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聲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2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聲采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余聲采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何人
肇事前,即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表明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
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
偵字卷第41頁),核與自首要件相符,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駛動力機械堆高機欲橫越道路時,本應遵守交
通規則,以維用路人車及自身之安全,其竟貿然橫越道路,
疏未禮讓其他車輛先行,致告訴人賴靜怡受有右側股骨頸骨
折之傷害,自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
兼衡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前科素行、智識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雖有意賠償告訴人,就賠償金額與告訴人無
共識,而未能賠償或成立調解(見偵字卷第9、13、15、46
至47、51頁、壢交簡字卷第13至2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58號
被 告 余聲釆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鄰○○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聲釆於民國113年7月19日8時43分許,駕駛動力機械堆高
機,在桃園市○○區○○路0號由南往北方向路旁,欲橫越道路
至對向車道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
應禮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及道路狀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駛入車
道並使堆高機之牙叉橫置於道路,適賴靜宜騎乘車號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路段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見狀閃避
不及,遂不慎撞擊堆高機之牙叉,致賴靜宜因此受有右側股
骨頸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賴靜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聲釆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賴靜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長庚醫療財團法
人桃園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車禍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按車輛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
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89條第7款分別訂有明文,是被告自應遵守上開規定,
竟疏於注意及此以致肇事,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
受之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犯罪後,於該管公務人員發覺前留於肇事現場,並於警方
前往處理時,自承為肇事人,有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
斟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呂象吾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姚柏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28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
TYDM-114-壢交簡-339-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