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電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林家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安間塗銷電表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遷移該電表所可獲
得之客觀上最大利益為準,即為聲請人得完整使用系爭建物
之最大利益。又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
17萬1,2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1,2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又本件訴之聲明應「擇一」更正為:①被告應遷移裝設於雲
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00-00-0000-00-0電表;
或②被告應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遷移該電表。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
TLEV-113-六簡調-582-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