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
抗 告 人 楊立宇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提出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聲請人或受裁
定人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楊立宇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
十五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裁定駁回聲請,該裁定並於同
年月二十四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抗
告人迄至同年二月六日始向法務部○○○○○○○提出抗告狀並於
同年月七日送達本院,見卷附抗告人所提為刑事再審抗告狀
之收件戳章即明,顯見本件抗告業已逾期,揆諸上開說明,
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