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53號
上 訴 人 蕭娣貞
被 上訴人 李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6月19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2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99,972元本息部分,及該部
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資料,依一
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此金融帳戶恐淪為詐欺等財產犯罪
之工具,且可預見將自己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認
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因犯罪所得財物,致
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詎其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侵權行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2年4月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
將其所申辦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
之網路郵局帳號及密碼,告知真實姓名不詳,自稱「婉婷派
單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嗣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
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
,向被上訴人施用詐術,致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2年4
月7日18時17分許、20分許及44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4
萬9,986元、4萬9,986元及4萬9,984元,合計14萬9,956元至
系爭帳戶,致被上訴人受有上開款項之財產損害。上訴人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於原審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9,
956元,及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對於刑事判決確定無意見,但上訴人不是詐騙
被上訴人的人,上訴人只是帳戶被利用,現也沒收入可以賠
償等語,資為抗辯,併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4萬9,956元,及自113年5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
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就其敗訴之4萬9,984元部分不服,
提起一部上訴,上訴意旨則以:4萬9,984元已經發還給被上
訴人,故原審判命賠償金額應扣除該部分,其餘原審判命9
萬9,972元部分則無意見,並非本件上訴範圍等語,其上訴
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9萬9,972元本息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為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但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後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上訴人雖於本院第二審始主張被上訴人已受償
其中4萬9,984元部分之新攻擊防禦方法,然經核其主張被上
訴人受償之時間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所發生之事實,其
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自屬合法,合先敘明。
㈡經查,上訴人主張系爭帳戶內4萬9,984元部分業經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發還被上訴人乙節,業據提出聲明書在卷可查
(見本院卷第19頁),並經本院函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經該公司以113年9月27日儲字第1130059981號函檢附警示
帳戶剩餘款項返還申請暨切結書、匯款申請書等件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依前開文件可知被上訴人受詐欺
所匯之4萬9,984元已於113年8月29日匯還被上訴人,是此部
分款項自應自上訴人所負之賠償責任中扣除,從而,上訴人
主張原審判決其應賠償之金額14萬9,956元應扣除4萬9,984
元(即其所應負之賠償責任應為9萬9,972元),應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9
萬9,972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屬無據。原審就逾9萬9,
972元部分未及審酌上情,而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
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PCDV-113-簡上-453-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