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5,
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婚字第125號判決全部不服,提
起上訴。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
而就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則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00元;另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2項規定,不另徵收費用。綜上,本件合併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5,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
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CYDV-113-婚-125-20250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