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重二
陳英嬌
陳櫻貴
張淑真
視同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水泉
陳水龍
王賢貴
張文欣
張文齡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3
,55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規定。又按訴訟標的
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
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
,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
而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或不
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係指於行為當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
不利於共同訴訟人而言,非指經法院審理結果有利者其效力
及於共同訴訟人,不利者其效力不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故
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在上訴審法院未就其內容為審判之前,難謂其提起上訴
之行為對於他共同訴訟人不利,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全
體,即應視其上訴為共同訴訟人全體所為。再者,定不動產
界線之訴訟,係指相鄰地所有人間,關於所有權並無爭執,
其經界不明,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此項單純定不動產
界線之訴,屬形成之訴,其目的乃依法之裁判而達到創設式
變更經界之法律效果,其效力及於相鄰地共有人全體,是以
訴請確認界址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相鄰地之共有人全體,
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
字第461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號判決意旨參
照)。
二、本件上訴人陳重二等4人與視同上訴人陳水泉等5人,前對被
上訴人太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
院第一審判決在案。上訴人陳重二等4人對上開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渠等上訴聲明雖僅就渠等所有之新北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5
2-9號土地等,下同)與被上訴人所有之系爭53-1、53-9、5
3-10地號土地之界址為上訴,然其上訴請求確認之界址線,
與視同上訴人陳水泉等5人所有之系爭52-8、52-11、52-19
、52-20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系爭53-1、53-9、53-10地
號土地之界址線相連,兩者有延續性,顯無從割裂認定,兩
者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其
上訴之效力應及於陳水泉等5人,爰將陳水泉等5人列為視同
上訴人,合先敘明。
三、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27條第2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之界
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
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
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原
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
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
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
亦有明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參照
)。查: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起訴請求確認與被上訴人相鄰
之界址線共有10段(即52-8地號與53-1地號、52-9地號與53
-1地號、52-9地號與53-10地號、52-10與53-10地號、52-10
與53-9地號、52-11地號與53-9地號、52-12地號與53-9地號
、52-21與53-9地號、52-19地號與53-9地號、52-20與53-9
地號,共10段),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所確認之界
址不服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1,650萬元(計算式:1,650,000元×10段=16,500,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3,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羽瑄
SJEV-112-重簡-292-20250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