟著取笑是「龜甲萬醬油」、泥ㄝ素滿臉雀斑ㄉ老阿姨、裝什麼知信、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蒸4玻璃心 笑人6角臉笑ㄉ那ㄇ爽別人評論尼 矢委 月巴 矢豆 ㄉ外表揪腦羞成怒 ㄑ噗噗 輸ㄅ起揪講1聲ㄉ喲~~ㄅ要像山道猴子一樣只想滿足虛榮感卻ㄅ敢接受公平ㄉ喲~~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法律哥」、「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趕快去吃冬瓜教主ㄉ下面ㄅ」、「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復以不雅字眼諷刺原告嗜於與他人性交,就非可受公評之性隱私事項為惡意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8   112/9/5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洨短腿老冬瓜ㄉ臉能看ㄇ 會被老冬瓜嚇倒彈粗乃ㄅ。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沒臉賤人。 蕭宏智:以後我白天沒上班有空去彰化地院看有沒有六角臉女律師,我問問她認不認識蕭柏仁,給她看那個短片。人說妳的臉是龜甲萬六角形。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 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髮窒教育 揪4皺88超老扣扣髮粉老廢物圈開小號在髮窒宣導聊天室裏噴1堆咒罵字眼ㄉ垃圾話ㄉ喲~~ 蕭宏智:以前和矮子蕭很要好的酒愛鴨頭的那個老不修汗督開一個頻道線上最高500多人,下屬我了。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老虎圖案)是阿斗,他沒資格拉,沒有一個有錢老爸當不成阿斗,矮子蕭才是阿斗,家裡有錢自己不爭氣,在地人找你打官司是因為你把你哥的人脈,離開員林你連個屁都不是。 蕭宏智:報一個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律師 老冬瓜在台北當法師應該沒飯吃ㄅ。 蕭宏智:我上班天天騎車經過彰化地院,看到一間事務所有一個穿西裝的矮胖男和另一個男的牽手被我看到,應該是好朋友。 蕭宏智:鄉下地方這種事很快就會傳開的。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真假、穿幫ㄌ穿幫ㄌ。 蕭宏智:我們員林這邊鄭智文律師風評好多了,矮子蕭只是一個靠爸的爸寶。找他只是因為當地人以為蕭家勢力大在法院可以擺平很多事,其實根本沒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這樣看一個執業律師碎嘴小心眼娘娘腔臭屁自卑自大玻璃心ㄉ頻道、大家是用看怪胎秀ㄉ心情在看ㄉ。 1.「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老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代稱原告,且對話內容不僅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甚至用性暗示文字,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蕭宏智」,以「矮子蕭」、「蕭柏仁」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洨短腿老冬瓜」、「沒臉賤人」、「偽娘木匠冬瓜教主」、「矮子蕭」、「娘娘腔」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及性別氣質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49 112/9/7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老冬瓜迷油幫馬屁鮪買點閱做面子馬屁鮪毫桑心。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粉想開抖內、但素在小黃台嘴秋說自己太快家大業大不受斗內、74他粉想開、現有沒生意收一下信徒斗內也爽。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洨冬瓜痛恨小黃和虎虎受斗內、泥們都可以收、我是律師ㄝ窩不能收、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偽娘老冬瓜」、「洨冬瓜」代稱原告,對話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偽娘老冬瓜」、「洨冬瓜」、「氣到腿又變短ㄌ、自卑ㄉ洨冬瓜令人鼻酸。」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0 112/9/12 師虎休息站 聊天室由「師虎休息站」置頂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協尋曾與彰化律師甲○○律師相親ㄉ女士、父親是高等法院法官、聽說法官女兒和她媽ㄉ臉也是六角形、窩們都想看看(影片連結)」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冬瓜律師聲請停止羈押又被駁回。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改名叫連續駁回冬瓜律師好了。 1.「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工作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師虎休息站」帳號置頂污衊原告影片,且有原告姓名及彰化律師,可知該聊天室確實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律師」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1 112/9/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教主看到偶粗現又要準備企外面排放廢棄找大餐配垃圾話冬瓜聊天室ㄉ喲~~ 黃師虎:大夜大矮冬瓜(笑臉圖案)。 蕭宏智:沒用的東西,我上班每天騎車經過他是務鎖,會看到一個畏畏縮縮的矮冬瓜低頭快步走出去,好像怕被打一樣,沒用的東西。 1.「大夜大矮冬瓜」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教主」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身高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帳號「蕭宏智」帳號以「畏畏縮縮的矮冬瓜」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形容身高不使個人社會頻價受到貶損。 「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左列內容繼以「冬瓜教主」、「冬瓜聊天室」、「矮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2 112/9/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法律哥好大ㄉ膽子屁許碎嘴還恐嚇石頭里長(影片網址連結)。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黃思虎可以置頂ㄇ。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丟臉ㄉ律師上訴又駁回ㄌ、改名叫連續上訴駁回律師ㄅ。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一直駁回一直爽ㄉ洨冬瓜。 黃師虎:大家早安(笑臉圖案)林嘎咪、冬瓜神教、武大郎早安(笑臉圖案)。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找這種三流律師ㄉ人真可憐、一直敗訴一直駁回、開始懷疑人篸ㄌ。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法律哥」、「丟臉ㄉ律師」、「三流律師」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及造謠,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以「黃師虎」帳號與上開帳戶互動而未加以制止、封鎖、刪除,足證該聊天室是侵害原告名譽之用。 3.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洨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3 112/10/5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口憐ㄛ破萬觀看數ㄉ洗腦傳教大會按讚數還比賣吃ㄉ、趕樹撞ㄉ、直銷ㄉ點讚還使ㄉ喲~~只買觀看迷油買按讚數令人鼻酸ㄉ半套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偽娘木匠冬瓜教主ㄉ好碰友都這種ㄉ難怪現在要ㄅ敢熬夜ㄅ然半夜被他碰友挖粗乃ㄉ苦主要伸冤討公道站在他床邊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會被嚇到變成1塊冬瓜磚令人鼻酸。 冬瓜神教:缺德事作態多、哥布林法師天天詛咒人、所以家裡蓋廟自我安慰、怕鬼。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說到詛咒、我這邊好多削冬瓜詛咒人ㄉ片段、敬請期待。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我現在會寄一份給彰化地院司法院律師公會、調查局、新聞台和其他有emailㄉ單位、我想看看六角臉長素怎樣。 1.「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半套冬瓜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哥布林法師」、「削冬瓜」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4 112/10/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神教 8‰拜樹老冬瓜94這ㄇ沉不住氣喲~~只要偶們多聊ㄍ幾句他揪會ㄑ噗噗崩潰繼續洗腦他ㄉ皺88井底之瓜屁精老嫗團、鞏固信仰中心ㄉ喲~~ 大夜大矮冬瓜:@蕭宏智遮遮掩掩、躲躲藏藏gay掰倒4hen會這94老冬瓜ㄉ本性ㄉ喲~~ 蕭宏智:他國小國中成績很好,但個性很差,被幾個小混混修理,人緣差班上沒朋友,小時候就這個樣子,要不是家裡有錢,也是一個肺物點心。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笑臉圖案)。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泥在講我一直PO。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賽康好臭。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 大夜大矮冬瓜:@武大郎真ㄉ豪方便令人震撼。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身上都沒油一點長處ㄌ哭ㄚ。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大夜大矮冬瓜洨短腿幫餐廳服務人員省ㄌ搬兒童椅ㄉ力氣。 1.「大夜大矮冬瓜」、「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工作,且用「拜樹老冬瓜」、「老冬瓜」、「洨冬瓜」、「洨短腿」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蕭宏智」帳號,以「肺物點心」稱原告,且以不實資訊污衊原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3.「甲○○在歐賽康ㄉ時光」帳號,對原告名字為污衊,而有侵害原告名譽。 4.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大夜大矮冬瓜」、「甲○○在歐賽康ㄉ時光」、「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及工作能力(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老冬瓜」、「因為心眼太洨腿太短跟兒童座椅一樣高ㄉ所以現在直接站著粗換好方便」、「洨冬瓜被人差評 7pupu腿已經hen短ㄌ」、「洨短腿」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5 112/10/20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矮冬瓜拜樹教主提早開直播、晚餐配八卦、威脅客戶ㄉ事要爆粗來ㄌ會怕ㄜ。 大夜大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就94要噴1堆垃圾話才對味ㄉ喲~~灰常適合冬瓜教主。 大夜大矮冬瓜: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矮冬瓜拜樹教主」、「偽娘木匠」、「冬瓜教主」、「拜樹猴子」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矮冬瓜」、「見人說人話、見鬼說鬼話偽娘木匠ㄉ聊天室」、「對ㄌ屁精團長馬屁鮪可以企跟那ㄍ被錄音ㄉ民眾講說沒做虧心事幹嘛怕錄音ㄉ喲~~偶想看拜樹猴子作死被外拋ㄉ喲~~」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之人格評價,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6 112/10/21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冬瓜鬼。 冬瓜神教:冬瓜鬼經典。 冬瓜神教:邊吃邊抱怨、邊開箱抱怨、工作時恐嚇威脅客戶、難怪一直駁回拜樹、司法敗類。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冬瓜鬼」、「司法敗類」代稱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之帳號暱稱,係以過於偏激不堪之字眼暗指原告身材(詳附表三),是左列內容繼以「冬瓜鬼」等語,以過於偏激之言論惡意就原告身材為攻擊,且「司法敗類」一詞,指稱原告為司法界之害群之馬,亦足使人產生原告法律專業水平不堪印象,加以「冬瓜神教」對原告之負面評論次數甚多,故上開言論顯屬惡意,自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既為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攻訐原告等人,自應與上開網路暱稱之人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57 112/10/23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窩講一個故事、油一鄉下小孩、又矮又胖、家裡有錢、蛋個性很吉巴、成績好蛋臭屁愛吹牛、人緣粉差、國小國中高中沒朋友還被80、被幾個洨混混壓著打(壓久ㄌ性向怪怪ㄉ)、狠孬種窩囊、因為沒朋友、只能讀書、烤到理髮師證照、在理髮院上班、動不動9威脅要剪泥ㄉ頭髮、沒人理他、因為理髮功夫很爛、只好自己開一間請別人做、大家都看不起他、所以四處威脅要「我要剪你頭髮」。 大夜大矮冬瓜:那ㄍ應該4理髮院拜樹猴子掃廁所ㄉ一生值得世人警惕ㄉ喲~~ 五柳莊:@冬瓜神教的故事讓我笑了。 1.「冬瓜神教」、「大夜大矮冬瓜」等帳號名稱侮辱原告身高,且用「理髮師證照」、「理髮院拜樹猴子」等影射原告,內容侮辱原告,並用不實資訊造謠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被告於YOUTUBE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顯見被告就該些帳號對原告所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僅未禁止反而更進一步提供助力,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左列言論在客觀上尚不致與原告產生連結,不足以令人對原告產生何等負面評價,自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 58 112/7/4 師虎休息站 標題「不專業人士洩漏高鈞鈞個資、不專業人士是誰?#完整影片在留言區#法律哥#甲○○#高鈞鈞#深夜小酒館#游禎敏#吹貴妃」之影片 1.「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帳號,在被告設立24小時聊天室散佈污衊原告之造謠影片連結,侵害原告名譽。 2.從該影片標題標注原告姓名及原告頻道以及該頻道名稱可以特定即在針對原告。 3.被告設立該聊天室,卻縱容上開帳號散佈污衊原告的造謠影片,而未制止、封鎖、刪除,提供散佈造謠影片之助力,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被告經營頻道,自應遵守YOUTUBE社群規範,而不得違反社群規範各項政策,故被告有管理之作為義務。且被告就本件各不當帳號未禁止封鎖,還指派其等擔任頻道管理者提升該些帳號之權限,甚至還於聊天室中置頂該些不當帳號提供之影片連結,侵犯原告名譽,故應認被告就該些帳號之侵害行為亦有共同侵權行為。 1.他人行為與被告無涉。 2.標註原告名稱僅為適當評論,不具違法性。 3.被告無作為義務,亦無權利阻止他人發表言論。 依原告所提影片譯文(本院卷二第235-236頁),內容並無提及原告,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故被告縱使有協助置頂該影片連結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 附表三(網友使用之帳號暱稱) 編號 直播平台 帳號名稱或圖像 原告主張 被告答辯 本院判斷 1 師虎休息站 鞋墊哥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衡以「矮冬瓜」一詞在社會上係指身材既矮小又肥胖的人;「豬哥」社會通念上引申為好色男子之意;「哥布林」係暗指其貌不揚、不受歡迎,尤其身高不高之男性經常以哥布林自嘲等情,有「『哥布林』是什麼意思?網友自嘲詞在2023年也曾流行」之網頁截圖(本院卷二第537-543頁)可憑,是上開暱稱「鞋墊哥武大郎」、「金蜜蜂冬瓜露」、「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冬瓜神教(熊貓圖案)」、「偽嬸鞋墊嬤武大娘」、「偽嬸短腿武大娘」、「短腿冬瓜武大郎」、「哥布林法師」、「大夜大矮冬瓜」、「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以「短腿」、「冬瓜」、「哥布林」、「鞋墊」暗諷原告身高;「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斜教敗訴律師」等暱稱則寓有原告身為律師之法律專業素養不佳且動用網路人力帶動言論風向之意;「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等暱稱則同時諷刺原告身材及專業能力;法律瀟蛛哥」、「法律豬」等暱稱則隱喻原告為好色之男子或牲畜;「中部蕭律師不博起」、「甲○○在歐賽康ㄉ時光」之暱稱則更直接以不雅舉措指稱原告,而考量上開暱稱均含有輕蔑、貶抑之意,且使用字眼過於偏激不堪,並專以指涉原告為目的,是上開暱稱在客觀上確實足以降低原告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而侵害原告之感情名譽。被告雖非左列暱稱之使用人,惟考量被告開設「師虎休息站」之目的在於辱罵原告等人,是被告提供直播平台,供他人使用左列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暱稱,自應與該他人共同負侵權行為責任。 2 師虎休息站 中部蕭律師不博起 3 師虎休息站 法律瀟蛛哥 4 師虎休息站 金蜜蜂冬瓜露 5 師虎休息站 舌頭比腿長ㄉ武大郎 6 師虎休息站 專業直銷鞋墊ㄍ武大郎 7 師虎休息站 冬瓜神教(熊貓圖案) 8 師虎休息站 偽嬸鞋墊嬤武大娘 9 師虎休息站 法律豬 10 師虎休息站 偽嬸短腿武大娘 11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法師哥偽君子網路其側翼走狗 1.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2.帳號使用原告照片作為其帳號之頭像,散布原告照片,侵害原告個資。 3.該頭像照片並非公開之資訊,被告若認為屬公開資訊自應負舉證責任。 1.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2.照片非被告提供。 12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如下圖)網路奇齋4萎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3 師虎休息站 (原告照片) 網路奇齋是偽君子法師哥ㄉ側翼走苟 14 師虎休息站 短腿冬瓜武大郎 帳號暱稱在指涉原告,侵害原告名譽。 系爭帳號非被告所使用。 15 師虎休息站 哥布林法師 16 師虎休息站 斜教敗訴律師 17 師虎休息站 敗訴之王短腿武大郎 18 師虎休息站 彰化連續敗訴冬瓜律師 19 師虎休息站 大夜大矮冬瓜 20 師虎休息站 老冬瓜武大郎ㄉ洨短腿金促咪 21 師虎休息站 簫駁回ㄉ冬瓜武大郎 22 師虎休息站 甲○○在歐賽康ㄉ時光

2025-03-27

CHDV-113-訴-4-20250327-2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芝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508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8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被訴公然侮辱無罪部分撤銷。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即乙○○被訴恐嚇危害安全無罪部分)。   事 實 一、乙○○與甲○○均為抖音直播平台之直播主,乙○○因抖音直播與 甲○○有嫌隙,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0日 起至同年月24日間之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屏東縣○○鄉○○街0 號住處內,以電子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至抖音直播平台,並以 其帳號「ubu7aOxj7n」(暱稱:T320)登入該平台後,於不 特定多數人可共同觀覽之直播過程中,接續發表如附表所示 內容之言論辱罵甲○○,足貶損甲○○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檢察官、被告乙○○於本院審判期日就本判決所引用之傳聞證 據,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61頁),本院認此 等傳聞證據之取得均具備任意性、合法性等情,其內容與本 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合於一般證據之採證基本條件,且 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皆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住處內,於抖音直播 平台直播過程中口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語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講那些話是基於一時生氣, 且當時有喝酒、吃身心科的藥,我沒有侮辱告訴人的意思云 云。經查:  ㈠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 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 ,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 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 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 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 自由而受保障者。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 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 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 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 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 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 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 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 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 、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 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 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 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 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 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 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 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 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 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 大之言論責任。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 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 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 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 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 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 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 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 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 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又 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 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 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 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例如於街頭以言語嘲諷他人,且當場見聞者不 多,或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 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而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 難堪,然實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 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惟如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評價 ,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確會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痛苦 ,並足以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 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而得 以刑法處罰之。例如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 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 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 字第3號判決理由第55至58段參照)。  ㈡被告有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住處內,於抖音直播平台直播 過程中口出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語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 院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35頁,本院卷第66頁),核與告訴 人甲○○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相符(見偵卷第66、67頁),並經 檢察事務官勘查告訴人所提出之隨身碟內存被告直播過程影 像檔案屬實(見偵卷第117至122頁,隨身碟置偵卷存放袋) ,足認被告確曾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抖音直播平台 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  ㈢告訴人於警詢時指稱略以:告訴人先前與直播主「拉拉」就P K遊戲規則有歧見,因而在公開的抖音直播平台徵求被告之 意見,導致被告與「拉拉」產生糾紛,告訴人得知此事後, 再度於公開的抖音直播平台詢問被告緣由,並表達對被告行 為之不贊同,被告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於直播過程發表如 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使告訴人感覺到名譽遭毀損等語(見 偵卷第9至11頁)。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告訴人講的那段 時間,我在直播的時候有罵她,她講的我都有罵。在觀看直 播的人應該都知道我是在罵告訴人,因為我在罵的「凱麗」 就是他們認識的那個「凱麗」,就是告訴人。在觀看我直播 的人應該是粉絲,都是經常看我直播的,這些人也是經常看 告訴人直播,我跟告訴人的粉絲有很多是重疊的等語(見偵 卷第68頁)。是依告訴人、被告上開所述,足徵被告於抖音 直播平台之直播過程中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乃係針對 告訴人,且被告係處於氣憤、不滿之狀態下所發表此等言論 。又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言論,關於附表編號1部 分指摘告訴人品性惡劣、兩性關係混亂及精神不正常;附表 編號2部分指摘告訴人兩性關係混亂;附表編號3部分為恣意 謾罵;附表編號4部分指摘告訴人虛假、精神不正常,上開 言論依一般社會通念,均係對他人人格之貶損辱詞,足以令 人感到難堪、不快,他人聽聞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 人身之攻擊,自當足使告訴人感覺人格遭受侵害,而貶損其 名譽、尊嚴之評價,係屬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之言論無疑。  ㈣被告、告訴人均為抖音直播平台之直播主,且雙方間之糾紛 係於直播過程中產生,故被告自得於直播過程中宣洩情緒, 然被告縱對告訴人心生不滿,而認有於直播過程中表明內心 想法之必要,仍應以適當之方式陳述意見,自不得以貶損告 訴人名譽之方式為之。本院衡以被告係自112年2月10日(附 表編號1)起至同年月24日(附表編號4)間,一再於抖音直 播平台之直播過程中對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侮辱性言論, 此等行為已係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而非短暫言語攻 擊,且因被告係透過抖音直播平台發表侮辱性言論,此舉將 會使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而造成此等言論易於擴散之現 象;又被告發表此等言論之時機均非告訴人與被告雙方當面 言詞交鋒時所為,亦非告訴人主動引發爭端或為尋求網路聲 量而與被告互罵時所為,實乃被告單方面於直播過程中對告 訴人人身攻擊,而不屬回應言論之性質,復不具促進公共事 務之思辯或任何正面價值,遑論被告未提出其所發表之言論 與事實相符之證據,告訴人自無予以容忍或承擔之義務。從 而,被告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率爾對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 示侮辱性言論,其主觀上應係基於侮辱告訴人之意思而為, 且被告發表此等言論時意識清楚、神情正常等情,有檢察事 務官勘查報告可憑,縱被告斯時曾飲酒、吃藥,仍不影響其 行為之違法性,故被告對告訴人發表如附表所示侮辱性言論 ,經考量被告個人條件、告訴人之處境、被告與告訴人就本 案之起因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可認被告所為應已逾越一般 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顯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先後多次發表如附表所示侮辱性言論,係於密接之時、 地實行,所侵害者為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審未詳予推求,以被告非故意發表公然貶損告訴人名譽之 言論,且未逾越一般人應合理忍受之範圍,而遽為被告無罪 之諭知,尚有未洽,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 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 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 於直播過程中對告訴人發表侮辱性言論,實欠缺尊重他人人 格及名譽之觀念,並對告訴人人格法益造成一定程度之侵害 ,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 機、手段及其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見 原審卷第69頁,本院卷第6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之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2月23日14 時29分許,在其住處直播時,對告訴人恫稱「我天不怕地不 怕」、「不要惹到我,阿不然我真的會去關,聽得懂意思的 人就聽得懂」等語,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告訴人 生命、身體之安全。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涉犯刑法第305條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項、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 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之基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 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 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 述、告訴人之指述、告訴人提出之抖音直播影音及檢察事務 官就該影音之勘查報告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曾於上 揭時間、地點直播時為上開言論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為恐 嚇危害安全犯行,辯稱:我當下有喝酒,有人來留言聊到告 訴人的事情,我才會脫口而出這些話,我沒有恐嚇之意等語 。經查:  ㈠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所謂 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 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 衡量之,故是否該當恐嚇行為,尚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 受為斷。又通知之內容是否合於刑法上恐嚇之內涵,需綜觀 被告言語通知之全部內容為判斷,萬不能僅節錄隻字片語斷 章取義遽為認定,即應依個案之具體事實審酌主、客觀情形 ,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行為斯時之狀況、 所用之語氣及全文等情狀綜合判斷之,不得僅憑被害人自稱 心生畏怖,即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6 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66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於抖音直播平台直播過程中口出 此部分言論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原審 卷第35頁,本院卷第66頁),核與告訴人甲○○於偵查中指述 之情相符(見偵卷第66、67頁),並經檢察事務官勘查告訴 人所提出之隨身碟內存被告直播過程影像檔案屬實(見偵卷 第120頁,隨身碟置偵卷存放袋),足認被告確曾口出「我 天不怕地不怕」、「不要惹到我,阿不然我真的會去關,聽 得懂意思的人就聽得懂」等語。  ㈢被告雖有於上揭時間、地點,於抖音直播平台直播過程中口 出「我天不怕地不怕」、「不要惹到我,阿不然我真的會去 關,聽得懂意思的人就聽得懂」等語,惟依告訴人所提隨身 碟內存被告直播過程影像檔案,告訴人亦認未錄到被告說要 把凱麗抓出去打一打等語(見偵卷第107頁),核與檢察事 務官勘查報告相符,經比對檢察事務官就被告所為上開侮辱 性言論依其前後文義均可認係指告訴人無訛,就此部分言論 則未為相同之認定,適足認檢察官事務勘查被告直播過程影 像檔案後,仍無法遽認被告口出此部分言論是針對告訴人而 為,又觀諸該等話語本身,被告僅係空泛向不特定人表示其 無所畏懼(包含法律刑責)、請他人切勿招惹,並無任何具 體之惡害通知或加害內容,亦未特意針對告訴人之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或財產法益預告任何可能加害之內容,衡情 應屬一時情緒發洩性之謾罵,尚難僅因告訴人主張其內心恐 懼,逕認被告確有具體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 之意思。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其指出證明之方法,未 能使本院之心證達到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就被告是否為公 訴意旨所指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仍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自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經詳細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 ,不能證明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而對被告為無罪之判決 ,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並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僅對原審此部分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 及心證裁量,重為爭執,並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以證明被告 犯罪,所執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映妏、翁銘駿提起上訴 ,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無罪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關於公然侮辱有罪部分,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 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附表: 編號 行 為 時 間 辱   罵   內   容 1 112年2月10日 1時50分許至2時10分許間 「心都被狗吃掉了」、「小人一個」、「是你陪他睡過是不是阿」、「為了凱麗啦,那個瘋女人」、「真的是瘋女人」、「討客兄的討啦」、「結果做的事情真的是表裡不一」等語。 2 112年2月10日 2時24分許 「你若跟他在一起,會被他討客兄討很大的」、「他那個客兄討很大的」等語。 3 112年2月23日 22時40分許 「叫凱麗現在給我上來,幹你娘勒」等語。 4 112年2月24日 13時許 「他是很假的一個人」、「我罵那個瘋女人剛好而已」等語。

2025-03-26

KSHM-113-上易-559-20250326-1

投簡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36號 原 告 王鵬傑 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 被 告 林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89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4,89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30日與原告、訴外人譚亞朋一起參與進 香抬轎活動,渠等即於同日12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號 金燕子餐廳一起用餐。嗣於同日12時20分許,原告因心情不 佳步出餐廳抽菸,被告、譚亞朋遂前去詢問原告,雙方一言 不合,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 頭部鈍挫傷、頸部擦挫傷、前胸壁挫傷、右側肩膀擦挫傷、 右側膝部擦挫傷、左側小腿擦挫傷之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被告上開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641號刑事判 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傷害罪,皆處拘役25日 。  ㈡原告因被告上開行為身心受創,受有財產上、非財產上損害 ,共計新臺幣(下同)23萬9,906元(細項:醫療費用1萬0,84 6元、就醫交通費用310元、物品毀損1萬8,870元、不能工作 損失10萬9,88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9, 9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 、地,因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等情,有系爭 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13-16頁)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刑 事案件之電子卷證光碟核閱屬實,原告亦提出竹山秀傳醫院 、亞東紀念醫院、放開心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上開 醫療院所醫療收據等件(見附民卷第29-63頁)為證,被告對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 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金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 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就原告主張之損害賠償項目、金額 ,逐一認定並論述如下:  ⒈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用部分:   原告因系爭傷害,支出醫療費用1萬0,846元及就醫交通費用 310元,業據其提出竹山秀傳醫院、亞東紀念醫院、放開心 身心精神科診所診斷證明書、上開醫療院所醫療收據、各停 車場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見附民卷第29-66頁)為證,是此 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⒉物品毀損部分:   原告主張其所有之金飾玉石項鍊因本件傷害事件而毀損,維 修費用1萬8,870元,業據其提出金飾玉石項鍊毀損照片、維 修保證書、惜緣珍藏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禾珠寶店統一發 票等件(見附民卷第67-83頁)為證,本院審酌系爭物品屬奢 侈品,其價值與一般物品因使用年限而應依法折舊問題之情 形不同,蓋該等物品通常會依照該項物品於市面上之稀有度 、購買地區或物品本身照顧程度而易其價值,無法均以年限 折舊方式計算其客觀市價,故在證明損害額明顯有重大困難 ,本院斟酌一切情況,爰以此金額認定原告之損害額1萬元 。  ⒊不能工作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傷害事件受有系爭傷害須休養4個月,於 休養期間無法工作,以當年度基本工資計算等情,並提出上 開醫院斷證明書、惜緣珍藏館在職證明影本為證(見附民卷 第29-37、85頁)。惟依上開診斷證明書記載,謹亞東醫院 診所證明書上記載原告因本件事故應休養2星期等語,故本 院認僅能依2星期計算原告不能工作之期間,較為合理。因 此,113年度每月基本工資為2萬7,470元,故原告所得請求 之工作損失即為1萬3,735元(計算式:2萬7,470/2=1萬3,735 元),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⒌精神慰撫金部分:    原告自陳:工作為直播主助手,經濟狀況普通,因本件傷害 事件造成工作上不順利,心理也受到很大的影響等語(見本 院卷第38頁)。本院斟酌原告所受系爭傷害程度、對於身體 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兩造財產情況等情形,認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部分,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 過高。  ⒊綜上,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6萬4,891元【計算式:1 0,846+310+10,000+13,735+30,000=64,891】。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 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 ,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 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12月11 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見附民卷第5頁),而 被告迄未給付,即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2 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3年12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2025-03-24

NTEV-114-投簡-36-2025032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千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千惠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 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洪千惠與代號AD000-K113096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甲女)係網路上觀眾與直播主關係。洪千惠因自認 其與甲女有曖昧關係,竟基於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違反甲 女意願,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21時54分、58分、同年月14 日21時53分許,透過0000 0000直播平台,傳送如附表所示 之性與性別有關之訊息予甲女,而反覆、持續實施騷擾行為 ,致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甲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因本院所製作 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甲女身分遭 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甲女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 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合先敘明。  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 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 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 明文。查本判決後開引用被告洪千惠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包含書面陳述),皆屬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6頁至第37頁 ),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其他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 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認前揭供述證據應有證據能力。  ㈢又本案其餘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 ,是後述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甲女,惟 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行,辯稱:我跟告訴人是 曖昧關係,告訴人也會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 通訊軟體LINE私訊我,否認有跟蹤騷擾的主觀犯意等語(見 本院卷第34頁)。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係網路上觀眾與直播主關係,且其曾於前揭時 間,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予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卷第13頁至第17頁、 第65頁,本院卷第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 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20頁至第2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 之訊息翻拍照片、跟蹤騷擾通報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5頁 至第27頁、第41頁),是此部分事實,堪先認定。  ㈡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依 該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 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 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該條項所列舉之各款行為,使該 特定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其中第 4款、第6款即明示包含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 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之行為,及對特定人寄送、 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行 為。次按跟蹤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認知及行為人言行 連續性等具體事實為之,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 有明文。考諸前開條文之立法意旨,立法者就跟蹤騷擾行為 刑罰化之理由,乃著眼於跟蹤騷擾行為之行為人多係本於迷 戀、追求未遂、權利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之 目的傾向,而利用性或性別之不對等地位,透過對於特定人 即行為客體反覆或持續實施侵擾,使被害人長期處於不安環 境中,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侵害個人行動及意思決定自 由;更甚者,因跟蹤騷擾行為人前開目的傾向時常伴隨無視 被害人意願的固執性格,且該固執性格亦會藉由反覆實行相 同或類似之作為來展現,行為態樣及所施手段較為嚴峻者, 可能會使被害人處於生命、身體及自由受重大危殆之風險, 立法者因而擇以危險犯的規制模式,使國家公權力得以在實 害發生前即介入處罰。準此,凡行為人於主觀上基於迷戀、 追求未遂、權利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之目的 ,客觀上係利用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權力不平等的客 觀環境,以電話、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經特定 人拒絕後,仍在短時間內高頻率持續傳送訊息,或是在長時 間之維度內,多次為相同或類似傳送訊息之舉措,無視或漠 視對方主觀上心理之負面感受,使被害人明顯感受逾越社會 通念所能容忍界限之不安或恐懼,且其行為品質在個案中已 具有一定程度,致任何理性第三人立於被害人之立場,均可 能會因行為人之行為,被迫重大改變自己原先之行為模式, 即構成要件該當。  ㈢觀諸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含有「我愛妳」、「小公主寶貝 」、「上天要我保護妳」等向告訴人表達愛慕、傳送情感有 關之文字,屬於對特定人以網際網路傳送與性或性別有關文 字之行為,足認被告之舉係為追求告訴人或引起告訴人注意 ,並與性或性別有關,且符合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第1項第 4款、第6款跟蹤騷擾行為之態樣。審之告訴人於警詢時證稱 :被告之騷擾行為違反我意願,使我心生畏怖,我曾表示對 方行為嚴重影響到我的生活。此外,被告另透過IG多個帳號 傳送向告訴人表達愛慕或情感之文字訊息等語(見偵卷第20 頁至第21頁),並提出此部分之文字訊息翻拍照片為據(見 偵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40頁至第42頁),觀諸上開文字訊 息之翻拍照片,未見告訴人接受及回覆被告所傳送之訊息, 而被告亦自承因不斷遭告訴人封鎖,故申設多個帳號且傳送 多則訊息予告訴人等語(見偵卷第16頁至第17頁),顯見告 訴人毫無意願接受被告之示好,亦不願與被告有所聯繫,被 告主觀上亦知悉此情,是被告行為顯然已違反告訴人意願, 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社會活動,而 屬跟蹤騷擾行為無誤。被告辯稱其主觀上並無跟蹤騷擾犯意 等語,顯屬避重就輕之詞,要難憑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係處罰行 為人實行同法第3條第1項所稱之跟蹤騷擾行為,而所謂之跟 蹤騷擾行為,依同法第3條第1項規定,又係以行為人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其要件,顯然本罪之 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則被告於附表所示之112 年11月12日21時54分、58分、同年月14日21時53分,基於單 一目的,持續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跟蹤騷擾告訴人,依上 說明,應認係集合犯,僅需論以1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 應構成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應有誤會。  ㈡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對告訴人為附表所示之跟 蹤騷擾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 動,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前案紀 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本院卷第11頁 ),素行尚稱良好,兼衡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 事製造業、未婚、無子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9頁),以 及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徐雪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 限制。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12年11月12日21時54分 小公主寶貝 那三個字-我愛妳嗎? 說了那麼久妳都不高興!我都不知道該如何做了 有時候我沒出聲都私下都不知所措 2 112年11月12日21時58分 小公主寶貝 我對妳說的話有用在抖音,妳又不給我門路!等一下這門號要給朋友 3 112年11月14日21時53分 本來打算星期六過去,但妳們哪邊天氣跟我們這邊不一樣!星期五在給妳肯定的答案! 而且我已經跟我家人劃清界線,我有跟妳說過我的事不是妳想的那麼簡單!我現在兩難困境!不讓妳知道是怕妳擔心,妳一定覺得我都是敷衍!妳會這麼想是因為認識那麼久我沒跟妳說這些負面!我都是自己找朋友解決!我也跟妳說請妳開個窗戶給我!不然如何談!抖音這樣po我給妳的情書,卻變成熱烈!我很困擾一直都有人一直加關注!拜託!不然怎麼樣妳才會消氣! 上升又巨蟹!真的純巨蟹 難怪上天要我保護妳,我才在想籤的意思 我現在懂了

2025-03-19

CHDM-114-易-71-20250319-1

臺灣高等法院

不服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62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亮廷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羈押裁定(114年度金訴字第61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陳亮廷(下稱被告)涉犯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4年3月12日經原審訊問時,被告坦承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部分,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部 分,然上開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有共同被告高家豪、林聖 倫、吳泓毅、王澤銘、陳泓邑、潘瑋逸、方忠惟、陳致勳等 人之供述,核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附 表三所示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調查 處取得「BNB」幣總表、附表三所示之電話紀錄、法務部調 查局新北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 稽,以及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就犯 罪事實一部分,涉犯發起犯罪組織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2款 、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涉犯發起犯罪組織及刑法第 339條之4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 告先後發起犯罪組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 定,自114年3月12日起羈押3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  ㈠被告於109年8月即成立獅桓媒體有限公司(下稱獅桓公司), 協助直播主聯繫粉絲與安排直播主行程,而另案被告江宏煜 永和機房成立於112年5月,被告並無起訴書所指於永和機房 遭查獲後另行起意發起犯罪組織,成立直播公司,原裁定認 被告先後發起犯罪組織,有反覆實施之虞,顯與事實不符。  ㈡被告雖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部分否認犯行,然自從17直 播等平台盛行,實務見解認小編協助直播主經營形象、回覆 訊息等行為並不構成犯罪,被告所為僅係商業模式,並無不 法,是否犯罪嫌疑重大,實有疑慮。  ㈢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部分全部犯行,且願意與全 部被害人和解,而犯罪事實二部分僅係商業行為,並無反於 真實,縱有反於真實之行為,該行為與告訴人之財產處分間 不具貫穿的因果關係,原裁定並無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躲避 後續調查或追訴之可能性,且被告交往10年之女友目前懷孕 中,親人均在臺灣,其等感情深厚羈絆至深,絕無逃亡之可 能,被告願提供擔保及定期報到方式替代羈押,配合後續司 法程序之進行。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 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 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 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再者, 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 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而被告有無羈押 之必要,事實審法院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 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就具體 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故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屬事實審法 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倘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 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    ㈠被告經原審法官訊問,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之犯行,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之犯行,然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同案被告高家豪等25人之供述、被害人之證述(即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李俊廷等10人、附表三所示之尤美雪等47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提供之銀行交易明細及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新北市調查處整理本案詐騙組織取得之BNB幣總表及繪製本案虛擬貨幣詐騙手法與流程圖、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PIXY LIVE平台點數使用紀錄、搜索扣押資料、被告與共犯間之對話紀錄、扣案手機翻拍照片、勘察資料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扣案電腦內翻拍資料、照片及電磁紀錄勘察資料、獅桓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獅桓公司員工人事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查詢、三重11樓機房及三重15樓機房座位圖、直播表演合作契約書、勞工保險加保申請表、「八天交友攻略」等證據,並有起訴書附表四所示之物品扣案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之發起犯罪組織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常人遇重刑之審判或執行,常有畏罪逃亡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於原審訊問時自承創立獅桓公司、獅栖文創有限公司(下稱獅栖公司),後來找獅桓公司員工江宏煜、吳泓毅、林聖倫、王澤銘等人做虛擬貨幣詐騙,在網路上假冒女生與網友聊天要求購買虛擬貨幣,再提供被害人資料給江宏煜。獅栖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5樓,係被告與高家豪一起承租,由高家豪擔任獅栖公司名義上負責人,從事直播,由粉絲儲值或贊助直播主分潤獲利等語,於本案期間,關於虛擬貨幣詐騙即犯罪事實一部分之被害人達10人,損失金額少則新臺幣(下同)1,500元,多則96萬餘元;關於假扮直播主詐騙即犯罪事實二部分之被害人高達47人,損失金額少則1,000元,多則331萬餘元,可見被告於本案期間確有先後成立獅桓公司、獅栖公司從事詐騙之不法行為,發起組織縝密、分工細緻之犯罪組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原審法院經斟酌全案相關事證、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裁定羈押。經核原審所為認定與卷內事證尚無不合,所為羈押之處分,由客觀情事觀察,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尚無違法或不當。  ㈡至被告主張並無起訴書所指於永和機房遭查獲後另行起意發起犯罪組織,成立直播公司云云,惟查,獅栖公司係於113年1月12日核准設立,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該公司確係於112年9月12日另案被告江宏煜永和機房為警查獲後所成立,且被告為獅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從事直播,由粉絲儲值或贊助直播主分潤獲利,已如前述。至被告否認關於假扮直播主詐騙即犯罪事實二部分,辯稱不構成詐欺犯行云云。然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而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依據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既已釋明被告涉犯上開罪刑之犯罪嫌疑重大,即符合羈押要件,至於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乃將來本案審理時應予調查判斷之問題,非本院於審查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時,所應判斷。是被告以前揭情詞,辯稱無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二之犯行,亦無先後發起犯罪組織,不符羈押之要件云云,礙難憑採。  ㈢至於原裁定認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部分,其論據稍有不足,然被告既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此並不影響原審裁定結果之判斷,併予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被告有涉犯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 之虞、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及必 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 第7款,諭知被告自114年3月12日起羈押3月,業已說明其認 被告有羈押原因之理由,且從追訴犯罪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 其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衡量,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是原裁定 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執前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心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2025-03-19

TPHM-114-抗-628-2025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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