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9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40139號、第42597號、第53347號),本院依職權
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建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郭建廷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偵查
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
112年8月22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被告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其當庭釋放等節,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
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憑(見112偵401
39卷第233頁、第235至238頁、第247頁、第249頁)。
㈡嗣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其無正
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現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
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見金訴卷第77頁)、
本院送達證書(見金訴卷第61頁)、本院刑事報到單、113
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見金訴卷第65頁、第67至6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3年11月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
第1133024057號函暨所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
員警報告書影本(見金訴卷第161至16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足參,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揆
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何信儀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TYDM-113-金訴-692-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