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5
5號),經本院評議後,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在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下
午5時,在第七法庭宣判;惟法官健康因素,經醫生診斷證
明需休養,造成難以如期寫作完成,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嗣
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認有延後宣判必要,乃延展宣
判期日1週。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YDM-112-金訴-1214-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