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王冠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
參照)。查本件原告訴請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672 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民國113年12 月5日製作之分配表次序第4項、第6項之執
行費用及分配金額應予剔除,是依原告之主張變更分配表後,原
告可增加得分配金額為100萬5,4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00萬5,458元,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PTDV-114-補-125-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