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分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雄補字第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曾資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22117號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
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
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4 萬8,026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1月2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
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萬 9,801元 1 利息 1,569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04/365) 16% 71.53元 2 利息 4萬68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35/365) 16% 2,371.15元 3 利息 1,951元 113年8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04/365) 16% 88.94元 4 利息 4萬4,201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35/365) 16% 2,615.73元 5 利息 1萬25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35/365) 16% 606.58元 6 利息 3萬6,039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35/365) 16% 2,132.72元 7 利息 5,723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35/365) 16% 338.68元 小計 8,225.33元 合計 14萬8,026元
KSEV-114-雄補-43-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