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陳有財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
被 告 陳美金
陳美玉
黃陳美珠
陳美環
陳祈恩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聲明第1項訴請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預告登記,涉及對造就
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526,175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900
元×80.75平方公尺);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
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250萬元,
而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值則低於擔保債權額,此部
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價值核定為1,526,175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3,05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TYDV-114-補-196-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