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蔡育宗
訴訟代理人 黃靖硯
被 告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
年度南小字第164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OLEV-114-員小-15-20250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