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葉瑞英
葉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黃石妹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
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以111
年度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已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然聲請人起訴時主張被繼承
人所遺遺產價值應係18,663,007元,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
即應繼分5分之2,以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7,465,203元(
計算式:00000000×2/5=0000000),是聲請人應納裁判費僅
74,953元,核計溢繳25,2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規定聲請返還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前與黃石妹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訴時主張之
遺產價額為18,663,007元,依聲請人應繼分2/5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7,465,203元(計算式:00000000×2/5=0000
000),應徵之裁判費為74,953元,聲請人前繳納裁判費100
,000元,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聲請退還
溢繳裁判費25,047元(計算式:100,000元-74,953元=25,04
7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TYDV-114-家聲-13-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