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貫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9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貫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貫裕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
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列管之第三級
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5月12日13時15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
體Telegram與不詳之人聯繫,以新臺幣(下同)6,000、7,0
00元購買愷他命2包,及以不詳代價購買含有4-甲基甲基卡
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共31包(
詳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附表編號1至4所示第三級毒品純質
總淨重7.1328公克)而持有之。嗣陳貫裕於113年5月12日13
時1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另案為警逮捕,經
警徵得陳貫裕同意對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貫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現場及物品照片、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868號
鑑定書及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
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2號鑑驗書、113年11月13日
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書。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且屬單純一罪,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
算。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含
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
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縱屬不同品項
,然皆為第三級毒品,依上開說明,被告基於單一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同時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
4所示第三級毒品,其所為單一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之行為,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並不因持有不同種類之
同級毒品,而分別論罪,應僅成立單純一罪,且應合併計算
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總淨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漏
未記載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中含有第
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惟該部分與已敘及之持
有第三級毒品逾量犯行部分,係被告同時持有數種不同種類
之第三級毒品,具有單純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㈢又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
字第2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2月3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
。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累犯者苟不分
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
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
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本院審酌被告
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有別,罪質互異
,是被告並無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故尚難以被告前有
經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驟認被告犯本罪有立法意旨所指之
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
不予加重本刑。
㈣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毒品都是在網路上隨意購買,賣家
都是用丟包之方式,所以無法指認,伊亦未記下匯款之帳號
等語,是本案自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
定減輕其刑,附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人體健康及社會戕害甚鉅,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其持有之第三
級毒品之目的係為供己施用,並無證據證明有將之流入市面
或持以更犯他罪,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時間,
酌以其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詳被告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之「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欄所載),暨其前科素
行(詳法院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
,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詳如附表「備註」欄所載),有上
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
02號鑑驗書、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
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
86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且純質總淨重逾5公克以上而構成
犯罪,參照上開說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
收;另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三級毒品,
無從與包裝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整體視為
毒品,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
庸為沒收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晶體2包(含外包裝袋2只,總毛重2.08公克) ⒈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2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7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7369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備考:送驗晶體2包,總毛重2.08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1)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1131100087號鑑驗書: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晶體 送驗數量:0.7770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6502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純質淨重:0.5828公克 2 外包裝印有音符圖案之咖啡包22包(含外包裝袋22只,總毛重100.07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36107868號鑑定書: ⒈現場編號A5、A6,音符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7.76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98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A5鑑定: ①淨重:2.31公克,取0.42公克鑑定用罄,餘1.8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A1至A22,推估純質總淨重5.60公克 ⒉現場編號B2、B3,美金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7.9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5.18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B2鑑定: ①淨重:2.71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2.3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B1至B5,推估純質總淨重0.49公克 ⒊現場編號C2、C3,熊貓圖案之咖啡包,2包: ⑴驗前總毛重8.9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9公克。 ⑵隨機抽取編號C2鑑定: ①淨重:3.53公克,取0.37公克鑑定用罄,餘3.1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⑶C1至C4,推估純質總淨重0.46公克 3 外包裝印有美金圖案之咖啡包(含外包裝袋5只,總毛重19.4公克) 4 外包裝印有熊貓圖案之咖啡包(含外包裝袋4只,總毛重17.1公克)
TCDM-114-中簡-270-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