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04號
原 告 李楊金蘭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宏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3,34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TYDV-113-訴-3104-20250108-1