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8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曾耀漢
被 告 亞宜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被 告 葉亞宜
被 告 葉和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參拾
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元壹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點捌伍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亞宜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亞宜公司)、葉信宏、葉
亞宜、葉和軒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亞宜公司(原名稱為「哲孝科技有限公司」
)於民國109年7月8日、111年8月19日邀同其餘被告葉信宏
、葉亞宜及葉和軒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
(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
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3,
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此有保證書、約
定書等影本可稽。嗣被告亞宜公司於109年7月21日起陸續向
原告借款4筆,金額計新臺幣1,700萬元、國外信用狀3筆,
金額計美元137,806.85元,其每筆初貸金額、餘欠金額、借
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此立有借據及國外信用狀授信核貸資
料等可證。詎前開借款雖未屆期,惟被告亞宜公司僅償付本
金新臺幣1,881,068元、美元576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最後付息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
本金新臺幣15,118,932元、美元137,230.85元,及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等,依渠等簽立之約定書條款第5
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及第6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
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亞宜公司清償積
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惟未獲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另其餘被告葉信宏、葉亞宜及葉和軒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償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亞宜公司、葉信宏、葉亞宜、葉和軒經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2紙、約定書4紙、借據4
紙、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4紙、借款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2紙
、借款展期申請書2紙、借款展期約定書4紙、振興資金貸款
增補條款約定書2紙、貸款展延增補條款約定書4紙、綜合授
信契約1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紙、遠期信用狀授信
紀錄卡3紙、開發信用狀申請書3份、進口單據收到回單3紙
、催告函留底聯及回執聯4份等件影本為證,核無不合,且
被告4人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附表一(幣別:新臺幣) 編號 種類 借款金 額 餘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利 息 違 約 金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1 借款憑證 100萬元 773,787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10月15日 年息 4.23%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22日 2 借款憑證 400萬元 3,095,145元 113年5月22日 113年10月15日 年息 4.23%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2月22日 3 借款憑證 180萬元 1,687,500元 109年7月21日 113年9月5日 年息 3.375%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4月6日止 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7月21日 4 借款憑證 1,020萬元 9,562,500元 109年7月21日 113年9月5日 年息 3.375% 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4年4月6日止 自114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7月21日 合計 1,700萬元 15,118,932元
附表二(幣別:美元) 編號 墊 款 明 細 押滙日 到期日 押 滙 息 最後付息日 遲延利息 違約金 開狀日期 開狀金額 墊款餘額 利率 自押滙日起至到期日止 利率 起訖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信用狀號碼 1 113年3月5日 32,976元 32,400元 113年3月18日 113年9月11日 6.900% 自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止 113年10月15日 10.900%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BY0000000 2 113年3月25日 24,922.85元 24,922.85元 113年4月12日 113年10月8日 6.900%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113年10月8日止 113年10月15日 10.900%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BY0000000 3 113年5月27日 79,908元 79,908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12月2日 6.900% 自113年6月5日起至113年12月2日止 113年10月15日 10.900% 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11月16日起至114年5月16日止 自114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BY0000000 合計 137,806.85元 137,230.85元
PCDV-113-重訴-88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