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原 告 蔡易儒
周冠均
郭桓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複代理人 蘇怡慈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岳忠樺律師
被 告 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峰
被 告 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泰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追
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變更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要求法院為一定行為而發生訴訟法上效果之聲明
或聲請,當事人固可以主張,惟除法有明文(如民事訴訟法
第390條第2項規定以受勝訴判決為條件之假執行聲請,同法
第392條第2項之以受敗訴判決為條件之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等
)或判例所承認之預備聲明外,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否則其
聲明或聲請無效,不發生訴訟法上聲明或聲請之效力,以免
訴訟行為陷於不確定之狀態而害於公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
簡上字第17號、101年度台抗字第76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依原告民國113年1月12日更正訴之聲明暨準備七狀、11
3年8月28日準備十狀所載,原告蔡易儒主張加班費應以實領
工資計算實際出車工時如工時試算表丙行所示,加班費總額
為440萬5,590元,加計資遣費198,432元、預告工資67,406
元,請求金額為467萬1,428元;原告周冠均主張以實領工資
計算擬制出車工時(每趟工時11小時)如工時試算表丁行所
示,加班費總額為206萬891元,加計資遣費98,145元、預告
工資52,315元,請求金額為221萬1,351元;原告郭桓誌主張
111年1至9月、109年1至7月採工時試算表丙行以實領工資計
算實際出車工時,其餘採丁行以實領工資計算擬制出車工時
(每趟工時11小時),加班費總額為371萬8,560元,加計資
遣費311,348元、預告工資79,138元,請求金額為410萬9,04
6元,並聲明: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蔡易
儒467萬1,428元,給付原告周冠均221萬1,351元,被告中山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桓誌410萬9,046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卷六第7至10頁)。嗣於113年3月6日訴之追加暨準備八狀
以若本院認被告主張「原告非全年無休」一事為真(假設語
氣),進而認定本案加班費應以基本工資核算出車/留北之
加班費(即工時試算表之乙行)、亦或以基本工資核算出車
之加班費(即工時試算表之甲行),則原告欲追加依勞動基
準法第32條之1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卷附附表14、15、1
6所示休假未足之工資,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並未增加等語
(卷六第307至311頁);又於113年8月28日準備十狀以倘本
院認定「留南(未出車)非屬原告司機上班時間」(假設語
氣),並認應以基本工資計算加班費,而採行工時試算表乙
行方式為判決,則原告蔡易儒之請求金額為132萬793元(乙
行加班費503,411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551,544元+資遣費19
8,432元+預告工資67,406元=132萬793元),原告周冠均之
請求金額為607,359元(加班費0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456,8
99元+資遣費98,145元+預告工資52,315元=607,359元),原
告郭桓誌之請求金額為110萬577元(乙行111年1月至9月、1
09年1月至7月之加班費22,282元+休假未足折算工資687,809
元+資遣費311,348元+預告工資79,138元=110萬577元)(卷
七第7至10頁)。經核原告原主張加班費應以實領工資計算
實際出車工時(丙行)或擬制出車工時(丁行),嗣又主張
假設本院認定留北時間為原告之工作時間且應以基本工資計
算加班費,則加班費改以工時試算表乙行(即實際出車工時
+留北工時)計算之金額為請求,並追加請求休假未足之工
資,則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附有以本院判決認定之
結果為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後始生變更、追加之效力,依
前揭說明,此附條件之變更、追加應非適法,經本院闡明原
告是否追加備位之訴(卷六第498頁),原告認無庸另列備
位之訴(卷七第7至8頁),依首開說明,其所為上開變更、
追加之訴不備程式要件,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KSDV-111-勞訴-181-20241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