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少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2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少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
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其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等毒品
戕害人體身心健康甚鉅,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達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不僅擴大毒品之流通範圍,且對社會
風氣及治安造成危害,並參酌其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見113年度偵
字第22392號卷【下稱偵卷】第6頁受詢問人欄所載),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所生之
危害,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三、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
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
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
、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
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
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
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
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
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
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所查獲之毒品之
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
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
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0年
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詳附表鑑
定結果欄),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或3,4-亞甲
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質淨重合計5.4325公克,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所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固無特別規定,然該持有第
三級毒品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查獲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又附表編號2、4之殘渣袋共10個,內有微量
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粉末
沾黏附著,而以現行檢驗毒品係以刮除或乙醇溶液沖洗方式
為之,常見包裝袋內經刮除或沖洗後仍會殘留若干毒品無法
分離,故前揭殘渣袋之外包裝袋本身及量微無法秤重之第三
集毒品殘渣顯然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與扣案
如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同屬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盛裝附表編號1
、3、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
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亦應整體視之為毒
品,連同該包裝併予諭知沒收至鑑驗用罄之第三級毒品,因
已滅失,自毋庸再予宣告沒收。另本件一併扣案之殘渣袋2
個(毛重0.4219公克),經鑑驗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乙節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㈢1份可佐(見偵卷第85頁),故不予諭知沒
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4790公克、驗餘淨重0.4470公克,純質淨重約0.352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及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偵卷第83頁、第86頁)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渣袋3個 殘渣袋3個(毛重0.8928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Ketamine」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3 摻有第三級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26包 證物A1至A11,總淨重53.14公克,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3%,推估純質總淨重約1.5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0至81頁) 證物B1至B15,總淨重69.97公克,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純度5%,推估純質總淨重約3.49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0至81頁) 4 摻有第三級甲基甲基卡西酮毒品咖啡包之殘渣袋7個 仿愛馬仕商標圖案橘色包裝袋之殘渣袋4個(毛重4.1360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仿My First Bearbrick Baby系列公仔圖案紅色包裝袋內之殘渣袋3個(毛重2.9621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殘渣袋,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84頁) 5 摻有第三級愷他命之香菸1支 香菸1支,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6919公克、驗餘淨重0.675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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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392號
被 告 許少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許少睿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
1日16時許,在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路旁,向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綽號「小陳」之友人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6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33包抵償債務而持有之。嗣於113年4月15日22時40分
許,員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薇薇旅館實施臨檢,
在上揭旅館509號房內查獲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淨重0.47
9公克,鑑驗後檢出愷他命成分,純質淨重0.3525公克)、
摻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香菸1支(淨重0.83公克)、含第
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
6包(總毛重149.38公克,檢驗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3,4-
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5.08公克)、
愷他命殘渣袋5包、毒品咖啡包殘渣袋7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少睿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
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15日刑理字第1136085540
號鑑定書各1份,與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55張等在卷可證
,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
咖啡包26包,及盛裝上開毒品之香菸、毒品殘渣袋及毒品咖
啡包殘渣袋,無法將之與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均屬違禁物,
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陳 儀 芳
PCDM-113-簡-4965-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