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光智
沈保全
詹為勝
張法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
偵字第284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光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貳盒、限注
牌壹組、牌尺壹支、名牌夾壹批、籌碼參仟張、點鈔機壹台、帳
冊伍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沈保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詹為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法永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光智與沈保全、詹為勝、張法永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 年5 月9 日凌
晨1 時許,由沈光智提供其位於新北市○○區○○路○段
000 巷000 號住處作為賭博場所,提供天九牌、骰子為賭博
工具,招攬賭客前往該處賭博,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
2,000 元之對價,雇用沈保全擔任賭場清注人員,詹為勝、
張法永擔任把風人員。其賭博方式為賭客輪流作莊,莊家先
擲骰子以點數決定拿牌順序,每家均發4 張天九牌,再分成
前後2 組合互相配對,與莊家比較牌面大小,如牌面大於莊
家,即可獲得同倍押注金,如牌面小於莊家,押注金額則歸
莊家所有,賭客每贏得10,000元須繳付200 元之抽頭金予沈
光智,以此方式牟利。嗣為警循線查獲,當場扣得沈光智所
有之天九牌1 副、骰子2 盒、限注牌1 組、牌尺1 支、名牌
夾1 批、籌碼3,000 張、點鈔機1 臺、帳冊5 張、抽頭金
16,700元等物。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沈光智、沈保全、詹為勝、張法永等四人於偵查及本
院審理時坦承犯行。
(二)證人即賭客盧志龍、連振宏、盧志明、楊金鐘、王志勇、
潘世紋、李瑞興、吳林千裕、蕭天送、游富勛、彭暉恩、
林賢仲、曾鈺憓、黃鳳蘭、施俊仲、高李美鳳、高艾玲、
何明麗、徐碧君、彭淑娟、黃佳珍、羅月景、高淑玲、徐
莉紋、朱光琴、倪吉明、張玉君、毛建龍、鄧雪勤、羅宋
華、蔡亞恩、林浩雲、劉光晏、林福坤等人於警詢時證述
明確。
(三)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現場照片及扣案天九牌
1 副、骰子2 盒、限注牌1 組、牌尺1 支、名牌夾1 批、
籌碼3,000 張、點鈔機1 臺、帳冊5 張、抽頭金16,700元
等物。
三、論罪:
核被告沈光智、沈保全、詹為勝、張法永等四人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68 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同條後段之圖利
聚眾賭博罪。被告沈光智、沈保全、詹為勝、張法永等四人
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沈光智、沈保全、
詹為勝、張法永等四人就上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四、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沈光智、沈保全、詹
為勝、張法永等四人各自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
(一)扣案之天九牌1 副、骰子2 盒、限注牌1 組、牌尺1 支、
名牌夾1 批、籌碼3,000 張、點鈔機1 臺、帳冊5 張等
物,為被告沈光智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沈光智因本案犯罪所得30,000元,業據被告沈光智於
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其中抽頭金16,700元業經扣案,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
13,300元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告沈保全、詹為勝、張法永等三人之報酬各2,000 元
部分,因尚未交付,尚難認為被告沈保全、詹為勝、張法
永等三人之犯罪所得,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婉 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PCDM-113-簡-3341-20241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