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周OO
周OO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查本件聲請人周OO、周OO請求免除其等對於相對人周OO之扶養義
務,本件標的金額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
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憑,其於聲請人等於113年7月15日為本件聲請時年齡約65
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平均
餘命為17.84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同法第77條之2規定,因其權利存續期
間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另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
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3年度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900元。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等因免
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為2,028,000元(計算式:16,900元×12
月×10年=2,028,00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裁判費2
,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SLDV-113-家補-799-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