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張秀花
被 告 藍鴻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5,054元,及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19萬1,000元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
7萬5,054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以代書為業,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0時30
分許,受伊委託辦理遺囑及換發所有權狀,因而持有伊所有
、坐落於高雄市○○區○○○○0000○0000號地號土地所有權狀、
高雄市○○區○○○○000○號建物所有權狀(前開土地及建物合稱
系爭不動產)、印鑑證明書及印鑑章1枚。被告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向經營
不動產買賣之友人李承樺佯稱:伊欲以系爭不動產擔保品,
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等語,並於112年11月13日
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私文書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偽造
上開私文書,並於同日持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
予李承樺之子李易儒,並致李承樺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
4日交付50萬元現金予被告簽收,被告另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
收據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偽造由伊簽收之私文書,並
於同日在附表編號6所示之本票上盜用伊之印鑑章蓋印,而
偽造本票1紙,再將收據及本票交付李承樺作為借款之擔保
而行使之。嗣因伊至地政事務所查詢,始發現系爭不動產遭
設定抵押權及預告登記,被告上開不法侵害行為,致使系爭
不動產遭李易儒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拍字
第6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嗣經李易儒持系爭裁定
為執行名義對伊所有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1
3年度司執字第5418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
受理,伊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遂與李易儒以57萬
5,054元達成和解,李易儒始同意撤回系爭執行事件,足見
,伊因被告前揭不法侵害行為受有57萬5,054元之損害,伊
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7萬5,054元暨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7萬5,05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利用
受伊委託辦理遺囑及換發所有權狀職務之便,取得伊所有系
爭不動產權狀等文件,未經伊之同意擅自於系爭不動產上設
定系爭抵押權、於附表1至4之文書上盜用伊之印鑑蓋印、偽
造附表5之收據、附表6之本票,持以向第三人李承燁借款,
致伊所有系爭不動產,因此遭系爭抵押權人李易儒聲請強制
執行,為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伊因此以57萬5,054元
與李易儒達成和解,因此受有57萬5,054元暨遲延利息之損
害乙節,此有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1號(下稱系爭刑案)刑
事判決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並據原告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清償提存收據影本為證(見附民卷第5頁),另
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到庭爭執,則本院依前揭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既因被告之不法侵害行致受有前
揭57萬5,054元之損害,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57萬5,054元本息,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7萬
5,05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11月14日起(見附民
卷第3頁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另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被告藍鴻能盜印暨偽造文件一覽表
編號 文件名稱 印文數 證據出處 1 土地登記申請書(抵押權登記)1張 4 偵卷第41至42頁 2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1張 5 偵卷第43至44頁 3 土地登記申請書(預告登記)1張 2 偵卷第51頁 4 預告登記同意書1張 1 偵卷第49至50頁 5 收據1張 3 偵卷第79頁 6 本票(票號846353,金額50萬元)1張 2 偵卷第81頁
KSDV-114-訴-127-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