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滄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
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一
時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一)聲請人應確認後補正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
費用在內之總數)少於每月18,618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
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費用
在內之總數)逾新臺幣(下同)18,618元(即114年度臺灣
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
8元),則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
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
人同住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請聲請人為上述確認後,應再次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
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名下「所
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
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
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
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
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
、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
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
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
險單(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
約金,其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
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
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
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
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
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
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
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4年1月23日」及「更新至查
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
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1月23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
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
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二)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7號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
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
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
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另聲請人於113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41號聲請狀陳報有上開執行案件,惟於更生聲請狀上
則勾選「無」,聲請人應再次確認後補正之。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供行車執照,聲請人名下有
一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請列表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
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中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目前狀態為「毀
諾」。故請聲請人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⒈請說明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
額若干、「應」自何時履行至何時?及聲請人歷次「實際
」清償之日期、金額各若干(請逐一羅列每期給付之時間
及金額)?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請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
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
金?並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
明或收入切結書,並提出自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
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說明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⒋請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
未留存請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
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
(十七)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
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
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
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
件聲請將無實益)。
ILDV-114-消債更-13-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