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魏豪毅
陳盈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王永來
松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被 告 許少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民字
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0,352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對被告松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並補正被告王永來、許少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
告松億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
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
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應
以刑事訴訟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判斷依據。附帶民事訴訟之
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
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
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
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83號、第753號、108年度台附字第
5號、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
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真
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
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
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
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王永來、許少謙應連帶給付原告魏豪毅新臺幣(下同)43
5萬60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2項請求被告王永來、松億通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松億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魏豪毅435萬60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第3項第1、2項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
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第4項請求被告王永
來、許少謙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盈瑞414萬739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第5項被告王永來、松億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陳盈瑞414萬73
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第6項第4、5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
,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然被告松億公司並
非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認定之僱用人或共同
侵權行為人,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之對象。是原告對被告松億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並不合法,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次查,原告以一訴為不真正連帶債
務之聲明,訴訟標的互相競合,對被告松億公司請求之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為8,503,454元(計算式:4,356,60元+4,147,
394元=8,503,454元),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8,503,454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35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對被告松毅公司之訴。
三、並應補正被告王永來、許少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被告松億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MLDV-113-補-1749-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