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士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士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士翔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1條第7款定有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
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
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
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
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
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
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
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
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
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
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
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
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
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即民
國112年12月29日)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
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就罰金部分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中罰金部分,前
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2萬2,000元,
徵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
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
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
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3
萬2,000元(計算式:2萬2,000元+1萬元=3萬2,000元)內定
應執行刑。
㈢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
暨衡以附表所示之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與貫
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一切情狀,暨受刑人就本案表示
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
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
罪,雖已執行完畢,徵諸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
再於檢察官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自不待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罰金新臺幣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5月2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058號 112年11月13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058號 112年12月29日 ㈠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畢。 ㈡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797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2萬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洗錢防制法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5月12日、13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73號 112年11月22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773號 113年1月3日 3 侵占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8月5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113年8月2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721號 113年10月2日
KSDM-113-聲-2126-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