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7號
上 訴 人 徐榮聰
被 上 訴人 陳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038,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13,3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SCDV-111-訴-297-202502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