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61號
原 告 馮敏貞
被 告 黃鈺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43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參與詐害原告之款項,爰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43,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據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本案刑事案件(114年度
金訴字第436號【依此案之114年度偵字第1385號追加起訴書
所載,原告應係此案之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誤載案號為113年度金訴字第3600號【依此案判決書所載,
原告並非此案之被害人】,應予更正,附此敘明),因於原
起訴案件(即113年度金訴字第3600號)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
加起訴繫屬本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而
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且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TCDM-114-附民-361-2025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