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黃穎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
,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未
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甚
明。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鋒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
公司裁定解散事件為公司事件之商事非訟事件,屬於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自應依上開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又
相對人之資本總額為42,741,850元,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741,850元,應徵收聲請費3,00
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000元,聲請人迄未
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核定價額部分外,不可抗告;如提抗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