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徐淑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康琇叁
被 告 黃宏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起訴狀所載
六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再加計新臺幣(下同)1,
317,026元,核定為30,348,623元【計算式:(2,494元/m²×1594
.29m²)+(4,300元/m²×4647.89m²)+(4,300元/m²×1002.61m²
)+(150元/m²×1594.01m²)+(150元/m²×1664.31m²)+(150元
/m²×1796.93m²)+1,317,026元=30,348,6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58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
,000元,尚應補繳29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